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程考评管理要求-绩效考评管理要求.docx
6页课程考评管理要求|绩效考评管理要求 为深入规范课程考评的有效管理,依据教育部相关要求,制订了《课程考评管理要求》,下面XX给大家介绍有关课程考评管理要求的相关资料,期望对您有所帮助 课程考评管理要求以下 第一章 课程考评方法 第一条 考评分为考试、考查两种详细考评方法依据各专业的教学计划确定 第二条 考试课程成绩实施百分制,并按整数记载考查课程实施A、B、C、D、F五级制,折算百分制作以下要求:A~95分,B~85分,C~75分,D~65分,F~50分 第三条 为科学评价学生修读课程的数量和质量,区分学生学习成绩的优劣,实施学分绩点制每门课程的“学分绩”等于“课程学分”乘以“绩点”绩点值分别为:A=4,B=3,C=2,D=1,F=0学生学期或学年所修各门课程的“总学分绩”,等于该学期或该学年教学计划内全部考评课程学分绩之和平均学分绩”等于“总学分绩”除以“总学分”学生的学分绩是评选优异的关键依据 平均学分绩=∑/∑课程学分 第四条 考试课程评分以期末考试成绩为主,可合适参考平时成绩,平时成绩通常不超出30%在教学过程中,老师应认真记载学生平时测验成绩等学习情况,以供期末总评成绩时参考。
根据教学纲领要求,期末考试命题出A、B两套试卷,一套用于考试,一套备用 第五条 考查成绩依据学生平时听课、完成试验、调查、习题、课堂讨论、作业等综合评定 第六条 实习课的考查关键由实习单位和指导老师依据学生实习教学基础要求、实习汇报质量和实习表现综合评定 第七条 毕业论文、毕业设计和单独进行考评的学年论文、实习或社会调查汇报的成绩,按五级分制评定,同时附简明评语优异毕业设计由学科毕业答辩委员会经过公开毕业答辩的形式进行评定 第八条 体育课的考评依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第二章 考评和成绩管理 第九条 学校组织的统考、补考均由教务处统一安排,其它课程考评由课程所属教学单位组织安排、学生所属教学单位协同实施 第十条 只有修读并参与了完整教学过程的学生方可参与对应课程的考评 第十一条 必修课考评不及格未取得学分的必需重修学分选修课考评不及格,可依据实际重选或补选重修学分课程碰到上课时间冲突等原因,学生可申请自修,但须经任课老师同意、教学单位同意,教务处立案 第十二条 因故不能参与考试的,学生事先提出申请,经所在教学单位审核报教务处同意后可缓考缓考同重修学分考试同时进行,考试及格后按实际分数统计成绩。
第十三条 必修课程考评成绩在及格以上、75分以下的,可申请重修以期取得更加好成绩,由教学单位责任人审核签字,报教务处审批 第十四条 主干课程成绩均在85分以上的学生,经过自学修完高年级的课程,可向教学单位申请随高年级参与考试,由教学单位责任人审核签字,报教务处审批考评合格的,学校认可其成绩和学分,计入学生成绩表;考评不合格的,不作记载 第十五条 学生参与教学计划和学校统一安排的教学活动实施考勤制度一学期缺课达成1/3教学课时的,不得参与考评,该门课程必需重修 第十六条 学生若对考评成绩有异议,可提出书面申请,写明原因,课程所在系主任及教学单位责任人审核签字后,教务处、系主任及相关老师联合查对试卷及成绩 第三章 考试纪律 第十七条 参与考评的学生必需凭本人考试证件入场考评无证件的不得参与考评 第十八条 学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监考老师的安排和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应该认定为考试违纪,取消该科目标考试成绩: 携带要求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未在要求的座位参与考试的; 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的; 在考场或要求严禁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实施其它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 未经监考老师同意在考试过程中私自离开考场的; 将试卷、答卷、初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用要求以外的笔或纸答题,或在试卷要求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以其它方法在答卷上标识信息的; 其它违反考场规则但还未组成作弊的。
第十九条 考生违反考试公平、公正标准,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应该认定为考试作弊,取消其该科目标考试成绩: 携带和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存放有和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与考试的; 剽窃或帮助她人剽窃试题答案或和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胁迫她人为自己剽窃提供方便的; 携带含有发送或接收信息功效的设备的; 由她人冒名替代参与考试或替她人考试的; 有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考试材料的; 在答卷上填写和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传、接物品或交换试卷、答卷、初稿纸的; 其它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或试图取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 第二十条 考试过程中或在考试结束后发觉下列行为之一,应该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取消其该科目标考试成绩; 经过伪造证件、证实、档案及其它材料取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监考老师帮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其它应认定为作弊的 第二十一条 学生应该自觉维护考场秩序,服从监考老师的管理有下列扰乱考场秩序行为之一,应该终止其继续参与本科目考试: 有意扰乱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 拒绝、妨碍监考老师推行管理职责的; 威胁、欺侮、诽谤、诬陷或以其它方法侵害监考老师、其它考生正当权益的; 有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的; 有其它扰乱考试管理秩序行为的。
第二十二条 学生以作弊行为取得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对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它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告证书无效,收回证书或给予没收 第二十三条 对于学生考试违纪、作弊行为,考试工作人员应搜集、保留直接证实其违纪、作弊的物品,监考老师据实填写“考场汇报单”并署名,教务处对学生是否违纪、作弊进行裁定并给予对应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要求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考试管理要求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 本要求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课程考评管理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