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再生水厂臭气治理技术导则.docx
15页城镇再生水厂臭气治理技术导则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城镇再生水厂(含城镇污水处理厂)进行臭气治理及排放过程中涉及的运行监督管理的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和新改扩建城镇再生水厂(含城镇污水处理厂)臭气治理工程的运行管理,城镇雨污水提升泵站和污泥处置中的臭气控制工程可参照执行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Z 2.1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 T 205 密闭空间作业职业危害防护规范CJJ/T 243 城镇污水处理厂臭气处理技术规程HJ 2038 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技术规范HJ 905 恶臭污染环境监测技术规范DB11/ 501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 1195 固定污染源监测点位设置技术规范《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3 术语和定义DB11/501、CJJ/T 243、GB14554、GB18918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适用于本文件3.1 厂区 plant district厂界围墙之内除构筑物、建筑物、设备设施及排放口之外的空间。
3.2 厂区监控点 plant district monitory point用于治理效果评价时,在厂区内布置的监控点监控点应均匀分布全厂,包括但不限于办公区、厂区主要道路,监控点不少于2个3.3 厂区监控点浓度限值 concentration limit at plant district用于治理效果评价时,标准状态下(温度273K,压力101.3kPa),厂区监控点的大气污染物在任何1小时的平均值不得超过的值,单位mg/m33.4 净空 clear dimensions管道架空经过人行通道/道路时,从人行通道/道路基础面至管道最下缘的高度3.5 污水处理设施 municipal wastewater treatment installation位于城镇再生水厂内,用于处理城镇污水所配置的机械、设备、装置和构筑物与构筑物等的总称,一般包含:进水格栅、提升泵房、沉砂池、初沉池、生化池、二沉池3.6 再生水生产设施 municipal reclaimed water production installation位于城镇再生水厂内,用于生产市政再生水所配置的机械、设备、装置和构筑物与构筑物等的总称,一般包含:滤池、消毒、膜池。
3.7 污泥处理设施 sludge from municipal wastewater treatment plant installation位于城镇再生水厂内,用于污泥处理所配置的机械、设备、装置和构筑物与构筑物等的总称,一般包含:浓缩(调理)、脱水、热水解、厌氧消化、好氧消化、石灰稳定、堆肥、干化和焚烧等设施4 总体要求4.1 一般规定城镇再生水厂(简称再生水厂)的臭气治理运行或运营,除了应符合本标准各项规定要求以外,还应符合HJ 2038和CJJ 60的相关规定,切实保障城镇再生水厂(简称再生水厂)的臭气治理持续运行和稳定达标4.2 排放要求按照国家及北京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污许可证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排放指标应满足GB 18918、GB 14554、DB11/501等标准要求4.3 治理效果评价4.3.1 为避免厂区内臭气治理封闭设施的违规开启、保证厂界稳定达标,厂区监控点浓度限值宜与厂界监控点限值相同4.3.2 臭气密封设备/装置正常运行时,工作场所职业接触限值应满足GBZ 2.1的要求工作人员在臭气密闭罩外部空间进行设备/装置的维护检修时,应佩戴防护用具工作人员在臭气密封罩内部空间进行设备/装置的维护检修时,应满足GBZ/T 205的要求。
4.4 检测要求4.4.1 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排污单位检测制度,制定监测方案,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4.4.2 检测方法应满足HJ 905、DB11/ 1195、《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等标准要求4.4.3 当城镇再生水厂存在垃圾中转、垃圾填埋、垃圾焚烧、粪便处理、禽畜养殖、化工厂、生物制药厂、造纸、制革、污水河沟等恶臭释放点,监测时应注意环境气象条件,规避周边环境对厂界监控点浓度的影响如不能有效规避影响,厂区监控点限值应扣除环境背景值5 设计方案5.1 总体方案5.1.1 污泥处理设施应全部封闭除臭污水处理设施宜全部封闭除臭再生水生产设施可根据需求选择除臭5.1.2 设计城镇再生水厂时,应统筹设计臭气治理设施,并充分考虑增设臭气处理设施后,对构筑物的结构强度和腐蚀程度的影响通过臭气源隔断、防止腐败、设备清洗等,进行臭气源头控制;已有城镇再生水厂的升级改造项目,宜因地制宜制定城镇再生水厂已有构筑物的防腐方案和工作场所墙地面臭气原位自净处理方案5.1.3 城镇再生水厂采购的成型设备,应选择自带除臭封闭罩的产品或增设除臭封闭罩,避免恶臭气体外溢。
5.1.4 宜以性价比最优原则选取臭气集中处理与分散处理方式处理净化后的气体宜合并后集中排放5.1.5 臭气处理装置的平面布置宜靠近封闭除臭总风量比重占比大的构筑物,根据臭气风量、臭气源位置、装置排放口与敏感设施位置、运行管理等因素综合比较确定装置数量当产生臭气的构筑物布置分散时,可采用分区处理5.1.6 风机宜放在臭气处理装置后5.1.7 涉及用水的除臭装置应考虑冬季防冻,采用运行策略调整等措施确保冬季运行效果5.2 前期监测方案5.2.1 现有城镇再生水厂,在规划设计臭气治理工程前应对再生水厂的臭气污染物浓度分布现状进行勘察监测,结合环境管理要求,制定监测方案,应包含以下事项:1) 监测项目应选取现行GB 18918、GB 14554、DB11/501等标准中与城镇再生水厂相关的指标,可选取硫化氢、氨、臭气浓度、甲硫醇、二甲二硫等;2) 监测监控点设置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定,由项目业主单位、设计单位共同确定,包括但不限于在除臭工程构筑物或设备周边、厂区监控点和厂界监控点,监测点确定后由设计单位设计监测布点图(CAD版本电子文档);3) 监测时点应为正常运行状态下,监测频次应根据排放特征及相关管理需要确定;4) 监测实施单位宜选择具有计量认证(CMA)报告的国家级测试单位;5) 应根据监测数据制作臭气污染物分布表,可参考附录A。
5.2.2 针对现有城镇再生水厂,设计单位应以再生水厂臭气污染物分布表作为工程设计的主要依据5.2.3 针对新建城镇再生水厂,设计单位可以同类除臭工程实测数据作为工程设计的参考依据5.3 臭味源封闭 5.3.1 使用水上行走设备的构筑物,如曝气沉砂池、平流沉淀池、辐流沉淀池等,宜改造设备,使行走驱动器固定于水面上,行走的刮板位于水面下,便于配套贴近水面的固定式封闭设施如行走设备已采取强化防腐措施,可采用外设隔臭房进行臭味源封闭,并严格执行封闭后安全作业不宜采用行走设备联动式封闭装置5.3.2 污泥转运间大门宜具备方便车辆进出的自动开启/关闭功能,宜设置两道大门5.3.3 栅渣小车、洗砂机、板框机等设备的臭味源封闭罩不应影响设备的正常运行,人员/设备进出口宜采用自动门或带有磁吸的软帘封闭5.3.4 如风管下是人行道,风管净空不宜小于2m如风管下是车行道,风管净空高度根据需求而定5.4 臭气处理方案5.4.1 应结合臭气排放特征、处理要求、安全要求、区域环境敏感程度、场地情况、投资和运行费用等因素综合比较确定臭气处理方案,可参考现行行标CJJ/T 2435.4.2 臭气处理方案,应至少符合下列要求:1)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城镇污泥处理设施宜以生物除臭为主,结合洗涤、提取液等多种工艺的组合工艺路线。
不宜采用易产生点火功能的除臭工艺或设备设施2) 生化区和二沉池在臭气处理达标的前提下,可采用单一生物除臭,如二沉池难封闭,可选择除臭液处理方案3) 污泥热干化产生的臭气处理宜采用化学洗涤5.4.3 根据需要,臭气处理方案中可考虑设置室内空气除臭除霾循环系统和新风系统5.5 自动控制方案5.5.1 臭气处理装置宜采用集中监视、分散控制的自动控制系统5.5.2 采用成套设备时,设备的控制应与再生水厂的系统控制相结合5.5.3 除臭系统应设有风量、设备压降监测措施,宜设置臭气处理设备的检测和监测仪表5.5.4 参与控制和管理的机电设备应设置工作与事故状态的检测装置5.5.5 宜利用互联网手段实现除臭设备远程监控和管理6 施工管理6.1 施工准备6.1.1 施工前应组织施工人员召开设计交底会,留存会议记录6.1.2 应按设计要求对反应器基础水平进行复核6.2 施工过程6.2.1 如现场需堆放可燃材料,应严格执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设置灭火器等安全设施6.2.2 电气安装应按照除臭设备说明,并与除臭设备厂家共同安装核准6.2.3 除臭设备配套的水质仪表的表头不可暴露于空气中。
6.2.4 应留存接货清单,保存期1年7 验收检测7.1 设备验收7.1.1 设备验收可参照现行行标CJJ/T 243执行自控设备验收时,应分别检测手动和自控控制两种操作模式;7.1.2 自动控制设备通过验收后,应向使用者提供运行维护手册7.2 排放要求验收执行国家及北京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污许可证及其他相关规定7.3 治理效果评价应建立排污单位监测制度,制定监测方案,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8 运行管理8.1 一般规定8.1.1 臭气处理设施设备的运行管理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CJJ/T 243和HJ 2038的要求8.1.2 宜实时监测臭气处理系统出口硫化氢8.1.3 应防止污水和污泥的跑冒滴漏,定期清除易发臭的垃圾和沉积物等,以免影响除臭效果8.1.4 操作人员对密闭臭气系统进行检修维护时,必须先自然通风或强制通风,配备硫化氢、氨气、CH4和可燃气等恶臭气体监测和报警装置测定安全后方能进入,并佩戴防毒面具8.1.5 除臭封闭系统应每日巡视,巡视记录表可参考附录B如封闭除臭系统不能正常关闭,则应增设应急除臭措施。
8.1.6 除臭设备运行应每日巡视,巡视记录表可参考附录C8.1.7 除臭系统运行效果应每月自行评测,如自测条件有限,可仅自测硫化氢和氨评测记录表可参考附录D8.1.8 厂区和厂界的臭气应每月自行评测,如自测条件有限,可仅自测硫化氢和氨评测记录表可参考附录E8.1.9 每季度宜对除臭系统进行第三方检测8.1.10 除臭系统风管风量应每年自行复核,复核记录表可参考附录F8.2 臭气封闭系统的运行要求8.2.1 每日巡视封闭罩、封闭盖板的状态,记录封闭状况,防止已进行臭气密封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城镇污泥处理设施出现非正常开启8.2.2 水厂设施维护维修时,应同时维护维修设施附属的臭气密封罩8.2.3 臭气密封罩上的观察窗在巡检使用后,应及时关闭8.3 臭气处理设备的日常巡检8.3.1 按看、听、摸、嗅进行设备巡检,具体要求如下:1) 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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