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调度规程.doc
101页江苏电力系统调度规程(2005.6.8 修改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节 引言第 1 条 为加强电力系统调度管理,保障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维护电力系统发电、供电、用电各方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程第 2 条 本规程制定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 《电网调度管理条例》 、 《电力监管条例》和国家、地方政府以及上级电力管理有关部门制定的适用于电力工业的法律、法规及标准第 3 条 本规程遵循电力系统运行的客观规律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结合江苏电力系统实际情况,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指导江苏电力系统调度管理工作第 4 条 本规程适用于江苏电力系统发电、输电、配电、用电及其它活动中与电力调度有关的行为 第 5 条 江苏电力系统是指由接入江苏电网的发电、输电、配电、用电等一次设备以及为保障其运行所需的调度自动化、电力通信、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等二次设备组成的统一整体江苏电力调度系统包括本省各级调度机构和有关运行值班单位各级电力调度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行使本级电力调度管理职能第 6 条 江苏电力系统内电力生产运行单位的调度规程和现场运行规程均应与本规程精神相符,不得与本规程相抵触。
若有关条款涉及省级电力调度机构管理权限时,必须事先得到相应认定 第 7 条 江苏电力系统内电力生产运行单位的运行人员必须熟悉并遵守本规程,其他与电力生产运行有关的管理、技术和工作人员应熟悉并遵守本规程的有关部分电力系统生产、计划、基建、检修、设计、科研等非电力调度系统部门在涉及省级电力调度机构业务管辖范围时,须遵守本规程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非法干预电力调度活动任何违反本规程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行政和经济责任第二节 调度管理机构第 8 条 按照国家五级电力调度机构设置原则,江苏电力调度机构设置采用三级制,即省级电力调度机构(简称省调) 、省辖市级电力调度机构(简称地调) 、县(市)级电力调度机构(简称县调) 各级电力调度机构应对应调度运行、运行方式、电力市场、继电保护、电力通信、调度自动化等专业,设立与本省电力调度管理相适应的专业部门和岗位,配备相适应的专职人员江苏电力系统中的发电厂应有负责运行管理的职能部门,设立与本省电力调度管理相适应的专业岗位,配备相适应的专职人员第 9 条 江苏电力调度遵循“统一调度、分级管理”的原则省、地、县级电力调度机构在调度业务工作中是上下级关系,下级电力调度机构必须服从上级电力调度机构的调度。
江苏省调是江苏电力系统最高电力调度机构,是江苏电力系统调度生产指挥交易中心,并接受上级调度机构的调度江苏电力系统内的电力生产运行单位必须服从与调度管辖相对应的电力调度机构调度第 10 条 地、县级电力调度机构的工作职责,由相应的供电公司制定,报上一级电力调度机构备案第 11 条 各级电力调度机构的调度室和机房应有两个不同电源点的市电供电,并配备不间断电源和事故照明第 12 条 为在突发事件、自然灾害、战争时,保证提供不间断的电力调度指挥,有条件的电力调度机构应建立备用调度中心第三节 调度管理的基本任务第 13 条 电力系统调度管理必须依法对电网运行进行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领导电力系统运行、操作和事故处理,负责电力市场运营,履行下列基本职责:1. 使整个电网安全运行和连续供电,保证供电可靠性2. 使电网的电能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3. 优化资源利用,合理利用燃料和其它能源,使电网最大限度地处于经济运行方式4. 充分发挥电网内发、输、供电设备能力,最大限度地满足用电需求5. 执行电力市场运营规则,负责电力市场运营6. 按照有关合同和协议,维护发电、供电、用电等各方的合法权益第 14 条 江苏省调的主要工作:1. 负责编制和执行江苏电力系统的运行方式。
2. 负责对调度管辖范围内的设备进行操作管理3. 负责编制调度管辖范围内的设备检修计划,批准设备检修申请4. 负责指挥调度管辖范围内电力系统事故处理,分析系统事故,制定并组织落实提高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措施5. 负责指挥江苏电网频率调整和电压调整,控制江苏电网与其它省(市)联络线的送受电力、电量6. 负责调度管辖范围内的新设备命名、编号;接受上级调度机构委托,对其调度管辖的新设备命名、编号7. 负责编制调度管辖范围内的新设备启动方案,参与新设备启动8. 负责调度管辖范围内的电力系统稳定管理9. 负责江苏电力调度系统的专业管理10. 负责江苏电力系统继电保护技术监督和电能质量运行管理、技术监督的日常工作11. 负责收集、整理江苏电网的运行资料,提供分析报告,负责组织实施提高电能质量、电网运行监控和调度管理水平的措施12. 负责编制江苏电网年度事故拉(限)电序位,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参与编制电网超供电能力拉(限)电序位,加强实时监控,推进本省电网有序用电13. 负责与并入江苏电网的发电企业签订并网调度协议14. 负责调度管辖范围内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电力通信和调度自动化设备的运行管理,对非直接调度管辖范围内的上述装置和设备负责技术指导。
15. 负责电力市场运营,参与拟定发、受、供电计划16. 组织江苏电网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电力通信、调度自动化规划的编制和审查工作参与江苏电力系统的远景规划、工程设计审查和设备选型17. 参与制定江苏电网经济技术指标,加强电网运行经济分析,提出改善电网经济运行的措施18. 协调调度管辖范围内的涉及电网运行管理的其它工作19. 接受上级电力管理部门、调度机构授权或委托的与电力调度相关的工作第二章 调度管辖范围划分的原则第 15 条 为使电力调度机构有效地指挥电力系统的运行、操作及事故处理,凡并入本电网运行的发电、输电、变电等相关设备,不论其产权归属或管理方式,均应纳入相应的电力调度机构的调度管辖范围 第 16 条 根据本网的网络结构特点和电网发展的趋势,按照统一调度、分级管理的原则和便于指挥等要求,确定省调调度管辖范围划分的基本原则如下:1. 单机容量为 5 万千瓦及以上或装机总容量为 10 万千瓦及以上的电厂、各种类型的调峰电厂,其发电设备(机、炉)均属省调调度管辖,上述发电厂影响发电出力的辅机设备属省调许可,并由电厂调度管辖2. 220 千伏及以上的电厂并网联络线和主要联络线(属上级调度机构调度管辖的除外)均属省调调度管辖。
220 千伏非主要联络线、220 千伏馈供线路、省调调度管辖发电厂并网的 110 千伏及以下联络线的调度关系由省调发文明确地调调度管辖、省调调度许可或调度同意3. 省调调度管辖的电厂、变电所的 220 千伏及以上母线(属上级调度机构调度管辖的除外)属省调调度管辖220 千伏馈供变电所的 220 千伏母线由所在地区地调调度管辖4. 省调调度管辖电厂的 220 千伏及以上变压器(属上级调度机构调度管辖的除外)属电厂自行管辖,省调调度许可5. 变电所 220 千伏变压器由所在地区地调调度管辖,省调调度同意;若该主变涉及到省调调度管辖电厂并网运行或影响主网中性点接地方式,需经省调调度许可6. 接入 220 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无功补偿设备属省调调度管辖(属上级调度管辖者除外) 7. 跨地区的 220 千伏馈供线路由相应地区按资产分界分别负责调度管辖;跨地区馈供线路两侧的变电所 220 千伏母线分别由所在地区调度负责调度管辖两地区调度必须签定调度协议,明确各自的职责范围第 17 条 省调调度管辖的母线和输电线路配置的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均属省调调度管辖,有关整定值由省调负责整定下达省调调度管辖或许可的发电机、变压器、馈供线路的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整定值由发电厂、地调根据省调下达的限额或运行规定负责整定。
第 18 条 凡属上级调度机构调度管辖的设备,若应其要求委托省调调度管辖,除上级调度机构要求外,均按省调调度管辖的原则执行 第 19 条 省调根据电网运行需要和电网发展状况,每年 3 月 1 日前颁发《XXXX 年江苏省调调度管辖范围划分明细表》 ,各有关发电厂、变电所和相应的调度机构应遵照执行第三章 调度管理第一节 调度管理制度第 20 条 省调值班调度员是江苏省电力系统省调调度管辖范围内的运行、操作和事故处理的指挥人,并接受华东电力调度交易中心(以下简称网调)值班调度员的指挥,负责正确执行网调的调度指令各级调度机构、各并网发电厂、变电所的运行值班人员,必须严守调度纪律,服从调度指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电力调度的值班人员发布或者执行调度指令第 21 条 各级调度机构和并入电网的各类发电厂的运行值班人员均应严格履行并网调度协议第 22 条 省调值班调度员对其调度管辖范围内的联系对象是:地调调度员、发电厂值长(或电气班长、机炉长)、变电所和监控中心副值及以上值班员各单位应事先将相应名单及任职情况报省调第 23 条 省调值班调度员与其联系对象之间进行一般调度业务联系、发布(或接受)调度指令时,必须互报单位、姓名,使用普通话和统一的调度、操作术语,并严格执行发令、复诵、监护、汇报、录音和记录等制度。
第 24 条 省调值班调度员对其所发的调度操作指令正确性负责,省调调度联系对象应对其汇报内容的正确性负责 第 25 条 省调值班调度员发布的调度操作指令,有关地调、发电厂、变电所及监控中心的值班人员必须立即正确执行如接令值班人员认为所接受的调度指令不正确时,应立即向发布该调度指令的值班调度员报告并说明理由,由发令的值班调度员决定该调度指令的执行或者撤消如果发令的值班调度员重复该调度指令时,接令值班人员必须立即执行;若执行该调度指令将危及人身、设备或电网安全时,接令值班人员应拒绝执行,同时将拒绝执行的理由及改正调度指令内容的建议报告发令的值班调度员和本单位直接领导如有无故拖延、拒绝执行调度指令,破坏调度纪律,有意虚报或隐瞒情况的现象发生,责任单位应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严肃处理第 26 条 省调调度管辖的设备,未得到省调值班调度员的调度指令,各有关单位的运行人员不得擅自进行操作或自行改变其运行方式(对人身、设备或电网安全有严重威胁者除外,但应按照有关规定边处理边向省调值班调度员报告)第 27 条 省调调度许可和调度同意的设备,各有关单位必须得到省调值班调度员的同意后,才能进行改变运行状态的操作。
第 28 条 调度管辖、调度许可和调度同意的设备,严禁约时停送电第 29 条 现场设备发生异常运行时,各有关单位值班人员应立即报告相关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同时应按现场规程迅速处理第 30 条 省调调度管辖的设备应由省调直接调度,若受通信或其它原因限制时,可按间接调度、委托调度和委托代管三种方式进行调度管理第 31 条 上级领导发布的一切有关调度业务的指示,应通过调度机构领导(或调度处长)转达给值班调度员各发、供电单位领导向其运行人员发布的指令如涉及省调调度管辖权限时必须经省调值班调度员的许可后才能执行,但在现场事故处理规程内已有规定者除外(现场事故处理规程内的规定,涉及到省调调度管辖权限时,应事先征得省调同意并报省调备案)第 32 条 各级运行值班人员在交接班期间应严格执行“调度交接班制度” 、“接班后的汇报制度” ,认真履行交接班手续和汇报程序第 33 条 电力调度管辖范围内的联系对象在正式上岗前必须经过电力调度管理知识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正式上岗值班第二节 无人值班变电站调度管理第 34 条 监控中心职责江苏电网无人值班变电站实行地区监控中心统一管理模式监控中心负责所管辖无人值班变电站的运行监视、信息记录、设备操作及事故处理等工作。
第 35 条 正常调度操作1. 省调操作任务票预发至监控中心,正式操作指令发至变电站2. 操作前,操作人员应提前到达变电站,根据现场设备的实际情况,认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