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施工现场常见“三违”现象和现场隐患辨识处置及责任追究管理办法.doc
11页施工现场常见“三违”现象和现场隐患辨识 处置及责任追究管理办法(试行)常见“三违”辨识及责任追究办法建筑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事故,90%以上的是由于违章指挥、违章 作业、违反劳动纪律造成的三违”是引发事故最直接和最根本的 原因,“三违”不除,事故难免严重“三违”行为,威胁职工的生 命和安全生产为了有效遏制严重“三违”行为,特制定本办法三违"行为辨识违章操作的行为:违章操作的典型行为:任意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设备;违背操 作规程;故意不使用规定的安全器械到作业现场等;不具备资格而 使用某种设备;其他违章行为图省事以求省时省力,违犯安全操 作规程的规定例如,不携带必要的工具和安全设备按指定方式完 成任务,认为安全规程的程序过于复杂而在工作中按个人意志予以 简化等不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使用用具1. 留有超过颈根以下长发、披发或发辫,不戴工作帽或戴帽不 将头发置于帽内而进入有旋转设备和生产区域2. 高处作业或在有高处作业、有机械化运输设备下面工作而不戴安全帽的3. 操作旋转设备或进行检修试泵时,敞开衣襟操作的4. 在易燃、易爆、明火等作业场所穿化纤服装操作的5. 生产场所赤膊、穿背心的6. 从事电气作业不穿绝缘鞋的。
7. 电焊、气焊(割)、金属切削等加工中有可能有铁屑异物溅入 眼内而不戴防护眼镜的8. 高处作业位置非固定支撑面上、或在牢固支撑面边沿处、在 支撑面外和在坡度大于45o的斜支撑面上工作未使用安全带的违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1. 操作前不检查设备、工具和工作场地就进行作业2.设 备有故障或安全防护装置缺乏、凑合使用3. 发现隐患不排除不报告,冒险操作4. 新到岗员工、变换工种复工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就上岗5. 特种作业人员无证操作6. 危险作业未经审批或虽经审批但未认真落实安全措施7. 在禁火区吸烟或明火作业8. 受限或封闭空间内安排单人工作或本人自行操作的违反安全操作规程1. 跨越运转设备,设备运转时传送物件或触及运转部位2. 开动被封存或报废设备3. 攀登吊运中的物件,以及在吊物、吊臂下通过或停留4. 任意拆除设备上的安全照明、信号、防火、防爆装置和警示 标志,以及显示仪表和其它安全防护装置5. 容器内作业时不使用通风设备6. 高处作业往地面扔物件7. 违反起重“十不吊”,机动车辆驾驶“七大禁令二8. 戴手套操作旋转设备9. 冲压作业手伸进冲压模危险区域10. 开动情况不明的电源或动力源开关、闸、阀。
11. 冲压作业不使用规定的专用工具12. 冲压机床配备有安全保护装置而不使用13. 冲压作业时“脚不离踏"的14. 站在砂轮正前方进行磨削的15 .调整、检查、清理设备或装卸模具测量工作等不停机断电的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不服管理”与“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如擅自移动有关安全生 产方面的标志、开关、信号,在禁火区生产时使用明火作业等;又如 值班时外出脱岗、睡觉打吨、精神不集中等等1. 在工作场所、工作时间内聊天、打闹2. 在工作时间脱岗、睡岗、串岗3. 在工作时间内看书、看报或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4. 酒后进入工作岗位5. 未经批准,开动本工种以外设备违章指挥的行为:生产指挥、管理人员利用自己的职权强迫命令工人在违章的情况 下冒险作业,即强迫工人服从其错误的指挥,而工人不得不违章作业关于对“三违”行为现场处罚规定第一条:为及时有效地纠正和制止内蒙古建丰煤化工有限责任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生产现场“三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 劳动纪律)行为,防止事故发生,保护员工身体健康和公司利益,实 现安全生产,根据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和公司有关安全规章 制度,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每位员工都必须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完成生产和工作任 务,对本职工作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
所有员工对他人的违章行为有制止和向上级反映的义务对领导违章指挥有拒绝执行的权利第三条: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不论是否产生后果,均应承担责任处罚运用:1. 对违章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及时纠正的;初次违章未造成 事故,主动承认错误并确实改正的,给予口头警告或书面警告2. 情节比较严重的,屡教不改的可以加重经济处罚,直至行政 处分3. “三违”行为属单位责任的,对责任单位给予三百至二千元的 经济处罚在各种特殊安全活动期间查到违章违纪行为,一律加倍处罚第四条:“三违”行为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按公司相关管理制 度处罚,同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第五条:对所查的“三违”行为处罚,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办 公室开出《处罚通知书》,经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签字 后生效《处罚通知书》一式二份,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受罚者 各一份凡与上级部门处罚有重复时,不作重复处罚第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罚50元1.进入工作现场,不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或穿戴不规范的2. 长发外露、戴手套或袖口不紧操纵旋转设备的3. 金属加工或操作旋转设备时不戴帽子、眼镜、长发外露或戴手套作业的4 .脱岗或在生产岗位打闹、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第七条:特殊工种工人必须持证上岗,无证上岗或操作,罚责任人50元,罚指派者100元第八条:擅自拆卸、挪用或损坏安全标志、防护信号,处罚50 元,并责令赔偿第九条:饮酒后上岗操作,处罚100元;班中饮酒除处罚100元 外,同时令其退岗休息,并作旷工处理第十条:动设备及电器设备检修挂牌:检修不挂牌处罚100元, 检修挂牌或取牌不登记者处罚50元,先检修后挂牌者处罚50元第十一条:责任人上岗必须佩戴标牌一次不戴处罚20元,次不戴处罚50元第十二条:氧气瓶和乙焕间距不足5米的,罚使用者50元氧 气和乙焕瓶安全附件不齐、损坏在用的罚使用者50元第十三条:乙块瓶在使用、运输、储存过程,搬运时应保持垂直, 违者罚责任者50元禁止空瓶乱丢乱扔、在阳光下暴晒、靠近热气, 禁止现场人员坐在空瓶上,违者罚责任者50元第十四条:氧气瓶在使用、运输、储存过程中沾上油污或与易燃品、油脂、带有油污的物品混合堆放的,罚责任人50元第十五条:氧气瓶、乙焕瓶与明火应保持距离15米以上,瓶口 冻住时,严禁明火烘烤,违者处罚50-100元第十六条:电气设备、线路检修或倒闸操作,不执行工作票、操 作票制度、罚作业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50〜100元。
第十七条:每台电气设备(包括电钻、磨光机、行灯、潜水泵等 移动电器)未按规定采取保安措施,处罚50〜100元第十八条:使用电焊应采取保护接地措施,焊接变压器二次侧 线路应使用规定的橡胶绝缘线,禁止使用厂房的金属结构、管道、轨 道或其他金属物体搭接作导线,违者处罚50元第十九条:电线与电源相接时,应设开关或插座、插头,不允 许随意搭、挂、插接,违者每处罚50元第二十条:各种电气开关盒(箱)盖缺少或损坏而未及时更换, 对安全隐患责任人处罚50元第二十一条:不按技术规范使用熔断器,处罚50元第二十二条:行灯使用的电压不得超过36伏,在金属容器内或 温度潮湿的地方使用行灯不得超过12伏,违者罚使用者或有关责任 人50元第二十三条:电工绝缘用具不按规定时间进行试压或乱丢乱放, 处罚50元第二十四条:未经登记批准,乱拉临时埃,处罚100元虽经登 记批准但敷设接线不符合技术要求或电气设备拆除留下的电线头未 做妥善处理的,处罚100元因施工需要敷设的临时线跨越干道,未 按要求规定架空或埋地下的处罚100元第二十五条:在电气设备上、电线上搭挂杂物、晾晒衣服的处罚50_100 兀第二十六条:在电缆沟上堆放重物或向电缆沟、窖井内倾倒垃圾、 杂物的处罚50-100元。
第二十七条:在易燃易爆管道上敷设照明、动力、线的,罚敷设线路的负责人50-100元第二十八条:行车工、起重工违反“十不吊规定的处罚50元第二十九条:起重指辉人员必须使用口哨、旗语等,由专人指挥, 违者处罚50元第三十条:使用的钢丝绳、链条磨损超限的,罚使用者50〜1007C o第三十一条:在用的C形钩挂耳磨损超过10%,罚单位负责人50〜100 元第三十二条:行车起步或吊物附近有人员时,作业人员必须示警, 违者处罚50〜200元第三十三条:设备检修和施工时,不按安全管理规定办理相关票 证,罚检修、施工项目负责人100元第三十四条:设备检修和施工时,不按要求制订检修施工方案和 安全措施的,罚检修负责人100元第三十五条:各检修项目的负责人为安全第一责任人,必须佩戴 安全标志上岗,违者处罚50元第三十六条:各检修项目的负责人在安排施工项目时,必须认真 执行“五同时”违者处罚100元第三十七条:各检修、施工项目作业时,不按安全操作规程的规 定作业,处罚100〜500元第三十八条:高空作业没有安全措施、随便抛掷物件,处罚50 yc o第三十九条:施工现场深坑深槽、预留孔无明显标志,未设防护 栏,未加盖,每发现一处,罚责任人50元。
第四十条:检修时需挪动防护罩的,检修结束后,应及时恢复到 位,违者处罚50元第四十一条:禁火区内发现烟头,每个烟头罚单位10元;禁火区 堆放无关的易燃物品或堆放不规范、安全防范措施不健全的,罚单位200 元第四十二条:未经允许,不得无故在危险场所内逗留(指有坠落、 挤压、冲撞、触电、中毒、灼伤、车辆压碾和物料掩埋等危险场所) 违者处罚50元第四十三条:各单位安全负责人不履行职责,有下列之一的,处 罚50元1.安全宣传工作未按要求完成2 .安全教育工作未按要求进行3. 安全会议未按要求参加4. 安全会议内容未能及时传达第四十四条:禁烟区内不准吸烟,违反者处罚100〜300元第四十五条:生产现场不准带小孩、家属上班,违反者处罚50元第四十六条:公司生产区域内交通车辆,不得人货混载;农用车 不得载人违反者处罚50元罚款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由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列帐管理, 用于安全生产活动和安全奖励经费费用支出必须经安全生产委员会 主任(或副主任)批准本规定从批准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