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掘进)监区安全生产责任制》.docx
3页掘进)监区安全生产责任制掘进监区是矿井安全生产的主要单位,负责矿井巷道的开拓、煤层巷道的掘进、维修,所辖掘进机械设备、供电设备的使用维护和掘进工作面沿途所辖范围内的辅助运输工作一、部门职责第1条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的各项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第2条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第3条落实干警、职工及学员安全技术培训计划,强化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操作水平第4条落实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安全生产“双基”建设、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工作第5条落实掘进或巷修作业规程及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第6条负责辖区内机械、供电、运输设备、安全设施的使用和日常维护管理工作第7条实时对生产现场的工程质量、安全动态进行监控第8条落实矿井“一通三防”管理制度第9条落实爆炸材料管理制度第10条落实隐患排查制度,及时排查和处理现场存在的隐患第11条定期召开安全会议,研究、解决生产过程中的问题第12条坚持师徒传帮带制度,做好新犯人与老犯人签订师徒合同工作第13条按规定落实本监区人员必需配备的劳动保护用品和劳动工具第14条负责本单位各岗位工、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监督、管理。
第15条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执行事故分析制度第16条积极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经验,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开展安全生产技术革新活动二、责任追究第17条不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的各项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的,掘进监区负直接责任第18条未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的,掘进监区负直接责任第19条未落实干警、职工及学员安全技术培训计划,掘进监区负直接或间接责任第20条未落实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安全生产“双基”建设、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工作的,掘进监区负直接或间接责任第21条未落实掘进或巷修作业规程及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掘进监区负直接责任第22条对辖区内机械、供电、运输设备、安全设施的使用和日常维护管理工作不到位,造成经济损失或人员伤害的,掘进监区负直接责任第23条未对生产现场的工程质量、安全动态实施监控,掘进监区负直接责任第24条未落实爆炸材料管理制度的,掘进监区负直接责任第25条未及时排查和处理现场存在的隐患,掘进监区负直接责任第26条未召开安全会议,研究、解决生产过程中的问题,掘进监区负直接责任第27条未做好新犯人与老犯人签订师徒合同工作的,掘进监区负直接责任。
第28条未按规定落实本监区人员必需配备的劳动保护用品和劳动工具,掘进监区负直接或主要责任第29条未对本单位各岗位工、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的,掘进监区负直接责任第30条未认真执行事故分析制度,掘进监区负直接责任第31条对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经济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