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发行结算操作细则(共20页).docx
20页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附件 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发行结算操作细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2004]第12号公告颁发的《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取得短期融资券发行资格的证券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在首次申请短期融资券发行前应办理以下手续: (一)与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央结算公司)签订“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登记托管和代理兑付协议书” (以下简称协议书); (二)向中央结算公司提交“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发行业务操作授权书”(附件1) 第三条 在办妥上述手续后,中央结算公司为发行人开立短期融资券发行账户,并为被授权人员设置操作权限 第四条 发行人在每期短期融资券发行前应向中央结算公司提交“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发行时间安排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附件2)中央结算公司收到后即根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核,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经审核无误,中央结算公司于申请书收到日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安排发行时间并通知发行人; (二)经审核有误,中央结算公司于发现当日及时反馈发行人,发行人修改后重新申请 第五条 中央结算公司对短期融资券发行时间的安排原则为: (一)按照收到各发行人申请书并审核通过的时间先后进行安排,先通过的先安排; (二)同一日期同一时间段只能安排一家发行人; (三)与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券及商业银行债券的发行招标日期错开; (四)尽量将短期融资券的到期日与法定节假日和非营业日避开。
第六条 中央结算公司以“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发行时间安排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附件3)的形式向发行人通知发行时间 第七条 发行人收到通知书后,应在发行招标日前三个工作日通过中国债券信息网()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相关信息,具体要求如下: (一) 应披露文件: 1、当期短期融资券发行公告(格式参照现行债券发行公告) 2、当期短期融资券募集说明书(附件4) 3、信用评级报告 4、投标人名单及联系方式 (二) 所披露文件应以电子版形式送达中央结算公司,格式为PDF,签章以JPG图片格式扫描制作 第八条 对于第七条所披露的信息,中央结算公司及时发送至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简称同业拆借中心) 第九条 短期融资券的发行招标应于所公告的日期和时间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债券发行系统进行 第十条 短期融资券发行招标结束后的当日,中央结算公司根据发行人签章确认的《发行认购额与缴款额汇总表》,将中标人的中标额度记入其债券账户 第十一条 发行人应于短期融资券债权债务登记日16:30前,向中央结算公司提供《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发行款到账确认书》(附件5),中央结算公司据此办理债权债务的确认登记,并向发行人出具《短期融资券登记托管手续完成确认书》(附件6)。
第十二条 债权债务登记日的次一工作日,中央结算公司将相关发行招标情况(附件7)通过中国债券信息网向市场发布,并发送至同业拆借中心同日,该期短期融资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流通转让 第十三条 短期融资券到期日(T日)前三个工作日为截止过户日(T-2),即到期日前第四个工作日(T-3)日终起截止过户 第十四条 中央结算公司于每个交易日通过中国债券信息网向市场披露上一交易日日终持有短期融资券数量超过该期短期融资券总托管量20%的投资人名单和持有比例(附件8),并发送至同业拆借中心 第十五条 短期融资券的到期日遇法定节假日和非营业日顺延至次一工作日 第十六条 短期融资券付息、兑付时,发行人应在不迟于到期日上午10:00前将待兑付短期融资券的本息款项一次足额地划至中央结算公司指定的资金账户 第十七条 中央结算公司不迟于短期融资券兑付日日终,将发行人划入的待兑付短期融资券本息款向短期融资券持有人的预留资金账户划出 第十八条 中央结算公司在完成兑付资金代理拨付手续后三个工作日内向发行人出具《短期融资券代理兑付手续完成确认书》(附件9) 第十九条 如发行人未能按期、足额向中央结算公司指定资金账户划入待兑付短期融资券本息款项,中央结算公司将在短期融资券兑付日日终通过中国债券信息网向市场公告(附件10),并上报中国人民银行。
第二十条 发行人在收到中央结算公司出具的《短期融资券登记托管手续完成确认书》或《短期融资券代理兑付手续完成确认书》的五个工作日内,应按照双方签订的《协议书》的约定向中央结算公司支付发行登记服务费或代理兑付服务费 第二十一条 发行人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待偿还短期融资券余额上限控制其待偿还余额中央结算公司对于待偿还余额超过上限的发行人将上报中国人民银行并通过中国债券信息网向市场公告(附件11),并发送至同业拆借中心 第二十二条 中央结算公司每半年通过中国债券信息网向市场公告中国人民银行核定的证券公司待偿还短期融资券余额上限,并发送至同业拆借中心 第二十三条 短期融资券的托管、结算业务及本规则未尽事宜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和中央结算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与细则处理 相关业务咨询、联系方式见附件12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中央结算公司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2005年1月17日起实行 附件1 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发行业务操作授权书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我公司拟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债券发行系统发行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特授权以下人员代表我公司进行发行业务的相关操作,该操作所产生的结果由我公司承担所有责任。
对于被注销授权的人员,请你公司在收到本授权书后办理注销手续被注销授权的人员自注销之日起不再代表我公司办理有关业务操作,对其操作所引发的后果我公司不承担责任 序号 姓名 身份证件号 操作授权 注销授权 法人代表签章: (单位公章) 授权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2 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发行时间安排申请书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我公司计划利用中国人民银行债券发行系统招标发行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现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向你公司申请安排发行日期,并将相关材料提交如下: 发行申请机构名称 联系人 联系 联系 短期融资券名称 人民银行备案 通知书文号 信用评级报告文号 计划发行总额 短期融资券期限 利率(价格)确定方式 □统一价位中标 □多重价位中标 待偿还余额 拟招标日期与时间 拟发行缴款日 拟债权债务登记日 预计到期日 其他相关附件: 1、处于有效期内的信用评级报告复印件及电子文本; 2、募集说明书(初稿); 3、投标人名单及联系方式。
注:首次申请发行时还应提供中国人民银行的备案通知书复印件 申请机构: (单位公章)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3 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发行时间安排通知书 中债市[XXXX年]第XX号 贵公司所报申请材料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管理法》([2004]第12号)规定,现将具体发行日期和时间通知如下: 发行人: 申请书审核合格日期: 年 月 日 短期融资券名称: 募集说明书公告日: 年 月 日 发行招标日期及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至 时 分 发行缴款日: 年 月 日 债权债务登记日: 年 月 日 招标结果公告日: 年 月 日 上市流通转让日: 年 月 日 (中央结算公司市场部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4 募 集 说 明 书 根据《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要求,募集说明书至少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发行人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邮政编码 (二)本期短期融资券情况 短期融资券名称、发行总额、短期融资券面值,发行的票面利率(价格)或票面利率(价格)确定方式,发行时间、短期融资券期限、本金偿还办法、利息支付方式、短期融资券担保情况、短期融资券登记托管等。
三)本期短期融资券的发行方式和投标人 (四)本期短期融资券发行后发行人已发行未到期短期融资券情况 (五)发行人的违约责任 (六)短期融资券投资风险提示 (七)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公布的其他事项 附件5 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发行款到账确认书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我公司发行的 期短期融资券发行款已到账 元,未到账 元其中未到账机构及其未到账金额明细如下: 序 号 机构名称 未到账金额(元) 请贵公司按此办理相关登记托管手续,对其中未缴款的中标额度予以冻结处理 发行人: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6 短期融资券登记托管手续完成确认书 : 你公司于 年 月 日发行的短期融资券已于 年 月 日在我公司中央债券簿记系统完成登记托管手续 短期融资券名称: 短期融资券简称: 短期融资券代码: 短期融资券实际发行总额: 短期融资券托管总额: 起息日: 到期日: 短期融资券期限: 短期融资券年利率: 计息方式: 特别说明:请按本次实际发行额的 0.005 %向我公司拨付发行登记服务费 元。
账户:汇入行名称:中央结算公司 (清算行号:5;电子联行号:) 收款人账号:222 收款人名称: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特此确认 (中央结算公司托管部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7 XXXX证券公司XXXX 年第XX期短期融资券 发行招标情况公告 证券公司 年 月 日利用中国人民银行债券发行系统发行第 期短期融资券,现将发行招标结果公告如下: 短期融资券名称 短期融资券简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