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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系统首问责任制度2018税收管理员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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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h****0
  • 文档编号:249383300
  • 上传时间:2022-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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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税务系统首问责任制度】2018税收管理员制度税务系统首问责任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切实转变职能、改进作风,更好地为纳税人服务,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首问责任制是指首问责任人为纳税人办理或有效指引纳税人完成办理涉税事项的责任制度首问责任人是指纳税人到税务机关或通过等方式办理涉税事项或寻求涉税帮助时,首位接洽的税务工作人员第三条 首问责任制适用于各级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第四条 纳入首问责任制的业务范围包括:涉税业务办理、涉税业务咨询、纳税服务投诉和税收工作建议纳税人对于税收违法行为的检举和干部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以及信访事项,依据有关专门规定处理第五条 首问责任人受理纳税人来电、来访时,应礼貌热情、认真听取、详细了解纳税人需求,做到及时办理或有效指引第六条 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内的涉税事项,按以下规定办理:(一)凡资料齐全且符合法定条件者,能当场办理或答复的,应当场办理或答复;不能当场办理或答复的,应对纳税人的涉税事项和联系方式进行登记,依法依规承诺限时办结或限时答复,负责跟踪办理情况,并于办结后及时向纳税人反馈二)对资料不齐全或者不完全符合法定条件者,应一次性告知其所办事项的办理依据、办理时限、办理程序和所需资料,或明确告知不予办理的理由、依据等。

      第七条 对不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的涉税事项,按以下规定办理:(一)属于本税务机关职责范围内的涉税事项,首问责任人应将纳税人指引到涉税业务对应的承办部门,由承办部门指定承办人,该承办人承接首问责任首问责任人无法明确承办部门的,应联系本部门负责人予以明确;确实无法明确承办部门的,由本税务机关的办公室或纳税服务部门指定承办部门,并由该部门承接首问责任二)不属于本税务机关职责范围内的涉税事项,首问责任人应向纳税人详细说明,并给予必要的帮助第八条 首问责任人应当切实履行首问职责,依法、依规办理首问事项,不得推诿、敷衍、拖延或者拒绝第九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加强内部各部门之间的协调与配合,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限要求办理相关涉税事项,确保首问责任人按规定的时限回复纳税人第十条 各级税务机关要切实加强对首问责任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和检查,要将首问事项的办理情况纳入缋效考核对不按规定履行首问责任和办理首问事项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追究责任第十一条 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对税务工作人员的职业素质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税务工作人员履行首问责任的能力和服务纳税人的意识严格禁止在承办首问事项的过程中向纳税人索拿卡要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

      第十二条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有权进行监督对首问责任承办机关的投诉可以向上级税务机关提出;对首问责任承办部门和承办人员的投诉,可以向本级税务机关提出第十三条 各级税务机关的纳税服务管理部门负责首问责任制的统筹协调和监督考核第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囯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根据本制度,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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