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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第三方信息应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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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21-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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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深化第三方信息应用,服务税收征管的实践与思考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和经济结构的调整,地方税源构成和征管环境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在经济运行中,出现了经营多元化、收支隐蔽化、分配多样化、核算复杂化、偷逃税手段智能化的新特点,税源控管难度不断增加而税务部门受到信息来源渠道的限制,对部分行业、税种,尤其是一些零散、隐蔽的税源缺乏有效的源头控管手段因此,迫切需要建立和完善第三方信息资源共享与应用机制,借助社会力量,对税源的分布及动态变化情况实施有效监控一、第三方信息及其重要性所谓第三方信息,就是来自征纳双方之外的单位和个人与涉税信息有关的数据和资料,包括取自行政、事业、行业、企业、个体户及自然人的信息对于地税部门来说,涉及到的第三方信息主要包括:国税(纳税信息、定额信息)、工商(登记信息、股权转让信息)、公安(涉税犯罪信息)、建设、交通、水利、市政园林、消防、公共资源交易(建设信息、装饰信息)、房管、土地、规划(房产、土地信息)、民政、教育(培训信息)、电力、水务(用电量、用水量)、道路运输管理(营运车辆)、乡镇、街道、社区的管户信息、海关(进出口信息)以及金融机构、行业协会的经济数据信息以及本地区的主要经济指标、产业和行业的相关指标数据等信息。

      这其中又分为直接信息和间接信息直接信息是指可以直接作为税收征收依据和税务行政处罚证据的信息,比如从国税获取的增值税纳税信息就可以作为城建税、教育附加费等税费的计税依据,从土地部门获取的土地面积可以作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从公安部门获取的打击假发票信息可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间接信息是指需要经过整理加工分析才能用于税收征管的一些信息,如用电量、用水量、金融机构的数据等信息实现地税第三方信息资源共享与应用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一)有利于拓宽信息获取渠道,解决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在现实的税收征管中,由于税源监控机制尚不健全,隐形经济、不开发票等不规范经济行为大量存在,纳税人作为独立的利益主体,只要有可能,就会采取各种手段减少纳税或逃避纳税义务由于纳税人的涉税信息分布在不同部门之间,要将所有的税源置于监督控制之下,仅靠税务部门一己之力显然是远远不够的,其获取的成本也相对较高而掌握纳税人各类涉税信息的政府各职能部门获取此类信息较为容易,成本也较低实现第三方信息资源共享与应用,可以最大限度地掌握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减少信息不对称性二)有利于监控税源变化,促进税源精细化管理 一些与税源相关的信息,由于地税机关依靠自身难于掌握,或者虽然能够掌握但获取成本较高,而税务机关借助政府部门的相关管理职能,实行第三方信息资源共享与应用,可以从信息源头上实施控管与治理,变“事后出手”为“提前介入。

      这些第三方信息,有的涉及到税务机关没有掌握的纳税人实际生产经营状况,有的是税务机关进行评定税等税收管理必需的数据或资料,还有的是税务稽查打击偷逃骗税非常有价值的线索和依据,它们不仅拓展了税务机关的信息来源,而且延伸了税源监控的领域,成为税务机关分析掌握税源变化情况、查处税收违法犯罪行为不可或缺的信息补充 (三)有利于建立社会信誉体系,约束纳税人行为通过政府职能部门涉税信息的共享与应用,将部门信息转换成公共资源,各政府职能部门可依法了解任一纳税人的涉税信誉情况,这不仅仅是税务机关内部工作的需要,而且是建立社会信誉体系最基本、最实际、最有效的举措,可以起到约束纳税人纳税行为、提高纳税遵从度的作用,有助于形成税务机关依法治税、纳税人依法纳税、主动纳税的良好氛围 二、应用第三方信息的实践近几年,上虞市地税局在第三方信息资源共享与应用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与实践一)、加强协作,与多部门建立信息共享平台(1)、与工商部门实现数据共享,通过绍兴市局和绍兴市工商局的工商信息共享平台,每天工商登记数据自动传给联合办证系统的数据库窗口工作人员只要在联合办证系统中输入工商登记注册号,就能实时获得工商登记信息,使办理和变更税务登记从数据录入过程变为数据核对过程,提高了税务登记信息的准确性,减轻了登记岗的工作量。

      同时通过应办证、已办证和未办证工商企业清册查询,加强了税务登记管理;(2)、与国税部门实现数据共享,加强国地税数据比对与交流采集国税增值税、消费税的实际征收数,将其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的实际征收数进行比对,加强企业纳税申报质量管理;通过国地税共管双定户定额比对,确保定额统一、税负公平通过国地税联合办证平台,加强国地税登记信息比对,实现国地税纳税人识别号、名称和管理状态等的统一管理,减少漏征漏管户3)、与国土部门实现数据共享,全面掌握国土部门地籍信息,并与TF06系统登记的土地税源信息进行比对,查找漏征漏管土地,确保土地税源登记的真实性和全面性通过土地税源登记信息与申报纳税数据比对分析、城镇土地使用税连续两年入库税款增减分析,进一步提高土地税收控管能力,确保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款及时、足额入库4)与社保部门实现数据共享,完成社保费征收信息化社保部门将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缴费等五项社保费的登记信息与应缴数发送到TF06数据库,地税部门则将税务登记信息与扣款信息发送给社保部门,从而通过跨部门信息共享实现了业务处理的信息化,显著提高了征管效率 (二)、全面分析,提高第三方信息利用价值。

      为提高部门信息资源的利用效率,上虞市地税局对通过不同渠道所采集到的第三方信息资源进行了全面的分析和深化加工应用,提高第三方信息利用价值加工应用可以分为三个层次:一是直接比对分析,实现当期堵漏增收如户籍信息,可与工商部门的登记类信息进行直接比对,以便发现新开业纳税人和漏征漏管户;土地信息,通过与国土部门登记信息与申报信息比对,可以查出企业少报的城镇土地使用税二是综合逻辑分析,实现事后深层全面监督从各税种计税原理出发,根据相应的第三方信息对纳税人的纳税情况进行分析判断,发现税收疑点如市稽查局利用工商部门提供的股权信息,在对企业“大小非”减持情况的调查中,通过分析,查实上虞市龙盛投资发展、刘红旗、上虞市胜隆建材商贸等投资单位和个人应补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达2856万元三是深度挖掘利用,建立行业数据模型在积累大量底层数据的基础上,面向行业,汇集所有税源信息和外部经济信息等各类数据,增强对税源管理状态、规律的信息化解读和挖掘能力三、第三方信息应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一)法制建设相对滞后我国政府在涉税信息资源共享与保障机制建设方面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尚存在一定的差距,主要表现在法制建设方面:西方发达国家往往是通过立法规定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的涉税信息共享责任和义务,而我国则在这方面的立法规定很少,或者虽然有一些规定但并不具有可操作性。

      如我国在《税收征管法》第五条规定:“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支持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并组织有关部门实现相关信息的共享这些笼统的规定并没有明确哪些单位和部门对涉税事宜负有协助义务;也没有明确规定应采用何种形式、何种程序对税务机关进行协助;也不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及协助费用的落实等一些部门之间的涉税协作,主要还是靠部门之间的关系或领导个人之间的关系支撑,缺乏法律法规保障又比如《税收征管法》第17条规定,税务机关依法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开立账户的情况时,有关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予以协助第54条则规定,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可以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这一规定往往被认为是金融机构提供课税信息义务的法律基础然而,根据该条规定,税务机关查询的信息仅限于纳税人“开立账户”的情况或是存款账户信息,而非纳税人的全部交易信息,税务机关能否基于获取课税信息的需要,要求包括金融交易所、结算机构等金融主体以及金融中介机构提供与金融交易相关的信息则存在疑问。

      二)部门利益存在冲突《税收征管法》虽然对公安、法院、银行等部门的配合提出了职责要求,但由于部门利益的原因,难以形成有效的行政协助机制,导致协税护税网络不稳固,协税护税效果大打折扣比如一些企业因种种原因关、停、并、转后,为偿还欠缴税款、银行贷款、经营债务,以及安置职工等善后工作,便申请出卖出让土地、房屋、机器设备等企业所有权然而,在基层税收征管实践中,政府机关职能部门办理出卖出让审批手续时,有时出于利益的关系并没有与税务机关沟通因此,当税务部门知道企业出卖出让固定资产而追缴欠税时,己是人去楼空,税收优先原则成了一纸空文又比如,某市地税局曾经开展了一次美容整形行业纳税评估评估过程中发现,许多机构的财务制度不够完善,财务会计人员专业水平不高,账证保管不完整,第一手收入资料无法从纳税人处取得后来,税务人员得知,所有医院的手术单、处方、收费价格标准等应上报卫生局,于是,获取卫生局第三方数据成为整项工作的突破口然而,在与卫生部门的接触过程中,其出于行业保护的原因,以各种理由拒绝向税务人员提供资料,不配合地方税务部门的调查取证,导致评估工作难以取得成效,整个行业的税款大量流失三)、数据需求概念模糊税务部门实现跨部门信息共享的要求强烈,但有时缺乏针对性。

      实际中常常遇到这样的情况,税务部门提出的第三方数据需求是一个很宽泛的目标,取数的范围,各种数据的取数口径不能有效表达,期望对方单位共享的信息越多越好这对于信息共享的部门间协调是很不利的,容易使谈判过程变得漫长,并让信息提供方的产生消极情绪同时,也会给数据提供方增加过多工作,导致数据准确性难以保证 (四)、共享平台尚不完善由于政府各部门的信息化建设是以满足自身业务管理需要为目标的,因此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存在一定的排他性,另外各部门的信息化建设发展步伐也很不平衡,直接导致地税机关的征管信息系统不能很好地与各部门进行对接、联网,也无法直接导入共享其次,在信息获取的方式上缺少统一的操作平台,有些通过互联网电子邮件传输,有些通过存储介质手工拷贝,少数政府部门因多种原因至今尚未完全实现信息化管理,所提供的数据仍为原始的手工数据,给数据加工增加了难度,效率更低五)、信息处理有待加强第三方信息只是为增加税源提供了一种可能,如何让这种信息资源,变成实实在在的税收收入,这就要通过分析加工发挥增值作用信息质量反映信息价值,没有质量的信息也就没有价值,错误或垃圾信息会使分析人员的投入的精力失去作用,甚至造成负面影响。

      在这方面,地税机关自身的数据比对、分析软件建设开发也相对滞后,很多数据收集来了,但由于没有很好的工具进行处理,没能发挥应有的作用四、深化第三方信息应用的几点建议(一) 制度层面(1)、制订和完善政府部门信息共享制度与规定,为地税第三方信息资源共享与应用提供制度保障首先是完善立法,通过修订《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条款,进一步明确政府部门与税务机关在实现信息共享工作过程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规定未执行或违反信息共享的相关法律责任其次是结合实际制订地方性法规和规定,对政府部门信息共享的相关事宜作进一步细化明确,包括信息共享的组织机构、具体共享事项、共享形式、操作程序、共享费用的落实及监督考核规定等再次是各部门制订和建立信息共享工作落实机制,提高部门的认识和重视,明确信息采集、加工、传递、反馈等环节的工作职责,把部门信息共享工作纳入本部门的日常管理,实现第三方信息资源共享与应用的长效运行2)、建立多级别的部门间协调机制部门间信息共享对于合作的双方都是一件大事,要充分提高思想认识水平,建立从分管领导到职能科室的多级协调机制,保证数据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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