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同协议范本商业养老保险条款.docx
4页商业养老保险条款保险合同构成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本合同所载条款、声 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体检报告书及 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保险责任的开始及交付保险费第二条中保人 *保险有限公司 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本保险单应负的责任,自投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险 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始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单签发日即为本合 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收取第一期保险费且同意 承保时,应发给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保险费的交付,宽限 期间及合同效力的中止第三条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应依照本保险单 所载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交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如本公司派员前往收取 时,应向该收费员交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到 期未交付时,自保险单所载交付日期的次日起 60日为宽限期间;逾宽限期间仍未 交付的,本合同自宽限期间终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如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 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保险金中扣除欠交保险费的利息保险费第四条 保险费交付方式分为一次性交付、按年交付、按半年交付、按月交付。
按年交付保 险费的交付期限为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所在月的 1号至月底;按半年交付保险费的交付期限为生效日每半年对应日所在月的 1号至月底;按月交付保险费的交付期限为每月的1号至月底投保人可三衿渲幸恢治 竞贤 谋O辗呀桓斗绞健第五条本合同的保险费交付期间分为趸交、10年交、20年交、30年交投保人可选择其中 一种为本合同的保险费交付期间合同效力的恢复第六条本合同效力中止后,投保 人可在效力中止日起2年内,填妥复效申请书及被保险人健康声明书申请复效前 项复效申请,经本公司同意并交清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后,自次日起,本合同效力 恢复保险责任第七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一、被保险人 生存至养老金领取年龄(男性60周岁,女性55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以下 二种方式之一给付养老金:1.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的两倍一次性给付养老金 2.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的16.8%(男性)或14.8%(女性)给付养老金直至身故若被 保险人领取养老金不足10年身故,其受益人可继续领取,直至领满 10年止以上养老金的领取方式由投保人在投保时确定,一经确定,不得变更二、自本合同生 效或复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养老金领取年龄 (男性60周岁,女性55周岁)的生效对 应日前,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以致身故,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的两 倍给付身故保险金并返还投保人所交付的保险费,本合同即行终止。
三、自本合同 生效或复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养老金领取年龄 (男性60周岁,女性55周岁)的生效 对应日前,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以致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 险金额的两倍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本合同继续有效但若被保险人于被确定 身体高度残疾之日起180日谏砉剩 竟 静辉俑荷砉时O赵鹑危 龇祷雇侗H怂桓兜谋O辗选四、若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发生于交付保险费期间内,从其被确定 身体高度残疾之日起,免交本合同以后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五、被保险 人于养老金领取年龄 (男性60岁,女性 55周岁)的生效对应日后因疾病或意外伤害 以致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并返还投保 人所交付的保险费,本合同即行终止红利事项第八条本保险单为分红保险单在 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须按期交付保险费,本公司根据资金运用情况,对满 2 年的有效保单于每一会计年度计算可分配的保单红利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下列方 式之一领取保单红利:一、提取现金;二、抵交保险费;三、购买交清保险以增加 利益保障;四、保留在本公司累积生息投保人在投保单内没有明确红利领取方式 的,本公司将按上述第四项方式办理,直至投保人另行书面通知为止。
责任免除第 九条被保险人因下列情事之一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时,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一、 投保人的故意行为;二、受益人的故意行为;三、自本保险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 2年内,被保险人的自杀、故意自伤行为;四、被保险人的故意犯罪、吸毒、欧斗 及酗酒行为;五、战争、军事行动或动乱;六、罹患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 ( 爱滋病) 、性病;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八、无驾驶执照、酒后驾车或其他违 章驾驶发生第一款情形时,本公司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 值;发生其他各款情形时,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本公司退还保 险单现金价值后,本合同即行终止身体高度残疾鉴定第十条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 或疾病造成身体高度残疾,应在治疗结束后,由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 鉴定如果自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患病之日起 180 日内治疗仍未结束,按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保险事故的通知与保险金的申请时间第十一条投保人、 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悉被保险人身故或发生其他保险事故之日起 7 日内以书面 形式通知本公司,并应于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后 30 日内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 金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手续第十二条被保险人申领养老保险金时,应出具下列文 件:一、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书;二、最近一次保险费的交付凭证;三、被保险人 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第十三条受益人申请领取身故保险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公安部门、卫生部门县级以上 ( 含县级 )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书;二、保险单及 保险金申请书;三、最近一次保险费的交付凭证;四、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五、受益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第十四条被保险人申请领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 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一、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身体高 度残疾鉴定书;二、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书;三、最近一次保险费的交付凭证;四、 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及身份证件合同的解除第十五条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订立本 合同或申请复效时,对本公司的书面询问应据实告知如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 实告知义务,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 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且不退还保险费对本合同解除前发 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本条款所述的保险责任本公司通知解除本合同时,按所知最后地址发送的通知,视为已送达投保人第十六条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时,本 公司应于接到通知后 30 内退还本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时,应出 具下列文件:一、保险单及解除合同申请书;二、最近一次保险费的交付凭证;三、 投保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年龄的计算及错误的处理第十七条被保险人的投保 年龄以周岁计算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 如发生错误,应依照下列规定办理:一、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 其真实年龄不符本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本公司可以解除本合同,但自本合同生 效之日起逾 2 年的除外二、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 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的差额及利息,如在 发生保险事故后发现的,本公司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保险金 三、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 本公司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投保人受益人的指定及变更第十八条投保人可以 指定或变更受益人但指定或变更受益人必须征得被保险人同意变更受益人须书 面申请并经本公司的保险单上批注后方能生效养老保险金、高度残疾保险金的受 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或变更前项变更,如发生法律上的 纠纷,本公司不负责任第十九条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 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 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变更地址第二十条投保 人的地址有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通知本公司投保人不做前项通知时,本公司按 所知最后地址发送的通知,视为已送达投保人索赔时效第二十一条本合同的受益 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 5 年不行使而消灭批注第二十二条本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记载事项的增删,非经投保人书面申请及 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不生效力合同纠纷第二十三条本合同发生争议且协商无 效时,按 () 项方式处理: (1) 通过仲裁机关仲裁; (2)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释义第 二十四条本条款所述“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使被保险人或投 保人身体受到剧烈伤害的客观事件第二十五条本条款所述“身体高度残疾”是指 下列情事之一:一、双目失明 (注1) ;二、言语(注 2)或咀嚼(注3)机能完全永久 丧失;三、中枢神经或胸、腹部脏器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护生 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 (注 4) ;四、两手腕关节丧失或两足踝关节 丧失;五、一手腕关节及一足踝关节丧失;六、一目失明及一手腕关节丧失或一目 失明及一足踝关节丧失;七、四肢机能完全永久丧失注: 1.失明的认定(1) 视力 的测定,依据国际视力表两眼分别依矫正视力测定。
(2) 失明指视力永久在国际视 力表 0.02 以下 2. 言语机能的丧失指下列情形之一: (1) 指构成语言的口唇音、齿 舌音、口盖音、喉头音等四种语言能力中,有三种以上 (含三种 ) 丧失不能发出 (2) 声带全部剔除 (3) 因脑部言语中枢神经的损伤而患失语症 3. 咀嚼机能的丧失指 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所引起的机能障碍,以致不能做咀嚼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 摄取食物的状态 4. 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者指食物摄取、 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都不能自己完成,经常需要他人扶 助的状态 5. 所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经 180 日后其机能仍完全丧失而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