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2年司考法制史之罗马法.docx
4页202022年司考法制史之罗马法1.《查士丁尼法典》这是公元528-529年编出的一部法律汇编它将历代罗马皇帝公布的敕令进展整理、审订和取舍而成 2.《查士丁尼法学总论》,又译为《法学阶梯》它是以盖尤斯的《法学阶梯》为根底加以改编而成是阐述罗马法原理的法律简明教本,也是官方指定的“私法”教科书,具有法律效力 3.《查士丁尼学说汇纂》,又译为《法学汇编》,于公元530-533年编成这是一部法学着作的汇编,将历代罗马法学家的学说着作和法律解答分门别类地汇合、整理,进展摘录,凡收入的内容,均具有法律效力 4.公元565年,法学家又汇合了公元535-565年查士丁尼皇帝在位时所公布的敕令168条,称为《查士丁尼新律》 以上四部法律汇编,至公元12世纪统称为《国法大会》或《民法大会》《国法大会》的问世,标志着罗马法已进展到最兴旺、最完备阶段 三、罗马法的渊源 1.习惯法公元前450年以前,罗马国家法律的根本渊源为习惯法。
2.议会制定的法律罗马共和国时期的主要立法机关是民众大会、百人团议会与平民会议,它们制定的法律是共和国时期最重要的法律 3.元老院决议元老院是共和国时期罗马国家政权机关,并享有肯定立法职能,议会通过的法律需经它批准方能生效帝国时期,元老院被皇帝所掌握,其本身所通过的决议具有法律效力 4.长官的告示罗马高级行政长官和裁判官公布的告示具有法律效力,是罗马法的重要渊源之一 5.皇帝敕令主要包括:敕谕、敕裁、敕示、敕答 6.具有法律解答权的法学家的解答与着述其间消失了最的五大法学家:盖尤斯、伯比尼安、保罗、乌尔比安、莫迪斯蒂努斯五大法学家的法学着作和法律解释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罗马私法的根本内容 (一)人法 人法是对在法律上作为权利和义务的主体的人的规定 1、自然人包括两种: (1)生物学上的人(包括奴隶在内); (2)法律上的人,指享有权利并担当义务的主体(奴隶不具有法律人格,被视为权利客体)罗马法上的人格由自由权、市民权和家庭权三种身份权构成三种身份权全部或局部丢失叫“人格减等”。
罗马法规定,只有年满25岁的成年男子才享有完全的行为力量 2、法人虽然没有明确的法人概念和术语,但有初步的法人制度 (1)法人的种类: ①社团法人,即以自然人的集合为成立的根底,如宗教团体 ②财团法人,即以财产为其成立的根底,如慈善基金 3、家庭法 (1)实行一夫一妻的家长制家庭制度; (2)家或家族是指在家父权下支配的一切人和物的总和(家父、妻、子女、奴隶、土地)家的特点是以家父权为根底(共和国后期,家父的权力渐渐受到限制); (3)婚姻有两种:“有夫权婚姻”、“无夫权婚姻” (二)物法 物法是罗马法的主体和核心,由物权、继承和债三局部构成 继承 (1)分类: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遗嘱继承优于法定继承 (2)原则:早期:“概括继承”;后来:“限定继承” (3)关于法定继承人的挨次以及遗嘱继承的方式等问题,罗马法上均有较完备的规定 (三)诉讼法 1、公诉:对直接损害国家利益案件的审理 2、私诉:依据个人的申诉,对有关私人利益案件的审理,它是爱护私权的法律手段,相当于后世的民事诉讼。
3、诉讼程序:先后呈现法定诉讼、程式诉讼、特殊诉讼三种形态 五、罗马法复兴 1、缘由 作为资本主义社会以前调整商品生产者关系的最完备的法律,罗马法可以满意资本主义萌芽时期一般财产和契约关系进展变化的需要 2、过程 (1)解释法学派与罗马法的复兴 1135年,意大利北部,《查士丁尼学说汇纂》原稿的发觉揭开了序幕意大利波伦亚大学最先开头了讨论,他们采纳解释的讨论方法,使对《国法大全》的讨论成为一门科学,帮忙人们了解和熟识了罗马法,为运用罗马法奠定了根底 (2)评论法学派与罗马法讨论、适用的新进展 评论法学派的形成于14世纪的意大利该学派的宗旨是致力于罗马法与中世纪西欧社会司法实践的结合,以改造落后的封建地方习惯法,使罗马法的讨论和适用有了新的进展罗马法在意大利复兴,在西欧各主要国家扩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