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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自然权利思想论证路径的思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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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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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自然权利”思想论证路径的思考    邓强摘 要:在欧洲近代的启蒙运动中,资产阶级思想家提出人具有与生俱来、不可剥夺的某些权利——自然权利,如自由和平等该思想具有进步性,但在对这些权利的合理性进行论证时,资产阶级的思想家们只能诉诸一些神秘的、抽象的论据,这又让自然权利思想具有明显的局限性探求论证自然权利的合理路径,能够为自由和平等等人类社会基本价值提供科学性支撑,并使其具有新的内涵而要为自然权利的内容提供真正的合理性支撑,必须借助历史唯物主义的思维方法和科学社会主义的理论逻辑,实现论证路径从唯心到唯物、从抽象到实践、从过去到未来的三重转换Key:自然权利;自由;平等;唯物史观:D034.5   文献标志码:A   :1002-2589(2021)11-0045-03本文所论述的“自然权利”并非指当前讨论较多的生态权利,而是指近代启蒙思想家提出的——人具有与生俱来的、不可剥夺的某些权利,比如自由权、平等权、生命权、财产权等这些权利是启蒙思想家们在理性原则的指引下从人的自然状态和本性中推导出来的一、自然权利思想的渊源自然权利最早可以追溯到古希腊时代的自然法思想赫拉克利特、苏格拉底、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等都对其有过深刻的论述,自然法思想也成为哲学、法学、政治学和伦理学等现代学科的滥觞。

      虽然在此之前自然法思想已经有了长足发展,但是直到古罗马时期,西塞罗才构建起系统的自然法理论,他将自然法思想发展到政治和法律领域,自然法因此逐渐取得了权利形态自然法在古代欧洲具有重要的地位,即使在中世纪神学的严酷统治下,对自然法和自然权利的研究却没有停滞,而是继续发展,这为后来自然权利思想的大发展奠定了基础到17、18世纪,启蒙运动在欧洲大陆如火如荼地进行,神学和封建专制主义逐渐被摧毁思想的解放伴随着“夺回”公民权利的渴望,使得对自然法和自然权利的研究在这一时期达到高潮一大批古典自然法思想家涌现出来,包括格劳秀斯、霍布斯、洛克、盧梭等,他们坚信人类拥有与生俱来、不可剥夺的权利比如在卢梭看来,公权力是人民作为一个整体让渡一部分个体权利形成的,一切权力的根源是人所固有的自然权利启蒙思想家们还赋予了自然权利思想以丰富的、具体的内涵,包括自由权、平等权、生命权、幸福权、财产权等而其中最为核心的是自由权和平等权两项内容这首先是因为尽管对自然权利的认识不尽相同,但自由权和平等权在不同的启蒙思想家那里都是作为基本权利而存在其次是相较于其他三项自然权利,自由和平等对于当代来说具有更重要的现实意义和讨论价值。

      因此,本文对“自然权利”思想的讨论也基本围绕自由权和平等权两项内容展开二、自然权利思想的缺陷自然权利思想的问题在于,它作为一个论断——人拥有与生俱来的某些权利,缺乏论据,或者说是其现有论据不足以支撑该论断在古希腊时期,一些自然法思想家似乎就企图通过“不证自明性”来赋予自然权利最高的权威,近代的启蒙思想家也基本延续了这一思路但是随着社会发展,特别是以实证主义为基础的自然科学发展到很高的水平,唯物主义思想也在更广泛的范围内被接受,“万事皆需论证”的观点逐渐深入人心这种所谓的“不证自明”的观点越来越缺乏信服力,不仅难以成为其支撑,反而变成自然权利思想的阿喀琉斯之踵,遭到实证主义学者的猛烈攻击此外,论据的先验性、神秘性特点也导致了自然权利内容上的模糊性比如,在古希腊时期,作为个人权利辩护的自然权利却与奴隶制并行不悖;在中世纪,自然权利被认为是上帝的旨意,反成为压迫人的依据;即使到了启蒙运动,在洛克那里,自然权利也首先体现为反映有产者利益的财产权自然权利本身应该是作为人的“目的”而存在,却像一块可以被肆意捏塑的橡皮泥,被统治者曲解后成为他们维护统治的工具造成这种乱象的原因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对自然权利采取了错误的论证方式。

      随着社会的发展,在近代欧洲,自然权利思想逐渐被应用到法律实践中,使其从一种“应有权利”变为“法定权利”[1]81-88,自然权利因而有了实体形式而如今人们考虑这种“应有权利”的正当性时,反倒从法律条文中去寻找其依据这就陷入了一种循环论证,忽略了自然权利凭空出现的问题本文无意于探求自然权利思想具体的社会现实基础,关于该问题,林进平在《马克思对天赋人权的批判》[2]37-38一文中有详细讨论本文认可自然权利思想家所推崇的自由、平等这些人类社会永恒的价值,但不认同这些价值是与生俱来的、是人的天性这种观点因此,本文旨在考察自然权利思想原有论证路径的不合理性,并思考自然权利的真正来源三、对自然权利论证路径的思考为什么自然权利思想需要被论证?一般来看,任何一个论断都有被论证的必要,这是神学统治结束之后的近现代社会的基本逻辑穆勒在《论自由》中提出:一个论断必须面对质疑如果该论断是正确的,那么在与不同观点的碰撞中,其真理性和权威性会得到彰显;而如果该论断是错误的,那么更应该通过质疑来加以驳斥[3]20虽然穆勒是从言论自由的角度来陈述该观点,但是同样说明了论证的必要性另外,柏拉图把知识定义为被证实为真的信仰。

      一种观点具有价值上的可取性仅仅只是一种信仰,如果要上升为知识,必然要经历一个论证的过程总的来说,价值的正当性不足以成为为某一论断辩护的理由,如果缺乏真理性的支撑,那么这种信仰只是盲从一)使自然权利从天国降到人间自然权利和天赋人权其实是中国近代思想家对西方同一个词组(natural rights)的不同翻译[4]106-109,但是这种翻译正好反映了对自然法所规定的人的应有权利来源的两种不同思考天赋人权主要是强调人本身所固有的权利是上帝所赋予的如洛克在《政府论》中指出:“自然法,即上帝的意志,而自然法也就是上帝的意志的一种宣告[5]84这一理念在近代自然法和自然权利思想启发下制定的《人权宣言》和《独立宣言》两部资产阶级法典中也均有体现自然权利则基本建立在唯物论的基础上,认为人的固有权利来自人的本性,是从人在远古的“自然状态”中推导出来的其代表人物是霍布斯和卢梭等契约论思想家,他们否定自然法是上帝的法则、自然权利是上帝赋予的权利,而认为自然权利源于人在契约签订中的自我意志在当前国内的相关研究中,基本也都是把二者当成同义语但是从对权利基础进行论证的角度来看,二者的区分又是必要的如果把人的权利诉诸上天赋予,那么对该问题的论证也就终结了,因为天赋权利是无法论证的,也是无须论证的。

      早期思想家或是由于认识能力的限制,或是由于阶级的固有局限性,无法发现复杂问题的真正根源,在这种情况下,诉诸神秘便是最“便捷”,也是最“权威”的解释方式但这归根结底是唯心主义的错误世界观,颠倒了物质与意识的关系,也无法引导思想继续深化相比于天赋人权的观点,自然权利对权利来源的思考体现出明显的唯物主义倾向,虽然这种唯物论还带有很强的形而上特点,但至少为进一步的论证思考提供了可行的方向二)使自然权利从抽象转为实践在唯物论的基础上,近代自然权利思想家通过在思维中构建一个文明社会产生以前的“自然状态”,然后从中推导出人的自然权利源于人的理性(或本性)在这里,他们将自然权利的来源理解为抽象的固有物但这种理解无法回答以下问题:如果自然权利来源于人类固有的理性,那么为什么在“自然状态”以后到近代以前这一漫长的历史阶段,人类社会没有产生对自由和平等等价值的普遍认同?仅仅将其归结为人类认识的局限性显然是没有说服力的自然权利思想家企图把自然权利的来源固定成一个“物”,而不是将其理解为一个过程这种论证思路显然是欧洲形而上传统影响下的结果,但正如马克思指出的那样:“凡是把理论引向神秘主义的神秘东西,都能在人的实践中以及对这个实践的理解中得到合理的解决。

      [6]135人类社会的一切物质现象和精神现象,归根结底都是实践的结果,甚至启蒙思想家所讨论的“理性的人”本身也是在实践这个过程中逐渐形成的一方面,一种思想的产生必然是出于特定实践发展的需要;另一方面,思想的产生和发展也离不开实践提供的物质条件因此,无论哪种思想观点,其历史有多久远,都永远不可能是人类固有的,必须从实践和发展的角度去把握自然权利相较于现实生活的超越性和抽象性决定了它只能通过理性思维来加以把握,但是启蒙思想家誤把工具当成源泉,从而得出自然权利源自理性的结论把自然权利看成是抽象的固有物必然会忽视人在权利形成过程中的主观能动性,也否定了权利的发展性,将当前的、与资本主义相适应的具体权利看成是完整的、永恒的该观点从根本上否定了人民通过斗争获取权利的努力,也否定了无产阶级追求更高层次权利的合法性,资产阶级的意识形态在此暴露无遗将自然权利的来源从抽象转为实践,也就否定了资产阶级所宣称的自然权利的固有性和永恒性然而,固有性是前述“自然权利”的本质属性,否定了自然权利的固有性,在某种程度上也就否定了“自然权利”概念本身为了保有对“自然权利”中一部分合理价值的肯定,就必须褪去其原本的“自然”色彩,将此部分分离出去后“自然权利”已经更多地表现为一种“人类权利”。

      三)使自然权利从过去转向未来自然权利源于社会现实,但是从它与具体现实的张力来看,它又超越现实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指出:人生而自由,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可以看出,自然权利是一种应然(应有权利),而非当下的实然(现实权利)同时,卢梭这句话也明确了一点,即人的自然权利并不能从历史的事实中被推导出来一般的论证方式是用过去来支撑现在,但在可考察的一切历史中,人类都不同程度地处在不平等、不自由的状态中,甚至都没有形成对自由和平等价值普遍推崇的社会氛围为了遵循用过去来论证现在的固有思路,近代自然权利思想家就只能通过构想一个更遥远的,文明社会出现以前的“自然状态”来作为自然权利的历史支撑由于这种“自然状态”是不可考察的,所以在其基础上得出结论也表现成一种自说自话也正因为这一点,自然权利学说曾遭受到实证主义学者的攻击当一个理论具有价值上的可取性,却无法从“过去”获得支撑,即遵循“过去—现实”的传统推演路径时,就应该尝试转换论证思路无产阶级革命的理论逻辑为自然权利提供了一种新的推演路径——论证的基础不一定都来自历史,也可能来自未来无产阶级革命是一场以解放全人类为目的、前所未有的革命,它的兴起激起了作为革命对象的资产阶级的恐慌。

      掌握着国家机器的他们曾不遗余力地从理论和现实抹杀无产阶级革命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在他们那里,无产阶级是暴徒、是恶魔,是镇压的对象,在这种情况下,革命的合法性无法来源于历史,更无法来源于现实马克思创立的科学社会主义是无产阶级革命的指导理论,它宣告“资产阶级的灭亡和无产阶级的胜利同样是无可避免的”,该论断赋予了无产阶级革命以合理性,也成为人们坚定共产主义理想源源不竭的动力可以看出,无产阶级革命的合理性源自资本主义的“必然灭亡”,换句话说,源自“未来”,即遵循一种“未来-现实”的论证路径但这个未来不是望梅止渴中子虚乌有的“梅”,而是社会发展这棵树上必然结出的“果”科学社会主义作为一种科学理论,本身不可能是无源之水,其基石是马克思通过观察人类历史和社会现实总结出的唯物史观和剩余价值理论两大人类社会真理因此归根结底,科学社会主义也源于现实总的来看,上述整个过程遵循的是“现实—未来—现实”的逻辑路径上述论证路径为我们提供了启示自然权利思想产生于社会的客观现实,近代启蒙思想家在观察社会的过程中,看到了社会消极的方面,并由此产生朦胧的价值导向,提出了人天生具有不可剥夺的某些权利,但由于缺乏正确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的指导,此时的自然权利思想还属于“空想阶段”。

      产生于社会现实并不意味着存在的合理性,同时作为一个新事物,自然权利也无法从过去获得支撑,唯一的办法就是考察其在未来社会的必然性从逻辑上说,必然性是必要性和可能性的统一必要性是指该事物在价值上的可取性,以自由权、平等权、生存权等为内容的自然权利的价值已经被社会广泛接受和认可,这点已无须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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