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doc
17页论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邹海林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研究员 一.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 原则上,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成心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投保人成心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当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当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保险合同为双务有偿合同,保险人向投保人收取的保险费多少取决于保险人对其承保的危险的正确估计或者判断;保险人是否愿意承保危险,同样也取决于其对危险发生程度的正确估计或者判断;即使保险人同意承保风险,仍然有必要在保险单承保的风险围,能够依照其对风险的判断采取控制风险发生的措施 [1]如实告知义务就是为实现这些目的而设计的制度被保险人的人身或者财产利益所面临的危险属于未来不确定,保险人依保险合同承当的保险责任属于不确定的风险责任。
保险人如何估计保险危险发生的程度?保险人只能以投保人的真实述为根底,并结合自己的调查结果,才能对保险危险作出正确的估计和测定,从而以收取保险费为对价承当保险责任投保人的述,相当程度上影响和决定着保险人的危险负担为了保护保险人正确确定危险以及控制危险之利益,并本于老实信用原则的要求,保险法特别规定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 [2]我国?保险法?第16条规定,在保险合同订立时,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所作出的询问;?海商法?第222条规定,在订立保险合同前,投保人应当将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有关影响保险人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据以确定保险费率的重要情况,如实告知保险人 如实告知义务(the duty of disclosure),为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时必须履行的根本义务,构成老实信用原则的重要方面 [3]但是,如实告知义务为保险法直接规定的义务,并非投保人和保险人意思表示一致而产生的义务,仅构成投保人单方面应当履行的“义务〞,不能成为保险人请求投保人履行该义务的根底;保险人不得以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而请求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请求损害赔偿 [4]英国法院的判决确认,如实告知义务非保险合同固有的默示条款,更不同于诈欺或者违反担保制度,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人不能适用损害赔偿的救济,惟能适用解除保险合同的救济。
[5] 二.告知和如实告知 告知,是投保人对保险人的询问所作的说明或者述(representations) 投保人的述,或者与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相关,例如保险标的所处的位置、使用情况、周围环境、价值等;或者与被保险人的个人情况相关,例如被保险人的、性别、年龄、**状况、婚姻状况、家庭状况等 不管告知的情形如何,告知的容不外乎限于三个方面:对事实的述、对将来事件或行为的述、以及对他人的述的转述 [6]美国保险理论和实务认为,投保人的告知或者述,具有以下特征:1.述是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前向保险人作出的说明,并且不构成保险合同条款的组成局部;2.述是因为投保人引诱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而发生法律上的后果的说明;3.述是因为投保人在成立保险合同前对保险人所为说明不实而发生法律上的后果的说明 [7] 因此,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所作出的述,在本质上为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于危险事项的述,并非保险合同条款的约定,不构成保险合同的当然容 [8] 如实告知,是指投保人述的事项应当真实、客观投保人是否对保险标的的重要情况作如实说明,投保人的告知是否如实,直接影响到保险人测定和估计危险以及决定是否承保,影响到保险人对保险费率的选择。
投保人在答复保险人的询问时,应当将其知道的所有真实情况客观地告知保险人,不得有所隐瞒或者成心不作答复,也不得编造虚假情况答复保险人的询问投保人已经知道的事项,应当如实告知保险人投保人应当知道的事项,因为投保人过失或者疏忽而没有知道的,投保人仍然负有如实告知的义务;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当知道的事项事实上没有能够告知保险人,属于违反如实告知义务;在这种情况下,投保人一旦知道后应当立即告知保险人,或许可为补救再者,虽然属于影响保险人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据以确定保险费率的重要情况,但投保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的,投保人没有如实告知保险人的义务如实告知义务,仅能适用于保险合同成立前,假设保险合同有必要续展效力时,有任何影响风险的新的事实存在,亦有如实告知义务的适用 [9]总之,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前,应当如实对保险人的询问予以答复或者说明 依照我国?保险法?第16条的规定,投保人有如实告知义务与保险标的有切身利害关系的被保险人,是否应当负如实告知义务呢? 关于如实告知义务的承当人,各国立法例规定的不尽一样日本?商法典?则区分损失保险和人寿保险作出不同的规定,其第644条规定,损失保险的投保人,负如实告知义务(并未使被保险人负担如实告知义务);其第678条规定,人寿保险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均负如实告知义务。
我国?保险法?第64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对于保险人之书面询问,应据实说明〞依照该条规定,负如实告知义务的人,似乎不包括被保险人但是,学者解释认为,投保人非被保险人而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均应当负如实告知义务; [10]地区?保险法?第64条所规定之负如实告知义务的“要保人〞,兼指被保险人 [11]美国保险立法对于如实告知义务的承当人,也并没有完全一致的规定,俄亥俄州保险法规定,投保人负如实告知义务;阿里桑那州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负如实告知义务;纽约州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均负如实告知义务;但是,在美国各州的保险实务上,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地位并未加以明确划分,通常将被保险人列为如实告知的义务人,实际包括投保人 [12] 我国?保险法?第16条规定,投保人负如实告知义务,但是考虑到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的情形,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之危险事项有比投保人更为透彻的了解,特别是有关被保险人的个人或者隐秘事项,除被保险人本人以外,投保人难以知晓;假设不使被保险人负担如实告知义务,对于保险人估计危险难免会有所阻碍;既然被保险人是以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的利害关系人 [13],要求其承当如实告知义务,其妥当性不应受到疑心。
所以,对我国?保险法?第16条的规定应当作扩解释 [14],负如实告知义务的投保人包括被保险人 三.保险人的询问与如实告知 关于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保险人有权在保险合同订立前询问投保人但是,保险人只能询问与订立保险合同有关的情况,并应当对其询问的事项有所准备,并在订立保险合同的过程中进展询问但这并不是说,在保险合同订立后,保险人不能再对有关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情况进展询问例如,在保险合同订立后,保险人仍然有权对保险标的的平安防损情况进展询问并提出建议但是,这类询问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的询问不同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所为询问,直接效果在于“激活〞或者提请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在签发保险单以前,保险人没有询问的,投保人没有义务将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重要情况告知保险人,因为被保险人以老实信用推定保险人所有的必要情况 [15]这就是说,对于保险人没有询问的事项,不管其是否为重要事项,也保险人是否知道该事项,投保人不必告知保险人 在保险人没有询问的情况下,投保人依照我国法律应否履行告知义务?对此,我国?海商法?和?保险法?的规定有一些差异 我国?海商法?第222条规定:“合同订立前,被保险人应当将其知道或者在通常业务中应当知道的有关影响保险人据以确定保险费率或者确定是否同意承保的重要情况,如实告知保险人。
保险人知道或者在通常业务中应当知道的情况,保险人没有询问的,被保险人无需告知〞显然,依照?海商法?的规定并对之作文义解释,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如实告知义务之履行不以保险人的询问为前提,不管保险人是否询问,除非保险人或者应知,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将有关保险的重要情况“主动〞告知保险人 [16]至于何者构成重要事项,为事实判断问题,因保险标的和承保险别的不同而有所不同投保人无需告知的保险人“没有询问的〞事项,仅以保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事项为限可见,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于有关影响保险人据以确定保险费率或者确定是否同意承保的重要情况,不管保险人是否询问,均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但是,我国?保险法?第16条则明文规定,投保人对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应当如实告知原则上,投保人应当告知保险人的事项,将直接影响保险费率确实定和保险危险发生的程度,以保险人在投保书中列明或者在订立保险合同时询问的事项为限 [17]保险人没有询问的事项,投保人没有必要告知保险人上述规定,实际确认了“询问告知〞主义或者原则 [18]尽管?海商法?有上述规定,但是考虑到这样的事实,保险人经营保险业务,富有经历,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哪些事项应当由投保人告知,保险人最为清楚,假设其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有关事项,不向投保人进展询问,说明保险人对该事项的了解并不十分重要,甚至可以视为保险人放弃要求投保人告知有关事项的权利; [19]不考虑保险人的询问,要求投保人(被保险人)判断何者为重要事项并主动告知保险人,除非发生投保人(被保险人)以恶意(bad faith)诈欺保险人的情形,保险人始终处于十分有利的地位,对投保人(被保险人)既不合理也不公平。
因此,我们认为,对?海商法?关于如实告知义务的规定,应当作与?保险法?第16条一样的解释:投保人(被保险人)对于保险人关于重要事项的询问,应当如实告知;保险人没有询问的事项,投保人没有必要告知保险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于保险人的询问,应当如实告知,但是,除非保险人另有要求,不以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书面告知为限在保险实务上,投保人应当依照投保书所列各点诸项填写,以为如实告知义务的履行除此以外,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以口头、书面、明示或者默示的方法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在效果上并无差异对于口头告知,不管该项告知系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或者其代理人所为,保险人均不得以告知不实为由,主解除保险合同 [20]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不以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本人亲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限,可通过其授权签署保险合同的代理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21] 四.如实告知义务的免除 在法律规定的条件或者合同约定的条件下,投保人享有免于如实告知义务的利益除前述保险人没有询问的事项,投保人没有义务告知保险人以外,即使保险人有询问,投保人也并不负担无限告知的义务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的事项,应当为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知道的有关保险标的危险情况的重要事项,即将直接影响保险费率确实定和危险发生的程度的事项,以保险人在投保书中列明或者在订立保险合同时询问的事项为限。
例如,投保人在订立人寿保险合同时,有关被保险人的年龄、性别、住所、职业、收入、**状况、有无重大疾患、心理**、家族病史等事项,应当为重要事项保险人已经询问的事项,但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不知道的,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没有告知义务 [22] 此外,对于以下事项,即使构成影响风险的重要事项,除非保险人特别询问,投保人没有告知义务:1.保险风险降低的;2.保险人已经知道或者在通常的业务活动中应当知道的;3.经保险人申明不需告知的;4.投保人按照默示或者明示担保条款不需告知的 [23]例如,美国加州?保险法?第333条规定:“对于以下事项,保险合同当事人没有说明的义务,但经他方询问的,不在此限:(1)为他方所知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