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职业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doc
12页职业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院科研项目管理,创造良好的学术研究环境,保证科研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并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科研项目分为纵向科研项目和横向科研项目纵向科研项目是指按规定程序申报与评审,由主管部门(一般指厅局级以上)下达正式计划的项目院级科研基金项目指我院自筹经费设立的各类科研项目,纳入纵向管理横向科研项目指以江西渝州科技职业学院名义承担的外单位委托或合作的科研项目 第三条 学院鼓励研究人员和教师承接各级各类研究项目,鼓励组建创新团队开展合作研究第二章 项目组织管理第四条 科研项目实行院、系(分院、所)两级管理和项目申请人负责制第五条 科研处是学院科研工作的主管部门在遵循国家、地方、行业科学研究发展规划基础上,结合我院学科建设的特点,根据学院中、长期科学研究发展规划,组织本院科研规划、计划、项目指南的编制工作,负责各类项目申报、实施、结题、验收等环节的管理工作第六条 各系(分院、所)负责对本部门研究人员和教师承担的项目提供必要的支持,并协助科研处督促科研工作的实施 第七条 项目申请人是项目研究的责任人,对所承担的研究项目负有全部责任。
项目负责人在技术路线选择、课题组人员组成、项目的实施安排、经费使用等方面拥有自主权其基本职责包括:(一)严格执行《江西渝州科技职业学院科研项目责任书》,完成项目目标;(二)真实报告项目年度进展情况;(三)接受项目主管部门和学院对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四)及时向所在单位和科研处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五)项目完成后申请结题、填报科研成果登记表第三章 申报和立项第八条 申请各级各类纵向科研项目,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各有关项目的条件和程序履行申报手续横向科研项目申报需要学院提出推荐意见的,申请人应当向科研处提供委托单位的文件第九条 合作承担纵向科研项目的,在与合作单位签订合同书(协议书),明确拨入(出)我院经费数量和时间、知识产权的归属等各方权利义务后,方可以我院名义申报第十条 纵向科研项目申报和立项程序(一)项目申报工作由科研处统一组织,集中受理科研处及时发布项目申报信息,各有关系部(分院、所)和单位认真组织本单位的研究人员和教师申报跨学科的项目可以由科研处与相关单位共同协调,组织力量申报 (二)教师和研究人员在项目申请时,必须按照有关文件的规定和项目指南的要求,结合自身的研究专长,认真选题;对所选项目的国内外发展情况、主要研究内容、研究方案、技术路线等进行认真、充分的论证,规范填写项目申请书,经各系(部、所)初审后,报科研处。
(三)科研处对各单位报送的项目申请书进行审查和汇总上报在审查中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予以淘汰: 1、申请人不具备该项目要求的申请条件; 2、申请项目不符合有关指南的资助范围; 3、申请书填写不符合规定要求; 4、已用相同项目名称或基本相同的项目内容申报并已获得其它立项的课题; 5、明显缺乏立论依据或研究方法、技术路线不清,无法进行评审; 6、不具备实施该项目的研究能力或缺乏基本的研究条件;7、研究人员在同一年度参与同一级别、类型的课题超过3项者;8、申报材料不全,经催告后仍未补全四)根据项目下达部门的要求,科研处将对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合格后提交院学术委员会审议,经主管院长批准后上报有关部门五)院级科研项目参照纵向科研项目办理六)凡是与外单位合作的项目,申请时必须附有合作单位的协议书或合同,并按照国家和我院有关知识产权的规定注明研究成果的归属及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横向科研项目申报和立项程序(一)申报单位将委托单位的意向协议报科研处审查,经学院同意后再和委托单位进一步协商经费、时间、知识产权和归属等具体问题二)委托单位和学院正式签定协议,并明确双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后正式立项。
第十二条 对获准立项的课题,科研处根据批准文件、合同或协议,列入年度计划对横向项目与协作参加项目,主持人必须及时将项目材料及批准文件、合同或协议报科研处,经审核后列入年度计划,实行统一管理,未纳入学院科研计划管理的项目,学院一律不予承认 第十三条 为维护科学研究和科研管理制度的严肃性,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有关责任人三年内不得以项目负责人身份申请新项目: (一)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有弄虚作假、伪造数据的; (二)因主观因素导致科研项目未按时完成或完成质量较差,对学院声誉已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四章 项目过程管理第十四条 科研项目获批立项后,项目负责人须与学院签订《江西渝州科技职业学院科研项目责任书》,学院据此对科研项目进行管理第十五条 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按《江西渝州科技职业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执行,根据预算计划购置固定资产,由财务处按照学院有关规定办理,科研处负责监督第十六条 凡纳入学院管理的各类科研项目,应严格按计划实施,完成课题预定任务项目实施过程中,学院、系(分院、所)应提供必要的研究条件,并对项目的实施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与监督科研处要加强对课题研究工作的管理、指导和督促检查。
原则上学院科研处会同系(分院、所)每年进行两次科研工作检查(上、下半年各1次)第十七条 科研项目应严格按计划或合同实施,并如期完成研究任务若因特殊原因不能正常开展研究或按时完成研究任务的,应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报告,有关系部(分院、所)签署意见,经科研处审核、主管院长同意后报项目下达部门批准或与合同对方协调后,方可按变更后的计划执行院级科研基金项目的调整由科研处审核,主管院长批准一)项目延期课题组因故不能按时完成项目需要延长时间时,课题组须书面报告说明理由,经科研处审核报项目下达部门批准或与合同对方协商同意后,方可延长二)项目换人课题负责人因故需中断研究工作换人时,经所在单位同意,须课题组书面报告科研处,经主管院长批准,报项目下达部门批准或与合同对方协商同意后,写好科研工作小结,办理经费及仪器设备移交等手续,方可继续执行若其他成员换人,可参照执行三)项目终止课题组因故要终止项目研究须课题组书面报告,经所在单位同意,并提前写好研究工作总结,办理经费及仪器设备清点手续,报项目下达部门批准或与合同对方协商同意后,方可终止第十八条 纵向或横向科研项目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院将酌情建议项目下达部门或合同对方更换项目负责人或撤销项目:(一)项目检查时,无论何种原因,一直未开展研究工作;(二)负责人长期出国或因工作变动、健康等原因不能正常进行研究工作;(三)未经批准自行变更项目计划;(四)经费使用不当;(五)由于项目组内部原因,项目研究已无法正常进行。
在项目下达部门或合同对方作出决定前,科研处有权停拨下一阶段经费对更换负责人或被撤销的项目,科研处有权追缴项目组立项所获奖励及科研费用,并停止项目负责人两年的科研申请第十九条 院级科研项目具有第十八条所列情况之一的,科研处将责成有关单位直接更换项目负责人或撤销项目,并停止项目负责人两年的科研申请;在停拨下一阶段经费的同时,追缴项目组立项所获奖励及科研费用第二十条 项目实行中期检查制度,重点检查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取得的阶段成果、原始资料、科研条件落实、试验的可靠性与真实性、经费使用等必要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对未达标的项目,将责成项目负责人限期整改,根据情况的严重性调整下拔经费的时间及金额甚至暂时冻结项目经费对确需调整项目计划的,由项目负责人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第五章 结题和鉴定第二十一条 科研项目完成后,应及时进行结题、验收和鉴定工作纵向科研项目结题、验收和鉴定工作须在项目完成后三个月内完成,但不得晚于项目下达部门规定的当年该类项目结题的最后期限;横向科研项目及其它项目的结题、验收和鉴定工作,由项目负责人按照合同或协议的规定条款执行第二十二条 科研项目任务完成后,项目组应及时向科研处提交结题报告和有关研究成果等材料,经科研处审核后,纵向或横向科研项目按照项目下达部门或合同对方的要求办理结题、验收和鉴定等手续;院级科研项目由科研处组织专家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结题验收,对其完成质量做出综合评价。
第二十三条 项目验收以批准的项目可行性报告、合同或计划任务书约定内容为考核目标,由专家组对项目所取得的科研成果水平、应用效益和对经济社会的影响以及经费使用的合理性等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如未通过验收,按项目下达部门的意见处理第二十四条 无故不按计划结题或验收的项目,三年内不受理其负责人的项目申请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五条 项目正式立项后要按照《江西渝州科技职业学院科研档案管理办法》认真做好科研档案管理工作,及时建立研究人员和教师的业务档案,并有完善的登记制度项目结束后课题组必须及时向科研处提交完整的研究档案资料具体参照《江西渝州科技职业学院科研档案管理办法》执行第二十六条 鼓励全院研究人员和教师积极申报、承担科研项目,并按照《江西渝州科技职业学院科研工作考核办法》的相关规定给予奖励第二十七条 对在项目研究中给学院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科研人员,将给予相应处理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之规定与项目下达部门的有关要求不符之处,按照项目下达部门的管理办法执行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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