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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与必须 法律语言中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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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飞***
  • 文档编号:5390177
  • 上传时间:2017-08-30
  • 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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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应当与必须 法律语言中的上法律逻辑课时,曹老师讲法律语言中的“应当”与“必须”是有很大差别的,而立法者却在用这种文人惯用的咬文嚼字伎俩来模糊不懂法者的视线必须”与“应当”虽同为法律逻辑中义务性法律规范的规范词,但二者是有很大区别的第一,程度强如不同必须”具有无条件性,即不论主体的意愿如何,客观上必然要求主体实施某种行为,实现某种结果因而带有规范词“必须”的法律规范是强制性的义务,必须无条件履行而“应当”则着重表示立法者的主观认识,是一种原则性的规定或一般要求,因此允许执行中有一定的灵活性,允许特殊和例外情况存在虽然也是义务性规范,但却是有条件的弱义务第二,性质不同我们都知道在英语中“必须”是"have to"或"must"而“应当”是"ought to"或"should"它们提供给人们的行为指向是不同的必须”型法律规范是对现实必然性的认可,表现出客观上的必然性,是法理事理情理的必要,由不得行为人自由裁量和主观上的选择,因而这种指向是客观现实的,排他性的应当”型法律规范表现出立法者的主观认识和愿望,是对社会的理想指向,这种指向是引导性的,符合立法者要求的价值标准 第三,引起的法律后果不同。

      必须”型法律规范要求行为任务条件履行,没有任何例外和特殊情况,必须一律强制执行,不得有任何托辞和借口,必须按要求的规范去实行,一旦违反,必遭制裁因而这类规范与制裁,法律结果直接关联而“应当”型法律规范,其条件部分未能充分表述,有待于参考其他的规范,因而一般来说没有相对应的法律后果显然“应当”比“必须”弱得多我国法律条文中大多数用“应当”而不用“必须”,不免让人猜测立法者是为自己的权利留有更多可裁量的空间我国《刑法》第 18 条第 4 款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这就说明对醉酒且犯罪的人原则上要予以处罚,但也存在例外我国刑法规定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不负刑事责任,如未满十四周岁,精神病人等这就为很多人提供了大做文章的余地,如许多酒后犯罪的人会在医院拿到这样的鉴定书“急性酒精中毒,复杂性醉酒后犯罪,限制刑事责任能力”“慢性酒精中毒精神病,无刑事责任能力”......最终被减轻或免除刑事责任行为人本身喝酒过量就已不对,又因这样一份弄不清真假的鉴定书而逃脱法律的惩罚,不禁要问受害者的权益是否就不许保护了?所以我认为这里的“应当”应换成“必须”,即醉酒犯罪必须负完全刑事责任就像我们经常说的“每个人都得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一样,醉酒犯罪时即使意志不清那也是他的先前行为引起,所以他必须对他所导致的后果负责。

      我国刑法的“应当”规定,如“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等等为很多犯罪人逃脱法律制裁提供了条件,不能不说这不是立法者的故意,因为立法者要维护一个不是普通百姓的阶层最后希望立法者不要拿这种“圈内人懂,圈外人糊涂的词汇”来欺骗大众就像经过引起巨大民众不满的“同命不同价”案后,修改后的《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可以”也可以是“不可以”不是吗?何必和淳朴的百姓玩这种文字游戏呢?最后修改时间:2010-12-12 0:05:00 【收藏本日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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