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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课件 承认与继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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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清晨86****784
  • 文档编号:208734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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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国际法上的承认  国际法上的承认一般是指既存国家对于新国家、新政府产生的事实作出的,以一定的方式表示接受或同时表明愿意与其发展正常关系的政治行为  (一)承认的法律特征:(1)承认的主体除了现存国家外,还包括现存的政府间国际组织;承认的对象除了新国家和新政府外,还可以包括交战团体和叛乱团体2)承认是承认者对被承认者出现这一事实作出的单方面行为3)承认是一项政治行为  (二)承认的表示形式在国际实践中,承认主要有明示和默示两种形式:(1)明示承认是指承认者以明白的语言文字直接表达承认的意思包括正式通知、函电、照会、声明等单方面表述,也包括在缔结条约或其他正式国际文件中进行明确表述2)默示承认是指承认者通过与承认对象有关的行为表现出承认的意思主要包括:与承认对象建立正式外交关系;与承认对象缔结正式的政治性条约;正式接受领事或正式投票支持参加政府间国际组织的行为等等  但是,以下行为除非有明确的表示,一般不认为构成默示承认:共同参加多边国际会议或国际条约;建立非官方或非完全外交性质的某种机构;一定级别和范围的官员接触等  (三)法律承认和事实承认  法律承认是指认定被承认者作为法律的正式人格的存在,表示愿意与被承认者发展全面正常的关系。

      法律承认是正式和不可撤销的事实承认是指为了处理既需要与某个对象进行某种交往又不愿或不宜与其进行全面正式交往时的一种权宜做法,是不完全、非正式和暂时性的,并可以随时撤销  (四)新国家的承认和新政府的承认  1.新国家的承认新国家的承认是既存国家对新国家产生的事实给予确认,表示愿意与该新国家进行交往,并接受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的行为  新国家的产生主要有以下四种情况:①独立,指殖民地或附属领土独立而建立的新国家;②合并,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合并为新国家;③分立,指一国完全分解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新国家;④分离,指一国的部分领土脱离母国,建立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新国家  对新国家承认的法律效果主要有:为双方建立正式外交关系、领事关系及发展全面正常国家关系奠定基础;双方可以缔结政治、经济、军事等各方面的条约或协定;承认国尊重新国家作为国际法主体享有的一切权利,特别包括尊重其法律法令的效力及其行政和司法管辖的有效性,承认新国家及其财产享有的管辖豁免权  2.新政府的承认  政府承认主要是对社会变革产生的新政府的承认新政府的承认是指一国确认他国的新政府具有代表其本国的正式资格并表示愿意与之交往的行为根据有关国际习惯法,新政府承认的条件一般有两个:①该新政府必须在其本国的领土上确立了有效的统治;②新政府的成立必须符合公认的国际法原则。

      对新政府的承认意味着对旧政府承认的撤销承认者必须尊重新政府拥有的作为国家合法代表的一切资格和权利  例解  s国是一个新成立的国家其成立后,甲国代表向联合国大会提案支持s国成为联合国的会员国;乙国与s国签署了两国互助同盟友好条约;丙国允许s国在其首都设立商业旅游服务机构;丁国与s国共同参加了某项贸易规则的多边谈判会议根据国际法的有关规则,上述哪些国家的行为构成对s国的正式承认?(2005/1/78,多选)  A.甲国 B.乙国  C.丙国 D.丁国  [答案及解析]AB新国家的承认  二、国际法上的继承  国际法上的继承是指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由一个承受者转移给另一个承受者国际实践中,主要有合并、分立、分离、独立以及部分领土转移五种情况  (一)条约的继承  条约继承的实质是当领土发生更迭时,被继承国参加的条约及享有的权利义务是否继续对继承国有效  条约继承的情况也不尽相同:(1)国家合并时,对于任一被合并国有效的条约,对继承国有效,但原则上只适用于继承发生时其有效的那部分领土;(2)国家分离或分立时,不论被继承国是否存在,原来对被继承国全部领土有效的条约,对所有继承国有效;原来对被继承国部分领土有效的条约,仍只对与该部分领土有关的继承国的相应部分有效;(3)领土部分转移时,出让国的条约对该部分领土失效而受让国的条约对所涉领土发生效力;(4)由殖民地独立而建立的新国家,对被继承国的条约是否继承,原则上可以自主决定。

      二)国家财产的继承国家财产是指在国家继承时依被继承国国内法的规定为该国所拥有的财产、权利和利益发生国家财产继承时,若继承的财产为所涉领土内的不动产,则一般随领土一并转移给继承国;若继承财产为动产,该财产位于所涉领土以外,则适用实际生存原则凡与所涉领土生存或活动有关的国家动产,不论其所处地理位置,都应转属继承国  (三)国家档案的继承  国家档案是指被继承国作为国家档案收藏的一切文件在国际实践中,除了新独立国家的情况外,国家档案的继承一般通过有关国家间的协议来解决  (四)国家债务的继承  国家债务是指被继承国对另一国家、某一国际组织或其他国际法主体所负担的任何财政义务实践中,国家债务可具体分为国债和地方化债务,国债是指国家整体所负的债务,地方化债务是指以国家名义承担而事实上仅用于国内某个地方的债务被继承国为了与继承国作战而负担的战争债务或基于对其自身有害的目的而负担的“恶债”,原则上不应转属继承国在国家合并的情况下,国家债务转属继承国在国家独立的情况下,新国家对债务可不予继承  例解  甲国与乙国相邻,为谋求共同发展,多年来,两国问签署了若干个双边协议、协定后甲国分立为东甲、西甲两国现问,根据国际法中有关国家继承的规则,对于东甲、西甲两国,下列哪些条约可以不予继承?(2002/1/15,单选)  A.甲乙两国间的大陆架划界条约  B.甲乙两国界河航行使用协定  C.甲乙两国和平友好共同防御条约  D.甲乙两国关于界湖水资源灌溉分配协定  [答案及解析]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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