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合同之债法律适用制度的新发展.doc
18页欧盟合同之债法律适用制度的新开展 ——?合同之债法律适用?评析李凤琴* 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专业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国际私法摘要: 欧盟?合同之债法律适用罗马公约?〔以下称?罗马公约?〕于2021年转换为共同体的立法——?合同之债法律适用?〔以下称?罗马I?〕罗马I?并不是简单照搬?罗马公约?的规定而是对?罗马公约?的一些条款作了重新解释或重大修订这些修订包括: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调整;当事人未选择法律时合同冲突规那么的修订;增加运输合同和合同冲突条款;重新界定强迫规那么以及加强弱势方当事人利益的保护等罗马I?可以为我国涉外合同之债法律适用立法提供借鉴关键词: 欧盟; 合同之债; 法律适用; An Update on the Law Applicable to Contractual Obligation in EU—ments on EU Regulation on the Law Applicable to Contractual ObligationsLi FengqinEast 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 Shanghai, 200042[Abstract]:The Rome Convention on the Law Applicable to Contractual Obligations (Rome Convention) has been converted into a munity instrument in 2021: Regulation(EC) No 593/2021 of the Council on the Law Applicable to Contractual Obligations (Rome I) . Rome I is by no means a verbatim copy of Rome Convention, indeed, the ing of several articles has been rephrased or clarified, and a number of important anges have been implemented. These anges include, inter alia: an adjustment to the principle of party autonomy; a revision of the oice of law rules regarding the applicable law in the absence of oice; new provisions on transports of carriage and insurance; a rephrasing of the so-called “mandatory rules〞 of law and Strengthening the rights protection of weaker party. Rome I sets an excellent example for our future contractual conflicts legislation.[Key]: European Union; Contractual obligations; Applicable law; Regulation.经过六年反复的磋商和讨欧共体1980年?罗马公约? 英文名称为:Convention on the Law Applicable to Contractual Obligations of June 19, 1980, 1980 O.J. (L 266) /1 〔Rome Convention〕.最终为?罗马I? 英文名称为:Parliament and Council Regulation 593/2021, Law Applicable to Contractual Obligations of 17 June 2021 (Rome I), 2021 O.J.(L 177)/6. 欧盟2021年通过的?合同之债法律适用?与2007年7月通过的?非合同之债法律适用?被合并称为罗马I、罗马II。
所取代该已于2008年7月24日生效并将于2021年12月17日后适用于除丹麦以外的所有欧盟成员国罗马I?以共同体立法的形式完成了欧盟成员国之间合同之债法律适用的统一是欧盟国际私法“共同体化〞的重要进展本文拟对?罗马公约?和取而代之的?罗马I?进展比拟分析其详细的修改以提醒欧盟国际私法立法的新动向为我国涉外合同之债法律适用的立法和提供借鉴一、?罗马I?的制定背景和过程1968年欧共体于布鲁塞尔签订了?民商事案件辖权及判决成认与执行公约?统一了各成员国的国际辖权以及判决的成认与执行相关的规那么但是同时增加了当事人“挑选〞的可能性为了防止这种情况的出现增强法律适用确实定性和可预见性各成员国开场着手制定一部旨在统一合同之债法律适用的公约即后来1980年通过的?罗马公约?[1]?罗马公约?统一了欧盟成员国合同义务方面的法律适用规那么在一定程度上能使各缔约国判决保持确定性和一致性从而有利于防止当事人“挑选〞现象的发生但是无如何该公约似乎不像是一个欧共体立法范围内的共同体条约而更像一个成员国之间的一般国际条约[2]新的成员国参加欧盟时?罗马公约?并不能对其自动生效而必须与原有成员国进展会谈达成协议后再经过繁琐的国内批准程序才能对其生效这难免会影响统一冲突规那么在欧盟范围内的广泛适用。
而且经过多年理?罗马公约?的一些详细条款也已表现出许多缺乏无法满足欧共体对立法统一性的要求需要加以修改[3]1997年欧盟各国签署了旨在修改1992年?欧洲联盟条约?的?阿姆斯特丹条约?其中对欧盟的“第三支柱〞——“与内务合作事项〞的规定作了重大修改原“第三支柱〞与内务合作事务项中的“民事方面的合作〞成为了“第一支柱〞——“欧洲共同体〞辖的事项即欧盟理事会有权在“民事方面的合作〞领域采取直接措施而不再需要通过各成员国协商会谈达成条约的方式进展规定而且采用欧盟理事会或指形式发布统一国际私法的有关法规可以直接在成员国境内发生效力[4]这就为?罗马公约?转换为共同体层面的立法提供了法律根底2003年1月14日欧盟会发布了?将1980年〈合同之债法律适用的罗马公约〉转换为共同体立法及其现代化的绿皮书? See mission Green Paper on the Conversion of the Rome Convention of 1980 on the Law Applicableto Contractual Obligations into a munity Instrument and its Modernization, (2002) 654 final (Jan. 14, 2003) ://eur-lex.europa.eu/LexUriServ/site/en//2002/2002_0654en01.pdf,2009-7-28.其中设计了20个问题以调查问卷的方式征求各国和社会各界的共收到来自、大学、法学实务界80多份建议为此会还于2004年1月7日召开了公开听证会。
在此根底上欧盟会于2005年12月15日发布了?罗马I议案?该议案又经过局部修改于2008年6月17日形成最终的?罗马I?二、?罗马I?对?罗马公约?所作的主要修改?罗马I?的通过很难说是欧盟国际私法领域的重大变革毕竟它没有另辟蹊径创制出一套新的法律适用规那么[5]也没有对?罗马公约?已经确立的规那么做根本性的改变而只是在?罗马公约?的根底上对其中的假设干条款作出修订或重新解释使合同之债法律适用规那么更加明晰和明确这些修改主要表达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当事人选择法律的?罗马I?第3条款规定:“合同由当事人选择的法律所辖选择必须通过合同条款或者根据案件的情况能明确或清楚地说明当事人可自行选择将法律适用于合同的全部或局部〞上除了一些细微改变外“意思自治原那么〞在?罗马I?中仍保持不变该条的修改主要加强了“明示选择法律的〞要求当事人的明示选择必须是“明确〞〔expressly〕或“清楚〞〔clearly〕的而在?罗马公约?中的明示选择只要根据双方的合同行为、合同条款或案件情况以“合理确实定性〞说明即可 参见?罗马公约?第3条款从该条的修改可以看出?罗马I?更注重法律适用确实定性而非灵敏性它限制了在当事人法律选择上的裁量权。
[6]默示的法律选择?罗马I?规定假如当事人已经同意将因合同引起的或可能引起的争议辖权授予成员国的一个或多个或法庭那么可以推定为已经选择了该成员国的法律参见?罗马I?详述〔recital〕(12)在原来的2005年?罗马I议案?中将这局部内容规定在第3条款中但是在最后的立法过程中只是将这局部内容在?罗马I?详述(12)中提及这样的推定规那么在?罗马公约?中并没有规定 此种推定规那么虽有助于进步效率但是可能与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那么相违犯当事人能否选择“律〞作为合同准据法?罗马I?与?罗马公约?一样持否认态度罗马I?只允许当事人选择一国的法律因此律比方商人法、欧洲合同法原那么或者国际私法统一协会国际商事合同的原那么等不能被选择成为合同准据法在?罗马I议案?中原先是允许当事人选择“律〞的比方欧洲合同法原那么或者国际私法统一协会国际商事合同的原那么但是排出了不够明确的商人法但是在最后的立法程序中没有获得足够的支持而最终被删除这样的规定受到有些学者的批评他们认为这是与国际商事理的开展不相符的违犯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那么而且与许多的仲裁法规定并不一致[7]然而?罗马I?并不排除当事人采用援引的方式将“非规那么〞结合到合同条款中。
参见?罗马I?详述〔13〕〔二〕当事人未作选择时合同法律适用的推定规那么?罗马公约?第4条款规定当事人未选择合同准据法时合同应由与其联络最亲地的法律辖罗马公约?第4条第2款中规定应当推定合同与履行代表该合同特征义务的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的惯常居所地联络最为亲或者假如合同一方是法人团体或人团体其中心理机构所在地与合同联络最为亲可见?罗马公约?在对当事人未作法律选择时将“最亲联络原那么〞作为确定法律适用的首要规那么将“特征性履行〞作为辅助规那么但问题是“最亲联络原那么〞的连结点是抽象的而不是直观的?罗马公约?对此未作明确解释因此在理中导致成员国的不同解释并进而导致不同的法律适用为改善法律适用的不确定性?罗马I?对于当事人未作选择时合同法律适用确实定规那么作了较大修改其主要采用了三个规那么:1、为了增强法律适用结果确实定性?罗马I?将一般的推定规那么转变为详细规那么在第4条款首先对八种合同分别规定了详细的特征性履行来确定合同准据法比方对于货物销售合同、效劳合同、特许经营合同和分销合同分别适用卖方、效劳提供者、特许经营人和分销人员的惯常居所地法;不动产物权或使用权合同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拍卖合同适用拍卖行为地法等。
而且在?罗马I?9条中对“惯常居所地〞作了新的定义使法律适用更加具有可预见性2、?罗马I?第4条第2款规定假如合同不属于第4条款中所列明的种类或者具备了两种以上合同要素的那么合同适用代表合同特征义务履行方的惯常居所地的法律因此?罗马公约?中的“特征性履行〞的辅助规那么在?罗马I?中成为在当事人未选择时确定法律适用的主要规那么之一[6]3、假如不能根据上述两个规那么确定合同法律适用的那么根据?罗马I?第4条第3款合同应当适用与其有最亲联络的法律因此?罗马公约?中的首要规那么——“最亲联络原那么〞在?罗马I?中成为了补充规那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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