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川省血站配置标准指导意见(初稿).doc
10页四川省血站配置标准指导意见(初稿)!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四川省血站基本配置管 理,规范血站执业行为,对机构、采供血量、人员和设备等 卫生资源进行统筹规划、合理配置,构建与区域人口、医疗 资源以及临床用血需求相适应,有效、经济、布局合理的采 供血服务体系,改善和提高卫生综合服务能力和资源利用效 率,促进输血事业健康发展,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医疗卫生 服务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血站管理办法》 (卫生部令第44号)、《血站基本标准》(卫医发〔2000〕448 号)、《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卫医发〔2005) 500 号)、《血站质量管理规范》(卫医发〔2006) 167号)及世界 卫生组织有关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意见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血站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采集、 提供临床用血的公益性卫生机构,分为一般血站和特殊血 站一般血站包括血液中心、中心血站和中心血库特殊血 站包括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和卫生部根据医学发展需要批 准、设置的其他类型血库第三条血站配置应遵循统筹规划、合理效能的原则, 坚持与临床用血需求相适应、与区域经济发展和财政承受能 力相适应、兼顾公平与效率的原则,科学合理地核定。
既保 证基本需要,又保持适度规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 对本级血站的机构编制管理,不得超编进人、超职数配备干 部血站应当以加强内部机构编制管理为重点,科学合理配 置人力资源,优化人员结构,完善机构编制管理措施,充分 发挥机构编制资源效益第四条各级血站人员编制、内设机构、站级领导班子 和内设机构领导职数的核定、设立及调整事项,由血站提出 申请,经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同级机构编制管理部 门审批其中,站级领导班子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主管的血 站内设机构及领导职数的设立、核定及调整事项,经卫生行 政部门审批后,报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备案第二章基本标准第五条血站内设机构分为党政管理机构、业务机构、 科研机构和后勤服务机构血站党政管理机构和后勤服务机 构的设置、数量、规格,由同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审批或备 案业务机构和科研机构等专业技术机构,不确定机构规格, 由各血站根据工作需要,提出申请,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审 批第六条血站的党政管理机构和后勤服务机构要精简 设置,名称规范,职责明晰,分工合理人员编制在100名 以下的,党政管理机构和后勤服务机构总数不超过6个;人 员编制在100—200名的,党政管理机构和后勤服务机构总 数不超过10个;人员编制在200名以上的,党政管理机构 和后勤服务机构总数不超过12个。
最后一种情况参考我中 心实际)第七条血站的业务机构设置应满足下列功能需求,并 有相应的科室设置:(一) 血源管理:无偿献血的宣传、招募、教育,献血 档案建立等;(国家标准中未提及“招募”)(二) 体检、采血:献血者健康检查和血液采集;(三) 检验:血液检验;(四) 成分血制备:血液成分制备;(五) 贮血、发血:血液贮存、发放;(六) 消毒供应:器材消毒、供应等;(七) 质量控制:对原辅材料、血液及其成分、工艺流 程等进行质量监控;(A)信息管理:统计、科技档案、图书、情报资料、 计算机等第八条血站内设的纪检监察机构、基层党组织和群团 机构,按有关规定和章程设置第九条血站应具有工作制度、岗位职责和技术操作规 程第三章建设标准第十条血站建筑应符合以下要求:(-)血站站址远离污染源;(二) 业务工作区域与行政等其他区域分开;(三) 业务工作区域内污染区与非污染区分开;(四) 业务科室的结构布局符合工作流程,不交叉、不 逆行;人流物流分开;符合卫生学要求;(五) 各业务科室应有专门的工作室并达到:1•室内地面、墙面平整,无缝隙、霉斑及脱落凹陷;2•照明、采暖、降温、通风良好;3. 能防止动物、昆虫进入;(六) 具有100级洁净间(台)设施。
七) 具有为献血者提供的安全、卫生、便利的休息场 所;第十一条用地面积根据不同地区经济状况、不同血站工作实际要求及有关 规定要求确定血站用地面积,并报有关部门审批第十二条业务用房面积(一)业务部门建筑面积应能满足其任务和功能的需 要;(二)业务部门建筑面积与年采供血量参考比例:年采供血量(升)业务部门建筑面积(m2)2000以下1000~50002000^100005000^1000010000^2000010000 1500020000^4000015000〜2000040000以上20000以上注:区间划分根据《血站基本标准》,但根据四川省实 际,目前没有位于 “10000—20000”,‘20000—40000” 两 档的血站第十三条辅助设施要求(一) 通讯、给排水、消防等设施应符合有关规定;(二) 具备双路供电或应急发电设施;(三) 污水、污物处理及废气排放设施应符合有关环境 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四) 应有与采供血任务相适应的运血车;(五) 应具有计算机管理设施第十四条设备要求(一) 基层血站贮血专用冰箱(40、低温冰箱(-20C以下)、恒温水 浴箱、体重秤、血压计、采血计量仪、热合机、急救设备、 必备药品、酶标仪、洗板机、恒温箱、振荡器、离心机、加 样器、转动器、酸度计、分析天平、洁净工作台(间)、毁 形机、高压蒸气灭菌器。
二) 中心血站(在基层血站应配备设备的基础上还应配备)大容量低 温离心机、分浆器、血细胞分离机、试剂专用冰柜(箱)、 血凝仪、紫外线强度测定仪、血小板保存箱、微粒测定仪、离心机转速测定仪、运血车、速冻冰箱、工作间消毒设备三) 血液中心(在中心血站应配备设备的基础上还应配备)生化分析 仪、紫外分光光度计、细菌培养仪、热原仪、血液辐照仪、 电子天平、温控器、采血车四) 采血车、采血点:1•比照上述设备标准配备与开展工作相适应的仪器设 备和宣传设施;2.采血环境符合规定要求,有清洁卫生和消毒措施;3•有能及时、可靠的与所属血站联络的通讯设备;4. 应有洗手设施和充分的照明设备及电力供应设备5. 血液的采集和保存符合规定的要求;6•废弃物应装箱(袋)密封,按规定进行处理五) 采用国家规定的法定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必须具 有法定计量部门的检定合格证明第十五条库房要求(一) 有足够的空间;(二) 有防火、防盗,防尘,防蚊蝇、防鼠设施;(三) 通风良好,能达到防潮、防霉变;(四) 有专用库房储存原辅材料;(五) 不同品种、规格、批号的物品应分开存放;(六) 合格、不合格、待检等物品应分别存放并有明显 识别标记。
第四章人员配置标准(领导职数)第十六条 血站站级领导职数,根据各血站人员编制规 模,由同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按照下列标准核定:(-)人员编制在30—40名的,核定1-4名;(二) 人员编制在40—100名的,核定4-6名;(三) 人员编制在100—200名的,核定5-7名;(四) 人员编制在200—320名的,核定6-8名;(五) 人员编制在320名以上的,根据工作需要,可适 当增加领导职数第十七条站级领导职数包括血站主任、党委书记、纪 委书记和血站副主任第十八条省级或履行省级职能的血站内设的纪检监 察机构、基层党组织和群团机构领导职数,按规定权限另行 核定第十九条对不确定机构规格、自主设置的临床业务、 科研和辅助机构,不核定领导职数人员编制)第二十条血站人员编制包括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和工勤人员编制第二十一条 根据血站的机构规模和等级、年采供血 量、供血覆盖范围等主要因素,确定人员编制编制数以政府有关部门核准的数量为准第二十二条血站机构编制实行动态管理,根据主要因 素变化情况,结合卫生事业单位在专业技术人员选拔、培养 和使用方面的时效特点,原则上每三年左右调整一次,调整 后分年度逐步到位。
根据各血站年采供血量变化、采供血覆 盖区域范围变化,对人员编制相应增减第二十四条血站编制总数核定后,要按照事业单位岗第二十三条 血站人员编制按以下标准核定:年采供血量(升)血站人员编制数(人)2000以下30-402000^1000040-10010000 20000100-20020000^40000200-32040000以上320以上注:参考我中心编制研究报告位设置的要求,合理配置编制和人员结构,根据《血站基本 标准》中,具有国家认定资格的卫生技术人员应占职工总数 的75%以上的规定,血站卫生技术人员数与年采供血量参考 比例:年采供血量(升)卫生技术人员数(人)2000以下25-302000^1000030-7510000^2000075-15020000^40000150-24040000以上240以上高、中、初级卫生技术职称的人员比例要与其功能和任 务相适应,参考比例为:(1)高级卫生技术人员占卫生技术 人员总数的5%以上;(2)中级卫生技术人员占卫生技术人员 总数的30%以上;(3)初级卫生技术人员占卫生技术人员总 数的65%以下任职要求)第二十五条血站工作人员任职要求:(一) 血液中心主任应具有高等学校本科以上学历,中 心血站站长应具有高等学校专科以上学历,基层血站站长应 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以上学历;熟悉血站业务,胜任 本职工作。
其他管理人员应具备中专以上学历,熟悉相关业 务,胜任本职工作二) 技术岗位人员应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以上 学历及初级以上卫生技术职称,并按照有关规定经省级以上 卫生行政部门培训并考核合格三) 血站新增加人员必须符合《血站关键岗位工作人 员资质要求》四) 应有专人分别主管采供血业务和质量其负责人 应具有医学或者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经过质量管理培 训,具备采供血业务管理和质量管理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 验,对采供血业务管理和质量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具有正确判 断和处理的能力,经法定代表人授权,分别承担采供血业务 管理和质量管理的职责质量负责人须向法定代表人直接报 告质量管理体系业绩及要改进的需求采供血业务负责人和 质量负责人不得相互兼任采供血业务负责人或质量负责人 缺席时,应指定适当的人员代行其职责五)患有经血传播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采血、供血、 成分血制备等相关业务工作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标准由四川省卫生厅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标准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