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厕管理制度.docx
8页公厕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市公共厕所(以下简称城市公厕)管理,提高市容环 境卫生水平,方便社会公众使用,进一步促进礼貌城市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公厕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厕,是指在公共场所独立设置或者附设于其他建 筑物的,供社会公众使用的厕所包括:(一) 直管公厕,是指由政府投资或者以政府投资为主建设和维护管理的公厕;(二) 社会公厕,是指由单位、个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资建设和维护管理的公厕第四条:城市公厕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功能完善、卫生安全 的原则第五条:市城市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是本市城市公厕的行政主管 部门,负责编制本市城市公厕专项规划、建设和维护管理技术规范;负责全市城 市公厕管理的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区人民政府和园区管委会是本辖区城市公厕管理的职责主体,其所属的城市 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和园区城市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园区管理机构)具 体负责城市公厕的下列工作:(一)负责直管公厕的建设和监督管理;(二)负责对社会公厕管理维护的监督检查第六条: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和建设、交通运输、水务、 园林、环境保护、旅游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城市公厕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应当有计划的逐年加大城市公厕建设 及管理资金的投入,将城市公厕建设和维护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八条:市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城乡规划和建设部门,按照本市城市总体规 划、《城市公厕规划和设计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规范要求,编制城市公厕专项 规划城市公厕的规划建设应当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合理设置男女厕位比例,适当 提高城市公厕中女厕位数量第九条:下列区域或者场所应当设置城市公厕:(一) 城市道路两侧、广场和商业街(区);(二) 旅游景区(点)、公园;(三) 商场、集贸市场;(四) 展览馆、体育馆、图书馆、宾馆、饭店、医疗机构、影剧院、娱乐场所 等;(五) 交通场站、加油(气)站、停车场;(六) 住宅小区第十条:城市公厕的建设,按照下列分工负责:(一)城市道路两侧、广场、商业街(区)公共场所的公厕,由区人民政府、园 区管委会负责;(二) 旧城改造、新区开发、新建住宅小区等建设工程配套的公厕,由建设单 位负责;(三) 旅游景区(点)、公园、交通场站、加油气)站、停车场的公厕,由主管部 门或者管理单位负责;(四) 商场、集贸市场、展览馆、体育馆、图书馆、宾馆、饭店、医疗机构、 影剧院、娱乐场所等的公厕由管理单位负责;(五) 住宅小区的公厕由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单位负责。
第十一条:按照本办法规定应当设置城市公厕的场所,未设置城市公厕或者 现有公厕未到达国家和本市规定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应当按照要求进行新建或者 改建第十二条:城市公厕建设应当优先使用绿色建材,安装节能照明系统,使用 节水型卫生器具,并实现公厕水冲化,不得设立土厕、旱厕、简厕等不贴合设计 标准的城市公厕城市公厕地面、蹲台面、便器的设置应当方便老年人、儿童和孕妇使用,并 按照规定设置方便残疾人使用的无障碍设施市、区主管部门应当参与城市公厕建设项目的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 使用经验收合格的公厕,不得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公厕规划用地、用房,不得阻 挠已规划的城市公厕的建设第三章:维护和管理第十四条:城市公厕的维护和管理由维护管理单位负责,并能够经过招标等 公开、公平竞争方式委托给专业服务机构进行维护和管理第十五条:城市公厕的维护和保洁应当贴合下列规定:(一) 墙面坚持整洁、完好,无乱贴、舌L画;(二) 设施齐全、完好、干净,管道畅通、无堵塞;(三) 无蝇、无蛆、无蛛网、无异味;(四) 便器内无积便、尿碱;(五) 粪便及时清运,化粪池定期清渣,发生堵塞立即疏通;(六) 地面无积水、痰迹或者烟头、纸屑等杂物;(七) 按照规定进行消毒处理;(八) 占地范围内卫生整洁、绿化配套,无乱搭、舌L建、舌舌放;(九) 城市公厕保洁和维护管理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六条:供水、供电单位应当保障城市公厕的水、电供应,不得擅自停水、 停电,影响城市公厕的正常使用第十七条:直管公厕应当按照市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免费开放第十八条:商业、集贸市场、文化娱乐、交通场站、加油(气)站、宾馆、饭 店、医疗机构、旅游景区(点)等场所的社会公厕,应当在服务时间内免费开放鼓励其他社会公厕免费开放收费的社会公厕免费开放的,区主管部门或者 园区管理机构应当与其签订服务协议第十九条:收费的社会公厕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拆除、迁移、停用城市公厕,不得损 坏城市公厕及其附属设施因设施故障等原因确需临时停用的,维护管理单位应当立即公示停用时间, 并及时维修停用时间超过48小时的,应当事先告知区主管部门或者园区管理 机构除水、电设施故障外,应当在48小时内排除故障,恢复使用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城市公厕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提出还建方案,报区主 管部门批准,按照先建后拆的原则重建确无条件先建后拆的,可先采取临时性 过渡措施第二十一条:举办大型文化、公益、商业等活动时,现有公厕不能满足社会 公众用厕需求的,举办单位应当设置临时公厕活动结束后,举办单位应当及时 移除临时公厕。
第二十二条:城市公厕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厕标识和导向牌, 并公示监督、服务标准和管理单位名称第二十三条:新建城市公厕或者原有储粪池公厕具备排入污水管网条件的, 应当建造或者改造为化粪池公厕,公厕污水应当经化粪池处理达标后排入城市污 水管网;不具备改造条件的,应当使用专用车辆对储粪池内粪便进行收集和运输, 交由专业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在城市公厕周围进行工程项目施工的,不得阻塞粪便清运通道第二十四条:入厕人员应当遵守城市公厕使用管理规定,禁止下列行为:(一)在墙壁和其他设施上涂抹、刻画、张贴;(三) 在便池外便溺、随地吐痰、舌L扔杂物;(四) 将公厕设施挪作他用;(五) 其他影响环境卫生和公厕正常使用的行为第二十五条:区主管部门和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城市公厕维护管理巡查制 度,对公厕的卫生及设施进行检查,对于不贴合维护管理要求的,应当督促维护 管理单位及时改正第二十六条:市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市公厕保洁和维护管理的考评制度,并 将直管公厕和签订服务协议社会公厕的保洁和维护工作纳入全市城市综合管理 考评体系第二十七条:市、区主管部门和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举报投诉制度,及时 调查处理投诉或者举报事项,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或者举报人。
第四章:法律职责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不履行公厕建设或者改 建职责的,设立不贴合设计标准的土厕、旱厕、简厕等公厕的,或者改变公厕使 用性质的,由区主管部门或者园区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 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城市公厕的维护和保洁未到达规定标 准和要求的,由区主管部门或者园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 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擅自收费或者未在规 定时间内开放的,由区主管部门或者园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二百元以上 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侵占、拆除、迁移城市公厕 的,由区主管部门或者园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 罚款;擅自停用城市公厕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一千元的罚款;损坏城市公厕及其 附属设施的,应当赔偿损失,并处以一千元的罚款涉嫌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 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大型文化、公益、商业等活动举 办单位未按照要求设置临时公厕或者在活动结束后未及时移除临时公厕的,由区 主管部门或者园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未在醒目位置设置城市公厕标识 和公示相关信息的,由区主管部门或者园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二百元以 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建设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 中,阻塞粪便清运通道的,由区主管部门或者园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五 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由区主管部门或者园区管理机构 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在墙壁和其他设施上涂抹、刻画、张贴的,责令清除,并按照每处五十 元,最高不超过五千元处以罚款;(二)向便器、洗手池、粪井内倾倒杂物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一百元以上五 百元以下的罚款;(三) 在便池外便溺、随地吐痰、舌L扔杂物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十元以上 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四) 将城市公厕设施挪作他用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的罚款(五) 有其他影响环境卫生和城市公厕正常使用行为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二 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七条: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职 责。
第五章:附则第三十八条:大通、湟中、湟源县城镇的公厕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202*年9月15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