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领导人管理规定.doc
5页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健全选拔任用机制和管理监督机制,建设一支信念坚决、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养事业单位领导人员队伍,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等党内法规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其次条本规定适用于省级以上党委和政府直属以及部门所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省级以上人大常委会、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群众团体机关所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 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对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管理,应当体现事业单位公益性、服务性、专业性、技术性等特点,遵循领导人员成长规律,激发事业单位活力,推动公益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第四条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管理,应当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三)留意实绩、群众公认原则; (四)分级分类管理原则; (五)依法依规办事原则 第五条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依据干部管理权限履行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职责,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其次章 任职条件和资格 第六条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政治素养好,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化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志向信念坚决,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心保持高度一样,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途和各项方针政策,坚持民主集中制,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忠实履行公共服务的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 (二)组织领导实力强,擅长科学管理、沟通协调、依法办事、推动落实,有较强的公共服务意识和改革创新精神,工作实绩突出; (三)有相关的专业素养或者从业阅历,熟悉有关政策法规和行业发展状况,业界声誉好; (四)事业心和责任感强,酷爱公益事业,求真务实,团结协作,遵纪遵遵守法律律,廉洁从业,群众威信高。
担当党内领导职务的领导人员,应当坚实树立党建责随意识,熟悉党务,擅长做思想政治工作 正职领导人员,应当具有驾驭全局的实力,擅长抓班子带队伍,民主作风好 第七条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一)一般应当具有高校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二)提任六级以上管理岗位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作阅历 (三)从管理岗位领导职务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具有副职岗位两年以上任职阅历;从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具有下级正职岗位三年以上任职阅历 (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五)符合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和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要求 第八条从专业技术岗位到管理岗位担当领导职务的,其任职资格应当符合第七条第(一)、(二)、(四)、(五)项规定,并且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任职阅历和确定的管理工作阅历 第九条 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别须要的,可以适当放宽任职资格 放宽任职资格以及从专业技术岗位到管理岗位担当领导职务正职或者担当四级以上管理岗位领导职务的,必需从严驾驭 第三章 选拔任用 第十条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依据干部管理权限,依据事业单位不同领导体制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提出启动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看法。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配备,必需严格依据核定或者批准的领导职数和岗位设置方案进行 第十二条选拔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依据行业特点和岗位要求,可以实行组织选拔、竞争(聘)上岗、公开选拔(聘)等方式进行,也可以探究托付相关机构遴选等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 对事业单位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需依据选拔任用条件,结合行业特点和岗位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 第十四条综合分析人选的考察考核、一贯表现和人岗相适等状况,全面历史辩证地作出评价,既重管理实力、专业水平和工作实绩,更重政治品质、道德品德,防止简洁以票或者以分取人 第十五条 任用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区分不同状况实行选任制、委任制、聘任制对行政领导人员,逐步加大聘任制推行力度 实行聘任制的,聘任关系通过聘任通知、聘任书、聘任合同等形式确定,所聘职务及相关待遇在聘期内有效 第十六条 提任三级以下管理岗位领导职务的,应当在确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提任非选举产生的三级以下管理岗位领导职务的,实行任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一般为一年 第十八条 选拔任用工作具体程序和要求,参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事业单位实际确定。
第四章 任期和任期目标责任 第十九条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一般应当实行任期制 每个任期一般为三至五年,在同一岗位连续任职一般不超过十年工作特别须要的,依据干部管理权限经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任职年限 其次十条 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一般应当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 任期目标内容的设定,应当体现不同行业、不同类型事业单位特点,留意打基础、利长远、求实效 其次十一条 任期目标由事业单位领导班子集体探讨确定,领导班子的任期目标一般应当报经主管机关批准或者备案 制定任期目标时,应当充分听取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代表的看法,留意体现服务对象的看法 第五章 考核评价 其次十二条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的考核,分为平常考核、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考核评价以任期目标为依据,以日常管理为基础,留意业绩导向和社会效益,突出党建工作实效 主动推动分类考核,留意改进考核方法,简化程序,提高效率 其次十三条 综合分析研判考核状况和日常了解驾驭状况,客观公正地作出评价,形成考核评价看法,确定考核评价等次 领导班子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的评价等次,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领导人员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的评价等次,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其次十四条 考核评价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建设和领导人员培育、运用、奖惩等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职业发展和激励保障 其次十五条完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培育教化制度,加强政治引领和实力培育,强化岗位培训,留意实践熬炼,提高思想政治素养和管理工作实力 其次十六条完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沟通制度,统筹推动事业单位之间、事业单位与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业之间领导人员的沟通留意选拔事业单位优秀领导人员进入党政领导班子 其次十七条任期结束后未达到退休年龄界限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适合接着从事专业工作的,激励和支持其后续职业发展;其他领导人员,依据本人实际和工作须要,作出适当支配 其次十八条完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收入支配制度,依据事业单位类别,结合考核状况合理确定领导人员的绩效工资水平,使其收入与履职状况和单位长远发展相联系,与本单位职工的平均收入水平保持合理关系 其次十九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在本职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果和贡献的,在处理突发事务和担当专项重要工作中作出显著成果和贡献的,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依据有关规定赐予表彰嘉奖 第七章 监督约束 第三十条党委(党组)及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依据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履行对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的监督责任。
第三十一条监督的重点内容是: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途方针政策,依法依规办事,执行民主集中制,履行职责,行风建设,选人用人,国有资产管理,收入支配,职业操守,廉洁自律等状况 第三十二条发挥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审计监督和舆论监督等作用,综合运用考察考核、述职述廉、民主生活会、巡察、提示、函询、诫勉等措施,对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进行监督 严格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一报告两评议”、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经济责任审计、问责和任职回避等制度 第三十三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有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则、组织人事纪律、工作纪律、财经纪律、廉洁从业纪律的,以及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且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等情形的,依据有关规定赐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八章 退出 第三十四条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撤职: (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二)年度考核、任期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的,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的; (三)受到责任追究应当撤职的; (四)因工作须要或者其他缘由应当撤职的 第三十五条 实行事业单位领导人员辞职制度。
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辞职程序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退休,依据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中心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据本规定,制定本行业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具体方法 第三十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依据本规定,制定市(地、州、盟)级以下党委和政府直属以及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和人大常委会、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群众团体机关所属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方法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由中共中心组织部负责说明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2015年5月28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