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新】银行飞单案例notes.doc
8页一、华夏飞单2011 年 11 月起,投资者从华夏银行上海分行嘉定支行购买了四期“理财产品”四期产品名为“北京中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入伙计划”,四期募集期共半年,计划筹资超过 1.5 亿元,实际出售 1.19 亿元2012 年 11 月,投资者得知项目管理方通商国银已人去楼空,老板也被刑事拘留,该“理财产品”无法如期兑付2012 年 12 月,愤怒的投资者涌向华夏银行上海分行门口,华夏银行当日股价放量下跌 4.15%2013 年 1 月,购买“中鼎”产品的客户与担保公司签订转让协议,本金全部收回,但未获得利息私售产品的华夏银行员工濮婷婷被移交检察院处理2013 年 10 月,案件在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一审,濮婷婷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有期徒刑四年零九个月2014-3-24,维持一审此案另有三人被起诉,分别是“中鼎”系列理财产品发行方通商国银资产管理公司业务员王文明和李芳,第三方理财销售公司的张晓霞在一审判决中,这三人也均被判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其中王文明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李芳五年,张晓霞四年王文明和李芳分别是通商国银的总经理、副总经 理,各自负责有限合伙企业筹建、理财产品的销售业务等。
在终审中,李芳维持一审原判,王文明错过上诉期不再改判,张晓霞则因有孕在身,被改判三年零三个月,缓期执行案件辩护律师丁长二透露,法院最终的认定是,代销环节的人员明知这些理财产品并不合法、合规,仍以高额回报承诺,向不特定公众人员推销,因此构成共同犯罪据 21 世纪经济报道,对于为何“飞单”行为,最终会因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入刑,是不少业内人士的疑惑揭开了其中的利益链条和涉及的法律关系通商国银案共涉及北京中鼎财富投资中心、北京中鼎迅捷投资中心和北京中鼎财富通航投资中心三家有限合伙企业它们以吸收有限合伙人出资入伙名义,分别对商丘市永恒生典当公司、郑州新盛博汽车销售公司、河南奥鑫汽车销售公司、河南云顶文化娱乐投资公司中原云顶国际商务俱乐部四个项目进行股权投资理财产品出炉的整个链条分为三个阶段,首先是策划准备,即在 2011 年 10 月至 12 月,通商国银设立三家有限合伙企业,确定四个投资项目并制造相关产品材料;其次是居间介绍阶段,即随后由王文明、李芳在网上找到第三方理财机构——新湖财富投资管理公司的员工张某,双方通过签订《居间协议》 整个链条中,王文明、李芳、张某和濮婷婷分别获得募集资金总额的1.11%、1.1%、1.83%、1.68%的佣金提成。
这些产品向投资者每 年承诺的固定回报是 11%-13%,两者合计的总融资成本已经高达 16.72%至 18.72%事实上,这些资金最终都流向通商国银实际控制人魏辰阳,用 于弥补其它业务的巨额亏空,并未投向具体的项目法院认为,理财产品项目通过公开宣传的方式,以年化收益 11%-13%的回报、提供担保等为诱惑,在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情况下,向众多不特定社会公众募集资金,这种行为已经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这 4 人在三个阶段的所为,被认定为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共同犯罪行为,并且数额巨大业内人士表示,一方面因飞单产品发生风险而被入刑,对金融机构理财经理的私下飞单行为产生很大震慑力,进而也会影响很多第三方机构,因为他们主要依靠各种渠道来销售产品,其中 80%-90%都是各种飞单销售一旦是非正规的金融产品,在发生卷款的风险后,作为代销机构被认定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法律风险是绝对存在的而产品发行方甚至可能会以诈骗罪定罪丁长二律师表示二、2000 万农行“理财产品”成飞单 回应:非本行发售 2015-4-23多位市民称在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通州支行次渠分理处客户经理李某处购买理财产品,但到期后本金与收益均未兑现,共涉及 17 人 2248 万元。
对此,农行北京市分行称,理财产品非农行发售,建议客户通过司法途径依法解决问题家住通州区台湖镇的陈女士介绍,2011 年左右,次渠范围内 14 个村庄开始拆迁,拆迁赔偿款被存入农行次渠分理处自此,许多拆迁户开始用银行存款购买客户经理推荐的“理财产品”2013 年 9 月,她与王先生等四人在农行次渠分理处客户经理李某的办公室购买了 500 万元的“政府工程理财产品”,期限为一年,收益为 9%合同显示,该投资计划名称为“中企华康股权”,受托管理方为“中诚联合(北京)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但该“理财产品”到期后,他们到银行兑现本金与收益时被银行领导告知为“飞单”,即银行人员违规向购买者推荐代销非本银行的理财产品以获取提成客户王先生称,李某推荐“中企华康股权”时,说是农行次渠分理处保息保本的产品,安全性高另一名客户张先生表示,每次购买理财产品都是在农行次渠分理处理财办公室内,并有其他银行工作人员在场记者从他们出示的产品合同和担保函件及扣款单上均未发现盖有农行的公章但客户张先生提供的一张客户风险评估回执单复印件上,印有农行次渠分理处的公章该回执单显示,业务种类为理财协议签约信息变更,风险类型为进取型,评估人正是李某。
张先生称,此风险评估是在购买 320 万元理财产品后开具的另据崔先生提供的一份《账户监管协议》扫描件显示,甲方为“北京中投嘉融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乙方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朝阳东 区支行营业部”协议中,甲方授权乙方对账户进行日常监管,乙方负责划款指令的接收签订日期为 2014 年 5 月 8 日,并盖有双方公章崔先生提供的合同显示,他于 2014 年 4 月购买了 160 万元的“北京中投嘉融投资”产品记者发现,李某售出的理财产品合同中,五个产品由中诚联合(北京)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推出,其余两个产品由中投汇富(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推出上述理财产品的年收益比率从 9%到 12.5%不等,产品售卖时间集中在 2013 年下半年,有效期限均为一年经查询,这两家公司登记状态均为在营中投汇富(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 2011 年 4 月成立,经营范围包括非证券业务的投资管理、咨询但不得从事业务公开交易证券类投资或金融衍生品交易、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等业务涉事经理写证明称产品由农行担保今年 4 月 9 日,农业银行通州支行通知 17 名客户与李某在次渠分理处会见谈话据客户提供的视频显示,当日下午农业银行通州支行的工作人员与李某均在场。
客户称,通州支行的工作人员不在场时,李某写下一则“证明”并签字李某在“证明”中称,在农行通州支行次渠分理处任客户经理期间,向张某等17 位客户推荐的理财产品是银行普遍代卖的理财产品及表见代理(指代理人之 代理虽无代理权,但有可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产品推荐时向客户说安全性高,是农行正规产品,有农行担保,销售地点为农行次渠理财办公室内多名客户表示,李某是农行的老职员,去年下半年事发后被调离次渠分理处农行北京市分行理财产品非本行发售昨日,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分行回应称,经初步调查,该理财产品非农行发售,客户提供的“合同”及“协议”文本上无农行任何落款、签章及签字,农行对该产品也无任何担保其次,目前无足够证据证明理财产品是在农行内部购买回应还称,据了解,目前朝阳警方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中投汇富公司”立案针对客户诉求,农行建议客户通过司法途径依法解决问题如系个人行为银行无需担责北京京润律师事务所律师韩骁称,若协议上盖有银行公章,则必然是银行责任,如果银行并未与第三方公司签订代销协议,且经调查没有口头授意员工可有推销非本行产品,也非本行与基金公司签订产品的行为,那么属员工个人行为,银行无需担责。
从违约角度考虑,员工私售的产品,相关文本上并无银行签章,银行并未直接与投资者建立合同法上的法律关系投资者依其他《合同法》上的理由要求银行承担违约责任,获得支持的难度很大三、警惕以私募基金为名的非法集资 典型案例一:据中国新闻网 2014 年 11 月 4 日报道,原广州市某银行工作人员卢某于 2011 年在深圳市注册成立了“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并于 2013 年发行了一个专门瞄向高端客户钱包的“进取九号私募基金”项目,口头吹嘘该项目有价值高达 3 亿元的土地和物业作为抵押,同时许诺投资人每投资人民币100 万元以上 3 至 24 个月可对应获得 6.5%至 14%的年化收益该公司将募集的资金贷给某服务公司使用,收取每年 24%的利息及费用该服务公司于 2014 年9 月垮塌,总计亏空高达人民币 3.1 亿元的投资款,违法行为最终暴露该案牵涉投资者 270 余人,涉案金额 7 亿余元,成为广州市天河区有史以来第一单以私募基金为幌子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13 名犯罪嫌疑人已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典型案例二:据法制日报 2014 年 7 月 25 日报道,华融普银投资基金(北京)有限公司自 2012 年起,以高额返利等方式,吸引客户投资,以山东高速等项目发行有限合伙基金产品,共有 3700 余人在该公司投资,涉及金额 38 亿余元人民币。
该公司相关负责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被北京市朝阳区检察院批准逮捕2014 年 7 月 3 日,随着北京市朝阳区检察院作出批准对华融普银投资基金(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融普银”)前法定代表人魏薇、董占海实施逮捕的决定,一起涉及金额 38 亿余元人民币、牵涉 3700 多名投资人的特大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的真相逐步浮出水面这是北京地区历史上最大非法集资案件并且,由于逾期未能兑付,越来越多的投资者正赶往北京,涌向华融普银索赔此次出现兑付危机源于华融普银发行的有限合伙基金产品所谓有限合伙基金,就是一个 GP(管理团队)一个 LP(投资团队)合伙成立的以基金规模为限承担有限责任的采用公司制运作的基金典型案例三:据中国广播网 2014 年 3 月 17 日报道,2006 年 7 月至 2012年 8 月 期间,时任北京金源鸿基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的梅晓春以公司名义,虚构公司拥有大庆龙华石油化工、芜湖联众石油化工、唐山金源鸿基镁电池、比特盾科技等 多家公司投资项目的收益情况,与被害人签订虚假的《委托代理投资合同》、《公司股权转让合同》,以投资购买公司项目股份或代理投资能获得高额回报或到期保 本回购为诱饵,先后在北京、长春、大连、鞍山等地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共计人民币 2 亿余元,并将 8600 余万元非法占有,给被害人造成巨额财产损失。
2014 年 3 月 17 日,梅晓春等四名金源鸿基高管因涉嫌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受审四、中国证监会在“两个加强,两个遏制”专项检查中发现,有个别机构或其业务合作对象涉嫌以私募基金为名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给人民群众的财产造成巨大损失,对社会金融秩序造成不良影响,严重损害了行业的声誉和形象,影响了首都经济社会的稳定发展其中,中金信安、中金赛富、中投金汇、山西和利已因涉嫌非法集资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华兴泰达已被中国证监会移送北京市打非办进一步调查基金业协会 拟对上述机构依照规定撤销管理人登记,并对有关责任人员加入黑名单另经调查核实,首誉光控因其合作机构涉及非法私募活动已被基金业协会暂停备案 3 个月, 纪律处分决定全文已在基金业协会网站公布从以上案件可以看出,非法私募活动通常具有以下特征:一是未履行登记或者备案手续,或借用登记机构名义开展非法集资活动;二是通过公众媒体或者公开方 式,向社会大众宣传推介;三是承诺保本保收益或以承诺预期收益率等方式暗示保本保收益;四是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五是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采用“飞单”方式销售私募基金 对于近年来频发的“飞单” 事件,广东银监局则明确指出,其主要呈现出以下几种特征:一是银行员工涉嫌误导销售;二是投资者多为银行高端客户,涉事员工利 用其掌握的客户财产信息,往往会有针对性地开展“飞单”营销; 三是相关产品资质差、风险高,但许诺超常规的高回报;四是行为隐秘性强, “飞单”行为往往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