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刍议刑事法律援助制度_1.docx
15页从本学科出发,应着重选对国民经济具有一定实用价值和理论意义的课题课题具有先进性,便于研究生提出新见解,特别是博士生必须有创新性的成果刍议刑事法律援助制度一、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概况 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又称刑事法律救助、法律扶助制度,是指国家在刑事司法制度运行的各个环节过程中对因经济困难及其他因素而难以通过通常意义上的法律救济手段保障自身基本社会权利的社会弱者,减免收费提供法律帮助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这是现代法治国家实现司法公正和保障公民的基本人权的一个重要尺度 刑事法律援助是一种国家行为,刑事法律援助制度是现代化法制国家必须承担的一种国家责任,是公民享有的一项社会基本保障权利,是司法为民一项重要内容,也是人权的一项基本内容司法人权是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援助本质上是保障司法人权的一项重要制度,是促进司法公正,维护社会正义的重要措施法律援助实质上是国家通过制度化的形式,对法律服务资源进行再分配,以保障贫弱残者不因经济能力、生理缺陷所限而平等地获得法律帮助,实现自己合法权益 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主要作用: 1、体现国家对法律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的切实保障,为了消除法定权利的平等与保障权利实现的经济条件下不平等的矛盾。
国家对经济困难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保障实现其应有的合法权利,从而在司法体制上完善诉讼民主机制,保障实现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2、切实保障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实现司法公正,请不起或者没有聘请律师对于刑事案件当事人来说,也许损失的只是应该享有的合法权益,对于国家来说,受到损害的却是司法公正的原则和形象 3、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社会稳定和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有利于完善社会保障机制,切实保护妇女、未成年人和盲聋哑残疾人等社会弱者群体的合法权益 4、完善法制,保障法律规定的社会关系的实现法律援助制度的建立和实施,不仅在于减免当事人的费用,使其获得法律帮助,还在于最大限度地避免法律调整和规范的死角,从而切实保障法律所规定的社会关系得以实现 刑事法律援助萌芽于十五世纪末期的苏格兰王国,一度创立了穷人登记册,在册者若提起诉讼,则可免费得到法律顾问和代理人的帮助法律援助发展于二十世纪中叶,绝大多数经济发达国家陆续建和完善了现代法律援助制度其内容从刑事诉讼扩展到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其对象从为穷人服务扩展为中产阶级服务,其形式从法庭代理扩展到预防服务,提供援助范围已涵盖国家法制运行的各个环节的不同层面的层次,已从保障穷人公民权利发展到福利型福利社会保障制度。
把法律援助纳入社会保障体系,成为一种国家福利性质的制度作为建立和完善法制象征之一,越来越多的发展中国家也量力而行建立符合本国国情的法律援助制度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从五十年代开始,法律援助虽然没有作为一项完整的制度提出和建立,但有关法律援助的一些基本内容和基本精神在当时的法律法规中已有体现例如1954年我国颁布的第一部《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了法院认为有必要的时候,可以指定辩护人为被告人辩护1956年10月20日司法部发布的《律师收费暂行办法》等文件中,规定了律师免费或减费给予法律帮助的具体案件范围1979年以后,陆续颁布实施的《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律师工作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是都规定了一些相关的法律援助,它的法律地位却只能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经济不断深入发展的时代才得以确定现阶段我国的经济飞速发展,在改革开放和依法治国的要求下于1996年开始全面建立法律援助制度,取得较大发展,并在XX年出台了《法律援助条例》,但与发达国家相比,差距还很大今后我们的任务还任重道远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之中规定刑事法律援助制度还仅处于维护贫弱残者的合法权益,已不能满足大多数需要法律帮助的公民的需要,法律援助的对象、范围、方式、资金管理等方面还需权完善和补充。
二、刑事法律援助对象 建立法律援助对象,对当事人减免费用提供法律帮助,首要的问题是确定谁应当被援助的对象,法律援助应向谁提供否则,法律援助做便无从实施刑事法律援助对象是指刑事诉讼中,有权或有资格申请并获得法律援助的人,只有具有法律援助对象资格才有权要求有关法律援助机构或者律师根据有关规定,减收,缓收或免收其诉讼费用或律师费用我国《律师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公民在刑事诉讼中有权获得律师帮助,但是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可按国家规定获得援助,这是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对象的法律依据,我认为该法律条文内涵不明确,比较笼统,首先刑事诉讼含义不清,不知是广义还是狭义,我认为应是广义,包括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应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其次规定公民需要帮助,需要是人一种主观要求,界线不明,难以操作,可以修改为公民申请法律援助,包括口头申请和书面申请,第四十一条内容可以修改为:公民在刑事诉讼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申请律师法律援助,但是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可以按国家规定获得法律援助申请律师给予刑事法律持助 必须具备和遵循以下四个原则;1、刑事法律援助象只能是自然人,不包括法人和非法人团体。
在国内是否把法人列为法律援助对象争议较大我认为在刑事法律援助对象中不应包括法人在刑事诉讼中,法人犯罪处罚一般判处罚金刑立法本意也是对法人实行经济惩罚为目的,对法人进行法律援助减免收费违背了立法者原意;法人和非法人团体在刑事诉讼中处于被害人地位时,有公诉机关代表国家保护其合法权益,无需另派律师对其进行法律援助,否则增加诉讼成本,加重国家负担况且法律援助是一种司法人权保障制度,通过对经济困难者减免费用,使法律规定的公民权利得以保障,故刑事法律援助对象不应该包括法人和非法人团体 2、刑事法律援助对象一般公限于经济因难者刑事法律援助制度是从司法上对经济困难者进行救济的一项制度,应根据本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生活水平,参考本国的贫困线标准,确定法律援助对象的经济标准,根据困难程度确定减免费用的额度,所有申请都必须通过经济状况审查申请人需要获得律师帮助,但确实经济困难且无力支付律师费用,收入线不高于当地政府确定的最低收入线为宜 3、确定刑事法律援助对象应实行属地原则在我国确定刑事法律援助对象应实行属地原则,而不能实行属人原则,这是由刑事案件的自身特点所决定的,在审判实践中,有些刑事被告人隐瞒真名和住址,且无法查清,就不可能实行属人原则。
只有实行属地原则,这些被告人才可以得到律师的帮助,维护合法权益在刑事审判中,对于未聘请律师的被告人法院应予指定律师辩护,指定辩护也只能是指定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中心负有援助义务的律师参于诉讼,这也要求实行属地原则,刑事案件一般由犯罪地的法院管辖,只有实行属地原则确定刑事法律援助对象,才能节省办案时间,节约开支,提高工作效率,有利于贯彻刑事诉讼法,使刑事案件及时审结,确保了司法公正 4、刑事法律援助的国籍的限制刑事诉讼中,由于语言、种族的原因,一般会为未聘请辩护律师的外国刑事被告人指定辩护律师,依受援人具体经济状况决定收费数额我认为我国 法律援助对待外国人还须按照国际惯例和国际条约,实行对等、互惠原则,如果他国法律对我国公民涉外刑事案件规定我国公民不能享受该国法律援助,我国反之亦然对于外国刑事被告人,如果经济困难未能聘请律师,首先应由其所属国家使馆提供法律援助费用,但与我国签订了法律援助司法协议中有相互减免有关费用,签约国公民也可以作为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受援对象,或者外国刑事被告人所属国既未签约又未提供援助费用,我国出于人道主义,可由法院视案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该外国人法律援助 三、刑事法律援助的范围 刑事法律援助的范围指一个国家以各种形式所提供的法律援助的具体领域。
刑事法律援助包括刑事诉讼辩护和刑事诉讼代理两个方面,贯穿于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与其他国家特别是西方发达国家的法律援助范围相比还不够宽泛刑事诉讼法关于法律援助条文制订的时候我国法律援助处于萌芽状态,现在经过几年发展,我国法律援助制度有所完善和进步,我们应顺应世界发展趋势,修订完善现行法律法规《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现阶段我国刑事法律援助范围,公诉人出庭的公诉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或者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我国刑事法律援助的范围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公民人权发展有需要,应该拓展和完善援助范围,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犯罪嫌疑人在公安司法机关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可以自行委托律师法律咨询,但对盲、聋、哑等残疾人和未成年人,我认为他们可以申请法律援助机构委托律师进行免费咨询侦查机关的超时关押、循私枉法、暴力取证等违法行为,律师可以代为监督或控告,为犯罪嫌疑人解答法律问题,或申请取保候审 2、所有公诉人出庭的公诉案件中,如果被告不能通过自已的能力获得胜任的律师的帮助,法院应该为他们指派律师进街上刑事辩护。
被告人明确表示放弃除外,刑事诉讼法第34条只规定被告人因经济问题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法院可以指定辩护,这已不能全面的为被告人提供保障平等权利的行使在审判实践中绝大多数法院没有为需要帮助的被告人指定辩护,我认为刑事诉讼法34条的规定应该属于强制性规定既然法律援助是保障公民平等实现法律规定的权利属于司法人权范畴,在公诉人出庭的公诉案件中公诉人代表国家行使起诉权,而被告人相对于公诉人而言处于弱者地位,孤立无援,这就迫切需要法律专家律师的帮助,以便维护自身合法的权益现阶段刑事诉讼的发展,已由传统的纠问式发展到控辩式,法官居中裁判刑事诉讼中对抗制的发展,从保障被告人和公诉人在法庭上享有平等地位目的出发,更加强调要使处于弱者地位的被告人有充足的机会向法院提供证据和理由,并有效的为自已辩护,这要求被告人必需律师专业人员的帮助才能实现其愿望,保障其合法权益另外我们也必需认识到:指定辩护并不都属于法律援助范畴只有减免费用为经济困难的被告人提供刑事辩护才属于法律援助范畴,对于经济状况好的被告人在指定辩护后须返还部分律师费用,或者说补交部分律师费用 3、公诉人不出庭的公诉案件,因这类刑事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公诉人又不出庭,故法院无需为所有未委托律师的被告人指定辩护人,但对盲、聋、哑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必须指定辩护人。
对于经济困难者或其他原因未聘请律师的被告人,酌情考虑是否指定辩护人 4、刑事自诉案件中,对遗弃、虐待和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的犯罪案件等可以实施法律救助,现阶段审判实践中,自诉案件以当事人举证为主,法院调查为辅涉及证据的取得,没有律师的参与,当事人是难以有效的取得合法的证据如果法院认为当事人确有必要聘请律师取证而未能聘请律师,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的律师进行代理或者辩护,对于经济困难的当事人进行法律援助可以实行减免律师费用,对于经济状况好的当事人应由其补交律师费用 5、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是否能够取得法律援助,应参照民事法律援助规定的条件来确定对工伤、赡养、请求国家赔偿、抚恤金等方面需获得律师帮助胆又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应该可以申请法律援助机构获得司法救助 四、刑事法律援助方式 刑事法律援助方式是指国家在刑事诉讼中向贫困者提供法律援助的基本形式或模式我国现行的刑事法律援助方式主要有:第一种方式为在刑事诉讼中指定律师辩护,第二种方式为律师减收代理费用向贫困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随着法律援助制度的发展,援助方式的多样性也是发展的必然趋势笔者从以下几个方面去阐述援助方式的未来走势 1、国家有无必要设立公职辩护人,理论界有所争议。
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在实践中大部分地区司法行政机关成立了公职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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