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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_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条例心得体会6(共6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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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_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条例心得体会6(共6篇) 第1篇:学_《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条例》心得体会学_《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条例》心得体会 《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条例》的颁布实施,反映了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对新世纪、新阶段民族问题和民族工作规律的准确把握和深刻认识,自治区民族团结工作进入了法制化、规范化和日常化的轨道,对全区依法开展民族团结工作,不断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维护自治区长治久安对加强民族团结的地方性法规和民族团结工作的方方面面作出了具体规定,内容全面,重点突出,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操作性,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全面开展民族团结活动应当坚持因人施教、正面、注重实效、与时俱进的原则,使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维护祖国统一成为各族人民的共同意志和自觉行动这些原则,是多年来开展民族团结的经验总结,也是今后民族团结应当遵循的规律积极开展民族团结活动,要讲求实效、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采取集中与经常、重点与普及、理论与实践、学_先进典型与弘扬先进精神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增强活动的吸引力、感染力、影响力和说服力。

      自治区稳定、发展的新形势,对法治宣传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加强民族团结、强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依法打击“三股势力”等等,这些内容都需要通过法治宣传的内容,强化责任,发挥法治宣传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中的积极作用近年来,党中央要求把党的十七大提出“弘扬法治精神”,“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保障公民合法权益 法制宣传是提高全民法律素质、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实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的一项重要任务,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保障标志着自治区对民族团结工作的依法管理迈出了重要步伐认真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牢牢把握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主题,积极主动地履行地方立法职权,为的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提供强有力的法制保障取得的一项可喜成果深入宣传的历史包括民族发展和宗教演变的历史,深刻揭批“泛伊斯兰主义”、“泛突厥主义”的反动谬论,从根本上摧毁“三股势力”鼓吹的反动思想理论体系,不断增强各族人民对伟大祖国的认同、对中华民族的认同、对中华文化的认同、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认同,唱响共产党好、社会主义好、祖国大家庭好、改革开放好、民族团结好、人民解放军好的主旋律,激发各族干部群众热爱党、热爱社会主义、热爱祖国的热情。

      开创团结稳定、蓬勃发展的新局面 年2月19日 第2篇: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条例《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条例》全文为了全面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实现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国家制定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条例》,下面,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实现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各项工作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自古以来就是祖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反对、、暴力势力是公民的基本义务第四条 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的根基,是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是推进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保障第五条 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持维护国家统一,坚持各民族一律平等,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坚持依法治_、团结稳_、长期建_。

      第六条 民族团结是各族人民的生命线,应当牢固树立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各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的思想和国家意识、公民意识、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增强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 第七条 在全社会大力倡导各民族尊重差异、包容多样、相互信任、相互欣赏,创造各族群众共居、共学、共事、共乐的社会环境,加强交往交流交融,为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建设团结和谐、繁荣富裕、文明进步、安居乐业的社会主义贡献力量 第八条 民族团结进步工作实行党委统一领导、政府全面负责、民族事务部门指导协调、各部门配合实施、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工作格局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工作职责:(一)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和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二)研究和制定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发展规划,制定民族团结进步工作目标责任,建立和完善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长效机制;(三)将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经济社会发展各项工作相结合,统一部署、统一安排、统一落实、统一检查验收;(四)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健全工作机制,完善考评体系,明确创建目标,培养树立典型,引导各族干部群众珍惜团结、维护团结、加强团结;(五)加强民族团结宣传,协调解决民族团结进步工作的有关事项;指导、监督、检查下一级人民政府开展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工作;(六)做好军政、军(警)民、兵地、中央驻_单位与地方的民族团结进步工作;(七)促进本地区经济社会全面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提高各族群众生产生活水平,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民族团结纳入国民、干部、社会全过程,纳入公民道德和法治全过程,纳入各族青少年学_全过程;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和创建活动进机关、进学校、进企业、进宗教活动场所、进乡镇(街道)、进村(社区)、进军(警)营、进团场连队,打牢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思想基础和群众基础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政策,采取经济补助、环境优化、资源倾斜等措施,循序渐进推动建立各民族相互嵌入式的社会结构和社区环境,促进在共同生产生活和工作学_中加深了解、增进感情,使各族群众手足相亲、守望相助第十二条 各级国家机关在民族团结进步工作中应当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坚持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处理宗教问题的基本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深入推进“去极端化”,坚持宗教的问题按照宗教的规律去做好工作,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民族团结工作中的积极作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在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第十三条 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大力培养少数民族干部完善少数民族干部和专业技术人员培养、选拔、使用和交流机制第十四条 乡(镇、场)、街道、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应当加强本辖区内村(居)民和流动人口的民族团结进步工作。

      民族团结进步的相关内容应当纳入市民公约、村规民约、学生守则和行业规范第十五条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做好民族团结进步的法治宣传,将民族团结有关法律法规列入普法规划,完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引导公民知法、守法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应当依法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依法严厉打击利用民族宗教问题分裂国家、破坏民族团结、破坏社会稳定的违法犯罪行为,坚持暴恐的问题用法治的方式去解决,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提供司法保障 第十七条 部门应当将民族团结纳入学校德育、思想政治的重要内容,贯穿于各级各类学校的各个环节,推动党的民族理论、民族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民族知识进课堂、进教材 部门应当积极促进义务阶段的少数民族学生基本掌握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接受的权利,坚定不移依法推进双语,建立和完善从学前到大学的双语衔接体系,提高双语教学质量第__条 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广电等部门应当以现代文化引领民族团结进步工作,坚持文化的问题用文化的方式去解决完善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体系建设,推进广播电视村村通、户户通、农村(社区)公益电影放映、农家书屋等文化惠民工程;开展具有民族性、传统性、地域性、时代性的文体活动,倡导健康文明生活方式;鼓励和支持反映民族团结进步的优秀图书、文化作品的创作和双语出版物出版;鼓励和支持反映民族团结进步的影视、歌舞等文艺作品的创作,增加少数民族语言广播影视节目数量,支持各民族优秀文化作品互译,推动优秀文化作品的数字化、网络化传播。

      第__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加强职业技能培训,逐步实现初高中未就业毕业生职业技术培训全覆盖加强就业再就业人员特别是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农村富余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引导各族群众共同创业、有序转移就业、就地就近就业、返乡自主创业落实各族群众创业扶持和毕业生就业政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招录工作中,应当协调各用人单位确保录用适当比例的少数民族公民第二十条 工商、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创新社会治理模式,引导进入城市的各族公民自觉遵守城市管理规定,形成有利于各族公民平等进入市场、融入城市的社会环境 第二十一条 华侨、华人和留学生服务管理部门及单位应当加强海外籍华侨、华人和留学生的民族团结宣传工作,扩大交流交往,维护祖国统一 第二十二条 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流入地管理为主、流出地积极配合的管理工作机制,逐步实现流动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加强对流动人口的民族团结宣传,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第二十三条 发展与改革、环境保护、国土资源等部门应当落实国家资源有偿使用和生态补偿制度,合理开发利用生态资源和自然资源,促进资源开发利用更多惠及当地各族群众 第二十四条 国土资源、发展与改革、交通、水利等部门应当在资源勘探开发、交通、能源、水利项目建设方面,提高当地企业和劳动力的参与度。

      鼓励企业吸纳当地劳动力,尤其是少数民族劳动力有条件在当地加工转化的能源、资源项目,优先在当地实施产业布局第二十五条 扶贫、民政、卫生计生等部门应当落实精准扶贫工作机制,整村推进、定点帮扶、社保衔接,帮助贫困群众精准脱贫;健全社会救助和保障机制;加强县乡村医疗及公共卫生计划生育服务网络体系建设,满足农牧民基本医疗卫生需求,逐步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水平第二十六条 语言文字和翻译工作管理机构应当依法推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保障各民族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提倡和鼓励各民族互相学_语言文字公共场所、公用设施以及公共服务行业的牌匾、广告、告示、标志牌, 宣传类、公益类的标语等,应当同时使用规范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当地通用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 第二十七条 文化、文物、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加大各民族优秀文化遗产、传统古村落保护力度,加强濒危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和古籍搜集、保护、抢救、挖掘、整理、出版和研究工作,支持各民族优秀文化传承、发展 第二__条 农业、林业、畜牧等有关部门应当推动特色农牧业基地建设、科技支撑、加工转化、市场开拓等方面能力建设,构建现代农牧业体系,促进特色农牧业产业可持续发展,实现各族农牧民长期稳定增收,打牢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物质基础。

      第二__条 发展和改革、财政、旅游、民族事务、商务、税务、金融等部门应当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扶持民族贸易、民族特需商品生产、民族手工业、旅游业的优惠政策,培育民族品牌,推动民族特色产业发展 第三章 社会责任 第三十条 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各族公民应当高举民族团结的旗帜,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爱国爱_、团结奉献、勤劳互助、开放进取的精神 各族公民应当相互了解、相互尊重、相互包容、相互欣赏、相互学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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