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东工程建设领域用工实名制治理方法.docx
10页广东省工程建设领域用工实名制治理方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进一步标准我省工程建设领域 用工治理,保障施工现场人员和企业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 劳动关系,依照《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 于全面治理拖欠农人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 1 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增进建筑业持续健康进展的意见》 (国办发(2017) 19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 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方法所称工程建设领域用工实 名制治理是指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依法应取得施工许可的 在建建筑工程,建筑施工企业利用信息技术手腕,对与其签 定劳动合同的施工现场人员成立大体信息档案、实行实名制 治理的制度本方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衡宇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 程本方法所称施工企业,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 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本方法所称施工现场人员即实名制治理对象,是指建筑 项目负责人、现场治理人员和作业工人建筑项目负责人包 括项目领导(注册建造师)、技术负责人、平安负责人、质 量负责人现场治理人员包括施工员、平安员、质检员、造 价员和资料员、劳资专管员作业工人包括特种作业人员、 技术工人和一般工人。
水利、交通等工程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治理可 参照本方法执行第三条【监管职责】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 全省工程建设领域实名制治理的监督治理工作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 工程建设领域实名制治理进行监督治理,受其委托的工程质 量平安监督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内工程建设领域实名制治 理实施具体推动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照本部门职责指导做 好工程建设领域实名制治理的监督治理工作第四条【信息应用】工程建设领域用工实名制治理所 搜集记录的各项信息应用于本省施工现场人员权益保障和 建筑市场监管,作为以下事项的依据:(-)处置施工企业与施工现场人员的劳资纠纷;(二)核验项目负责人、现场治理人员在岗履耿情形及 项目是不是存在转包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认定;(三)审核施工企业不同化缴存工资保证金第五条【系统建设】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成 立全省“工程建设领域用工实名制治理信息系统”(以下简 称实名制治理系统),对接各市级实名治理系统,将信息提 供给各市监督治理部门按权限利用各地级以上市负责成立本市实名制治理系统,与各工程 建设项目关联,并和省级实名治理系统对接,实现全省施工 现场人员信息互联互通。
全省实名制治理系统与“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效劳平台” 对接,实现实名制治理落实情形与企业资质动态监管、个人 从业资格和建筑市场信誉体系建设信息共享,成立建筑市场 和施工现场联动机制第二章实名制治理信息与工资支付第六条【实名制治理信息分类】 实名制治理信息内容 是指通过实名制治理系统对施工现场人员记录并进行监管 的各项信息建筑项目负责人、现场治理人员实名制记录的信息包括 身份信息、从业资格、项目职位、出入场考勤、作业记录、 培训教育、诚信记录等信息作业工人实名制记录的信息包括身份信息、从业资格、 项目职位、出入场考勤、作业记录、工资支付、培训教育、 职业技术、用工评判等信息以上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性别、诞生年月、住址、民族、 身份证号码、实名卡号或有脸、虹膜、指纹等实名注册号、 电子照片、联系等第七条【实名治理载体】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成立实 名制治理机构,做好实名制治理所需数据的搜集、记录、审 核、报送和档案治理等工作各类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治理 台账保留至工程完工且工资全数结清后2年施工总承包企业进行信息采集能够通过实名卡或人脸、 虹膜、指纹等实名注册识别信息介质为载体第八条【信息共享】施工现场人员在我省建设工程项 目从业之前应当完成个人信息搜集。
个人信息搜集在本省实 行一次搜集,免费供全省共享施工现场人员办理个人信息搜集应提交二代身份证原 件、号码、从业资格证书、培训教育证书等原件资料, 并对提供的信息、证件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第九条【信息搜集】在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为建设项目施工总承包 企业分派实名制治理系统账号施工总承包企业开通实名制治理系统账号后,应在建设 项目负责人、技术治理人员员进场前,录入实名制治理信息, 并进行动态更新,实时上传至实名制治理系统本方法实施前已动工的建设项目,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 建设主管部门应催促施工总承包企业开通实名制治理系统 账号,并按本方法规定录入工程建设领域用工实名制治理相 关信息施工企业在项目施工现场设立信息搜集点,对第一次进 行个人信息搜集的现场作业人员搜集实名制治理信息,并将 治理信息按期传送至实名制治理平台,实现动态监管作业工人的培训、职业技术等个人身份特点信息由第一 次对其进行培训的组织负责搜集,并将信息传送至实名制治 理系统第十条【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建设单位应当依照合同 约定,按时足额将工程款中的工资款项拨入施工总承包企业 设立的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用于发放作业工人工资。
第十一条【工资支付条件】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务工的 作业工人,其工资由银行直接代发施工企业应当依照有关 规定在银行开设工资专用账户,确保进行了实名制信息记录 的作业工人利用工资卡领取工资第十二条【工资卡制作】 银行负责工资卡制作发放 已有银行卡的作业工人,可在信息搜集点提供本人银行卡账 户信息,与实名制治理信息绑定,再也不办理新的工资卡施工企业或作业工人可在完成个人信息搜集5个工作往 后到银行网点领取工资卡工资卡第一次办理不收取费用, 补办按银行规定办理工资卡由作业工人本人保管,激活后 利用本省施工现场人员利用平安卡或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 门认可的实名电子信息卡可增加相关信息作为实名制治理 信息利用外省来粤务人员参照本省施工现场人员的做法第十三条【工资支付】施工企业应当依照考勤记录、 劳动合一样薪酬规定编制作业工人工资表,经作业工人本人 签字确认后,由施工企业依照承发包关系通过实名制监管系 统上传,委托银行从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划入作业工人 的工资卡第十四条【信息反馈】银行应将工资卡制作发放信息、 工资支付信息回传至实名制监管系统,并向作业工人免费反 馈其本人的工资支付情形第三章现场治理第十五条【治理原那么】实名制治理以建设项目为治 理单元。
施工总承包企业对实名制治理负总责;专业承包企 业和劳务分包企业依照合同约定,对本企业施工范围的实名 制治理负直接责任监理企业对实名制实施情形进行监理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对依法分包的专业承包企业和劳 务分包企业实施统一治理,监督用工企业按时足额支付作业 工人工资,催促落实实名制治理制度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的分包单位,应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 定总分包治理协议,明确现场治理责任,并依照施工总承包 企业的要求开展实名制治理的有关工作第十六条【建设单位职责】建设单位负责和谐、监督 项目各参建单位开展实名制治理,在招标文件和工程施工、 监理合同中明确实施实名制治理的要求,将实名制治理所需 费用列入工程平安文明方法费,检查催促施工企业、监理单 位按规定实施实名制治理第十七条【总包单位职责】 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在施工 区域安装实名卡刷卡或实名注册识别设备及门禁设施,用于 施工现场人员的日常考勤和工作情形记录第十八条【分包单位职责】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 企业招用施工现场人员,必需在进入施工现场前签定劳动合 同,其中一份劳动合同报施工总承包企业备案未签定劳动 合同的工人不得进入施工现场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应遵守总承包企业的用工 实名制治理,在施工现场设立用工治理劳资专管员,编制作 业工人工资支付表,按劳动合同约定足额支付工资。
第十九条【监理单位职责】 监理企业应当对施工企业 落实用工实名制情形进行监理对施工单位未按本规定落有 效工实名制治理工作的,应发出书面《监理通知单》,要求 其限期整改施工企业超期未整改的,监理企业应向负责该 工程监管工作的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第二十条【考勤记录】施工现场人员出入施工区域必 需刷卡或实名注册识别方式进行考勤第二十一条【考勤与工资支付公示】施工企业应当在 项目现场设置公示牌,将每一个月经施工现场人员确认的考 勤与工资支付信息在公示牌进行公示,公示期很多于5天第二十二条【退场手续】施工现场人员退场时,施工 企业应为其办理退场记录,填报记录退场日期、用工评判或 诚信记录第四章监督治理第二十三条【检查通报】各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 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本方法执行情形进行按期检 查,将检查结果在网上公示,同意社会监督第二十四条【工会监督】各级工会对建设单位、施工 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和监理单位遵守本方法的情形进行监 督,发觉违法行为的,有权要求更正,并及时向住房城乡建 设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报第二十五条【投诉处置】各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 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发布投诉专线,同意公民、 法人或其他组织关于违背本规定的投诉、举报,并依法调查 处置。
第二十六条【奖励方法】按本方法实施实名制治理的参 建单位及项目,在日常监管中实施简化监督和按期的检查 对实名制治理工作落实到位的参建单位及相关负责人,给予 诚信加分第二十七条【强制方法】施工企业办理平安监督手续 时应当提供项目施工区域设置信息搜集点、配备实名治理所 需软硬件的证明材料未按本方法设立施工现场人员出入信 息搜集点、配备实名治理所需软硬件条件的,建设工程平安监 督治理机构应当及时通报给本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责令限期整改第二十八条【惩戒方法】施工企业未按本方法实施实名 制治理或在实施进程中弄虚作假的、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未 按本方法对实名制治理实施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的,由住房城 乡建设主管部门将其不良行为及时录入“建筑市场监管公共 效劳平台”诚信信息库,并由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 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包括但不限于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 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 税收优惠、评优评先等方面予以限制第五章附那么第二十九条【生效日期】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有效期3年有效期届满,依如实际情形依法评估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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