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空空域使用管理规定(试行).docx
9页本文格式为Word版,下载可任意编辑低空空域使用管理规定(试行) 低空空域使用管理规定(试行) (征求观法稿) 第一章 总那么 第一条【制定依据】为进一步推动我国低空空域管理改革,模范低空空域管理,提高空域资源利用率,确保低空飞行安好顺畅和高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根本规矩》、《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等法律法规,精细结合我国国情军情和通用航空进展实际,制定本规定 其次条【使用管理原那么】低空空域是国家重要战略资源,其使用管理应坚持适应进展、统筹兼顾、简化程序、生动高效、责权清晰、确保安好的原那么 第三条【使用管理主体】国务院、中央军委空中交通管制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空管委)统一领导全国低空空域使用管理工作,国家空管委办公室负责指导检查工作落实,在现行空管运行体制下,军民航空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供给空中交通管制服务 第四条【适用范围】本规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更加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组织实施低空空域使用管理的根本依据,适用于航空管理部门以及低空空域使用用户 第五条【监管评估制度】国家空管委办公室组织建立监管评估制度,适时对低空空城使用管理处境举行评估,监管空管运行工作和职能管理部门履职处境,确保低空空域管理运行正规有序。
其次章 空域分类划设 第六条【定义】低空空域原那么上是指全国范围内真高1000米(含)以下区域山区和高原地区可根据实际需要,经批准后可适当调整高度范围 第七条【分类】低空空域按管制空域、监视空域和报告空域以及目视飞行航线举行分类 管制空域是指为飞行活动供给空中交通管制服务、飞行情报服务、航空气象服务、航空情报服务和告警服务的空域 监视空域是指为飞行活动供给飞行情报服务、航空气象服务、航空情报服务和告警服务的空域 报告空域是指为飞行活动供给航空气象服务和告警服务,并根据用户需求供给航空情报服务的空域 目视飞行航线是为确保航空用户能够飞到预定空域,且飞行人员在目视条件下飞行的航线 第八条【划设原那么】低空空域划设应统筹考虑国家安好、飞行需求、保障才能、机场布局、环境养护、地形特点等因素,科学划设管制空域、监视空域、报告空域的范围和目视飞行航线 第九条【划设要求】低空空域应根据不同类别的空域使用需求和航空器活动特点等处境,划设在相应的区域 管制空城原那么上只能划设在以下区域:1.空中禁区和空中危害区;2.国境地带我方一侧10公里范围内;3.全国重点防空目标区和重点防空目标外围5公里区域;4.终端(进近)管制区;5.军用和民航运输机场的管制地带(担负飞行保障任务且未划设机场管制地带的军用机场,以机场跑道中心点为中心,沿跑道中心线方向,两端各25千米,两侧各10千米的区域);6.其他需要重点养护地区。
报告空域原那么上只能划设在以下区域:1.通用机场和临时起降点10公里范围内;2.不依托通用机场和临时起降点,使用动力三角翼、滑翔伞、动力伞、热气球等通用航空器具,从事文化体育、旅游观光、空中广告宣传等活动的地区上空半径5公里范围内;3.作业相对固定、时间相对集中,且对军航和民用运输航空飞行没有影响的通用航空飞行区域报告空域不得划设在空中禁区边缘外20公里范围内,全国重点防空目标区和重点防空目标边缘外10公里范围内 监视空域管制空域和报告空域之外的空域划设为监视空域 目视飞行航线按照监视空域或报告空域标准划设,在管制空域内划设目视飞行航线,务必明确进出通道 如划设的管制空域与监视、报告空域有交错区域,交错区域按管制空域掌管 第十条【空域要素】空域划设应明确空域名称、水平范围、垂直范围、进出方法、供给服务单位及概括联系方式等要素;目视飞行航线应明确航班、航线走向、飞行高度等要素 第十一条【划设权限】低空空域划设由飞行管制分区主管部门牵头,会同所在地区民航空管部门,在充分听取地方政府及航空用户需求观法的根基上共同划设,报飞行管制区 主管部门批准;跨飞行管制分区在飞行管制区内的,由飞行管制区主管部门会同民航地区空管局划定;飞行管制区间的,由空军航管部门会同民航局划定。
第十二条【报备公布】低空空域划设及调整方案由空军航管部门归口报空管委办公室备案,通报民航管理部门,由民航飞行情报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空域准入使用 第十三条【管制空域准入】航空用户使用管制空域务必同时具备以下条件:飞行筹划获得许可;航空器配备甚高频通信设备、高精度高度表、二次雷达应答机和播送式自动相关监视设备(ADS-B);无线电保持持续双向畅通;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实施目视飞行最低应持有私人执照或运动执照、学生执照,实施仪表飞行最低应持有私人执照 第十四条【监视空域准入】航空用户使用监视空域务必同时具备以下条件:飞行筹划已报备;航空器配备甚高频通信设备和播送式自动相关监视设备;无钱电保持持续双向畅通;民用航空器驾驶员最低应持有运动执照或学生执照;空域内飞行,航空器空速不大于450千米/小时 第十五条【报告空域准入】航空用户使用报告空域务必同时具备以下条件:飞行筹划已报备,民用航空器驾驶员最低应持有运动执照或学生执照;空域内飞行,航空器空速不大于450千米/小时 第十六条【多类空域准入】航空活动如涉及多类低空空域,按照最高准入条件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飞行方法】管制空域内允许实施仪表飞行和目视飞行;监视、报告空域内以及目视飞行航线只允许实施目视飞行 第十八条【空域类型调整】低空空域实行动态管理,生动使用军航战备训练和执行紧急任务需要使用低空空域时,可将监视、报告空域调整为临时管制空域;遇有紧急突发事情、地方政府组织重大活动、军用机场无飞行活动等处境时,可临时调整低空空域类型,适时放宽低空空域使用权限 第十九条【空域调整部门】空域类型调整由飞行管制分区主管部门负责,报飞行管制区主管部门备案,由民航地区飞行情报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布如需长期调整空域类型,按照空域划设权限申报批准 其次十条【空域调整时限】临时管制空域启用需提前4小时,管制空域调整为临时监视或临时报告空域需提前2小时,监视空域与报告空域之间调整需提前1小时确定并发布,临时空域使用时限原那么上不超过24小时 其次十一条【临时关闭权限】监视空域、报告空域和目视飞行航线通常不得关闭,确需临时关闭,空域划设单位应实时报上一级部门审批,并通报相关军民航空管部门,由相应民航飞行情报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飞行筹划审批报备 其次十二条【飞行筹划申请】飞行筹划主要是指低空空域内通用航空飞行筹划,其申请内容包括:航空用户名称、任务性质、航空器型别、架数、机长姓名、航空器呼号、通信联络方法、起降机场(起降点)、备降机场、使用空域(航线)、飞行高度、预计飞行起止时刻、执行日期等。
其次十三条【飞行筹划受理】通用航空飞行只向一个单位申报飞行筹划建有飞行服务站的地区,通过飞行服务站受理飞行筹划未建飞行服务站的地区,依托军用和民用运输机场的由所在机场空管部门受理飞行筹划;不依托机场的由所在地区飞行管制分区主管部门直采纳理或指定相关军民用机场空管部门受理飞行筹划 其次十四条【转场飞行筹划审批】 民用机场(含通用机场临时起降点)之间的飞行筹划,机场按照飞行筹划所涉及区域和现行民航申报程序逐级上报,民航空管部门负责审批,并将飞行筹划审批处境实时通报相关军民航空管部门,民用机场(含通用机场临时起降点)与军用机场之间的飞行筹划,机场(通用航空器在军用机场起飞时,由军用机场嘱托邻近民用机场)按照飞行筹划所涉及区域和现行民航申报程序逐级上报,民航空管部门商相关飞行管制区主管部门或空军航管部门后审批,并将飞行筹划审批处境实时通报相关军民航空管部门;军用机场之间的飞行筹划,按照飞行筹划所涉及区域和现行军航申报程序执行,相关飞行管制区主管部门或空军航管部门负责审批,并实时通报相关军民航空管部门 其次十五条【场内场外飞行筹划审批】 通用航空用户向飞行服务站或军用机场、民用运输机场提出飞行筹划申请(飞行活动范围在民用机场区域内由该机场审批),受理该飞行筹划申请的单位集中报飞行管制分区主管部门;飞行筹划所涉及区域在飞行管制分区内的,由该部门审批;超出飞行管制分区在飞行管制区内的,由该部门上报飞行管制区主管部门审批;跨飞行管制区间的飞行筹划,由飞行管制区主管部门上报空军航管部门审批;仅需民航供给空管服务,由民航按级审批,并报备相对应的军航航管部门。
飞行筹划审批完后,实时通报相关军民航空管部门 二十六条【飞行筹划审批时限】飞行管制分区内的飞行筹划申请,应在起飞前4小时提出,审批单位需在起飞前2小时批复,超出飞行管制分区在飞行管制区内的,应在起飞前8小时前提出,审批单位需在起飞前6小时前批复;超出飞行管制区的,应在起飞前1 天15时前提出,审批单位需在起飞前1天18时前批复,执行紧急任务飞行,应在起飞前30分钟提出申请或边起飞边申请,审批单位需在起飞前10分钟或立刻答复 其次十七条【飞行筹划报备时限】监视空域飞行筹划,通航用户应在起飞前2小时向飞行筹划受理单位报备,飞行筹划受理单位需在起飞前1小时举行报备;报告空域飞行筹划,通航用户应在起飞前1小时向飞行筹划受理单位报备,飞行筹划受理单位需在起飞前30分钟举行报备;采纳报备部门原那么上视为同意,如不同意,需在起飞前15分钟通知飞行筹划受理单位 其次十八条【飞行筹划实施】军民航空管部门严格按照飞行筹划审批观法组织飞行筹划申请与实施,与其他飞行筹划确有影响时,按照现行空管运行体制,由相应军民航空管部门实施管制调配空军和民航局统计汇总通用航空飞行筹划审批及申请实施处境,以季度为单位报备国家空管委办公室。
第五章 相关服务保障 其次十九条【信息保障体系】信息保障体系包括通信、导航、监视、气象等内容,其体系创办在国家空管委统一规划下,国家投资,民航和地方政府分别创办其中,民航负责民用机场(通用机场)及航路航线邻近地区的创办和后期运营维护保障;其他区域由军航指导,地方政府负责创办和后期运营维护保障 第三十条【低空飞行服务站】飞行服务站是现有军民航空管服务保障体系的补充,为通用航空飞行供给飞行筹划、航空情报、航空气象、飞行情报、告警和辅助救援等服务 全国飞行服务站布局规划由民航根据地方政府需求研究提出,上报空管委批准;其创办由国家适当投入、地方政府主导创办,地方政府或嘱托行业协会及运行公司领导管理,民航负责行业监管 承受通用航空服务保障的飞行管制分区主管部门和军民用机场应按照民航行业标准,扩展设施设备,增加服务功能 第三十一条【飞行服务站人员培训】飞行服务站人员由地方政府或嘱托行业协会及运行公司根据功能职责配备,民航或嘱托行业协会负责飞行服务站人员培训教材编写、才能考核、颁发合格证书和后续在职教导为提高证件管理权威,证书执照由国家空管委统一制作,民航或其嘱托行业协会颁发。
第六章 行业监管和违法违规飞行查处 — 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