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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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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中 国 机 械 工 业 联 合 会中机联财便函〔2007〕100 号关于转发《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预算单位:现将国资委机关服务管理局转发的《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07〕63 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实施公务卡试点的时间等事项,待财政部具体通知后执行附件:关于转发《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资产财务部二〇〇七年八月十日- 2 -国 务 院 国 有 资 产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管理财〔2007〕136 号关于转发《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各厅局,各直属单位、直管协会:现将《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财库〔2007〕 63 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根据财政部要求,本办法执行范围为各级预算单位,具体公务卡试点的时间等事项,财政部将另行通知国资委机关服务管理局二〇〇七年八月二日- 3 -急 件财 政 部中 国 人 民 银 行财库〔2007〕63 号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武警总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库集中支付各代理银行:为进一步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方便预算单位用款,减少现金结算,提高支付透明度,加强预算执行监控管理,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财库[2001]24 号)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银发[1999]17 号)、 《支付结算办法》(银发 [1997]393 号)等有关规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文 件- 4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反映各预算部门实施公务卡试点的时间等事项,财政部将另行通知附件:《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二○○七年七月十六日主题词:公务卡△ 管理 办法 通知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财政部办公厅 印发 300 份 2007 年 7 月 16 日印发- 5 -附件: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国 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规范中央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业务,减少现金支付结算,提高支付透明度,加强财政监督,方便预算单位用款,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财库[2001]24 号)和《银 行卡业务管理办法》(银发[1999]17 号)、 《支付结算办法以银发[1997]393 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 务卡,是指中央预算单位工作人员持有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信用卡第三条  中央预算单 位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中原使用现金结算的公用经费支出,包括差旅费、会议费、招待费和 5 万元(以人民币为单位,下同)以下的零星购买支出等,一般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

      中央预算单位应根据银行卡受理环境等情况,积极扩大公务卡使用范围,尽量减少现金支出第四条  公务卡的发 卡银行(以下简称发卡行)是指办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代理银行,预算单位在确定的代理银行范围内,自行选择本单位公务卡发卡行第五条  与公务卡管理有关的信息 维护、 财务报销、银行划款和动态监控等业务,通过专门的公务卡支持系统辅助办理第六条  持有公务卡的工作人 员(以下统称持卡人)应当妥善保管- 6 -公务卡,规范使用公务卡办理公务支出的支付结算业务,并及时向所在单位财务部门申请办理报销手续第七条  预算单位财务 部门应当依托公务卡支持系统,认真审核公务卡报销事项对于批准报销的公务卡消费支出,应当按规定时间,通过零余额账户办理向公务卡的资金还款手续第二章 公务卡日常管理第八条  公务卡由中央 预算单位统一组织本单位工作人员向发卡行申办公务卡申办成功后,经预算单位确认核实,由发卡行将持卡人姓名和卡号等信息统一录入公务卡支持系统管理第九条  预算单位在工作人 员新增或调动、退休时,应及时组织办理公务卡的申领或停止使用等手续,并通知发卡行及时维护公务卡支持系统现有工作人员涉及公务卡的相关信息变动时,应及时通知发卡行维护公务卡支持系统。

      第十条  公务卡应当使用 银联标准信用卡试点阶段,公务卡原则上仅用于办理人民币支出结算业务第十一条  公务卡主要用于公 务支出的支付结算公务支出发生后,由持卡人及时向所在单位财务部门申请办理报销手续公务卡也可用于个人支付结算业务,但不得办理财务报销手续,单位不承担私人消费行为引致的一切责任第十二条  公务卡的信用 额度,由预算单位根据银行卡管理规定和业务需要,与发卡行协商设定原则上每张公务卡的信用额度不超- 7 -过 5 万元、不少于 2 万元持卡人在规定的信用额度和免息还款期内先支付,后还款第十三条  发卡行可根据持卡人 资信情况对其公务卡信用额度进行调整,并及时通知持卡人和持卡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其中,调增信用额度的,须事前商持卡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同意第十四条  公务卡的卡片和密 码均由个人负责保管公务卡遗失或损毁后的补办等事项由个人自行到发卡行申请办理,并通过单位财务部门及时通知发卡行维护公务卡支持系统第十五条  发卡行应 按月向持卡人提供公务卡对账单,并按照与持卡人约定的方式,及时向持卡人提供公务卡账户资金变动情况和还款提示等重要信息第十六条  持卡人对 公务消费交易发生疑义,可按发卡行的相关规定等提出交易查询。

      第三章 公务卡支付管理第十七条  对于差旅、会 议、购买等公务支出,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应在公务卡信用额度内,先通过公务卡结算,并须取得发票等财务报销凭证和有关银行卡消费凭证持卡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对于公务支出有事前审批要求的,持卡人应事先按要求履行相关审批手续第十八条  原则上同一持卡人信用消 费单笔不得超过 2 万元,月透支余额不得超过 5 万元第十九条  特殊情况下公 务卡信用额度不能满足公务支付需要时,- 8 -持卡人可通过单位财务部门提前向发卡行申请临时增加信用额度,增加的额度和使用期限等具体事项,按照发卡行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条  持卡人在 执行公务中原则上不允许通过公务卡提取现金确有特殊需要,应当事前经过单位财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提现业务,提 现手续费等费用由持卡人承担第四章 公务卡财务报销管理第二十一条  持卡人使用公 务卡消费结算的各项公务支出,必须在发卡行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到所在单位财务部门报销因个人报销不及时造成的罚息、滞纳金等相关费用,由持卡人承担;因持卡人所在单位报销不及时造成的利息等费用,以及由此带来的对个人资信影响等责任,由单位承担第二十二条  持卡人 办理公务卡消费支出报销业务时,应当按照所在单位财务部门要求填写报销审批单,并附有关财务报销凭证及公务卡消费凭证,按照单位规定的财务报销程序报请审批。

      第二十三条  确因工作需要,持卡人不能在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返回单位办理报销手续的,可由持卡人或其所在单位相关人员向单位财务部门提供持卡人姓名、交易日期和每笔交易金额的明细信息,办理相关借款手续,经财务部门审核批准,于免息还款期之前,先将资金转入公务卡,持卡人返回单位后按财务部门规定时间补办报销手续第二十四条  单位财务 人员登陆公务卡支持系统,根据持卡人提供的姓名、交易日期和消费金额等信息,查询核对公务消费的真实性,- 9 -审核确认后批准报销第二十五条  单位财务 人员对批准报销的公务卡消费支出,按以下规定办理报销还款手续:(一)通过公务卡支持系统,编制“还款明 细表” ,生成“还款汇总表”,并以电子文档形式将“ 还款汇总表” 及“ 还款明细表”提交发卡行二)签发财政授权支付指令(支票等支付凭证),附加盖单位财务公章的“还 款汇总表”,通知发卡行向指定的公 务卡还款三)原则上应在公务卡免息还款期的前三个工作日内,统一办理报销资金的还款手续; 对于确需提前还款的业务,预算单位可及时签发财政授权支付指令办理公务卡报销还款手续第二十六条  “还款明细表”应包含流水号、预算单位组织机构代码、零余额账户账号、持卡人姓名、公务卡号、交易日期、交易金额、报销金额、商户名称、预算管理类型、预算科目(功能分类和经济分类)、支出类型、用途、创建用户、创建时间、复核用户、复核时间、处理状态等要素。

      第二十七条  “还款汇总表”在“还款明细表” 基础上生成,应包含还款记录序号、持卡人姓名、公务卡号、报销金额、预算科目(功能分类)、支票号码、汇总还款金额等要素第二十八条  “还款汇总表”电子信息与纸质信息必须确保一致预算单位提交发卡行的“ 还款汇总表” 必须 从公务卡支持系统直接打印,不得使用另行编辑或下载修改的“ 还款汇总表” 第二十九条  中央预 算单位填写所有用于公务卡还款的财政授权- 10 -支付指令时,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原规定必须填写的 12 位连续代码中的后四位代码(3 位经济分类代码和 1 位支出类型代码),改为统一填写“3000”代码 “还款明细 表” 中经济分类代码 和支出类型代码,填写规定不变财政授权支付指令收款人统一填写持卡人所在单位名称第三十条  代理银行根据 预算单位签发的支付指令和“ 还款汇总表” 信息,于收到支付指令的当日,将资金支付到公务卡账户第三十一条  因特殊原因 导致发卡行当日无法将资金划转到公务卡账户, 发卡行应于第二个工作日上午与预算单位沟通核实并重新划款3 个工作日内仍无法完成划款的,须及时通知预算单位,由预算单位按照财政授权支付业务流程,签发《财政授权支付更正(退回)通知书》,向零余额账户办理资金退回手续。

      第三十二条  因向供 应商退货等原因导致已报销资金退回公务卡的,持卡人应及时将相应款项退回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并由静单位财务部门及时退回零余额账户持卡人退款的财务审核手续按所在单位内部财务制度规定执行第三十三条  预算单 位办理公务卡报销和资金退回等业务的账务处理,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01]154 号)等规定执行第三十四条  发卡行 应当按财政部要求,向财政部动态监控系统实时、全面、准确反馈零余额账户向公务卡还款的支付信息,以及该笔报销业务所对应的公务卡明细消费信息第三十五条  发卡行 应以纸质或电子形式按月向预算单位提供公- 11 -务卡报销信息对账单对账单区分预算科目,按日期、自姓名、卡号、报销金额、退回金额等内容编制第五章 管理职责第三十六条  财政部在公 务卡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一)会向中国人民银行组织制定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规定,组织管理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试点和实施工作二)指导和督促发卡行按照双方签署的协议,做好公务卡实施的系统建设、信息传递和资金还款等工作三)管理国库动态监控系统,对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项下的公务消费支出和报销事项进行监控管理,对重大问题进行调研或组织核查。

      四)协调有关部门,解决公务卡实施中的有关政策衔接问题,并协同推动银行卡受理环境的改善和银行卡产业发展第三十七条  中国人民 银行在公务卡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一)配合财政部组织制定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规定,共同推进公务卡实施工作二)加强对发卡行在公务卡应用推广方面的指导和管理,引导推动发卡行不断加强公务卡应用方面的软、硬件设施建设三)加强与有关方面的协调配合,落实与公务卡有关的配套措施建设,推 动有关方面共同创造良好的公务卡用卡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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