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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执行异议申请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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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m****
  • 文档编号:423823375
  • 上传时间:2023-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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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撤销执行异议申请书【篇一:撤销执行异议申请书】撤销执行异议申请书**县人民法院:申请人 *** 与*** 向贵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书,要求法院撤销 ** 法院(**** )*执字第 **号及( **** )*执字 **号民事裁定书,解除扣押 *** 在**县房屋征收经办中心的房屋拆迁补偿款 **** 万元,现申请人决定撤销该执行异议申请书理由如下:***** 年父亲 *** 及母亲 *** 离婚,将位于 **县*** 街*区的房屋(产权证号分别为: *房字第 ******* 号,建筑面积 ****** 平米; *房字第 ******* 号建筑面积 ******** 平米)赠予给申请人这是事实但 *** 年*月 **日,房屋还没有办理赠予过户手续时,父母又用该房屋向 *** 抵押借款 **万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期限为 **年(********** ) **** 年该赠予房屋拆迁时,还在抵押期限内,截止**** 年*月 **日,父母的抵押借款本息已偿还 *** 万元,尚余 **余万未偿还,依据法律规定抵押权人对拆迁补偿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法院裁定扣押的行为首先侵害了抵押权人 *** 的利益。

      故申请人决定撤销已经提出的执行异议申请,请批准!此致*** 人民法院申请人:**** 年*月**日【篇二:撤回执行异议书】撤回执行异议书异议人(案外人):陈东林,男, 1970 年 7 月 20 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南省夏邑县胡桥乡桥南村西头村委托代理人:王盛龙,海南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请求事项:撤回执行异议事实与理由:异议人因琼ac1153 车被贵院查封扣押事宜于6月22日向贵院提出执行异议异议期间,经执行和解已将该车解除查封并将该车发还,故请求准予撤回异议此致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异议人: 陈东林 代理人:2008 年9月11日【篇三:执行异议申请书】执行异议申请书申请人:曹树勋,男,汉族, 1937 年 11 月 27 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住址:重庆市永川市胜利路 48 号,联系:永川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原告)诉申请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重庆市永川市人民法院缺席审理,作出( 2005 )永民初字第 1683 号审判决,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已进入执行程序贵院依据( 2007 )永民执第 00020--4 号裁定书对申请人的银行存款采取了冻结、划拨措施,申请人认为原生效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提出异议。

      请求事项:一、裁定中止执行( 2007 )永民执第 00020--4 号裁定书;二、暂缓将已划扣的申请人资金给付原告,以免造成申请人损失无法追回;三、解封申请人已被冻结账号,以免扩大申请人的损失事实与理由:2009 年,申请人的银行账户被采取了查封、冻结措施,部分款项被扣划,对申请人财产及声誉造成了极大损害经到贵院了解,方知永川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申请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贵院缺席审理,作出( 2005 )永民初字第 1683 号审判决书,已进入执行程序,对此申请人深感愤慨,对该生效判决,提出异议与理由如下:一、申请人从未向原告借过任何款项,申请人对于原告及向原告借款 4 万元之事也一无所知从 1998 年 12 月 9 日(原告称申请人借款时间)至 2004 年 10 月 19 日(原告发催款通知书时间),多年来原告也未曾电告、函告或来人索要借款,申请人亦从未收到过原告的催款通知或其它书面文件二、申请人从未接到贵院关于本案件的诉讼文书及通知,对本案件的诉讼程序进展亦一无所知,法院在申请人没有收到任何诉讼文书和通知的情况下径直缺席判决是草率且错误的申请人多年来一直在永川市胜利路 08-1-3 居住,我的家人和孩子也在此居住,原告的诉讼期间亦没有离开过。

      原告、法院只要意欲与申请人取得联系,则能通过多种途径获取通讯方式及地址;如果法院能尽通知义务,申请人没有理由会对借款一事乃至诉讼一事一无所知法院只凭借原告询问笔录中申请人下落不明一句话,就依此判决,有违法律的严谨、权威,明显轻率和不负责任三、申请人从没有向原告借款,申请人也从未委托过他人代理申请人向原告有借贷的行为申请人从法院复印了相关资料后,经过仔细辨认,申请人没有在借款申请书、抵押借款合同、房地产抵押合同、借款借据等文书上签字,这些文书上的签名系他人仿冒本人名字签署的,同时,申请人也没有委托过任何人向原告借款依此申请人不应当承担任何还款的法律责任,原审法院作出申请人还款的判决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四、原告用于证明与申请人之 “借款关系 ”的借款申请书、抵押借款合同、房地产抵押合同、借款借据等文书,不应作为裁判依据原告提交上述证据中本人签名系他人伪造故,在未经核实证据真实性的情况下,未尽通知义务径直缺席判决是违背常理及法律的五、原告提供的证据显示,借款时间是 1998 年 12 月 9 日至 1999年 12 月 7 日,那么,申请人应当在 2001 年 12 月 7 日前向申请人(即使不是申请人借款)进行催款或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原告直到 2004 年 10 月 19 日向申请人发出催款通知书,在 2005 年 6 月8 日才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诉讼早过时效 4 年之久,法院任然在申请人没有接到通知的情况下作出原告胜诉的判决,是错误的。

      综上,申请人认为原生效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204 条的规定,特申请贵院中止执行,以便查清事实,以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此致永川市人民法院申请人: 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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