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1年一建《法规》考前必背知识要点.pdf
48页2 1Z301000 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20 分)1Z301010 建设工程法律体系(2 分)1Z301000 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20 分)1Z301010 建设工程法律体系(2 分)1、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宪法 民商法 经济法 刑法 行政法 社会法 诉讼法 招投标法 土地管理法 房地产管理法 劳动法 仲裁法 合同法 反垄断法 建筑法 2、法的形式和效力层次:(1)形式:法 律:全国人大及常委法国家主席签署 行政法规:国务院条例国务院总理签署 地方法规:省级、较大市人大及常委地方+条例(城乡建设管理、环境保护、历史保护)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规定、办法、实施细则 地方规章:省级、较大市人民政府地方+规定、办法、实施细则(2)2015 年 3 月修改后的立法法规定,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国家主权;(各级人大、政府、两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犯罪和刑罚;剥夺政治权利、限制人身自由;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征用;(民族区域自治、特别行政区、基层群众)制度;税收基本制度;民事基本制度;基本经济制度与(财政、海关、金融、外贸)制度;诉讼和仲裁制度;其他事项3)效力:纵向冲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 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横向冲突:(当两个法处于同一层级,一般需要裁决)同一机关制定 新的与旧的冲突 按新的(无需裁决)特别与一般的冲突 按特别(无需裁决)新的一般与旧的特别冲突 不按新也不按特别,谁制定谁裁决 不同机关制定 地方法规与部门规章冲突 国务院认为应适用地方法规,国务院裁决 国务院认为应适用部门规章,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A 部门规章与 B 部门规章冲突 国务院裁决 部门规章与地方规章冲突(4)备案和审查:备案 行政法规 报全国人大常委备案 地方法规 报全国人大常委和国务院备案 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报全国人大常委和国务院备案 审查 国务院、军法检、省人大常委 向全国人大常委提出审查的要求 其他机关、团体、企业、个人 向全国人大常委提出审查的建议 1Z301020 建设工程法人制度(12 分)1Z301020 建设工程法人制度(12 分)1、法人应具备的条件(法人是单位)(1)条件:依法成立 有财产或经费 有名称、组织机构、场所 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分公司、项目部不是法人)2021年一建法规考前必背知识点年一建法规考前必背知识点 3(2)分类:企业法人:公司,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非企业法人:行政法人,成立取得法人资格;事业法人、社团法人成立取得或者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2、法人在建设工程中的低位和作用 施工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具有法人资格;建设单位、材料供应商可以具有,也可以不具有法人资格3、企业法人和项目经理部的法律关系(1)项目经理部,不是法人,法律后果企业法人(违约责任、被告);(2)项目经理,是企业法人授权的项目管理者,是岗位职务1Z301030 1Z301030 建设工程代理制度建设工程代理制度(2 2 分)分)1、代理的法律特征和主要种类(1)代理特征:被代理人 A 代理人 B 对代理人行为负责 以被代理人名义 第三人 C 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 A 名义,法律后果归 A,合同当事人是 AC,代理行为具有法律意义(2)代理分类:委托代理:建设工程代理行为 法定代理:监护人(未成年人和精神病)指定代理:法院或有关机关指定(未成年人和精神病)2、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设立和终止(1)不得委托代理的情形建设工程承包活动:禁止:全部转包 禁止: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 主体结构:总承包人完成(2)被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3)授权委托书: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代理事项 权限和期间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4)委托代理终止:代理期间届满或代理事务完成 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 代理人死亡 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终止 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作为被代理人或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3、代理和被代理人的权利、义务、法律责任(1)责任承担:一般代理:A 承担 转托代理:事先同意或事后及时告诉=有权代理,紧急情况(为保护 A 利益而转代理)无权代理: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A 追认有效,不追认无效 表见代理:无权代理,但有效C 有理由相信 B 有权代理(盖章的空白合同书)默示代理:有权代理A 知道 B 无权代理,但不否认=同意=A 承担后果 4(2)连带责任:授权不明:AB 连带责任 BC 串谋:连带责任 C 故意:C 知道 B 无权代理,但仍与 B 实施民事活动,给他人造成损失的,BC 连带责任 违法代理:B 知道代理事项违法但仍代理,或 A 知道 B 行为违法不反对的,AB 连带责任(3)连带含义:找谁都行 1Z301040 1Z301040 建设工程物权制度建设工程物权制度(4 4 分)分)1、物权的法律特征和主要种类 物权分类:所 有 权:占用、使用、收益、处分(核心)(对象:自己财产)用益物权:占用、使用、收益(对象:他人财产)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 担保物权:优先受偿权(对象:他人财产)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2、土地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地役权(1)土地所有权划分:城市市区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除外)宅基地、自留地和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2)建设用地使用权(主权力)住宅用地(到期自动续期)国有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用地(有偿有期):其他用地(到期归还国家)土地:划拨用地(无偿无期)集体土地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3)地役权(从权力,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割性),用益物权,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自合同生效时设立 3、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1)物权效力:不动产物权 登记生效主义 自登记时生效,不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例外 1:地役权 登记对抗主义 自地役权合同生效设立,可以不登记;未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 例外 2:自然资源 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动产物权 交付主义 自交付时生效 例外:车、船、空 登记对抗主义 自交付时生效,但未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2)物权效力和合同效力的区分:物权效力,由物权法评价;合同效力,由合同法评价;物权效力与合同效力无关。
不动产:不动产物权,自登记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产生物权效力)不动产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3)物权的保护(受到侵害,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解决):归属、内容 确认权利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动产)返还原物 妨害物权 排除妨害或消除危险 造成损毁(不动产或动产)修理、重作、更换或恢复原状 造成损害(权利人)损害赔偿、承担民事责任 1Z301050 1Z301050 建设工程债权制度建设工程债权制度(2 2 分)分)1、债的基本法律关系 5(1)债的概念:债是特定的权利和义务;(2)债权权利,债务义务;物权是绝对权,债权是相对权2、建设工程债的发生根据 合同=交易行为(最主要、最普遍的根据)侵权:行为人不法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不当得利捡便宜: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 无因管理见义勇为: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损失,自觉为他人管理事物的行为 3、侵权责任:建筑物致人损害 脱落、坠落 推定过错责任 建筑物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 倒塌 无过错责任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连带 抛掷 公平责任 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 1Z301060 1Z301060 建设工程知识产权制度建设工程知识产权制度(2 2 分)分)1、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财产人身双重性、专有性、地域性、期限性 2、建设工程知识产权的常见种类(1)专利权:保护对象:工业发明创造 种类:发明(20 年)、实用新型小发明、外观设计(10 年),申请日计算 授予条件: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现有技术 文件:请求书、说明书及摘要、权利要求书 申请日:收到申请文件日或寄出的邮戳日,不予展期(2)商标权 保护对象: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 10 年,核准注册日计算,可以展期(10 年)侵犯商标权的行为:使用,销售,伪造、擅自制造,更换 (3)著作权 保护对象:文学、艺术、软件 单位作品:著作权单位,单位主持,代表单位意志,单位承担责任(招投标文件)职务作品:著作权作者,完成单位工作任务+未主要利用单位物资 单位优先使用,未经单位同意,2 年内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使用 著作权单位,主要利用单位物资+由单位承担责任,作者只有署名权 委托作品:有约从约,无约定的,著作权受托人 个人作品,终生及死后 50 年,法人作品,首次发表后第 50 年 12 月 31 日,不予展期(4)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软件开发者,终生及死后 50 年(第 50 年 12 月 31 日)3、建设工程知识产权侵权的法律责任 赔偿损失计算:实际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非法获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人民法院酌情判决(著作权 50万以下;专利权 100 万以下;商标权 300 万以下);赔偿数额还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1Z301070 1Z301070 建设工程担保制度建设工程担保制度(4 4 分)分)1、担保的从属性:主合同无效,相应的担保也无效,但合同另有约定除外2、担保方式的比较:人的担保 保证 第三人提供 物的担保 抵押 债务人本人或者 第三人提供 不转移占有 动产+不动产 质押 转移占有 动产+权利 留置 债务人本人提供 转移占有 动产 6 金钱担保 定金 转移占有 3、保证:(1)书面保证合同(2)保证方式:一般保证,先找债务人,再找保证人,有顺序(要打官司)连带保证,可找债务人或保证人偿还,没有顺序(不打官司)方式约定不明,按连带责任保证(3)保证人资格:(保证人应具有代为清偿能力)例外:国家机关 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团 企业分支机构、职能部门(分支机构有法人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作保)担保物资格:具有可处分性(可以买卖=可以担保;不能买卖=不能担保)(4)担保范围: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另有约定,按约定 范围约定不明,按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5)保证期间: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 6 个月(未约定保证期间的)(6)主合同转让或变更对保证责任的影响:保证人是对债务人的债务作担保,因此:(三方主体)被担保的债务加重的,保证人对加重部分不承担责任;(合同变更)被担保的债务人发生变化,必须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否则保证人不再承担责任;(合同转让)但债权转让导致债权人更换的,无需保证人同意,继续在原保证范围内对新债权人承担责任。
合同转让)(7)施工中常见的担保种类:投标保证金包括:现金、银行保函、银行汇票、保兑支票、现金支票 种类 主体间关系 保证内容 投标保证金(招标估算价 2%)投标人向招标人提供(乙向甲)投标人为自己的有效投标行为担保 履约保证金(中标合同价 10%)中标人向招标人提供(乙向甲)保证施工合同顺利履行 工程款支付担保 招标人向中标人提供(甲向乙)保证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预付款担保(特征:梯形递减)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乙向甲)避免承包人拿到预付款后跑路或挪用 4、抵押:(不动产+动产)(1)概念: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占有,折价、拍卖、变卖,优先受偿 (2)抵押物:土地所有权 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农民集体所有)学校、幼儿园等事业单位、社团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其他公益设施 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 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3)抵押权的设立:强制登记:不动产,登记设立,不登记不设立 自愿登记:车、船、航空器,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但未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自愿登记:动产,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 (4)清偿顺序:登记优先、时间优先 5、质权:(权利+动产)(1)转移占有,质押权自交付质物时生效 (2)质物:动产、权利(票据、股票、知识产权)6、留置权:(动产)7(1)占有债务人的动产,留置后不履行,折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