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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传播失范与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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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闻传播失范与制度【原文出处】内蒙古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原刊地名】呼和浩特【原刊期号】200205【分 类 号】G6【分 类 名】新闻与传播【复印期号】xx01【 标 题】【 作 者】高炜【摘 要 题】新思路【 正 文】作为大众传播之一的新闻传播,是通过报纸、广播、电视、书刊等现代传播媒介,向社会不特定大众进行信息交流的过程,是一种以现代化方式进行的有组织的传播作为新闻传播主体的新闻传播媒介,具有对个人和社会进行影响、操纵、支配的力量,即“媒介权力” 而且,随着现代传播技术的发展,媒介的力量已深深嵌入包括社会公共领域在内的当代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并构成了社会权力结构中一种具有强大影响力的特殊的权力形式另一方面,新闻传播主体也因此而承担着神圣的社会责任,公众对新闻传播主体也有着严格的要求及特殊的期望这表明,新闻传播从根本上说是一种制度化的社会传播行为,即新闻传播必须要有一套制度安排,才能保证其公正有效地进行新闻传播制度,是指运用一定的价值标准和规范将新闻传播的地位、角色等整合为行为模式或行为规则的体系规范是一个群体的所有成员理解和遵循的普遍规则本文所讨论的新闻传播失范,是指在新闻传播活动中,传播主体的行为偏离或超出社会既有的规范体系,背离了其在公共领域中的角色期望等异常现象。

      对此,本文主要从新闻传播的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两个层面分析当代中国新闻传播失范的原因一、新闻传播正式制度供给不足新闻传播正式制度供给不足,这一判断包含着两层意思:其一,由于新闻传播制度建构体系的不完善及缺乏科学性与适应性,造成监控乏力和规范盲区,这是从应当与可能的范畴,从与其他国家新闻传播法规的对比,以及社会舆论或公众角色期待等方面衡量的结果,是现存新闻传播正式制度本身的不完善导致的失范;其二,由于现行新闻传播正式制度在执行方面缺乏严肃性和刚性,使新闻传播主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及个人在新闻传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违章的行为,得不到应有的约束与有效控制,这是现有新闻传播正式制度实施机制不健全造成的失范   正式制度是制度主体有意识地创制的各种规范,它是国家根据某些涉及公共利益的社会行为须加规范的需要而制定的成文的行为约束,它体现在一定的法律程序之中,在任何情况下都能在社会权力结构的保证下得到执行或强制执行,不会因为具体情况的差异而有所变化,表现出相对的刚性与稳定性正式制度的价值在于它以明晰、确切的形态出现在公共领域中,可以使人们依此做出某种判断或预期,也就是说,它可以帮助人们消除某种不确定性。

      正如英国人类学家玛丽,道格拉斯所揭示的:制度之所以影响人们的行为,是因为制度中存储着有关该社会的种种信息和规则,这些信息和规则符合人们省力原则的要求,即代替了个体成员思考的必要性,强化了他们对某些领域和规则的记忆并通过这些记忆系统来引导人们的注意力[1]西方国家的新闻传播,大多有着一套正式制度——新闻传播法律体系,用以规范其新闻传播活动例如,早在 1776 年世界上第一部新闻法——瑞典《新闻自由法》就问世了,特别是 1881 年法国政府颁布的《新闻出版自由法》,以其完备性和深刻性成为许多国家制定新闻传播法的参照和典范西方国家逐步形成新闻传播的制度化,其重要特征之一是:以正式的法律体系监管新闻传播活动,调节新闻传播活动中的各种社会关系,保证公共领域中的公正、平等与民主,保护公民的新闻自由权利,防范并打击新闻传播机构滥用新闻自由的行为[2]而在我国,国家提供制度的能力和效度等方面都存在着明显的不足,难以适应新闻传播活动对制度规范的需求,对新闻传播的监管调控基本上还停留在以人治为主的层面上虽说改革开放以来,陆续颁布了一些关于新闻传播的行政法规,新闻传播监管法制化取得了很大进步,但时至今日新闻传播活动仍然没有专门的新闻法、出版法、广播电视法等法律可依。

      由于正式制度的缺失,造成监控乏力或规范盲区,使得新闻传播行为的“合法性” 无所依凭,致使一些新闻传播机构或新闻工作者打着“新闻自由 ”、 “”的旗号,利用新闻媒体“ 议程设置” 和“授予地位”等社会功能方面的优越性,收受刊播费,出售新闻版面,企业与记者联手做“新闻” ,搞暗箱操作等等,花样不断“创新” ,为部门和个人捞取好处而对这些损害社会公众利益以及扰乱新闻传播秩序的行为的认定与处罚,缺乏严格鲜明的标准与刚性,不仅直接危害到新闻媒介及其传播行为本应具有的客观公正性,更为严重的是损害了全社会正在逐步建立起来的对制度的信赖与信心,消解了制度应有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也不利于社会中个体自我规范意识及行业自律意识的形成而要标本兼治,必须首先清醒地认识其深刻的社会历史根源和社会心理根源首先,中国传统社会采取以伦理为核心的统治方式,从不依靠法律进行统治当然,这种方式也形成了一套秩序,起着约束人的行为与维持社会秩序的作用,费孝通先生将其称为“礼治秩序 ”,以别于现代社会的 “法治秩序”无论从理论意义还是实践意义上看,法律制度总是在正式制度中处于主导与核心的地位,其突出特点是拥有规范化、理性化的制度结构,在原则性与实用性的抉择之间,更倾向于坚持原则性,甚至于走向生硬与刻板,这正是西方法治特点。

      而中国传统的“礼治秩序” ,则忽视与具体情况无关的一般性的正式制度的建立与实施,以非正式行为规范与具体情况下的随机的行为控制居于支配地位,[3]使人们不习惯于依法行事,却热衷于灵活变通因而,对一切正式的法律规章制度等等都可以因人而异、因事而异地加以打破和改变这种传统虽形成于过去,却仍存在于今天如果不能从思想上加以深刻认识,从实践上加紧变革,以适应社会转型对包括法律文化在内的文化整合的需要,势必严重阻碍以法律制度为主导的正式制度建立与完善的步伐和进程,也无法使新闻传播失范行为得到根治,而新闻传播行为失范的泛滥,必将因新闻传播的社会地位与作用的特殊性,而造成更广泛更严重的社会规范的模糊或丧失其次,中国传统的正式制度并非建立在公共利益基础之上,它并不以保护个人权利为基本原则中国古代法以刑为本,其作用在于使人们履行其义务它本身不是权利的基础或者来源,而是帝王专制权力的延伸这种观念延续至今,藏于观念,融入生活,甚至见之于法律而且,这种义务本位的基本导向与法理和逻辑是相悖的法作为调整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是以规定人们的权利与义务为主要内容的,在逻辑上权利与义务相互呼应,是对等的如果人们不享受权利,又何来义务。

      其结果是“中国固然制订了不少法律,但人们实际上的价值观念与现行法律是有差距的,而且情况往往是,制度是现代化的或近于现代化的,意识则是传统的或更近于传统的”[4]权利与义务的不对等,使人们难以对正式制度产生内在需要;正式制度不能获得人们的公认理解,即正式制度不是建立在社会成员共同接受或承认的合乎情理和期待的判断标准之上,也就谈不上社会成员的自觉遵守人们长期生活在这样的社会环境中,经不断的熏染与“磨练” 积淀为无视制度甚至蔑视制度的社会心理定势附图由此看来,我国目前新闻传播存在的正式制度缺失和监管盲区的普遍以及新闻传播正式制度建设的速度缓慢等问题,的确有着深刻的历史根源和社会心理根源传统社会很少能提供与现代新闻传播相适应的有关正式制度方面的文化资源,也无力培育出社会及个体对“法治秩序” 的需求我们还没能彻底摆脱传统文化带来的消极影响,传统社会心理定势更难以使社会成员形成对正式制度的科学理性的把握,因而不能使之内化为社会成员的内在需求和价值观念社会学家墨顿指出,失范的根源就是文化目标与制度手段之间的张力结构 “异常行为可以被看成是由文化确定的意愿与由这种社会结构提供的实现这种意愿的途径之间所存在的分离状态”。

      [5] 新闻传播失范的原因之一,就在于我们的新闻传播制度先天不足且发育不良,它不能依社会对新闻传播的期待而提供行之有效的、规范的手段和途径这就迫切要求我们清醒地面对以深化改革为主导的社会转型的现实,在认真反思过去、正视现在和面向未来的基础上,紧紧抓住建设与完善新闻传播正式制度的关键——寻找与转型时期文化目标相适宜的手段途径,在这二者之间建立适当的张力结构,为新闻传播规范化提供科学理性的正式制度,确保新闻传播的有序性与有效性二、新闻传播的非正式制度逐渐消解非正式制度,是一个社会、一个民族在其长期的历史演进中形成的、不依赖于人们主观意志的文化传统和行为习惯,如社会的价值观念、伦理规范、风俗习惯和意识形态等它不具备来自国家权力的强制力,而主要依靠社会舆论、道德约束、良心谴责等来实现其规范功能众所周知,中国传统文化在本质上是伦理型文化,以孔孟为代表的伦理学说基本设定了中国人的道德价值与关系、人伦秩序和行为规范,并通过制度的与非制度的多种形式,向全社会渗透,形成了所谓的泛道德主义,也就是说,中国的非正式制度是以道德规范为核心的 “在几千年的历史演进中,中国传统社会的经济结构、社会结构和精神结构一直保持它的高度稳定性,中国传统文化的意义世界和价值信念一直给中国人提供稳定的价值资源和文化认同,中国传统社会文化呈现高度的同质性和一致性。

      其中,传统道德文化和伦理精神起到了重要作用”[6]这些文化传统和行为习惯也构成了新闻传播的非正式制度,它作为正式制度重要的补充手段而具有不可替代的价值和作用二者应分工明确,和谐统一,才能为新闻传播提供尽可能合理、有效的制度体系但我们面临的问题是,包括规范新闻传播在内的各种非正式制度赖以形成的文化基础,正在发生着巨大而深刻的变化,造成新闻传播非正式制度的逐渐消解近代以来,在历经几次现代化的冲击后,随着传统社会组织结构的解体和传统文化的衰落,中国传统道德文化和伦理精神也日渐式微,濒临解构 “而一旦儒学对社会人心的羁制力和魔力日渐衰微,那么近现代之交的中国,便出现了上至知识分子、官绅人士下至平民百姓的群体性的文化失范现象”[7]尤其是在当代中国社会经济改革的情形下,传统价值理念与规范的衰微和瓦解,使得传统的非正式制度更难以发挥它在转型时代羁约人心和稳定转型秩序的规范功能值得注意的是,当代中国改革与经济现代化引发了利益分化和观念的世俗化,极大地消解了人们曾经执着的政治激情,即从对曾被视为“神圣” 的道德原则、伦理规范、意识形态理想的执着信仰中摆脱出来,转而以市场的功利实效作为自己立身行事与思想价值取舍的标准。

      而且,蓬勃发展的市场经济激活了人们长期被压抑的种种欲望,原来看似坚不可摧的道德意识和各种规范,在应对市场经济所带来的异质文化时患上了“失语症” 对此,社会学家涂尔干作过精辟的分析:“社会必须成为社会” ,社会存在要想得以存续下去,必须在现代社会与其建构出来的个体之间达成相互协调的状态,用集体意识的纽带将个体维系于社会,使集体意识真正成为所有个体意识的统一体,使社会真正成为人类意识的综合体然而,他更深刻地认识到,现代社会的转变并非仅仅是社会结构及其法律基础的转型,更重要的是,原来承载着集体意识的宗教仪式以及对表现为“神 ”的社会实在的崇拜逐渐消弭了实在的危机使社会团结丧失了维系自身的基础,个体在“去神秘化” 和“去道德化”的趋势中,要么变得为所欲为,要么变得无所适从就此而言,失范意味着社会实在的道德意涵已经从个体那里被抽离出来,社会和个体都已无路可循,陷入了道德真空状态[5]也就是说,以传统的道德规范系统为核心的非正式制度往往由于不适应于市场经济的要求而被无情地抛弃,而新的非正式制度还来不及建立,不能形成适应于新时期的文化规范和行为习惯这样,因新旧道德规范在一个特定的过渡时期都无法对人们的行为产生约束效果,佛罗依德所谓人的“恶 ”的本能会无限膨胀,利己主义等大行其道,社会学家称之为“改革性失范 ”。

      而且,在市场经济的视野里,现代新闻媒体也是一种稀缺的资源,而有效合理的资源配置机制尚未建立起来加之我国对新闻媒体实行的特殊的管理体制,使之垄断了话语权力于是,在“改革性失范” 的背景下,新闻媒体的“寻租” 行为便有了相应的活动空间,新闻传播的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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