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讲企业法概述演示教学.ppt
39页第二讲 企业法律制度概述,,企业的概念和特征,一、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企业是指依法成立并具备一定的组织形式,以营利为目的,专门从事商业生产经营活动和商业服务的经济组织 企业具有下列特征: 1、企业是经济组织 2、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 3、企业是独立的经济实体企业的基本条件,一般来讲,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第一,应有自己的名称和固定办公地点; 第二,有独立支配或相对独立自配的经营性资产; 第三,有经营管理的自主权; 第四,实行经营核算制度,对外独立或不完全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要取得合法的经营资格,通常是指领取到营业执照; 第六,有相应的组织机构,法人企业还应有章程3、依据投资者对企业风险承担责任的形式不同,可分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企业三种其中,私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不包括外商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对企业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公司企业的投资者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这种分类是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规则的,也是国际上较为通行的企业分类方法三、现代企业法规范下的现代企业制度 现代企业制度,是指能够适应社会化大生产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以完善的企业法人制度为基础,以有限责任制度为特征,以公司企业为主要形态的新型企业制度。
1、企业法人制度 现代企业制度的实质是企业法人制度确立企业法人制度的好处,在于使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取得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在法律上拥有独立的人格,象自然人一样有完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企业法人的条件,企业要取得法人资格,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依法成立 依法成立是指依照现行法律规定成立,包括在成立程序上的合法性和在成立后组织的合法性我国公司制企业必须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成立,方能取得法人资格 (2)有独立的财产 法人企业应具有与其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相一致的财产总额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企业法人必须有场所,一是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二是有利于国家对企业的监督和管理 (4)必须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这一条件包括三层含义:一是必须承担民事责任;二是只能由它自己承担;三是有能力承担企业能否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是以其是否拥有独立财产为基础的法人企业的特征,与非法人企业相比较而言,法人企业主要有五个特征: (1)企业具有法人地位; (2)股东承担有限责任; (3)董事的信托责任,即董事既代表股东的权利,同时也要承担以股东的利益为惟一行为准则的义务; (4)内部的法人治理结构。
法人治理结构应达到两项要求:一是既要保证股东的权益,又要使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能够自主经营;二是在企业内部形成所有者、经营者、劳动者三者互利制衡的机制,而不仅仅是所有者从外部约束企业的行为; (5)资本社会化公司制企业便于筹集资金,可以为扩大生产规模、实现资本社会化创造一种好形式现代企业组织制度,2、现代企业组织制度 现代企业组织制度包括企业的组织形式和治理结构两方面的内容 (1)企业的组织形式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企业的组织形式不应以所有制性质划分,而应按照财产的组织形式和承担的法律责任来划分国际上通常将企业的组织形式划分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企业 (2)公司制企业的组织形式及治理结构现代企业的治理结构是指所有者、经营者、生产者之间通过公司权力机构、决策和管理机构、监督机构形成各自独立、权责分明、相互制约的关系,并通过法律和公司章程得以确立和实施,以形成激励和约束的机制公司的组织结构,通常是由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专门委员会和职能部门等构成3、现代企业管理制度 现代企业管理制度是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内容现代企业应是高效率管理的企业,包括人、财、物、安全、质量等全方位的管理企业设立审批,四、企业设立审批制度 从总体上看,我国企业设立基本上贯彻了注册制,需要审批设立的有如下三种情况: 1、产业管制政策专属审批 金融、保险、信托、证券、期货;大型工业企业建设项目;电信、能源、进出口贸易、高新技术企业等 2、特殊行业经营资格确认审批 危险品、药品、汽车、锅炉、烟酒、计量器具、民用航空、旅游服务、进出口商检、印章制作、典当、民用建筑、房地产、会计律师事务所等 3、对外商投资企业的专项审批 合资、合作、外资、外商投资合伙、外商投资个人独资、外商投资个体工商户,均须取得商务部门或国务院审批,企业设立登记,五、企业设立登记 1、企业登记机关 依据有关法律和文件规定,我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独立行使企业登记权,在其系统内实行分级登记管理。
2、企业设立登记的种类 (1)筹建登记 筹建登记主要针对需要进行基本建设的工业性项目规定的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36条规定,需要进行筹建的新建企业,其筹建期满一年的,应当按照专项规定办理筹建登记 筹建申请一旦获准登记,即可领取筹建许可证,刻制图章,开立账户,进行筹建 (2)开业登记 开业登记是指由申请人申请登记取得企业生产经营资格的行为 开业登记依企业是否取得法人资格区分为企业法人登记和营业登记企业申请设立程序,3、企业申请设立程序 (1)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申请经核准后,颁发企业名称登记证书,预先登记的企业名称保留期限为1年,有筹建期的,至筹建期满保留期内,不得以此名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企业申请设立程序,(2)办理审批手续 (3)申请开业登记 (4)登记机关受理并进行登记 工商登记机关在受理后30日内,做出核准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须经审批的企业,应在审批批准后的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开业登记 对法人企业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对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对非法人企业发给营业执照 企业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企业的成立日期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企业法人资格的取得日期。
企业的名称管理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于1991年5月21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7号令发布,1991年7月1日起实施4、企业的名称管理 (1)企业名称在企业申请登记时,由企业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核定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注册后方可使用,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 (2)企业名称的组成:字号(或商号)+行业或经营特点+组织形式+行政区划 合伙企业还应缀以合伙类型,企业的名称管理,(3)企业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 确有特殊需要的,经省级以上登记主管机关核准企业可以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一个从属名称 (4)下列企业,可以申请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或者冠以“国际”字词:(一)全国性公司;(二)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的大型进出口企业;(三)国务院或者授权的机关批准的大型企业集团;(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的其他企业企业的名称管理,(5)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一)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二)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三)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四)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及部队编号;(五)汉语拼音字母(外文名称中使用的除外)、数字;(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
企业的名称管理,(6)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企业名称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在企业名称中使用“总”字的,必须下设三个以上分支机构;(二)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其企业名称应当冠以其所从属企业的名称,缀以“分公司”、“分厂”、“分店”等字词,并标明该分支机构的行业和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或者地名,但其行业与其所从属的企业一致的,可以从略;(三)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应当使用独立的企业名称,并可以使用其所从属企业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再设立分支机构的,所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得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总机构的名称,企业的名称管理,(7)两个以上企业向同一登记主管机关申请相同的符合规定的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依照申请在先原则核定属于同一天申请的,应当由企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登记主管机关作出裁决 两个以上企业向不同登记主管机关申请相同的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依照受理在先原则核定属于同一天受理的,应当由企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各该登记主管机关报共同的上级登记主管机关作出裁决企业的名称管理,(8)两个以上的企业因已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而发生争议时,登记主管机关依照注册在先原则处理。
中国企业的企业名称与外国(地区)企业的企业名称在中国境内发生争议并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裁决时,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的原则或者本规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8年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44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83号,为正确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原告以他人注册商标使用的文字、图形等侵犯其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企业名称权等在先权利为由提起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原告以他人使用在核定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与其在先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为由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告知原告向有关行政主管机关申请解决但原告以他人超出核定商品的范围或者以改变显著特征、拆分、组合等方式使用的注册商标,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为由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8年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44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83号,第二条 原告以他人企业名称与其在先的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其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的规定为由提起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争议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按照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确定注册商标或者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的案由,并适用相应的法律 第四条 被诉企业名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或者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承担停止使用、规范使用等民事责任企业名称侵权纠纷案,北京辣老五兄弟酒楼有限公司(简称辣老五酒楼)诉北京顺缘阁辣老五酒家(简称顺缘阁酒家)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辣老五酒楼的委托代理人朱克非,顺缘阁酒家的委托代理人杨华、周维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企业名称侵权纠纷案,辣老五酒楼诉称:我公司于1998年3月注册成立,主营川菜。
2002年1月28日,顺缘阁酒家与我公司法定代表人汪建生签订了一份承包合同,约定江建生承包顺缘阁酒家经营,并将该酒家从原来的名称变更为现名称“北京顺缘阁辣老五酒家”,经营菜系也为川菜2003年4月,上述承包经营合同解除此后,汪建生另行开设酒楼,使用“辣老五”商标进行餐饮经营但顺缘阁酒家仍还使用“北京顺缘阁辣老五酒家”的企业名称,并突出以“辣老五”、“顺缘阁辣老五”作为字号对外宣传企业名称侵权纠纷案,这使得众多消费者误认为顺缘阁酒家为我公司所开设,误导了消费者,严重影响了我公司的企业商誉和经济利益,给我公司造成了损失我公司认为,顺缘阁酒家与我公司具有竞争关系,同为经营川菜的餐饮企业,顺缘阁酒家不规范使用其企业名称,侵犯了我公司的企业名称权,也导致消费者的误认为此,我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顺缘阁酒家:停止使用其企业名称,消除不正当影响,在北京晚报刊登致歉声明企业名称侵权纠纷案,为证明其诉讼主张,辣老五酒楼提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