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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第三编第九章财政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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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经 济 法 学,内蒙古大学法学院,第九章 财政法,第一节 财政法概述,第二节 预算法,第三节 其他财政法律制度,第一节 财政法概述,一、财政的概念和特征,二、财政的体系和职能,三、财政法概述,(一)财政的概念 1、广义:指有关资财的收支管理的一切事务 2、狭义:是指国家为了满足公共需要而取得、使用、管理资财的政务的总称,包括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 财政一词源于拉丁文,17世纪以后专指国家的理财活动我国财政一词自日本传入,1882年清朝的《财政奏折》中首次出现,此前一直采用“国计”一词来表示财政的含义译自“public finance”,是区别于“私人经济”的“公共经济”,财政学也称为“公共经济学” 财政是一个历史范畴,公共欲望——公共需要——取得、使用、管理资财三个角度来理解, 第一指行为,即国家为了满足公共需要而参与国民收入分配的活动; 第二可以指一种制度,是指财政活动据以运行的机构和规则体系; 最后,财政还可以指一种社会关系,是指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凭借政治权力参与部分社会产品和国民收入的分配、再分配所形成的一种特殊分配关系二)财政的特征 1、基本特征: (1)主体是国家,财政的存在是国家实现其职能的需要,并以国家的强制力为保障; (2)在目的方面,财政的目的是满足公共欲望,实现公共需要; (3)在内容方面,财政包括财政收入、支出和管理三个方面。

      2、引申特征 (1)单方强制性;不取决于双方自愿,但并不绝对,如国债、政府采购 (2)不求盈利性;目的是为了向社会提供公共物品,增加社会福祉、并非盈利 (3)永久连续性;由国家存在决定二、财政的体系和职能,(一)财政的体系 1、预算:财政收支的总体计划 法治国家:预算=财政收支=政府收支 非完全法治国家:政府收入包括:预算内收入(支出)、预算外收入(支出)、其他制度外收入 2、财政收入 形式包括税收、国债、收费、罚没收入、利润、捐赠等;理论上可以分为奉献性收入、契约性收入、强制性收入;或分为以政治权力为基础的收入和以经济权力为基础的收入3、财政支出 (1)理论上分为购买性支出和转移性支出 购买性支出:政府用于购买商品或者劳务,有偿支出,按照市场交换原理进行,如国防支出、政府采购 转移性支出:政府财政资金的单方面无偿转移,主要用于解决财政失衡问题,用于社会保障、财政补贴 (2)根据主体和职权,分为中央预算支出和地方预算支出; (3)根据支出的性质和用途,分为经济建设支出、事业发展支出、国家管理支出、国防建设支出、财政补贴支出二)财政的职能 1、配置资源(如合理界定政府活动范围,确定财政收支占国内生产总值的合理比例;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合理安排政府投资的规模、结构,政府通过财政政策和产业政策引导投资); 2、收入分配(针对市场自发运行可能导致的收入、财富和社会福利不公的状态,通过税收调节收入差距); 社会分配系统包括国家的财政分配、银行的信贷分配、企业的财务分配、居民个人的收入分配。

      3、保障稳定(包括充分就业、物价稳定和国际收支平衡等多重,如稳定经济状况:在经济过热时提高财政收入水平、压缩财政支出;在经济萧条时,则通过减税等方式培育消费和投资能力,加大财政支出以增加社会需求),三、财政法概述,(一)财政法的概述 1、概念 财政法是指调整在国家为了满足公共欲望,实现国家职能而取得、使用和管理资财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调整对象 在财政收入、财政支出和财政管理的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即财政关系 主要包括:财政收支管理关系、财政活动程序关系、财政管理权限关系 3、特征 (1)公法性,主体地位不平等;(2)领域及法域的特定性;(3)调整对象的独特性二)职能 财政法的功能和作用决定了其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对于市场经济体制配套措施和良好外部环境的构建、政府职能的转变、遵循市场规律要求发展等都具有重要的意义保证社会总供给和社会总需求的平衡,居于国民收入分配的核心地位 保障分配、保障稳定、保障调控(收支平衡、总量平衡、调整经济结构(产业、产品、技术、地区经济结构))的职能 (三)地位与体系 是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独立的法律部门 1、财政法总则:财政法的宗旨、任务、基本原则、财政管理体制等。

      2、预算法:反映国家基本财政分配关系,在整个财政法体系中处于关键地位3、税法: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调整税收关系收入) 4、国债法(收入) 5、国有资产管理法(收入) 6、财政转移支付法:转移支付:就是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将部分财政收入按照法定标准和程序无偿或者附条件让渡给其他各级次政府、企业或居民时发生的财政资金的相互转移中央下移到地方、地方上移给中央政府、同级政府之间一部分预算收入的相互转移支出) 7、政府采购法(支出) 8、财政监督法:调整国家对各类财政活动进行监督和制约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四)财政管理体制 1、概念:划分中央同地方各级政权之间以及国家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之间的财政管理职权、财政收支范围等内容的法律制度一般包括预算管理体制、税收管理体制、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等 主要内容:1、确立各级财政的组织架构和运行原则,划分中央和地方财政收入和支出的范围;2、解决财权和财力的划分问题 2、财政管理体制的立法沿革及发展 建国初期,统收统支:高度集中,主要收入集中上缴中央金库,地方开支由中央核准,统一拨付,只留给地方少许机动财力; 1953年到1978年,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中央核定地方收支指标,全部收入分为各级固定收入和比例分成收入,凡收大于支的地方上解,凡支大于收的由中央补助;,,1985年起,国家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管理体制;地方预算初步成为独立的一级预算主体。

      1988年在原定的基础上,实行“财政包干”体制,对增收或超收部分加大地方留成的比例,多收多留鼓励增收弊端:中央收入占全部收入的比重下降;各地方都热衷于利润大、见效快的加工工业的投资,导致经济过热;重复建设严重,地区产业结构趋同,地区相互封锁,盲目竞争;地区间的贫富差距拉大;各地区包干的方法多种多样,缺乏规范性 1994年起全面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分税制改革): 1、中央与地方的事权和支出划分; 2、中央与地方的收入划分; 3、中央财政对地方税收返还数额的确定; 4、原体制中央补助、地方上解及有关结算事项的处理; 5、过渡期转移支付制度第二节 预算法,一、预算和预算法的概念,二、预算管理职权,三、法定预算收支范围,四、预算编制,七、决算,六、预算的执行和调整,五、预算审查和批准,八、对预算、决算的监督和法律责任,一、预算和预算法的概念,(一)预算的概念和分类: 1、概念:是指经法定程序批准的国家各级人民政府的实行预算管理的各部门、各单位一定期间的财政或财务收支计划 2、分类: (1)以预算的部门为标准可分为国家预算和单位预算国家预算由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组成 (2)以预算的级次为标准,分为中央政府预算与地方预算; (3)以国家预算编制形式差别为依据,国家预算可分为单式预算和复式预算; (4)以国家预算内容上的差别为依据,国家预算可分为增量预算和零基预算。

      二)预算体系 是依据国家政权结构形成的国家预算的协调统一的整体 我国实行的是“一级政府,一级财政”预算共分五级,中央、省、市、县、乡级 (三)预算法的概念 预算法是调整预算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财政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所谓预算关系,是指在国家预算收入、支出和进行预算管理过程中产生的经济关系 (四)我国预算法的立法概况及其缺陷 1、我国预算法的立法概况 1951年8月19日,政务院颁布了《预算决算暂行条例》;1991年9月6日国务院发布了《国家预算管理条例》;1994年3月22日,全国人大八届二次会议通过了《预算法》,,,该法分11章79条;1995年11月22日,国务院颁布了《预算法实施条例》;2001年11月3日,财政部颁发《财政预算资金拨付管理暂行办法》 2、我国预算法律制度的缺陷(列举) (1)复式预算制度中财政职能和预算管理范围没有拓宽,政府收支活动范围没有全面和如实反映; (2)部门预算在实践中由于没有规定具体操作规则等原因落实不好; (3)预算编制的方法和时间存在问题; (4)预算审批制度还不够完善,预算委员会有待建立; (5)预算执行的随意性非常大,预算调整应严格控制二、预算管理职权,预算管理职权,又称预算权,是指确定和支配国家预算的权利以及对国家预算的编制、审查、批准、执行、调整、监督权利的总称。

      特征: 1、预算权发生于国家预算收支管理领域,体现国家财政分配关系,是国家财政权的主要组成部分; 2、预算权的主体只能是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和列入部门的预算的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任何公民或非预算单位都不得享有预算权 3、预算权是一种经济权利,而不是一种纯粹的行政权 4、预算权的确定具有严格的法律规定性,不能由当事人约定 5、预算与预算年度紧密相连,具有严格的周期性我国的预算年度自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6、预算权所体现的利益归于国家,归于全体人民 分为:中央预算权和地方预算权;人大的预算权、政府预算权、各级财政部门的预算权 (一)中央预算管理职权 1、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预算管理职权:审查(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及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权;批准(中央预算和中央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权;改变或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预算和决算不适当的决议)权;常委会的职权还包括:监督权、审查和批准调整方案权、审查和批准中央决算权、撤销权 2、国务院及财政部的预算管理职权:编制(中央预算及其调整方案、决算草案)权;报告(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关于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权;,,备案(将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报送备案的预算汇总后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权;组织和决定(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中央预算预备费的动用)权;监督权;改变和撤销(中央各部门和地方政府)权;财政部:具体编制中央预算、决算草案;具体组织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提出中央预算预备费动用方案;具体编制中央预算的调整方案,定期向国务院报告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情况。

      (二)地方预算管理职权 1、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 (1)县级以上人大:审查本级总预算草案及本级总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报告权;改变或者撤销权;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预算的执行权;审查和批准调整方案权;审查和批准决算权;撤销本级和下一级人大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决议3)设立预算的乡、民族乡、镇的人大: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监督本级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撤销本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2、地方各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 (1)县级以上各级政府:编制本级预算、决算草案;向人大报告草案和执行情况;将下一级政府报送备案的预算汇总后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组织预算的执行;决定预算预备费的动用;编制调整方案;监督预算执行;改变或者撤销权 (2)乡、民族乡、镇政府:编制草案;报告草案和执行情况;组织预算的执行;决定预备费的动用;编制调整方案 (3)各级财政部门:具体编制本级预算、决算草案;具体组织本级总预算的执行;提出预备费动用方案;编制调整方案;定期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财政部门报告执行情况三、法定预算收支范围,预算收支范围,是国家财力在中央与地方之间进行分配的具体形式。

      (一)法定预算收入具体包括4项; 1、税收收入;许多国家占收入总额的90%以上 2、国资收益;凭借经济力量,区别于税收和收费 3、专项收入;如铁道专项收入、电力建设基金收入、排污费收入 4、其他收入如规费收入、罚没收入、捐赠收入 (二)预算外收入: 1、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收取、提取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以及凭借政府职权筹集的资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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