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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犯罪构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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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分析犯罪构成【篇一:案例分析犯罪构成】犯罪构成案例分析 案例?王某?男?42岁?在武汉经营一家香肠店刘某?男?48岁?与王某是邻居?有贪吃的毛病常常从墙缝处偷吃王某家的香肠而与王某结怨王某曾多次劝告刘某不要再偷吃自家香肠?但刘某不听劝告多次劝阻无效的状况下?王某气急?9月4日买来毒药放入香肠中?挂在院内?刘某常偷香肠处? ?刘某不知情?当她再次偷吃后?中毒经急救无效于9月4日晚在医院死亡论证分析? 1、犯罪主体是指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行危害行为的自然人与单位?因此?犯罪主体是表白行为必须由什么人实行才干构成犯罪的要件犯罪主体重要是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行了危害行为的自然人除自然人外?单位也可以构成某些犯罪的主体根据刑法规定?未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或不能辨认、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自然人不具有犯罪主体资格? 达到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的自然人只能成为刑法所列举的某些特别严重犯罪的主体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称为一般主体此外?有些犯罪还需要行为人具有特定的身份或职务才干构成?此类犯罪的主体称为特殊主体在本案例中王某自然人?年龄已过18周岁?是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人?并且可以独立经营商店且对刘某偷吃香肠的事件可以多次劝阻阐明其精神在正常范畴? 对自己做的事情具有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 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2、犯罪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所侵害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刑法总则条文在规定犯罪的概念时概括列举了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各个方面? 分则条文则规定了各个具体犯罪所侵犯的社会关系的某一方面由于犯罪的社会危害性集中表目前犯罪对社会关系导致或也许导致的侵害上?因此?犯罪客体是任何犯罪成立都不可缺少的要件?只但是不同的犯罪所侵犯的具体客体有所不同而已由于犯罪对社会关系的侵犯一般通过对一定的物或人即犯罪对象的侵犯体现出来?因此犯罪对象也是许多犯罪成立的必备条件固然?犯罪分子的行为作用于犯罪对象只是一种表面现象?其背后体现的仍是具体的社会关系在本案例中刘某的生命安全是受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 王某用放了毒药的香肠将刘某毒死? 侵犯了刘某的生命安全? 危害了刘某的生命因此犯罪客体为刘某的生命安全? 犯罪对象是刘某的身体3、犯罪客观方面是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体现?涉及危害行为、危害成果以及危害行为与危害成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因此? 犯罪客观方面是表白犯罪活动在客观上的外在体现的要件阐明犯罪客观方面的事实特性是多种多样的?概括起来?一方面涉及危害行为只有通过危害行为?社会关系才会受到侵犯犯罪自身就是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犯罪构成的其她要件其实都是阐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严重限度的事实特性? 因此? 危害行为是犯罪构成的核心要件。

      另一方面?犯罪客观方面涉及危害成果危害成果即危害行为对社会导致或也许导致的危害如果行为不也许给社会导致危害?不属于犯罪行为危害行为和危害成果是任何犯罪成立必须具有的犯罪客观方面要件? 除危害行为和危害成果外? 有些行为必须在特定的时间、 地点实行或采用特定的措施、 手段实行才干构成犯罪因此特定的时间、 地点、措施成为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选择要件这些选择要件对某些犯罪的成立具有决定性的意义在本案例中王某在9月4日买来毒药放入香肠中? 放到刘某常常拿的位置? 证明其主观上想将刘某毒死?刘某由于食用了王某放毒药的香肠经急救无效而死亡刘某死亡的成果?是由王某投毒的行为导致的?王某投毒的行为与刘某死亡的成果之间有着内在的必然联系?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因此王某实行了刑法所严禁的行为?属于作为形式的犯罪行为4、 犯罪主观方面是指行为人对于危害社会的成果的主观心理状态因此?犯罪主观方面是表白在实行危害行为时行为人所抱的主观心理状态的要件犯罪主观方面一方面涉及罪过?即犯罪的故意或过错根据刑法规定?主观上既无端意又无过错?虽然行为在客观上导致了损害成果? 行为人也不负刑事责任因此? 罪过是一切犯罪成立所必备的主观方面要件。

      此外? 刑法规定某些犯罪必须具有一定的目的才干构成? 因此犯罪目的是部分犯罪主观方面不可缺少的内容在本案例中王某由于刘某常常偷自家香肠劝阻无效而怨恨对方? 具有犯罪动机? 香肠是食品?而王某明知将毒药放入食品中?会发生毒死人的成果?她还把它挂在刘某常常偷吃的地方?心想? 你不偷就没事儿?再偷你就死主观上具有放任犯罪成果发生的故意结论?王某属于具有完全刑事负责人她的行为具有很明确的犯罪动机?并且从主观上存在着犯罪故意她的行为与刘某的死亡成果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并对社会导致严重的不良影响王某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她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并且但愿或者放任这种成果的发生按照刑法犯罪构成四要素的规定?应当判处王某间接故意杀人罪篇二:案例分析犯罪构成】63个刑法典型案例分析一、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内犯罪[案情]被告人:某甲,男,33岁,前苏联人,副驾驶员1985年12月19日,被告人某甲与机长某乙等机组人员,在原苏联境内驾驶47845号安一24型民航客机,执行某市民航局101/435航班任务当飞机飞到东经11809’00 ,北纬5240’00”上空时,被告人趁领航员上厕所之机,以机舱出机械故障为由,将机械师骗出驾驶舱,随后锁上驾驶舱门,扭动自动驾驶仪,持刀威逼驾驶飞机的机长某乙向中国方向飞行,机长被迫变化航向,19日14时30分许,该机降落在国内黑龙江省某县某乡农田里。

      [问题]某甲在国内领域内犯罪与否合用国内刑法?[判决]法院判决觉得,被告人某甲以暴力手段劫持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飞入国内境内,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构成了犯罪,应根据中国刑法论处[法理分析]本案波及国内刑法的空间效力问题,被告人某甲虽是外国人,但国内司法机关有权对其犯罪行为行使司法管辖权由于:第一,某甲劫持航空器,已违背国内参与的《东京公约》、《海牙公约》和《蒙特利尔公约》的告知规定,“如发生外国飞机被劫持在国内降落等有关涉外事件,应按国内法律,并结合上述三个公约的有关规定解决”,同步符合国内《刑法》第九条所规定的中国应承当公约义务的范畴内,“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与的国际公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当公约义务的范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合用本法第二,国内《刑法》第6条第13款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合用本法犯罪的行为或者成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觉得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某甲不是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有关刑事责任问题,不需要通过《刑法》第11条之规定解决,“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问题,通过外交途径解决”,即不属于“法律有特别规定的”,状况,某甲的犯罪行为虽始于国内领域之外,但其犯罪成果却发生在国内领域以内,根据国内的有关规定,属于国内领域内犯罪,因此,应合用国内刑法,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中国公民在国内领域外犯罪[案情]被告人:严某,男,38岁,中国公民,国内驻某国大使馆的汽车司机被告人严某先后运用驾车去机场接送外国人员、代表团成员的机会,在驻在国首都机场行李处多次进行盗窃,陆续窃得大量外币现钞,以及手表、照相机等财物,共折合人民币10万余元[问题]严某在国内领域外犯罪与否应依国内刑法论处?[判决]法院判决觉得,严某系中国公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国外多次秘密窃取她人财物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应依中国刑法论处,判处其有期徒刑[法理分析]根据国内《刑法》第264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严某以盗窃罪定罪判刑是对的的中国公民严某在国内领域外犯罪,与否合用国内刑法,这是本案的核心国内《刑法》第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合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如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合用本法”据此可知,其一,严某的盗窃行为,按照犯罪地的法律应受惩罚;其二,严某的盗窃数额特别巨大,根据国内《刑法》第263条规定,其法定最低刑为;其三,严某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因此,应依国内刑法规定,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判决完全对的[案情]被告人:某甲,男,32岁,外国公民被告人外国公民某甲,潜入国内驻该国大使馆行窃,被国内大使馆工作人员李某发现,为脱逃李某的抓捕,某甲用刀将李某刺伤后逃走[问题]试问某甲在国内领域外犯罪可否合用国内刑法?[判决]法院判决觉得,外国公民某甲的行为,侵害了国内国家和公民的合法利益,触犯了国内刑法,已构成抢劫罪,可以依国内刑法论处[法理分析]各国刑法的合用范畴,特别是对于外国人在本国领域外犯罪的效力范畴,按理应由国际法加以规定,但目前由于国际法尚未明确规定,因此只能由各国依本国国内法来规定对于外国人在本国领域外犯罪,各国在立法上一般采用保护原则和普遍管辖原则,来拟定本国刑法的合用范畴,国内亦然国内《刑法》第8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合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惩罚的除外”外国公民某甲的行为,已经侵害了国内国家和公民的合法利益,触犯了国内刑法,构成了抢劫罪按照国内《刑法》第263条规定,抢劫罪的最低法定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抢劫罪是一种严重犯罪,各国刑法都将其作为犯罪加以惩罚因此,对于外国公民某甲的犯罪,可以合用国内刑法。

      此外,根据《有关避免和惩处侵害应受国际保护人员涉及外交代表的罪行的公约》,某甲的行为已经构成侵害应受国际保护人员罪,同步还属于一种侵害国际社会共同利益的国际犯罪因此,按照国际法的原则,也应合用国内刑法三、犯罪概念[案情]被告人:乔甲,男,18岁,待业青年被告人乔甲因家中人多房少不能住,于1993年6月到其叔乔乙家借宿同年9月28日,乔甲在叔乔乙家午睡后,闲着无事,想找本杂志翻阅,就随手拉乔乙忘了上锁的书桌抽屉,发现内有一叠崭新的10元面值人民币,乔甲顿起贪心,趁家中无人,偷偷从中抽走50元由于乔乙大意,没有发现其抽屉内短少的钞票乔甲见第一次窃获得逞后,胆子越来越大,又分别于同年10月、1994年3月两次趁乔乙不在乎,共窃取其人民币600余元当乔甲又于1994年6月10日趁乔乙家无人之机,打开抽屉欲寻找钞票时,不料被躲在家里逃学的乔乙之子乔丙发现,遂案发,随后乔甲家属代其归还了乔乙的损失乔乙曾到公安机关规定不要解决乔甲[问题]乔甲的行为与否构成犯罪?[判决]法院判决觉得,被告人乔甲,虽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实行了秘密窃取她人财物的行为,但其社会危害性不大,情节明显轻微,可不作犯罪解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条的规定,对乔甲宣布无罪。

      [法理分析]民犯罪是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任何行为,如不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时,均不构成犯罪,因此《刑法》第13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她权利,以及其她危害社会的行为,根据法律应当受刑罚惩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明显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觉得是犯罪本案被告人乔甲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她人财物的目的,客观上实行了窃取她人财物的行为,因而其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综合全案状况看来,其犯罪情节明显轻微,危害不大,应不觉得是犯罪因素有三:其一,被告盗窃的是其同住亲属的财物,并且数额相对不大案发后,被告的同住亲原乔乙不规定追究乔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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