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实施办法.docx
17页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实施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快开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 意见》和《关于加快开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文件 精神,完善以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为主 体的住房保障体系,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法第二条本方法所称保障性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 策支持,多主体投资建设,面向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 阶段性住房困难群体,限定租赁用途、户型面积和租金标准 的保障性住房第三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的规划、建设、租赁、运营、 监督和管理,适用本方法第四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筹集应当充分发挥市场机 制作用,积极引导市场主体参与投资建设坚持“谁投资、 谁所有“,通过新建、改建、配建、盘活等方式,多渠道扩 大供给支持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建设和运营管理保 障性租赁住房,形成多元化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体系第五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应当遵循“多方参与、政 府支持,供需匹配、属地负责,产城融合、职住平衡,部门联 审、平安环保”的原那么符合条件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工程统 一纳入住房租赁服务管理平台管理,享受保障性住房建设相 要求,建立保障性租赁住房联合审批机制,由市保障性租赁 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召集成员单位联合审查建设方案,授权市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工程认定书,从工程 申请到完成认定原那么上不超过10个工作日。
相关部门根据 认定书办理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用地预审与选址意 见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等事项)、工程建设许可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等事项)、施工许可(建筑工程 施工许可证核发等事项),工程建成后实行联合竣工验收(规 划、土地、人防、消防、档案等验收及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 案),各阶段实行并联审批、限时办结在办理立项用地规 划许可,不涉及土地权属变化的工程,可用已有用地手续等 材料作为土地证明文件,不再办理用地手续第二十六条保障性租赁住房申报认定审批流程:(一)提出申请建设单位通过工程所在地的保障部门 向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小组办公室申报保障性租赁住房 工程建设方案二)联合审查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小组办公室向 各成员单位发送保障性租赁住房工程建设方案市保障性租 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保障性租赁住房工程评审会,决定 是否将其列入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计划三)发放工程认定书通过评审的工程,由市住房城 乡建设部门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工程认定书;未通过评审的-10 - 工程,发放不符合保障性租赁住房工程通知书四)办理建设手续建设单位凭工程认定书报送相关 部门办理立项、用地、规划、人防、施工、消防设计等手续。
各相关部门为取得认定书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工程开辟绿色 通道,采取优先审批、容缺审批、告知承诺等方式加快办理 工程建设手续不涉及土地权属变化的工程,可用已有用地 手续等材料作为土地证明文件,不再办理用地手续探索将 工程建设许可和施工许可合并为一个阶段改造类工程(非特殊建设工程),经施工图设计单位认定 不涉及建筑主体结构变动,未改变原防火分区及消防设施的 内部改造装修的工程,申报施工许可证时,施工图审查合格 意见书不作为前置条件,实行告知承诺制,容缺后补,开工前 补齐消防、人防设计技术审查纳入施工图联合审查如属政府投资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工程,前期决策和工程 审批程序等参照《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管理方法(试行)》的 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七条根据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方式,办理建设 手续时须分类提供不同的材料新建工程和改建、改造工程需提供国家规定的报建材 料对于新建类工程,按法定承诺时限进行审批;对于改建、 改造类工程,材料齐全的,审批时限不超过10个工作日11 -第二十八条 对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竣工验收,应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验收,相关各方联合验收第二十九条对存量闲置非住宅改建作为保障性租赁 住房的,不改变其原批准的土地用途、规划性质、房屋类型 和建筑容量等控制指标。
商办类、科研教育类房屋改建应以 地块、楼栋、单元或独立楼层为单位申请;厂房、仓储类改 建应以地块或楼栋为单位申请第八章工程管理第三十条保障性租赁住房坚持只租不售新建保障性 租赁住房产权应整体确权,由不动产登记部门在房屋所有权 证上注明“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得分割、销售、转让”字样 及用地性质,不得分割登记、分割转移登记和分割抵押登记第三十一条 新建、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工程运营期不 少于10年;存量房屋改建租赁住房的租赁运营期不少于8 年,改造租赁住房的租赁运营期不少于5年后可退出保障房 序列,恢复原有房屋性质和用途,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 享受的水、电、气等优惠政策同步取消运营期自工程投入 运营日起计算运营期限内应全部用于对外租赁,不得以一次性收取租 赁期限内全部租金或订立超长期限合同等形式以租代售、变 相销售第三十二条产权(投资)或经营管理单位运营保障性12 - 租赁住房期限未满,无正当理由(或未经批准)退出或无正当 理由(或未经批准)中止租赁合同的,取消其相关优惠政策, 并退回所获得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补助资金,开展改革、住 建、自然资源等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处理相关工程期限未满 期间,不允许办理改建(不限于改建)等手续。
第三十三条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限已满退出保障 性租赁住房序列的,应提前发布退出公示公告,并依法依规 完成解除承租对象租赁合同事宜公示公告无异议的,应向 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小组办公室申请,符合条件的在3个 工作日内出具同意退出保障性租赁住房工程的文件,并抄送 市发改、财政、税务等单位,以及供水、供电、供气等企业, 取消其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享受的水电气等优惠政策第三十四条 因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合并、 重组、股权转让、破产清算或依据司法机关生效法律文书等 涉及处置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权转让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规定办理但尚在运营期限内的,受让人不得改变保障性租 赁住房的用途,并应当继续用于租赁经营第三十五条 对提供虚假资料申请改建、改造,且将改 建、改造后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用于非保障性租赁住房用途、 分割转让或分割抵押、“以租代售”等违规行为及新增违建 行为的,相关职能部门应采取终止其改建、改造行为,限期改 正、依法纳入信用监管等措施;涉嫌违法的,由相关职能部门 立案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三十六条 对于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或个人,由住房 保障部门提请其上级主管部门或其他监管部门追究相关责 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租赁对象的准入条件和申请审核第三十七条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对象主要为本市城 镇常住人口中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阶段性住房困难 人员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对象原那么上以家庭为基本申请单 位,并应满足以下条件:(一)申请人为青年人(市本级户籍,40周岁(含)以下的 成年人)的家庭,须提供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单身的提 供婚姻承诺)、就业证明(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证明、 单位证明其中之一,无法提供就业证明的按照告知承诺制签 订诚信承诺书),签订授权核查书市本级户籍是指所在地为 青云街办、西大街街办、六水桥街办、文昌街办、荆公路街 办、城西街办、钟岭街办、抚北镇、崇岗镇、孝桥镇的户籍二)申请人为新市民(非市本级户籍)的家庭,须提供 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单身的提供婚姻承诺)、就业证 明(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证明、单位证明其中之一,无法 提供就业证明的按照告知承诺制签订诚信承诺书),签订授 权核查书三)租赁家庭成员名下在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房源-14 - 所在城区无住房(含自有住房、租住的公房),本市城区是指 临川区、高新区城市规划范围内四)租赁对象未享受公租房(廉租房)政策五)租赁对象未享受过经济适用住房(含已上市的经 济适用住房和已退回经济适用住房补贴款)政策。
六)租赁对象未享受共有产权住房政策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须通过住房租赁服务管理平台(或 政府指定窗口)进行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保障性租赁住房 产权(投资)或经营管理单位须通过住房租赁服务管理平台, 对申请人资格自行制定流程、自行审核第十章租赁管理第三十九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由产权(投资)或经营管 理单位自行选择租赁方式,自行实施,并通过住房租赁服务 管理平台及时将租赁人员名单等租赁情况报所在市、县(区) 住房保障部门留存由市、县(区)住房保障部门建立住房 保障对象档案,将相关情况报送市住房保障部门存档其中, 村集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住房租赁(房地产开发)企业的 租赁数据应当与公安流动人口管理系统对接住房租赁服务 管理平台应当与市大数据服务平台完成系统对接第四十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承租人应与产权(投资)或 经营管理单位签订租赁合同,明确产权所有人(法人)与承租 人的权利和义务,承租期间须遵守房屋使用平安规定及租赁 合同相关约定第四十一条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单次签订不超 过3年;合同期满,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可以续租第十一章租金管理第四十二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接受政府指导,按照 “租户可负担、企业可持续”的原那么,建立保障性租赁住房 租金确定机制。
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以单套(间)建筑面积计 算第四十三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租金按照单个工程市 场租赁住房租金的一定比例确定,最高不超过90%o由市、县(区)住房保障部门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 机构,对单个保障性租赁住房工程的市场租赁住房租金进行 评估,再根据评估结果拟订租金标准,报市、县(区)价格主 管部门备案后执行市场租金实行动态管理,适时向社会公 布第十二章退出管理第四十四条 通过购买、获赠、继承、租赁公房等各种 方式在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房源所在城区拥有住房的,应 当退出保障性租赁住房,可给予12个月过渡期,过渡期内 按市场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在过渡期后未退出保障 性租赁住房的,出租人应解除与承租人的租赁关系,收回该 保障性租赁住房承租人自然死亡的,自动退出所承租的保16 - 障性租赁住房第四十五条 承租人退回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退出管理 方法,由其产权(投资)或经营管理单位自行制定、实施第十三章监督管理第四十六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由其所有权人或者其委 托的运营单位自行管理,维修养护费用由所有权人或者其委 托的运营单位承当运营管理接受所在市、县(区)住房保 障部门监督第四十七条 市、县(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加强指导、 检查和催促保障性租赁住房房源使用平安管理工作。
保障性租赁住房房屋所有权人为房屋使用平安责任人, 市、县(区)财政投资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产权归市、县(区) 人民政府(含授权委托有关单位代为持有产权的)所有的保 障性租赁住房,其经营管理单位为房屋使用平安责任人房 屋使用平安责任人可以与承租人就房屋使用平安责任等事 项进行约定,由承租人承当相应的房屋使用平安责任第四十八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产权单位应当做好保障 性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的维修、养护工作,确保保障性租 赁住房正常使用第四十九条 运营单位应确保保障性租赁住房符合运 营维护管理相关要求,建立完善各项突发事件应急预警及处 置制度;落实消防平安责任制,配备符合规定的消防设施、器17 - 材,保持疏散通道、平安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定期开展消 防平安检查第五十条适时探索保障性租赁住房信用体系建设,建 立健全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主体和保障对象信用档案对拒 不服从退出管理、严重违反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规定以及严 重违约行为的,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或者具体实施机构计入 个人不良信用档案,并在本部门政府网址公示,同时将公示 内容告知当事人所属单位和上传省公共信用信息系统第五十一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运营单位的工作人员 违反本方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