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交易规则》解读之一:完善交易制度促进市场发展.doc
8页《交易规则》(2011年修订)解读【编者按】:为进一步完善我国证券市场交易制度,规范市场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 益,深圳证券交易所结合近年来我国证券市场交易的实际情况和新特点,对20()6年7月1 日修订实施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进行了再次修订新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2011年修订)自2011年2月28日正式施行为帮助投资者 更全面地把握新版《交易规则》的主要内容,我们将以问答的方式解读该规则,供投资者 参考《交易规则》(2011年修订)解读之一:完善交易制度,促进市场发展一、为什么要对《交易规则》(2006年修订)进行再次修订?近年来,我国资木市场快速发展,备项改革和制度建设工作都取得了重要进展创业板 的推出,标志着多层次市场的建设取得重要进展;投资者数量的人幅增加,为市场注入了新 的活力;融资融券启动试点、股指期货正式交易等,丰富了投资者的交易方式和手段市场 规模的扩大,产品及参与者的多元化等对交易制度的创新部提出新的需求同时,从海外市场情况看,随着资本市场电了化发展水平的提高,程序化交易、算法交 易等备类交易方式不断涌现,对交易所进一步完善市场稳定措施,及时有效进行交易异常情 况处理,提出了新的要求。
交易所有必要不断健全各类产品的交易及信息披露机制,以保障 市场的公平性和有效性现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ft 2006年7月1 口颁布实施以来,在规范市场行为, 促进市场发展方瓯发挥了重耍作川,基本满足我国证券市场交易需求,也符合我国新兴市场 的特点但是,随着市场的发展与变化,新的交易模式和监管需求不断出现,部分条文已经 不能完全适应当前市场发展的需要,应当尽快做出调祭为进一步完善交易制度,保护投资 者合法权益,在基木不改变现有投资者交易习惯的前提下,深交所适时对交易规则进行了修 订二、《交易规则》(2011年修订)主要在哪些方面进行了修订?这次对《交易规则》的修订主要以适应性的调整为主,不涉及重大制度变更《交易规 则》(2011年修订)条款共137条,与原规则相比,新增25条,删除10条,合并6条, 分拆1条,调整顺序2条修订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 理顺规则体系,规范制度管理近几年来,随着市场的发展和创新业务的逐渐增多,除《交易规则》夕卜,深交所还颁布 了一系列涉及交易的业务实施细则及通知等,交易规则体系变得较为繁杂为此,木次修订 补充完善了原交易类规则中的部分条款,进一步理顺了《交易规则》与其他业务规则的逻辑 关系,如增加了交易所对融资融券业务管理的内容,增加了债券冋购章节中有关交易中报方 式、品种期限的条款,删减了大宗交易章节部分业务操作细节条款等,并将部分以通知形式 发布的制度纳入规则条款,以保证《交易规则》涵盖所有交易类业务的原则性内容。
此外, 对原来规则部分条款的表述也做了调整,使其含义更加清晰准确,便于投资者理解和掌握二) 明确交易细节,优化交易机制为便于投资者进一步了解交易撮合流程,消除口常交易过稈中的疑问,深交所在《交易 规则》(2011年修订)中增加了部分交易情况实现细节的描述,如进一步明确集合竞价成 交价的确定方式、盘中停牌示集合竞价方式、即时行情显示前收盘价内容等,提高了市场的 透明度同时,根据近几年市场运行情况,深交所对部分交易机制进行了优化,如统一了主 板、中小板及创业板连续竞价期间的有效竞价范围的规定、统一了所有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证 券如新股上市首LI的风险控制指标,进一步提高市场效率三) 优化监管措施,强化对市场交易风险的防范从过去几年市场运行的情况和监管经验来看,市场违规行为的特征已发生较大变化,《交 易规则》(2006年修订)中对“异常交易行为”认定标准已不完全适用;此外,中小板、 创业板上市股票数量的大幅增加,进一步加大了市场交易风险控制的难度深交所在对原先 的交易机制进行深入分析和实证研究的基础上,对部分监管措施进行了优化和调報,如调桀 T ST类股票异常波动触发指标、扩大了证券公开信息披露范|韦|、进一步完善了异常交易行 为的定义等。
四) 顺应市场发展趋势,预留业务创新空间木次修订,充分考虑了市场现有制度的可用性和稳定性,没有作出影响投资者交易行为 的创新制度安排,但与此同时,我们基于对未来业务及产品创新发展的研判,利用《证券法》 赋予交易所的市场创新空间,在部分条款上采用了更灵活的表述,为未来的制度创新预留空 间《交易规则》(2011年修订)解读之二:优化交易机制,提高交易效率一、《交易规则》(2011年修订)在交易机制方面有什么变化?《交易规则》(2011年修订)对深市交易机制方面的调報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 删除了有关中小板股票连续竞价期间的有效竞价范围设置为最近成交价上下:3%的内容,将 主板、中小板及创业板股票有效竞价范用设置统一,方便投资者理解二是取消了增发股票 (包括公开增发和定向增发股票)上市首LI放开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规定三是取消了无价格 涨跌幅限制证券大宗交易价格可在当日已成交的最高、最低价Z间确定的规定二、为何要删除有价格涨跌幅限制中小板股票连续竞价期间有效竞价范围设置为最近成交 价上下3%的规定?投资者买卖中小板股票会有何变化?考虑到中小板股票流通盘较小,股价容易岀现异常波动的特点,《交易规则》(2006 年修订)中特别规定中小板股票连续竞价期间有效竞价范用设置为最近成交价上下3%,以 避免股价在连续竞价期间的人幅波动。
但是,实践中发现该制度对抑制股价波动的效果有限, 且该项制度与主板、创业板股票的有效竞价范围设置不一致,给投资者理解和掌握带来了一 定难度,因此,有必要对Z前的条款作岀修订,统一有价格涨跌幅限制股票在连续竞价期间 的有效竞价范围与涨跌幅限制范围一致我们举例说明投资者买卖中小板股票会发生的变化:木次修订前,投资者买卖某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中小板股票,如最近成交价为100元, 那么投资者输入104元委托,将不能即时参加竞价,暂存于交易主机;当成交价波动到100. 98 元时,由于有效竞价范围上限变为104元,Z前的申报才能被交易主机白动取出,参加竞价木次修订后,若某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中小板股票前收盘价为100元 则在90元与110 元2间的申报是有效申报,均可参与竞价,高于110元或低于90元的申报将被认为是无效 申报三、 为何要取消增发股票上市首日不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规定?为给予增发股票上市首LI充分定价空间,《交易规则》(2006年修订)对增发股票上 市怦口不设价格涨跌幅限制,从近年增发股票上市首口的市场走势看,rt!于股票增发价格趋 于理性,增发股票上市首LI的价格均在价格涨跌幅范围内,没有出现暴涨暴跌的情形。
因此, 木次《交易规则》修订,将增发股票上市首日调整为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四、 为何要取消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证券大宗交易价格可在当日已成交的最髙、最低价之间 确定的规定?修订后对于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证券大宗交易价格有何规定?《交易规则》(2006年修订)中规定:“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证券的大宗交易成交价格, 由买卖双方在前收盘价的上下30%或当已成交的最高、嚴低价Z问白行协商确定”,从近 几年业务实际运行情况看,前收盘价上下:30%范围己基本覆盖了当口已成交的最高、最低价 因此,木次《交易规则》修订,统一将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证券当口大宗交易成交价格范围规 定为前收盘价的上下30%,取消了可在当II已成交的最高、最低价Z间确定的规定《交易规则》(2011年修订)解读之三:明确交易细节,增加交易环节透明度一、 《交易规则》(2011年修订)进一步明确了哪些交易细节?为加深投资者对于证券交易实现机制的理解,《交易规则》(2011年修订)对一些交 易细节作了进一步明确,主要包括集合竞价成交价的确定方式、即时行情显示前收盘价内容 的具体定义和对于价格过低的证券的价格涨跌幅限制及有效竞价范用设置方式等问题二、 深市集合竞价的成交价采用什么样的确定方式?《交易规则》(2006年修订)中规定,集合竞价时,成交价的确定原则为:(一) 可实现最大成交量;(二) 高于该价格的买入中报与低于该价格的卖出申报全部成交;(三) 与该价格相同的买方或卖方至少有一方全部成交。
两个以上价格符合上述条件的,取距前收盘价最近的价格为成交价目前,交易系统在实现上述规则时,如果存在两个以上价格同时符合(一)、(二)、(三)条件,还增加了对这些价位上买累积量和卖累积量的判断,以保证成交价的公平性 这些判断条件有:(1) 取在该价格以上的买入中报累计数量与在该价格以下的卖出申报累计数量Z差最 小的价格为成交价;(2) 买卖申报累计数量Z差仍存在相等情况的,开盘集合竞价时取最接近即时行情显 示的前收盘价为成交价,盘中、收盘集合竞价时取最接近最近成交价的价格为成交价本次修订将上述判断条件加入到规则当中三、 即时行情显示前收盘价内容的具体定义是什么?一般情况下,即时行情显示的前收盘价为该证券上一交易II的收盘价,但是在特殊情形 下,即时行情显示的前收盘价有其他含义木次《交易规则》修订,明确了这几种即时行情 显示前收盘价的特殊情形,便于投资者理解区分:(一) 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股票、上市债券上市首口,其即时行情显示的前收盘价为其 发行价;(二) 恢复上市股票上市首日,其即时行情显示的前收盘价为其暂停上市前最麻交易LI 的收盘价或恢复上市前最近一次增发价;(三) 基金上市首口,其即时行情显示的前收盘价为其前一交易口基金份额净值(四舍 五入至0.001元),木所另有规定的除外;(四) 证券除权(息)口,其即时行情显示的前收盘价为该证券除权(息)参考价(五) 本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 当证券价格过低时,其价格涨跌幅限制或有效竞价范围如何设置?在特殊情况下,当某只证券价格过低时,可能发生“涨不动”或“跌不动”的情况例 如某只非ST类股票前收盘价为0.04元时,按照涨跌幅限制价格计算公式,涨跌幅限制价格 应为:涨跌幅限制价格二前收盘价X (1土涨跌幅限制比例)=0. 04X仃± 10%),计算结果按照 四舍五入取至最小价格变动单位仍为[0. 04, 0. 04]元因此,本次《交易规则》修订明确了证券价格过低时的涨跌幅限制价格,即“当证券价 格过低,导致涨跌幅限制价格与前收盘价之差的绝对值低于价格最小变动单位时,以前收盘 价增减一个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涨跌幅限制价格按照上述例了,该股票的涨跌幅限制价 格区间将为[0. 03, 0. 05]元证券价格过低时有效竞价范I韦I的设置与涨跌幅限制价格的原理相同《交易规则》(2011年修订)解读之四:优化监管措施,强化对市场交易风险的防范一、《交易规则》(2011年修订)在监管机制方面有什么变化?在监管机制方面,《交易规则》(2011年修订)的变化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一是调 整了 ST类股票异常波动触发指标,将原有两套触发标准(连续三个交易I I内I I收盘价涨跌 幅偏离值累计达到±15%以及连续三个交易口收盘价达到涨跌幅限制价格)统一为偏离值累 计指标,并将指标调整为土 12%。
二是扩大信息披嘉范围,将证券公开信息披霧的范围由“前 三只”证券扩大为“前五只”三是明确了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股票交易盘中临时停牌的相关 指标四是根据交易所近几年市场监管的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和明确了重点监控的事项, 新增了异常交易情形的具体描述五是当发生交易异常情况时,增加了交易所暂缓进入交收 的有关处理措施二、目前ST类股票异常波动的认定标准是什么?《交易规则》(2006年修订)中规定,ST和*ST股票连续三个交易口内LI收盘价涨跌 幅偏离值累计达到±15%,属于异常波动同时,2007年木所发布的《关于进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