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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应急采供血预案(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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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gg****m
  • 文档编号:231382983
  • 上传时间:2021-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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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西壮族自治区应急采供血预案(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证在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紧急和特殊时段时有效、有序、安全地满 足临床紧急用血的需要,确保用血者和献血者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 保障我区社会稳定、经济建设及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广 西壮族自治区献血条例》、《血站管理办法(暂行)》和《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暂行)》 的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高度重视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的应急采供血工 作,统一领导和指挥、协调该工作的落实、监督等各项措施,从血源、管理制度、技术保障 和设备条件上保证预案的实施,满足应急用血的需求第三条 应急采供血必须坚持〃及时、高效、安全、科学〃的原则,建立各级人民政 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监督和控制,社会各界配合与支持,釆供血机构及陕疗卫生机构具体 实施的运作机制第四条 血站应急采供血应符合以下条件:(一) 因出现下列情况,导致血站血液严重紧缺、无法满足临床需要的:1. 多人发生严重烧伤、外伤大出血、急诊病人急需大量血液;2. 器官移植、血液透析、血液置换等特殊病人急需大量血液;3. 稀有血型病人因治疗需血量在600ml以上,而其他医疗措施所不能替代;4. 血站库存血液偏型,不能满足医疗机构正常需求。

      二) 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使血液需求量急骤增加三) 发生不可抗力的意外情况导致血站血液大量损失或报废四) 其他原因导致血液需求量明显增加或贮存量不足第五条陕疗机构因紧急情况用血需要临时釆集血液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 边远地区的医疗机构和所在地无血站二) 危及病人生命,急需输血,而其他医疗措施所不能替代三) 具备交叉配血及快速诊断方法检验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丙型肝炎病毒抗体、 艾滋病病毒抗体的条件四) 具备处理献血反应的能力和条件五) 具备采供血工作所需的,符合国家规定的一次性注射器、采血器材、检验仪器及 检验试验试剂,能满足中国输血技术操作规程的基本要求六) 临时紧急用血的采集量以视血站血液送达所需的时间为限,除大岀血病人外,按 受血者每人次计,临时采集血液不宜超过400ml,且只允许采全血第二章 请示、报告和处理第六条 血站的应急采供血应当遵守以下原则:(一) 因各种原因无法提供应急救所需血液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二) 特殊血型需要从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调配血液的,应报告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 经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请示卫生部同意后,由供需双方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协商后实施三) 自治区辖区内,各血站如需进行血液调配的,由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协调解决。

      四) 因口然灾害、意外事故或其他原因需耍应急采集大量血液的,应通过当地卫生行 政部门、公民献血委员办公室等部门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协调组织献血人员五) 血站在口治区辖区范围内跨地、市组织团队献血的,需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请 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六) 应急采供血的占道、市容管理和免交有关管理费、路桥费问题,由当地政府协调解 决七) 重大应急采供血,须由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和市(地)卫生行政部门分别派出工作 组会同当地应急采供血领导小组赴现场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直接参与应急采供血领导 小组由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组成,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组成的应急采供血领导小组,统一指 挥、协调各项工作,并将应急釆供血具体情况书面报告自治区卫生厅,自治区卫生厅负责向 自治区人民政府汇报八) 按应急预案采集的血液,应尽快提供给病人输用在紧急情况下经应急采供血领 导小组及专家的同意,可用快速方法进行交叉配血及血液检验,合格后尽快给病人输用九) 一旦有应急采供血情况,应急采供血队伍在接到有关指令后,送血车应在10分钟 内出Z力,流动采血车在15分钟内出动血站内部的采血、成份血分离和检验人员,应在接 到通知后10分钟内到岗。

      十)应急采供血工作一经启动,应当竭尽全力保证具体方案的迅速、有效和规范实施 遇到意外情况或确实解决不了的问题,应及时报告领导小组以作及早调整和重新部署第七条 凡符合临时采集血液条件的医疗机构需应急采集血液的,应当遵守以下原则:(-)事先须请示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并得到同意二) 要与所在地的血站联系,了解血站的血液送达时间与对供血量,根据病人的情况, 计划好临时应急采集的血液量三) 临时采集血液的原因、过程和结果,应在血液采集后24小时内,以文件形式详细 报告给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血站和口治区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日期以邮戳或亲自送达日期为 准)按规定保留全血及血清样本备查,所有原始记录保存10年四) 3人以上的应急供血,须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派出工作组到现场进行指导、协调、 监督和直接参与第三章 机构与职责第八条 成立由自治区卫生厅、自治区红十字会、广西血液质量监测中心和采供血机构专家组成的应急釆供血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广西血液质量监测中心,负责tl常工作第九条 各市(地)应成立由卫生行政部门、红十字会、血站、医疗机构及有关部门人员组成的应急采供血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公民献血委员会或血站,负责日常王作。

      第十条 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各应急采供血领导小组应建立素质高、技术精、责任心强的各级应急献血队伍并加强对应急献血队伍的教育和技术培训丨自治区、市(地)、 县(区)每年可结合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1-2次应急采供血演练,不断提高快速反应和 紧急处置的能力第十一条 卫生行政部门的职责(一) 拟定、审定和上报应急采供血方案的具体措施,保证应急采供血计划的落实,负 责应急釆供血管理工作,协调处理应急采供血的有关事宜,从技术、设备、制度等方面保证 预案的实施二) 负责应急采供血的血液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三) 负责应急采供血专项经费的使用管理与监督第十二条 血站职责制定适合本单位、本地区的应急采供血预案及有关规章制度,设立专门机构,成立专门 的应急采供血专业队伍,配备必要的设备和物质,在发生应急采供血情况时,能迅速出动 在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和调度下,具体负责血源组织、血液采集、检验、分离、贮存、运送 工作必要时配合临床,做好安全输血监控及病人的血液采集、转换工作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职责制定应急采供血和血液管理制度,成立常设的应急釆血工作小组,在技术能力、设备条 件方面保证应急采供血的迅速、安全进行,做好抢救与急救监护工作。

      服从应急采供血领导 小组的统一安排,及时配合应急采供血的各项有关工作第十四条 血液质量监督、监测机构职责广西血液质量监测中心应依照《血站管理办法》(暂行)、《中国输血技术操作规程》 等规章和技术操作规程,配合应急采供血工作,加强对应急釆供血血液质量的监督、监测及 控制,确保血液质量和采供血活动的卫生安全第十五条 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机构职责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机构应配备必要的技术人员和设备,依据各自的职责,主动配 合应急采供血工作,落实管理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和保护好易感人群等各项业务控制措施, 大力开展卫生宣传,加强公共卫生监测,努力消除经血液途径传播疾病流行和扩散的各种危 险因素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参照本《预案》,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应急采供血预案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献血条例》的有关规定履行职责,确保本《预案》的顺利实施第十八条 本《预案》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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