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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农业科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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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档编号:233298240
  • 上传时间:2022-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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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西农业科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科技政策法规要求,为规范我 院科研项目管理,提高科研项目管理的效率,确保科研项目顺利实 施,促进我院科研工作,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科研项目的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宏观引导、自主申请、平等竞争、促进合作、激励创新、引领 未来的工作方针第二章组织领导第三条 科研项目在院分管副院长直接领导下,由相关部 门实施管理,其主体包括院科技处、国际合作处、成果转化处、基 地管理处、计财处、项目依托单位(有关院属各所室和分院),以 及项目申请人和主持人第四条 科技处、国际合作处、成果转化处、基地管理处 分别负责本院有关科研项目的组织申报,科技处还负责所有科研项 目的立项、监督实施、组织结题及成果鉴定,其主要职责是:(一) 及时将项目申请相关信息通知院属各研究所和分院, 安排申报工作时间节点,组织召开项目申报动员会,进行指南解读 工作;(二) 与院属各研究所和分院经常沟通,合理整合全院科研 资源,建立重大项目备选库,寻求院外支持与合作;(三) 在启动本院立项项目申请工作前,应根据科技发展规 划和院所科学技术发展状况,制定并发布年度项目指南;(四) 做好各类项目申报材料的形式审查、组织专家对重要 项目进行报前评审和报送申报材料;(五) 负责科研项目的立项(组织相关人员签订项目合同或 任务书)、实施的管理、监督;(六) 负责项目的结题验收、成果鉴定的组织管理,以及项 目的档案管理。

      第五条 院属各研究所和分院是项目依托单位,在项目管理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一) 建立健全项目申报、立项、执行全过程包括结题验收 和成果鉴定的内部管理制度;(二) 组织科研人员根据申报指南申请科研项目资助;(三) 负责审核项目主持人提交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初步形 式审查、组织本单位学术委员会进行评审、报送院科技处;(四) 提供科研项目实施的条件,保障项目主持人和参与者 实施项目的时间;(五) 跟踪科研项目的实施,监督科研经费的使用;(六) 配合各级科研管理部门对科研项目实施开展指导、监 督、检查、结题和成果鉴定等有关工作;第六条 院所财务部门配合项目负责人做好项目立项的财 务预算及结题验收的财务决算,负责项目经费开支的审核监督,保 障经费的安全和合理使用第三章科研项目分类第七条 本管理办法所指科研项目包括三类:(一) 纵向项目:由国家、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财政经费资助 科研项目,包括国家科技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农业部、发改 委,以及中央其它部委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厅、局等中央和 地方财政资助的研究项目、课题(子课题)二) 院立项目:由本院基金资助或设立的科研项目,包括 广西农业科学院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广西农业科学院发展基金项 目、院市合作项目、成果转化示范基地建设项目、自选项目(院、 所、室自有经费资助项目)。

      三) 横向项目:除财政资助和院立项目以外的各类项目, 包括区内(厅级以下单位)外各类企事业单位 机关、社团、部队、 其他学校、企业等)和个人委托研究与合作研究的项目;境外含港、 澳、台)国家、地区和国际机构资助的研究项目;国内民间基金资 助的研究项目第四章科研项目管理第一节申报与立项第八条 申请人申请科研项目资助,应当以项目指南为基础确定研究项目,撰写项目申报书第九条 项目申请书完成后,须提交项目依托单位学术委 员会审定,并填写推荐意见;必要时可聘请院外有关专家召开项目 论证会;项目依托单位盖章后报院科技处第十条 院科技处将各单位申报项目进行审查、汇总整理,并根据项目类型分类上报或立项对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必须及时 通知有关人员修改;对有必要整合申报的项目,征求院学术委员会 有关专家意见,通知有关人员进行整合后再申报一) 纵向项目:科技处根据依托单位学术委员会的推荐意 见,确定予以推荐的项目,并在规定的时间期限内向项目管理部门 提交书面申请二) 院立项项目(自选项目除外):由科技处提交院学术委 员会进行评审,决定是否给予以资助三) 横向项目:在获得立项后一个月内必须将一式一份项 目合同或课题任务书交院科技处备案。

      四) 自选项目的立项采取自主选题、报科技处备案的立项程 序第十一条 各级学术委员会对项目评审,要坚持客观、公 正、公平的原则和项目申报人回避的原则,评审时应当从项目的科 学价值、创新性、社会影响,以及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等方面进行判 断和评价第十二条 科研项目批准立项后,科技处负责将立项项目 课题)信息的发布 涉及保密信息内容的除外),并通知项目依托 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第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立项通知和项目主管部门 的要求,调整经费预算、网上填报和递交项目预算书、签订项目合 同书(课题任务书)第二节实施管理第十四条 院属各研究所和分院承担的科研项目均列入科技处统一归口管理,由科技处编入院科研计划院立项项目中的自 选项目由各单位负责管理,各单位要及时将自选项目的实施情况报 院科技处备案第十五条 编入院科研计划的科研课题,科技处建立科研 项目管理数据库,实行科研项目的信息化管理,对非保密信息及时 予以公开,接受监督第十六条 科研项目的实施实行项目主持人负责制经批 准下达的科研项目,项目主持人应当按照项目合同书组织开展研究 工作,做好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并于每年3月10日前提交 年度计划报告,12月20日前提交年度进展总结报告。

      第十七条 项目依托单位应当审核项目计划和进展报告,检查科研项目实施情况,并向科技处提交单位年度计划和进展报 告第十八条 科技处应当对项目的年度计划报告、科研进展 报告和项目单位年度科研进展报告进行审查科技处根据实际情 况,每年开展一至两次的项目实地抽查;每年组织院学术委员会会 议,听取我院主持的纵向项目(课题)、院立项项目进展汇报,并 对有关项目进展、经费使用进行评审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不得擅自变更项目主持人项目主持人有下列情形的,项目依托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变更项目主 持人或者终止项目实施的申请,报科技处和项目主管部门审批一) 不再是我院科研人员的;(二) 不能继续开展研究工作的;(三) 有剽窃他人科学研究成果或在学术研究中有弄虚作假 等行为的更换后的课题主持人必须履行原主持人的职责和义务,对该课 时负全面责任第二十条 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研究内容或者研究计划 需要做重大调整的,项目主持人应当及时提出申请,经项目依托单 位和科技处审核,报项目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第三节经费管理第二十一条 项目经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与研究开发 活动直接相关的、项目合同或课题任务书规定的各项费用第二十二条 科研经费的使用应严格按照项目主管部门的 有关经费使用规定、管理办法及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项目依托单位 和项目承担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占、挪用科研项目经费第二十三条 项目依托单位是项目经费使用和管理的责任 主体,应当建立健全经费管理制度,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制约机制第二十四条 项目依托单位和项目主持人对项目经费使用 情况负首要责任,协作单位及协作主持人对所安排经费的使用情况 负直接责任第二十五条 项目经费开支范围由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组 成一)直接费用: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 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 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攻献XW息传播 以口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其他支出等1. 设备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 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使用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 生的费用2. 材料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由于消耗各种必 需的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而发生的采购、运输、装卸和 整理等费用3•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由于承 担单位自身的技术、工艺和设备等条件的限制,必须支付给外单位 (包括项目和课题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 设计、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4. 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相关大型仪 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 燃料消耗费用等5. 差旅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 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 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6. 会议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为组织开展相关 的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任务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应当参 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数量、规模、开支标准和会期7.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相关 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而发生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 当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8. 出版攻献冷息传播以口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课题) 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 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9. 劳务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支付给项目(课 题)组成人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研发人员(如在校研究生等) 和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项目(课题)承担单位聘用的参 与重大专项研究任务的优秀高校毕业生在聘用期内所需的劳务性 费用和有关社会保险费补助,可以在劳务费中列支。

      10. 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 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11. 基本建设费: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房屋建筑物购 建、专用设备购置等基本建设支出12. 其他费用:是指在重大专项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除上 述支出项目之外的其他直接相关的支出二)间接费用:指项目依托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 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依托单位为项目 (课题)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日常水、电、气、暖消 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依托单位用于科研人员激励的 相关支出等间接费用一般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和基本建设费 后的13%其中用于科研人员激励的相关支出一般不超过直接费用 扣除设备购置费和基本建设费后的5%第二十六条 项目经费到帐后,项目管理费方法提取如下:(一) 纵向项目:农科院提取项目总经费的3%项目依托单 位提取项目总经费的 彩别作为院和依托单位科研管理费;(二) 院立项目:不允许收取科研管理费;(三) 单个项目科研管理费提取额度不得超过5万元第二十七条 项目经费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 采购有关规定执行项目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属国有资产,在项目 实施期内一般由项目依托单位进行管理和使用;项目结束后,如需 要,院有权调配使用。

      第二十八条 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直接费用中材料费、 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攻献息传播以口识产权事 务费、其他支出预算如需调整,项目主持人可根据实施过程中科研 活动的实际需要提出申请,由科技处、项目依托单位审核上报,项 目主管部门在中期财务检查或财务验收时予以确认设备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专家 咨询费预算一般不予调增,如需调减可按上述程序调剂用于课题其 他方面支出间接费用不得调整第二十九条 课题结余经费(指课题结束或因故终止时, 课题经费总预算减去实际总支出后的余额,因故终止课题结余经费 还应当包括处理已购物资、材料及仪器、设备的变卖收入收回 原渠道,并按照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条 科研项目主持人正常调动工作,其以广西农业 科学院、以及下属各所室、分院名义申请的项目经费原则上仍留在 院内,国家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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