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龙盛华旗服饰服装技术咨询服务协议.docx
6页服装技术咨询服务协议甲方:天津利达制衣有限公司乙方:天津龙盛华旗服饰贸易有限公司鉴于:1、甲方是一家合法有效成立、开展服装、鞋、帽、皮具及服装配 饰经销业务的公司2 、乙方是一家合法有效成立、从事服装、皮具及服装配饰行业经 济信息咨询业务的专业性咨询服务公司3、 随着甲方运营规模的扩展和自身业务的拓展, 同时也为了迎合 当前激烈的国际竞争和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要求, 甲方需要不断加强经 营管理、寻求专业性知识和先进管理经验的支持与指导4、 乙方在企业行政事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资讯系统管理、财 务会计处理、仓储运输后勤事务管理以及专卖场运营管理等方面拥有 众多专业知识扎实丰富、富有经验的专业人才,能够为各种企业提供 全方位、多层次、高品位的专业化咨询和指导服务5、 甲乙双方此前已经进行了一定程度地沟通和了解, 寻求到了长 期友好合作的共有基础和共同契合点基于此,甲乙双方在友好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协议, 双方共同遵照执行基本事项1.1 甲方委托乙方提供服装制版打板、工艺设计、工艺指导、服 装款式与材料配合咨询等方面的咨询和指导服务1.2 乙方根据甲方要求指派符合条件的顾问人员为甲方提供咨询 和指导服务。
1.3 甲方根据本协议约定向乙方支付咨询顾问费、差旅费、办公 损耗材料费等有关费用1.4 乙方委派的顾问人员的劳动报酬全部由乙方支付 ,甲方无需就本协议约定服务事项向乙方顾问人员支付任何劳动报酬1.5 乙方委派的顾问人员应当在受托权限范围内本着善良管理人 的态度为甲方提供咨询服务,最大限度地维护甲方合法权益1.6 乙方委派的顾问人员应当对工作过程中知悉的、甲方的商业 秘密履行保密义务,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也不得利用其进行任何 形式的、盈利的或非盈利的、足以构成对甲方潜在性或实质性损害的 活动1.7 乙方委派的顾问人员在委托期限内因故不能提供服务或者甲 方要求更换顾问人员理由充分的,乙方应当另行委派顾问人员接替, 以保障咨询服务工作连续有效进行1.8 甲方应当就咨询服务事项向乙方委派的顾问人员提供必要 的、完整的、真实的文件资料,如实向乙方委派的顾问人员陈述同咨 询服务事项有关的事实情况1.9 甲方不得直接同乙方顾问人员就有关事项签订咨询服务协议 乙方顾问人员也不得私自接受甲方委托,就有关事项提供咨询服务和 收取服务费用1.10 乙方委派的顾问人员故意或过失致甲方利益受损的, 乙方对 甲方所受损失承担直接赔偿责任,乙方不得以其同委派的顾问人员之 间的抗辩事由对甲方提出抗辩。
二、服务内容和范围甲方委托乙方为甲方提供行男装依图样款式制版打板, 对生产工 艺进行指导,面辅料配匹,工艺设计服务咨询,等方面的咨询和指导 服务细则如下:a. 乙方提供项目服装的样衣确认制版及样衣生产的指导与说明;b. 乙方依据甲方意见修改项目服装的确认样板及样衣生产指导与说明直到达到甲方要求,甲方签字确认;c. 乙方依据确认样衣样板指导推放尺码;d. 乙方指导甲方货品批量生产e. 如出现问题乙方协助甲方调查问题产生原因三、顾问服务方式3.1 一般性事宜甲乙双方可以通过、 文件资料的传送(包括但不限于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处理和解决; 3.2根据甲方要求,乙方可每周抽取3个工作日委派顾问人 员1名进驻甲方服务,进行有关事宜的处理和解决;3.3乙方委派的顾问人员如因工作变动、调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时,乙方应及时另行委派顾问人员接替;3.4在甲方需要处理和解决的相关事务增加时, 乙方应根据实际情况增派顾问人员参与对甲方的咨询和指导工作;四、费用及其支付4.1 根据乙方提供的服务量、服务事项的难易程度和乙方委派的顾问人员提供服务的知识与技术含量以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甲方同意支付2012年 月 日至2013年 月日(法定节假日除外)的年固定咨询服务费 人民币。
合同签订甲方预付总金额的 50%余款2012年9月1日结清 4.2乙方为甲方提供服务而产生之其他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差旅费、通讯费)由甲方实报实销报销时,乙方应当提交 相应代垫费用凭证给甲方4.3到天津市以外的地区提供服务的, 甲方还应当根据乙方 收费标准支付相应出差补贴给乙方, 具体标准由双方事前协 商确定4.5基本服务费的支付方式包括但不限于:(1) 现金支付(2) 支票结算(3) 银行划帐具体支付方式由双方另行商定五、违约及免责5.1除非由于不可抗力,任一方不按本协议执行的行为均属违约行为,违约一方应当向非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5.2甲方违约的,应当按照未付价款的20祠乙方支付违约金,给 乙方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乙方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5.3乙方违约的,应当按照已收价款的20祠甲方支付违约金,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5.4由于不可抗力不能执行本协议的,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但未能依约履行协议一方应当自不可抗拒的事由结束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对方,并应在不可抗拒的事由结束之日起 30日内从有关部门取得不可抗力的相关证明文件交给对方六、争议之解决6.1就本协议执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先通过友好协商解 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天津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七、其他事项7.1本协议有效期1年,自2012 年3月1日至2013 年3月1日协议期限届满,一方要求续约的,应当在期满前两个月 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7.2协议有效期内,一方要求更改或解除本协议的,应当以书面 形式提出,另一方应当自收到变更或解除本协议的书面要求之日起一 个月内作出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不同意7.3未尽事宜,双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可以签订补充协议,对本协议进行相应更改和补充补充协议是本协议不可分割之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 法律效力7.4本协议之签订、履行及争议之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 律而非其他7.5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 甲乙双方盖章、授权代表签字后生效甲方:授权代表:2012年 月 日乙方:授权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