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企业合同管理制度(20).docx
9页企业合同管理制度第 1 章 总则第 1 条 为规范公司合同管理工作,保障公司合法权益,预防合同纠纷,促进公司依法经营管理,制定本制度第 2 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业务部门、管理部门及各分支机构第 2 章 合同的编制第 3 条 承办部门根据经营管理需要拟订合同文本,其内容应当包括以下6 个方面1.标的(指货物、工程、智力成果、服务等) 2.数量和质量3.价款和酬金4.履约的期限、地点和方式5.违约责任的承担及纠纷的解决方式6.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其它事项第 4 条 重大合同或特殊合同应当由公司的法务处参与起草,必要时可以聘请外部专家参与起草第 5 条 由对方起草的合同文本,应当进行认真审查,确保合同文本内容准确反映公司的诉求第 6 条 对于国家或行业有示范合同文本的,可以优先选用,但在选用时,对涉及权利义务关系的条款应当进行认真审查,并根据实际需要进行修改第 3 章 合同的审核第 7 条 财务部和法务处负责合同的审核工作合同审核人员对合同中所涉的情报资料应注意保密第 8 条 合同审核的工作时间规定如下:重大合同 4~6 天,非重大合同2~4 天,如有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查时间。
第 9 条 合同承办人应视合同性质预留合同审核时间,提前将合同送审,避免出现盲目压缩审核工作时间的现象如承办人无正当理由而压缩审查工作时间,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承办人自己承担第 10 条 合同送审时,应提交以下材料(除合同审批单外,其余材料的复印件应留存法务处和财务部存档) 1.完整填写的合同审批单2.待签署的合同文本及其附件3.项目简要说明及可行性论证材料4.对方当事人的营业执照5.其他必要的背景材料第 11 条 合同审核部门进行合同审核的重点包括以下 4 点1.经济性:合同内容符合公司的经济利益2.可行性:签约方资信可靠,有履约能力,具备签约资格;资金来源合法,担保方式可靠,担保资产权属明确3.严密性:合同条款齐备、完整,文字表述准确,附加条件适当、合法;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明确,数量、价款、金额等标示准确;合同有关附件齐备,手续完备4.合法性:合同的主体、内容和形式合法;合同订立的程序符合规定,会审意见齐备;资金的来源、使用及结算方式合法,资产动用的审批手续齐备第 12 条 合同审核的程序1.合同承办人准备好材料后,由部门经理在合同审批单上签署意见2.合同承办人将合同送交财务部审查评估,然后再提交法务处审查。
3.法务专员接到待审合同材料后,填写本部门法律意见处理单,审慎审阅有关合同及相关材料,提出法律审查意见,报法务主管审批3.法务专员将有关合同及相关材料、法律意见处理单复印留底后,交与经办部门签收第 13 条 合同审核部门进行合同审核时可要求查阅有关文件和材料,询问有关人员,进行必要的调查,参加有关谈判或会议,合同承办人应予配合第 14 条 合同审核部门对合同审核完毕后应在合同审批单上签署审查意见或出具意见书,特殊情况下可以先提出口头审查意见后再形成书面审查意见第 15 条 对审核中发现的重大错误、遗漏和不妥之处,审核部门应当予以明确并提出修改意见合同承办人修改之后,应当重新提交审核第 16 条 合同如未按照合同审核部门意见进行修改,合同承办部门应提出具体理由,与合同审核部门共同协商,必要时公司召开专门会议进行审查经专门会议作出的审核意见,合同承办部门必须采纳第 17 条 已经审核的合同,如需变更或未履行完毕而解除,需重新履行审核的程序第 3 章 合同的签订第 18 条 签订合同时,如对方授权签订人不是合同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应要求其提交经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必要时应要求对方当事人提交其总经理或其他权力机构批注签署和履行合同的决议或授权书。
第 19 条 订立合同双方必须使用合格印章,即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不得使用或同意对方当事人使用财务专用章、业务专用章等不合格印章第 20 条 公司各分支机构只能在其法定营业范围内或经授权的范围内对外签订合同如需签署超过其营业范围或经授权范围以外的合同,必须报公司领导批准,由有权签署该合同的领导签署,以公司的名义进行或申请办理专项特别授权第 21 条 合同签订后,合同正本由财务部负责保管,合同副本及相关审核资料应交由法务处归档合同经办部门可保留合同正本复印件第 4 章 合同的履行第 22 条 合同签订后,我方当事人应认真履行有关合同义务,同时督促对方当事人严格履行其有关合同义务,维护合同的法律严肃性第 23 条 合同经办人应密切关注合同履行的全部过程及其细节并作好笔录,完整保存合同当事人之间的一切往来信函,建立专项合同履行档案第 24 条 法务处应对重大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协助经办人员及时处理有关问题第 25 条 如遇我方当事人没有或不愿或无力履行或无力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经办人应在与对方当事人协商之前,将有关情况和初步解决方案及时向主管领导、合同审核部门报告第 26 条 如发现对方当事人没有或不愿或无力履行或无力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经办人应立即查明有关原因,及时与对方当事人进行磋商,并向对方当事人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其继续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同时将有关情况及初步解决方案及时报告主管领导、合同审核部门,必要时应及时通知合同其他当事人。
第 27 条 变更或解除合同1.合同在履行过程中,需要变更或解除的,应在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条件下,在合理期限内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协商、提交书面报告2.对方当事人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应在收到对方文件、信函、后及时请示领导处理,在法律规定有效期限内答复逾期答复或未作答复造成严重后果的,承办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3.变更、解除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包括双方来往信函、电报、等),其授权委托范围权限与原签订合同授权委托范围权限相同4.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在尚未达成以前,原合同继续有效,仍应履行第 28 条 对于我方拥有债权的合同,如对方当事人未能按时履行义务,合同经办人应在诉讼时效内积极追讨,并确保诉讼时效不会过期第 29 条 在合同当事人之间已经或将要或可能发生合同纠纷时,经办人应将有关情况及初步解决方案及时报告主管领导、合同审核部门及公司相关主管部门,以便及时采取妥善对策;必要时应通知合同其他当事人第 30 条 合同违约处理1.对方违约的情形,应当按合同条款约定收取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公司损失时,应当要求对方赔偿损失,必要时应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2.公司自身违约的情形,应当由合同承办部门以书面形式报告主管领导,经批准后履行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 31 条 合同纠纷处理1.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纠纷后,经办人应在法务处或外聘律师协助下负责协调解决合同纠纷2.合同纠纷应尽量通过协商谈判途径解决,减少诉讼成本3.确实无法协商解决的合同纠纷可提交有关法院或仲裁机构调解、判决或裁决具体处理方案应根据法务处的指导性意见拟定,并报经公司总经理批准4.重大合同纠纷及其它重大纠纷提交诉讼或仲裁,并由法务处负责聘请律师5.对法院或仲裁机构的生效判决或裁决,我方当事人应予以主动执行;我方当事人对已生效判决或裁决仍有异议时,应根据公司法务部的意见,依法进行申诉对已生效的判决或裁决,若对方当事人拒不履行,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应经公司法务部出具法律意见并报公司总经理批准第 5 章 合同档案管理第 32 条 每一份履行完毕的合同或不再履行的合同,或长期合同的每一阶段完成,各有关人员应及时将合同资料整理清楚,交承办人整理清楚,然后交法务处归档第 33 条 合同资料不得随意搁置、销毁、遗失,合同资料应包括以下文件1)有关合同的项目计划文件、可行性报告、项目建议及上级有关批复文件2)合同谈判会议纪要3)有关合同招、投标及中标通知书等文件资料。
4)对方营业执照(复印件) 、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其他有关文件5)合同项目的增减凭证及我方人员的签证6)合同纠纷处理的协议书、调解书、仲裁书、判决书7)合同履约过程中的催货函、违约通知书和往来函件8)合同的变更、解除协议书9)其它有关材料第 34 条 法务处对签订完毕的合同及承办部门所送的有关合同资料,应在 5 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确认无误后整理、并按机密程度专门归档第 35 条 送交人在移交合同文本及相关文件材料的同时,应附所交资料清单两份,送交人和接收人在资料清单上签名确认,移交清单由送交部门和法务处各执一份第 36 条 法务处审核后如发现需统一建档的合同及文件资料有差缺,应立即通知送交人核对、补足,再行归档第 37 条 公司人员如需借用或复印合同资料,必须持所在公司或部门的负责人书面签章的借用单,并按照资料的秘密程度报有关主管领导批准,否则法务处以及档案室等部门不得办理第 38 条 合同借用人必须对需借用的合同资料提交书面说明书,说明书中应写明以下内容1)合同资料的借用用途2)合同资料的借用与返还时间3)其他须说明的借用情况。
第 39 条 公司的合同资料、合同信息是公司的商业秘密,任何人不得随意泄漏第 6 章 附则第 40 条 本制度由综合管理部制定,经总经理批准后实施第 41 条 本制度自 2018 年 5 月 1 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