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通则》规定的民事责任(上)(1).doc
28页《民法通则》规定的民事责任(上)(1)关键词:《民法通则》/民事责任/物权请求权/侵权责任 体系/民法典内容提要:权利、义务、责任是法律的基石,法律的内容 是在权利、义务、责任的基础上展开的,民法也不例外我 国《民法通则》关于民事责任的规定值得重视,物权法和未 来的民法典应当继受《民法通则》创立的民事责任制度未 来我国民法典应当借鉴《德国民法典》和旧中国民国时期的 民法典,设立物权编和债权编,但是不必规定物权请求权,可 将物权请求权转变为侵权责任,规定在民法典的侵权责任编 中将物权请求权转变为侵权责任,不仅不会破坏物权与债 权的科学体系,而且会使物权与债权的区分更加明晰,使债 与责任的区分更加明晰前言1986年4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颁布至 今有20年了,《民法通则》的颁布是1949年建国之后民事 立法的里程碑,至今《民法通则》还发挥着民事基本法的重 要作用,《民法通则》的立法经验包括关于民事责任的规定 值得重视《民法通则》专章规定了 10种主要的民事责任形式,其 中可适用于侵害物权的责任形式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 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和赔偿损失,《民法通则》没 有规定物权请求权。
在物权法制定过程中,对于物权的保护 是否沿用《民法通则》规定的民事责任,有不同的观点有 学者主张借鉴《德国民法典》规定的物权请求权,认为停止侵 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的性质属于物权请求权, 不属于民事责任,笔者则持相反的观点本文是从制定我国 民法典的角度论证物权的保护方法的,关于制定民法典的方 向和方法,本人的主要想法有三点:第一,制定民法典,增强民法观念民法是调整社会生活 关系的基本法,没有民法典就不好说民法是基本法制定民 法典不仅是保护民事权利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 而且是增强全民的民法观念,建设和谐社会的需要民法观 念增强了,民主与法治观念也会随之增强《法国民法典》曾 经是宣传法国大革命的重要工具,我国民法典应当成为推进 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建设,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工具民法 典的制定可以有两个方案:一是在现有民事立法基础上,尽 快制定一部较好的民法典,以适应实际需要;二是再经过更 长时期的理论准备,制定一部理想的超越现有世界水平的著 名民法典本人赞成前一个方案,因为现实比理想更重要,增 强全民的民法观念,比扬名世界的民法典更重要第二,既要总结我国的经验,又要借鉴外国的经验。
作为 实质意义的民法,主要应当总结建国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 来的经验,包括制定《民法通则》、《合同法》、《继承法》,修 订《婚姻法》、《公司法》等立法经验和司法经验作为形式 意义的民法的民法典,在理论体系上主要应当借鉴《德国民 法典》和旧中国国民国时期的《民法典》,《荷兰民法典》 和《俄罗斯民法典》也有值得借鉴之处在此基础上对我国 实质意义的民法进行整合,去粗取精,补充完善,形成民法典《民法通则》中民事责任的规定,使民事责任成为一项重要 的民法制度,近20年来的司法实践证明效果是好的,这是我 国民法的精华,不是糟粕,应当纳入民法典,不应当抛弃第三,制定具有中国风格的民法典世界上著名的法国、 德国、瑞士民法典的风格各有不同,其不同是由这些国家的 政治经济制度、法律发展史、法学教育和研究状况、立法者 的观念等多种因素形成的,我国民法典的风格也是多种因素 决定的结合我国国情,笔者认为我国民法典的风格应当体 现理论清晰,文字明朗的特点要理论清晰,总体上应借鉴 《德国民法典》和旧中国民国时期的“民法典”,但不应照 搬,要取舍得宜德国法上区分物权与债权的科学体系应当 借鉴,物权请求权不必采用,损害赔偿之债的封闭体系应当 突破。
《德国民法典》文字艰深晦涩,不可仿效;《瑞士民法 典》用的是民族化的生动语言,值得借鉴以上三点是笔者 撰写本文的指导思想本文主要阐明不规定物权请求权的根据,并阐明将德国 式民法典上的物权请求权转变为未来我国民法典中的侵权 责任的合理性和可行性在讨论中笔者进一步体会到,上述 意见分歧的根源在于对法律责任与民事责任的认识不同,因 此本文首先论述法律责任的概念与原理和民事责任的概念 与原理,阐明笔者的观点的基本根据第二个问题是从物权 请求权与损害赔偿到多种侵权责任形式,论证《民法通则》 规定多种民事责任形式的理由及其优点第三个问题是从物 权请求权体系到侵权责任体系,论证建立民法典中的侵权责 任体系的根据和理由,阐明将物权请求权的有关规定怎样转 变为侵权责任一、从法律责任的概念与原理到民事责任的概念与原理 什么是民事责任,民法学者有不同的观点民事责任概 念的分歧,直接关系到侵权责任概念的分歧,未来我国民法 典体系安排上的某些分歧的根源就在这里,《民法通则》与 《德国民法典》所反映的理念有所不同也在这里民事责任 是一种法律责任,关于民事责任和侵权责任的分歧,根源于 法理学上关于法律责任概念的分歧,要阐明民事责任的概念 与原理就需要考察法律责任的概念与原理。
法律责任的概念与原理1.关于法律责任的三种学说什么是法律责任?法理学家有不同的观点,概括起来主 要有三说:一是义务说《布莱克法律词典》解释说,法律责任是“因 某种行为而产生的受处罚的义务及对引起的损害予以赔偿 或用别的方法予以补偿的义务” [l]o前苏联学者雅维茨说: 法律责任"是违法者由于作出从法律观点来看应受指责的行 为而受到痛苦的一种特殊义务,而惩罚是对违法者适用法律 责任的目的” [2]我国学者张文显说:“法律责任是由于侵 犯法定权利或违反法定义务而引起的、由专门机关认定归结 于法律关系的有责主体的、带有直接强制性的义务,亦即由 于违反第一性法定义务而招致的第二性义务 [3]此说所反 映的基本理念是什么,尚难详述,但似可找到其理论根源,即 在一定程度上受罗马法上债与责任不分的影响张文显教授 提出的“第二性义务论”的基本理论是:权利义务是法学的 基石范畴他指出:权利和义务是对法律现象本体属性、内 在联系的最深刻、最全面的反映,其他法学范畴只有以权利、 义务作为指称范畴或指称意义,才有实质意义[4]权利和 义务是法的核心和法学的基石范畴,全部法律现象可以归结 为权利和义务问题 [5]二是制裁说。
英国学者奥斯丁认为,法律命令的特有功 能在于创造法律义务,命令与义务是相互联系的术语负有 做与不做的义务,或者遇有做与不做的义务,就是在不服从 一个命令时,要对制裁负责或应受制裁[6]奥地利学者凯尔 森认为:“法律责任是与义务相关的概念一个人在法律上 要对一定行为负责,或者他为此承担法律责任,意思就是,他 作相反行为时,他应受制裁 [7]前苏联有学者认为,对应负 法律责任的人来说,法律责任意味着最终要实施法律制裁 [8]制裁说的基本原理可以从法的功能和特征方面来说明 有些学者的著作中涉及到法律责任的问题时,直接讲法律制 裁而不讲法律责任,有学者说:“法之有效推行必以实力为其 后盾,当法规的内容受到违反时,他就要借重实力,对于违反 者实施处罚或强制,这种处罚或强制,统称为制裁 [9]有学 者认为,法的外部特征之一在于:“法律规范是国家强制力保 障的规范,这是法律规范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技术规范的 重大特点 [10]有学者认为,法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特征 之一是:“法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现",指出:“任何法要想 发挥其功能,都必须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由国家对侵权行 为和违反法律的行为实施制裁。
德国学者耶林在给法下的定 义中,就包括了实质要素和形式要素,其中的形式要素即强 制性他认为:没有强制力的法是不燃烧的火,不发亮的 光J” [1 1]三是后果说前苏联学者萨莫先科认为,责任就是一个 人必须承受他的行为给自己造成的不利后果[12]我国学者 沈宗灵说,法律责任是"指有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也即未履 行合同义务或法定义务,或仅因法律规定,而应承受的某种 不利的法律后果”该说认为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是密切联 系而又有区别的概念,法律制裁“泛指特定国家机关对违法者实施某种惩罚措施” [13] o我国学者进一步指出,“法律 责任的承担方式可以分为主动承担和被动承担两类 主 动承担的方式,是指责任主体自觉地承担法律责任,主动支 付赔偿,补偿或恢复受损害的利益和权利 被动承担的方 式,是指责任主体根据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确认和归结, 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4 ]此说的基本理念是在指出法有 强制性的同时,回答法律制裁或国家强制力是否社会成员遵 守法律的主要的甚至唯一的动力?沈宗灵教授指出:“回答 这一问题的关键是:这一社会的法律,从整体来说,是否或者 在多大程度上符合绝大多数社会成员的利益,如果符合或基 本上符合的话,而且事实上这一社会的法律秩序是或者基本 上是稳定的,这就不能说这一社会的广大成员主要是或仅仅 是因为畏惧法律制裁或强制是这一社会法律的主要的以至 唯一的法律动力。
相反地,应该说法律的动力是积极的指引 和协调但即使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制裁和国家强制力仍是 必不可少的因为社会上总有一些实在的或潜在的违法犯罪 者因此,法律制裁对他们来说当然是一种惩罚或威慑,而对 广大社会成员来说,不是法律的动力,而是提供了一种必要 的安全感"[15]我国法理学界通常把法律责任区分为广义法律责任和 狭义法律责任,广义法律责任与法律义务同义,如我有责任 这样做,每个公民都有遵守法律的责任,人民法院有责任保 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等等狭义的法律责任是指由违法行 为所引起的不利的法律后果越来越多的学者倾向于在狭义 上适用法律责任这一术语但是如何界定法律责任,学者提 出了许多不同的思路和观点,归纳起来主要的不外以上三说究竟什么是法律责任,迄今为止,在中国法学界乃至世 界法学界还没有形成一致的观点,更没有统一的定义权利、 义务、责任都是基本的法律概念,包涵的内容丰富,而且随着 社会的发展其内涵也在发展变化,学理上的研究随之逐步深 入法律责任与权利、义务一样,作为重要而复杂的法律范 畴,都难以用一个定义概括无遗关于法律责任概念的上述 三说反映的思路有所不同、强调的重点有所不同,各有道理, 各有不足之处,但是不足的程度是不同的。
2.对三种学说的评析笔者认为上述三说中,第二说和第三说比较接近,第三 说是第二说的发展,第一说与后二说区别较大,笔者赞成第 三说对世界各国法律影响很大的罗马法不区分义务与责任 美国学者庞德认为,“在罗马法中,也没有明确的权利分类或 权利概念 [16]英国学者梅因认为,“概括的权利是各种权 利和义务的集合体……概括的权利这个用语不是古典的,但 法律学有这个概念,应该完全归功于罗马法 [17]在罗马法 中,“与债权相针对的义务,谓之债务 [18]罗马法中没有 义务和责任的区别,没有债务和责任的区别债权、债务、 债之关系,夫此三种不同之名词,拉丁文均作obligati’, 罗马法上无单独之文字也 [19]明确界定和严格区分权利、 义务、责任这三个概念,是近现代法学研究的成果,但是即使 在近现代,仍有学者将责任与义务等同学者间,有以责任 为当然之义务者其言谓,人民不可不服从法律之规定是为 当然之责任,亦即当然之义务并谓法律有命令与禁止之别, 人民必须服从法律之所命令,及遵守法律之所魏振瀛:《民法 通则》规定的民事责任一一从物权法到民法典的规定禁止, 始可免于法律之处罚,此即义务所以为应尽之责任也。
[20] 责任与义务和权利既有密切联系,又有本质区别上述 关于法律责任的第一说,虽然没有将责任与义务等同,但是 没有将责任与义务严格区分开该说将法律责任界定为因某 种行为产生的“受惩罚的义务”、“赔偿义务”、"补偿义务”、 “接受刑法惩罚的义务”,有学者对这类义务称之为特殊义 务,有其合理性第二性义务论”认为权利和义务是法的核 心和基石范畴,分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