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南农业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办法.doc
50页华南农业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办法华南农办〔 2017〕13 号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 工作,激励教职工提高教学水平、学术水平及履行相应职责 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教 师职务试行条例》和教育部、广东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 的有关政策,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要从学科建设、岗位 需要出发,与岗位聘任制度相衔接,推动学科建设和人才培 养第三条 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坚持以德才兼备为导 向,引导教职工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增强执业责任感和奉献 精神,爱岗敬业,努力做好本职工作在全面考核专业技术 人员的思想政治及工作表现、业务水平的基础上,突出考核 其任职期间的工作实绩第四条 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坚持严格标准、规范程序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第五条适用范围(一) 来校工作1年以上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在岗在册人员(含人才租赁人员)二) 未正式办理调入手续,但签约受聘我校从事教学科研工作1年以上,符合申报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三) 在聘我校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1年以上的离、退休人员第二章 评审权限第六条经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我校具有15个学科(专业)的正高评审权限,以及 18个学科(专业)的副高及中级评审权限;对我校不具备评审权的学科(专 业)的各类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由所在单位推荐,学校下 达职数,学校高评委会根据省相关评审条件评审通过后,推荐到校外相应主管部门的评委会评审(见表 1)。
表1评审权限与评审组织我校具备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权的学科 (专业)及评审组织序号专业正高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权副高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权中级专业 技术资格 评审权评审组织01农学VVV华南农业大学 高(中、 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 贝会02生命科学与资环VVV03动物科学VVV04理工VVV05经济管理VVV06马克思主义理论VVV07教育管理VVV08历史与中文VVV09社会学与公共管理VVV10外语VVV11体育VVV12艺术VVV13法学VVV14传媒VVV15图书资料VVV16头验技术XVV17工程技术XVV18农业技术XVV我校不具备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权的学科(专业)及委托评审部门序号学科(专业)专业技术资格范围委托评审部门01卫生正高、副高、中级省卫生厅02会计正高、副高、中级省财政厅03审计正高、副高、中级省审计厅04档案正高、副高、中级省档案局05工程技术正高省人社厅06农业技术正高农业厅、农业部第七条 学校将教学科研人员、图书资料人员的副咼专 业技术职务的评审及所有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和 认定授权到学院(无学院依托的副研究员、助理研究员除 外),评审职数由学校统一核定。
副高的评审标准除满足本 办法规定的条件外,其他条件由学院自行制定(不得低于广 东省通用标准),评审标准需报学校人事处备案中级专业 技术资格的评审执行本办法的标准,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认 定按照广东省通用标准执行其他未授权到学院评审或认定 的系列,由学校统一组织评审或认定第八条 各申报人可根据学科性质选择按自然科学类、 人文社科一类(不含外语、体育、艺术、设计类)或人文社 科二类(外语、体育、艺术、设计类),由所属学院组织申 报或跨学院申报,申报材料必须与相应的学科性质相配套, 不配套的材料不作为评审依据第三章 申报条件第九条 基本条件(一)申报人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或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 以来,能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以及学校的规章制度,有良好 学风、教风和职业道德,爱岗敬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二)任现资格期间年度考核合格以上三)任现资格期间,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按下列规 定执行:1. 教师系列申报人员当年的最近两个学期学生本科教 学评教结果均在本单位排名 80%以后的,不得申报高级职 称;排名均在 90%以后的,不得申报中级职称外国语学院 为本科生授课的教师按本科教学评教结果排名,为研究生授 课的教师按研究生教学评教结果排名。
2. 年度考核基本合格者,考核当年评审未通过的,下 一年度不得申报;评审已通过的,推迟 2 年聘任3. 年度考核不合格者,该年度不计资历并取消当年申 报资格(评审通过者也取消其通过资格),下 2 个年度也不得申报4. 受党纪、政纪处分者, 处分期不计算资历且不得申报; 处分期满 2 年后,方可申报5. 发现并查证属实有伪造身份、学历、资历、业绩,剽 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和违反学术道德行为,以及有意隐瞒 事实真相未如实申报者,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并从下年度起 3 年内不得申报6. 受刑事处罚者,执行期间不计算资历且取消申报资 格;处罚期满后, 3 年内不得申报7. 指导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在国家、广东省抽检中不合 格的, 3 年内不得申报8. 因师德问题受到学校处分的, 3 年内不得申报 出现 教学事故的, 2年内不得申报;出现教学差错的, 1 年内不 得申报9. 任现职期间,出现指导的学生参赛作品抄袭、伪造 等情况的, 2 年内不得申报第十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一)申报评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应具备高校教师 资格二) 1965 年(公共基础课教师 1968 年)以后出生申 报晋升教师、科研系列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必须具有博士 学位(艺术、外语、体育、思想政治教育类专业必须具有硕 士学位),其他人员申报晋升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必须具有 硕士以上学位。
三) 1965 年(艺术、外语、体育类专业教师 1970 年) 以后出生申报晋升教师、科研系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必 须具有硕士学位,其他人员申报晋升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必 须具有学士以上学位四)凡申报评审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不受评审前是 否被聘用的限制,学历(学位)、资历条件规定如下:1. 申报评审教师、 科研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必须具 有本科以上学历学位2. 硕士学位获得者, 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年限为获得硕 士学位后 2 年以上;或获得硕士学位前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累计 3 年以上3. 研究生班毕业或获得双学士学位, 取得助理级专业技 术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年限为 2 年以上;未取得助 理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4 年以上4. 大学本科毕业, 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后, 从事专 业技术工作的年限为 3 年以上;未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 的,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5 年以上5. 大学专科毕业, 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后, 从事专 业技术工作的年限为 4 年以上;未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 的,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8 年以上6. 中专毕业的,凡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15 年以上者,或 取得助理级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8 年以上者,可申报 评审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五)具有博士学位,或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 专业技术工作满 3 年的人员,达到副高级或不分正副高级资 格条件的,可按规定程序申报评审副高级或不分正副高级职 务;取得副高级或不分正副高级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 3 年的人员,达到正高级资格条件的,可按规定程序申报 评审正高级职务六)申报人在具备基本资格的条件下,具备下列条件 之一者,申报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可相应降低一级学位条 件的限制:1. 获得国家级教学、科研成果奖前 5 名的2. 获得省部级教学、 科研成果奖一等奖前 3 名、二等奖前 2 名的第十一条 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按当年广东省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二条 继续教育条件任现资格期间,按照国家和广东省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继 续教育的要求,结合所从事专业教学科研工作的实际需要, 参加以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学 习,不断提高基础理论水平和教学、科研能力,并提交完成 继续教育任务的有效证明材料列入青年教师培训范围的教师,要按计划开展培训工作,未按计划完成培训内容或培训期满考核不合格者,不得 申报第十三条 出国(境)学习或工作经历条件(一)适用对象适用于申报教学系列、科研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 员(首聘教授、首聘副教授、推广教授、推广研究员除外)。
二)适用年龄适用于 1980年 1月 1日后出生的人员申报副高级专业 技术职务,以及 1970年 1月 1日后出生的人员申报正高级 专业技术职务三)适用学科专业适用于除中国语言文学类学科、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外的 学科专业四)出国(境)经历的适用时限1.2017 年,申报高级职称,出国(境)学习或工作的时限为累计半年以上(含半年),单次三个月以上方可进行 累计2. 从2018年起,申报高级职称,出国(境)学习或工 作的时限为累计一年以上(含一年),单次三个月以上方可 进行累计3. 体育教学研究部、马克思主义学院的教师出国(境)培训两个月以上可视为具备 出国(境)学习或工作经历 ”条件第十四条 申报人应按照 在职在岗”的要求,申报相对应 的系列和专业申报系列(专业)与现聘岗位不相符的,申 报材料不予受理第十五条 转岗后要申报现岗位专业技术职务的,按当 年广东省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六条被首聘为教授的学校引进人才等人员,在首 聘期的前三年内,可不受资历、不受出国(境)学习工作经 历、指导研究生、二级教学研究论文、其他业绩成果、以及 至少完成其中1项主持课题的限制,直接申报教授第十七条被首聘为副教授的学校引进人才等人员,在 首聘期的前三年内、可不受资历、不受出国(境)学习工作 经历的、担任班主任、生产实践、教学研究论文及其他业绩 成果的限制,直接申报副教授。
第十八条 被学校聘为青年教授的人员,达到正高条件 的,在聘期内可不受资历的限制、指导研究生、以及至少完 成其中 1 项主持课题的限制,直接申报教授第四章 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条件第十九条 普通教师系列的评审条件(一)教授1. 每年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任务, 全程系统讲授过 2 门 (次)以上课程,并根据教学计划的安排指导实习和毕业论 文、毕业设计等,为全日制本科生讲授理论课年均 60 学时 以上(具体课时计算方法见附则)2. 硕士学位点的(招收 3 年以上),须独立完整培养过1 届全日制获学位研究生;非硕士学位点的或硕士点招生未 满 3 年的,应指导青年教师或进修教师 3 年以上,或作为第 一指导教师指导学生参加过省级以上学科专业竞赛活动并 获奖3. 积极开展与本专业相关的科研工作, 具备下列条件之 一(见表 2):表 2 教授资格评审的课题要求学科类别年均授课课时数课题自然科学类丝51课时主持1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外, 且符合下 列条件之一:主持1项A类;主持2项B 类;主持1项B类和参加1项A类课题 并至少完成其中1项主持课题< 250课时主持1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外, 且符合下 列条件之一:主持1项A类和1项B类; 主持3项B类;主持2项B类和参加2 项A类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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