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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页对申请重新鉴定的补充说明梁子湖区人民法院:我公司诉鄂州市盛昌置业开发有限公司建筑安装施工合同 纠纷发回重审一案,已经贵院受理我公司现对湖北炼达工程 造价咨询有限公司2009年12月28日出具的鄂炼基字(2009 ) 第0045号《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 不服,已向贵院申请对涉案的盛昌大厦综合楼增补项目进行重 新鉴定我方认为:该《报告书》违反程序,漏列少算了工程 项目,漏算重扣了工程价款,其内容逻辑混乱,存在严重的瑕 疵和错误,根本不能客观真实地反映该鉴定项目的实际情况, 严重侵害了我方的合法权益,并对法院的公平公正判决带来严 重的干扰为此,我方坚决要求贵院本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 律为准绳的原则,依法启动重新鉴定程序,以维护公平正义现将相关事实与理由陈述如下,请审阅一、《报告书》漏列增补的桩基工程量(4根桩),少算工程 价款185559元双方于2003年10月18日签订的《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合同》 第十七条规定:“本合同价款,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发生 下列情况之一,应作调整;2、甲方确认的工程量增、减;3、 设计变更和甲乙双方共同洽商我方在实际施工过程中,根据 设计单位及建筑单位的设计及变更指令(即由原八层改为建设 十二层),在原40根桩基的基础上增加4根桩,变为44根。
而《报告书》则依据原、被告代理人于2006年元月20日签订的 《说明意见书》第一条:“根据双方在二00三年十月十八日签 订的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合同规定,桩基础是528万元包干之内, 由人工挖桩改为机械钻桩与甲方无关”,据此推定这增加的4 根桩的工程价款包含在“528万元包干之内殊不知,这句话 是针对2003年10月18日签订的合同中的八层而言现不管是 设计还是建设均变为后来的十二层那么无论是尊重后来变更 的事实,还是依据合同第十七条规定,以及依据公平原则,此 4根桩基均应作为增补项目的工程量,取价计算而《报告书》 恰恰忽视了这一点二、《报告书》漏列了以下增补的工程量,从而导致少算工 程款,具体明细如下:1、 增补桩接头,合计价款3378元;2、 增补电梯井砂垫层,合计价款493元;3、 增补因面积增加而相应增加的楼地下,楼梯找平、天棚 抹灰,合计价款32000元;4、 增补因楼层增加而增加的避雷网,合计价款1500元;5、 增加污水管道铺设,合计价款18777. 31元(如被告方 否认,可作破坏性检查)以止五项合计56148. 31元,属应算而漏算的项目三、《报告书》漏列了人工挖桩改机械钻桩前实际发生的人 工施工工程量,实际少算131900元。
《报告书》依据上述《说明意见书》第一条中的“由人工 挖桩改为机械钻桩与甲方无关” 一段话,漏列了人工挖桩改机 械钻桩前发生的实际人工施工工程量,这既违背客观事实,又 不符合法律规定首先,这段话的含义系指人工改为机械后发 生的工程量及相应工程款由乙方(即我方)负责,但这之前已 实际发生的人工挖桩行为,工程量及价款并不由我方负责其 次,这种改变系由地质原因引起,是由勘测、建设、监理、设 计、施工五部门会同协商确定,符合建设施工合同第十七条之 规定再次,如果此项费用包干在528万元之内,后面发生的 机械挖桩费用也包干在528万元内,那对我方来说是极不公平 的,不符合公平公正原则最后,需强调的是,此项费用发生 后,我方已支付给施工队,但被告并未弥补给我方因此无论 是依据合同、双方签署的《说明意见书》还是法律规定,此笔 131900元的工程款不应漏列和扣减,应列入增补项止的范围 内四、《报告书》扣减屋面的工程费,少算工程款157450元2005年4月10日,双方确认的《建筑工程预算分析表〈编 制说明〉第2条中明确指出:“本预算书是以双方协商,只计算 九层以上工程量,原八层屋面、女儿墙、防水层、屋面冲顶层 及屋面工程等不扣除,结合2000全国建筑工程统一基础定额、 湖北省基价表,不计取模板,起高费、税金、利润进行计价。
双方最后确定8层以上价款为120万元而《报告书》的《工 程造价汇总表》第2条第2项则扣除了八层冲顶层的相关工程 量及费用,少算157450元五、 《报告书》漏列该项目获优良工程应奖3-5万元的合 同条款,那么按双方签订的《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第十四 条之规定,被告应向我方支付3-5万元六、 根据上述《说明意见书》,材料差价不再增减如乙方 确实亏损,甲方在结算时酌情考虑补助在本案中,我方依据 原图纸计算的工程量预算书中,钢材价格2380元/T与实际购 买价4500元/T,价差达2300元元/T,出现明显的亏损根据《报告书》中的实际钢材用量351T及少算的钢材用量24T,则 钢材款应调整为:24 x ( 4500 - 2300 ) + ( 351 - 24 ) x 700 = 281700 元根据以上一至六项,《报告书》一共少算漏算工程费用总计 185559 + 56148. 31 + 131900 + 157450 + 49999 + 281700 = 852757. 31 元七、 需要重点强调的是,该《报告书》的内容逻辑混乱, 错漏百出,根本就不能客观真实地反映鉴定项目的实际情况, 存在严重的瑕疵。
试列举如下:(DP10中现浇板换成圆孔板,但相应的材料增加量及其 费用在《报告书》中未予计算或少计算,比如应增加的钢材量 应为0. 0221 x 82= 1. 8122T,但在P15中只反映增加0. 316T2) P15中所用05 ~ 018的钢材总量为72. 587T,而在 P20中只反映48. 18T,中间相隔24. 407T的用量及费用少算3) P9中标注增加部分“1 ~ 8层设计变更增加工程”造 价为110378. 77元,而在P13标注工程总造价为1103780. 77 元,出现明显的错误4 )前后不符如P15的5 ~ 46有梁板模板厚〉10cm (二 层),但在P15的5 - 356中,却变成厚< 10cm (二层),P15的 5〜46梁板模板厚〉10cm(三层),但在5~ 356中,却变成厚 < 10cm (三层)等等,前后不相符5) P15中列举钢筋有012、016、018,但在P18《工 料机汇总表》的统计中只有012,漏列016、018两种型号6) P21中未计算楼地面工程,而在监理公司的《验收报 告》中明明白白对我方所做的楼地面工程进行了验收,此项费 用18800元本不应扣减,而《报告书》中却予以扣减。
综上所述,鉴于《报告书》逻辑混乱,前后矛盾,错漏百 出,漏算少算,存在严重的瑕疵和错误,根本就不能客观真实 地反映我方实际的工程量及工程费用,故我方坚持要求依法对 涉案项目重新鉴定望批准!申请人:原告代理律师夏立群2012年5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