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刑事2(最终版).doc
7页《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安监人员考试题一、选择题1、《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15.12.16 起施行A 2015. 12. 22 B 2015. 12. 26 C2015. 12. 162、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重大责任事故罪)规定的犯罪主体,包 括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 制人、投资人等人员,以及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A组织 B指挥 C管理人员D负责人E作业F检修3、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规定 的“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是指:明知存在事故隐患、继续作业存在危险, 仍然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的以下行为:(ABC)A、 利用组织、指挥、管理职权,强制他人违章作业的;B、 采取威逼、胁迫、恐吓等手段,强制他人违章作业的;C、 故意掩盖事故隐患,组织他人违章作业的;其他强令他人违章作业的 行为4、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第一百三十四 条第一款(重大责任事故罪)、第一百三十五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大型群 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第一百三十五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大型群众性 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之一、第一百三十六条(【危险物品肇事罪】)、第一百 三十九条(【消防责任事故罪;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规定的行为,因而发 生安全事故,造成(ABC)情形的,应当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发 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A、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氏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C、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5、 对发生第四题行为,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发生重大伤亡 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对相关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 期徒刑或者(拘役)。
A、3年B、5年 C、拘役D、罚款6、 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本条第一款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 安全管理的规定)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 重后果”,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A、A、3年B、5年 C、拘役D、罚款6、 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的行为(【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建设单 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 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应当认定为“造成重大安 全事故”,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A、A、3年B、5年 C、拘役D、罚款7、 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铁路职工违反规章制度)、第一百三十 四条第一款(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第一百三十五条(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 (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百三十六条(违反爆炸性、 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 使用中)、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的行为(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 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因而发生安全事故,造成(B、C)情形的;其他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对相 关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A、 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主耍责任的;B、 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C、 直接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D、 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8、 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本条第一款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 安全管理的规定),情节特别恶劣的情形,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上有 期徒刑。
A、A、3 年 B、5 年 C、7 年9、 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建设单位、设计单 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规定的行 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工稈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后果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 员,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A、A、3年B、5年 C、10年D、罚金F、拘役10、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 贻误事故抢救,具有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一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 二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一白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 三十九条之一规定(【消防责任事故罪;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的“情 节严重”11. 在安全事故发生后,具有以下(ABCD)情形,致使不能及时有效开展 事故抢救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消防责任事故罪;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的“情节严重”A、 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具有决 定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或者指使、串通有关人员不报、迟报、谎报事 故情况的;B、 在事故抢救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C、 伪造、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藏匿、毁灭遇难人员尸体,或者转 移、藏匿受伤人员的;D、 毁灭、伪造、隐匿与事故有关的图纸、记录、计算机数据等资料以及 其他证据的;12、 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 贻误事故抢救,具有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三人以上,或若增加重伤 十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以上的;采用暴力、胁迫、命令 等方式阻止他人报告事故情况,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 情形。
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消防责任事故罪;不报、 谎报安全事故罪】)的“情节严重”A、 三人B、 十人C、 一百万D、 五百万13、 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四条至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的犯罪行为,以下(ABCDEF)情形要从重处罚A、 具有未依法取得安全许可证件或者安全许可证件过期、被暂扣、吊 销、注销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B、 关闭、破坏必要的安全监控和报警设备的;C、 已经发现事故隐患,经有关部门或者个人提出后,仍不采取措施的;D、 一年内曾因危害生产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的;E、 采取弄虚作假、行贿等手段,故意逃避、阻挠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 责的部门实施监督检查的;F、 安全事故发生后转移财产意图逃避承担责任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