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处罚法实施细则(范本).doc
19页治安处罚法实施细则 为增强法律适用的实际操作性,进一步规范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的认定,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细则,下面是详细内容,仅供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细则 一、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条的规定,行为人或者其监护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公安机关可以就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造成他人经济损失的民事赔偿部分,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对调解不成的,告知其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但公安机关不得强制要求行为人或者其监护人进行民事赔偿 第二条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规定的"民间纠纷",是指公民之间因家庭、邻里、婚姻、继承、扶养、礼仪、财产等民间关系引起的权益争执 对于因家庭、邻里、同事之间纠纷引起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双方当事人愿意和解的,如制造噪声、发送信息、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放任动物恐吓他人、侮辱、诽谤、诬告陷害、侵犯隐私、偷开机动车等治安案件,公安机关都可以调解处理 二、处罚的种类和适用 第三条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需要依法适用限期出境、驱逐出境处罚的,由承办案件的公安机关逐级上报公安部或者公安部授权的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由承办案件的公安机关执行;对外国人依法决定行政拘留的,由承办案件的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安机关决定,不再报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对外国人依法决定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并附加适用限期出境、驱逐出境处罚的,应当在警告、罚款、行政拘留执行完毕后,再执行限期出境、驱逐出境。
第四条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对查获赌资的处理应当采取收缴下列款物在赌博活动中认定为赌资: (一)用作赌注的款物; (二)换取筹码的款物; (三)赢取的款物; (四)交付的押金; (五)以"打欠条"、"记账"等形式事先约定事后交割方式,欠条或者记账所约定的金额; (六)在计算机网络上投注或赢取的总点数所代表的实际金额; (七)其他应作为赌资的款物 第五条 承办案件的公安机关发现违法行为人在本县(市、区)管辖范围内具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分别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由最后的承办单位负责合并执行和送达拘留所执行 第六条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单位",是指对外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上述"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单位经营规模较大,雇工7人以上的个体工商户,亦视作单位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五项规定的"有立功表现": (一)揭发他人违法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二)为公安机关破获其他违法犯罪案件提供重要线索的; (三)阻止他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 (四)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违法犯罪人员的; (五)有其他立功的情形。
第八条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条第四项规定的"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其中"六个月"期限的计算,应当从违法行为人的行政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计算;但是,违法行为人逃避公安机关行政处罚的,从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九条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其中"初次违反治安管理",是指违法行为人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第一次被公安机关发现或者查处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初次违反治安管理": (一)曾违反治安管理,虽未被公安机关发现或者查处,但仍在法定追究时效内的; (二)曾因不满十六周岁违反治安管理,不执行行政拘留的; (三)曾违反治安管理,经公安机关调解结案的; (四)曾违反治安管理,因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九条规定而不予处罚的; (五)曾被收容教养、劳动教养的; (六)曾因实施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事处罚的; (七)曾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教育释放的。
第十条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不执行行政拘留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履行方式中载明不执行行政拘留的依据和理由,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执行单位联送达被处罚人居住地公安派出所被处罚人居住地公安派出所要会同被处罚人所在单位、学校、家庭、居(村)民委员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和有关社会团体进行帮教上述未成年人、老年人的年龄、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的情况,以其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者正要执行行政拘留时的实际情况确定,即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在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时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或者执行行政拘留时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的,均不再投送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 第十一条 为了免受正在进行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违法侵害行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但对事先挑拨、故意挑逗他人对自己进行侵害,然后以制止侵害为名对他人加以侵害的行为,以及互相斗殴的行为,应当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第十二条 行为人预谋实施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可视为情节较重的情形 三、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和处罚 第十三条 扰乱单位秩序(《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 (一)多次扰乱单位秩序的; (二)扰乱单位秩序过程中故意损毁办公用具、设施,或者损毁重要文件、档案材料,无法弥补的; (三)无理推拉、纠缠、辱骂、围攻他人,造成一定后果或者恶劣影响,或者有殴打他人行为的; (四)围堵、封闭单位的主要出入通道,造成通道长时间堵塞的; (五)占据工作场所,时间较长,不听劝阻的; (六)其他情节较重的。
第十四条 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 (一)多次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 (二)扰乱政府机关和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周边公共秩序,不听劝阻的; (三)扰乱公共场所秩序造成交通堵塞、人员受伤、财物受损、秩序混乱等后果的; (四)其他情节较重的 第十五条 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 (一)多次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二)违反公共交通工具的有关管理规定,无理取闹,不听劝阻,严重影响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运行的; (三)在公共交通工具内滋事打闹,严重影响公共交通工具运行秩序和行车安全的; (四)其他情节较重的 第十六条 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 (一)多次非法拦截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二)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列车、航空器,影响正常行驶的; (三)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其他交通工具,时间较长或者造成交通堵塞、交通事故、人员受伤或者财产损失等后果的; (四)在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或者城市主干道上非法拦截交通工具的; (五)其他情节较重的。
第十七条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依法进行的选举",是指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法律法规进行的选举活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破坏选举秩序行为"情节较重": (一)组织、煽动、策划破坏选举秩序的; (二)使用暴力、威胁等手段干扰他人选举的; (三)损毁选举公告、选票、票箱等物品,干扰选举秩序的; (四)其他故意扰乱选举工作秩序,造成选举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 第十八条 强行进入大型活动场内,违规在大型活动场内燃放物品,在大型活动场内展示侮辱性物品,围攻大型活动工作人员,向大型活动场内投掷杂物,其他扰乱大型活动秩序的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组织、策划、煽动他人实施或者结伙实施的; (二)造成人员受伤、财物受损、秩序混乱、活动中断或者其他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有暴力或者暴力相威胁等手段的; (四)不听制止,多次实施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
第十九条 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投放虚假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主动纠正,社会影响较小的; (二)采取积极措施,尚未引起社会恐慌的; (三)其他情节较轻的 第二十条 寻衅滋事(《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 (一)结伙斗殴的积极实施者; (二)追逐、拦截妇女或者未成年人的; (三)追逐、拦截他人并有侮辱性语言或者实施挑逗性动作的; (四)追逐、拦截他人,造成一定后果的; (五)使用工具或者驾驶机动车等追逐、拦截、殴打他人的; (六)强拿硬要、任意损毁或者任意占用公私财物两次以上,或者财物价值500元以上的; (七)强拿硬要中小学生财物的; (八)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一人以上轻微伤害或者随意殴打两人次以上的; (九)一人有两种以上寻衅滋事行为的; (十)其他情节较重的 第二十一条 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危害社会,冒用宗教、气功名义危害社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初次实施上述行为,造成后果较轻的; (二)积极配合查处,本人有悔改表现的; (三)其他情节较轻的。
第二十二条 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或者拒不消除对无线电台(站)的有害干扰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多次实施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的; (二)对政府、国防、航空、航运等无线电通信系统进行干扰或对政府、国防、航空、航运等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的; (三)干扰无线电通讯,造成一定后果或者较大社会影响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 第二十三条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非法改变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非法改变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和应用程序,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破坏性程序(《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 (一)多次实施并造成一定危害的; (二)危害后果较重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三)其他情节较重的 四、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和处罚 第二十四条 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危险物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初次实施尚未造成后果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