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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现场监督检查技术指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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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hai****123
  • 文档编号:363435572
  • 上传时间:2023-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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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现场监督检查技术指南标准号:HJ 1307—2023 (2023-09-30 实施)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应用管理规定》,防控垃圾焚烧等重点领域的生态环境风险,规范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现场监督检查工作,制订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现场监督检查的对象、要素、任务和流程,检查前的准备,检查过程,检查结果的处理等技术要求本标准附录A~附录C 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为首次发布目  次前 言1 适用范围2 规范性引用文件3 术语和定义4  检查的对象、要素、任务和流程5  检查前的准备6  检查过程7  检查结果的处理附录 A(资料性附录)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相关的检查任务附录 B(资料性附录)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的行业经验值和核查方法附录 C(资料性附录) 炉温热电偶测量偏差查验的原理、方法与结果判定前  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应用管理规定》,防控垃圾焚烧等重点领域的生态环境风险,规范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现场监督检查工作,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现场监督检查的对象、要素、任务和流程,检查前的准备,检查过程,检查结果的处理等技术要求本标准附录A~附录 C 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执法局、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生态环境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应急研究所)、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同济大学本标准生态环境部2023年8月29日批准本标准自2023年9月30日起实施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现场监督检查技术指南1 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现场监督检查的对象、要素、任务和流程,检查前的准备,检查 过程,检查结果的处理等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对投入运行的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及其运营单位污染防治、污 染物排放以及相关环节开展的现场监督、检查、核查、帮扶等活动2 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凡是未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 18485 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GB 55012 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项目规范 HJ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 、NOx 、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 355 水污染源监测系统(CODCr 、NH3 -N 等)运行技术规范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HJ 836 固定污染源废气 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HJ 1039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生活垃圾焚烧 HJ 1205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固体废物焚烧 HJ 1209 工业企业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技术指南(试行) 《环境行政处罚证据指南》(环办〔2011〕66 号)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技术指南》(环办〔2012〕57 号) 《环境行政执法文书制作指南》(环办环监〔2016〕55 号)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标记规则》(生态环境部公告 2019 年 第 50 号) 《关于加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控和监管执法工作的通知》(环办执法〔2019〕64 号) 《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标记规则》(生态环境部公告 2022 年 第 21 号)3 术语和定义GB 18485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现场监督检查 field supervision and inspection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现场对检查对象和检查要素所实施的具体行政监督行为简称“检查”3.2 检查要素 inspection element 实施检查时具有共同特性和关系的一组对象或一个特定的实体或目标3.3 自行监测方案 self-monitoring scheme排污单位为掌握本单位的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等情况,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 技术规范,结合本单位基本情况所制定的包含监测点位、监测指标、执行标准及其限值、监测频次、采 样和样品保存方法、监测分析方法和仪器、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等内容的工作计划和安排 3.4 自动监测设备 automatic monitoring device安装在排污单位污染源现场用于直接或间接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仪器设备包括用于连续监控监 测污染物排放的仪器、流量(速)计、采样装置、数据采集传输仪、水质参数和烟气参数的监测设备4 检查的对象、要素、任务和流程4.1 检查对象检查对象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及其运营单位4.2 检查要素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的检查要素和检查项目见表1。

      表1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的检查要素和检查项目检查要素检查项目1-制度落实和责任履行情况1-1-环境影响评价责任1-2-“三同时”责任1-3-环境保护责任制度1-4-排污许可证及排污管理2-垃圾焚烧炉运行情况2-1-入炉垃圾特性2-2-炉膛内焚烧温度和烟气停留时间2-3-焚烧炉渣热灼减率2-4-工况标记和运行时长2-5-设施运行参数3-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3-1-烟气净化3-2-恶臭污染物治理3-3-废水收集和处理3-4-固体废物收集、贮存和厂内处理3-5-噪声污染防治4-污染物排放情况4-1-烟气污染物排放4-2-恶臭污染物排放4-3-废水排放4-4-固体废物转移4-5-噪声排放5-自行监测情况5-1-自行监测方案制定和执行5-2-自行监测数据质量与保证措施5-3-自行监测数据公开4.3 检查任务4.3.1 检查任务包括排查是否存在环境违法情形(参见附录A中表 A.1)、是否存在违反管理性规定的情形(参见附录A中表A.2)、是否存在可以改进的情形(参见附录A中表A.3) 附录A中表A.1中列出了涉及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的涉嫌环境违法情形、依据;附录A中表 A.2列出的部分情形并未违反标准、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要求,但可能影响污染物排放达标能力或监测数据 质量;附录A中表A.3列出的情形尚不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的管理性规定,不足以支撑生态环境主管 部门对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实施行政处罚或下达有关整改的行政命令,不作为环境行政执法依据。

      4.3.2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结合检查目的、检查线索、检查人员、检查时间等因素,选取全部或部分检查要素作为检查任务4.4 检查流程4.4.1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的检查流程见图1图1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的检查流程4.4.2 开展检查时,应注意提取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自行监测数据等客观性证据,保证取证主体 的合法性、证据形式的合法性以及取证程序的合法性,以形成全面客观、相互印证、完整稳定的证据链, 避免出现只提取主观性证据、客观性证据为孤证、取证程序不合法等情况4.4.3 开展检查应促进监管、执法和帮扶的衔接,切实发挥发现并查实环境违法行为、督促和帮扶检 查对象提升运营水平、防范化解生态环境风险等作用5 检查前的准备5.1 一般要求5.1.1 为保障现场监督检查工作的顺利开展,在检查前需做好以下准备:a) 人员:成立检查组,做好分组安排,根据检查任务合理配备行政执法人员,以及生产工艺、污 染防治、环境监测、排污许可等领域的专家;b) 文件:熟悉检查对象的基本情况,整理检查线索,准备行政执法证件和文书;c) 装备:准备视听资料取证器材、移动执法装备、实时通信设备,以及相关的仪器仪表5.1.2 检查前,检查组可要求检查对象提供以下资料,以了解检查对象和检查要素的基本情况:a) 经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以及应急演练 评估报告;b) 排污许可证以及相关的环境管理台账记录、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检查对象提供的排污单位基 本情况、产排污环节、污染物及污染防治设施信息应按HJ 1039的要求整理;c) 自行监测方案、自行监测数据、自行监测信息记录和报告。

      5.2 检查线索5.2.1 检查前,检查组可对照附录A中表A.1~表A.3整理检查线索: a) 制度落实和责任履行情况可分析以下内容: 1)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责任的履行情况;2) 排污许可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等环境管理制度落实情况,包括是否按照排污许可证规 定记录和保存环境管理台账、是否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内容;3) 检查对象能否有序应对突发环境事件b) 垃圾焚烧炉运行情况可核算以下内容:1) 烟气停留时间; 2) 垃圾焚烧炉的正常工况时长,以及工况标记的次数和时长c) 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可核算以下内容: 1) 螯合剂、氨水/尿素、生石灰/熟石灰、活性炭、絮凝剂、次氯酸等环保耗材的实际用量;2) 渗滤液、焚烧飞灰、焚烧炉渣的产率 d) 污染物排放情况可分析以下内容: 1) 污染物排放是否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 2) 污染物排放与行业经验值(参见附录 B.1)的相符性 e) 自行监测情况可分析以下内容:1) 自行监测是否按照 GB 18485、HJ 819、HJ 1205、HJ 1209、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排污许可 证的要求开展; 2) 自行监测数据质量是否可靠。

      5.2.2 检查前,检查组可要求检查对象对照附录 A 开展自评,再结合自评结果整理检查线索6 检查过程6.1 一般要求6.1.1 检查信息的获取与核实可采用听取陈述、现场查看、核查文件或数据、抽检等方式6.1.2 检查过程中,检查组可通过询问检查对象的方式来补充获取检查信息,以增强对检查对象及检 查要素的了解;检查对象可在询问过程中列举事实、理由和证据,对有关情况进一步陈述、说明、解释 和申辩对于检查对象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检查组应予以核查6.1.3 检查过程中应根据检查需要,及时收集、保存或固定相关证据证据的收集、审查和认定应遵 守《环境行政处罚证据指南》等规定的要求6.2 听取陈述 检查组可通过听取检查对象自主陈述项目概况、检查要素概况的方式来获取检查信息检查对象提 交的各类文件和数据属于自主陈述的一部分6.3 现场查看6.3.1 检查组可通过现场查看的方式来获取以下检查信息可现场查看以下内容:a)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的设施布局、厂容厂貌,以增强对检查对象的了解;b) 制度落实与责任履行有关的公示牌、标志牌、防护措施等,检查责任履行是否到位; c) 垃圾焚烧炉运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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