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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股东出资瑕疵的法律责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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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股东出资瑕疵的法律责任【摘要】:股东出资瑕疵是指出资人耒出资、出资不足或者出资物存在瑕疵木文分析了冇限责任 公司出资瑕疵股东应对公司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对公司应承担侵权责任,即补缴旁额责 任;对公司债权人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并区分公司在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独立法人资格被 否认时的责任形式同时就股东抽回抽逃出资责任以及验资机构及其人员责任,进行了大胆 地初浅地探讨关键词】:瑕疵出资、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出资违约【正文】:出资是股东对公司的基本义务,也是公司财产的基础股东出资瑕疵与否,直接影响了 公司的资木是否充实、公司独立法人资格是否健全、公司债权人利益是否能够得到充分保护 以及社会交易是否安全等问题,我国公司法対股东出资规定了严格的岀资责任在实践中, 由于股东出资瑕疵情形多种多样,出资瑕疵股东对公司其他股东、对公司、对公司债权人以 及为出资瑕疵股东验资的验资机构和人员究竟如何承担民事责任,尚存在着一定的争议,故 本文拟就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瑕疵的民事法律责任作--探讨一、股东出资瑕疵的概念及基本规定(一)股东出资瑕疵的概念股东出资瑕疵是指出资人未出资、出资不足或者出资物存在瑕疵所谓出资物存在瑕疵, 是指川于出资的物存在质量瑕疵、数量瑕疵或者权利瑕疵。

      质量瑕疵是指质量冇不符合要求、 假冒或者价值和效用灭失、减少的缺陷数量瑕疵是指数量有不符合要求,缺斤短两、缺尺 少寸等数量不足的缺陷权利瑕疵是指权利为他人所享有,即第三人对出资物享有全部或者 部分权利,或者权利根本就不存在的缺陷注1)(-)公司法关于出资瑕疵情形的规定《公司法》所调整的出资瑕疵主要有以下三种:其一,出资评估不实,即公司股东以实 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时,其评估额高于出资财产的实际价额的情形 其二,虚假出资,即公司的发起人或者股东在出资过程中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 权,表面上出资而实际未出资的情形其三,抽逃出资,即公司股东在公司成立后将所缴出 资暗中撤回且仍保留股东身份和原有出资数额的情形可见,我国《公司法》侧重于对出资 行为瑕疵的规范,而对因出资物的木身存在瑕疵导致的出资瑕疵未了规范注2)我认为 出资物木身存在瑕疵,应视为出资瑕疵,法律应予规范下面我就出资物存在权利瑕疵法律 是否有规范的必耍作简要分析:1、无权处分物出资的权利瑕疵学说普遍认为,作为出资的实物,必须是股东对其享有所有权的实物而且必须拥有 所冇权的证明文件因为股东将实物作为出资投入公司,是一种所冇权的转让。

      《公司法》 要求用作出资的实物应当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我认为,不能一概否定以无权处分物出资的效力实物冇动产和不动产Z分首先, 就无权处分物为动产而言,由于1=1前我国权属证明制度主要针对不动产和特定动产而设,对 于大量通过交易获得的动产并无专门的权属证明制度因而以该类动产岀资的,提供权属证 明文件无疑是不现实的所以,当股东将合法占有但没有所有权的动产,作为实物出资的标 的物时,只要公司或其他股东岀于善意而接受该项出资,就可以成立民法上的“善意取得” 纵然出资人没有转处分权,但公司作为善意的第三人,亦能H占有取得出资物Z时,立即取 得出资物的所有权并II该股东的出资行为也已完成所有权人不得请求善意公司返还原物, 只能向无权处分人请求赔偿损失其次,即使无权处分物是不适用于“善意取得”制度的动产和不动产,股东以他人财产 出资实际上涉及到民法上的无权处分,并非当然无效我认为,根据我国《公司注册资本登 记管理暂行规定》,须办理过户手续的实物出资,应在公司成立半年内办理过户手续这实 际为无权处分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以及权利人追认合同有效,准备了时间条件依此推 断,即使签署出资协议时出资物属于他人所有,但只要在交付日到來之前,出资人能及时取 得其所有权或得到所有权人授权,出资行为是有效的。

      即使得不到权利人的追认或无法取得 所冇权,无权处分人只要合法占冇无权处分物,可以转化为以相应的用益物权出资,匝新评 估该权利的价值,这比否定出资的有效性更利于公司稳定2、抵押物出资的权利瑕疵理论上认为,已经存在权利负担的实物不能用作出资因为《公司法》要求用作出资 的实物应当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而已设定担保的财产,其自由转让权受到了限制有学者 认为,对于所有权上设有负担的财产能否作为出资标的,公司法未明确规定,在解释上应以 否定为妥因为以设有担保物权的财产作为出资,将使公司成立伊始其资本总额就处于不确 定的状态,担保物权的行使势必危及到公司财产的完整性,从而有违公司资木确定原则我认为,就设定了担保的实物而言,只有抵押物存在探讨的意义因为质物和留置物 均以转移占冇为条件,不存在被所冇权人用以出资的可能性如果质物与留置物被质权人或 留置权人出资,则属于无权处分物出资的问题抵押人拥有抵押物的所有权,只是因为设定 了抵押,其处分权受到了一定的限制这不能成为否定抵押物出资效力的充分理山首先, 根据抵押权制度的本意,抵押权派生的优先受偿权不具冇剥夺担保人对该财产的处分权的效 力多数学者认为允许抵押人处分抵押物旨在最人限度的发挥抵押物的经济效用,使其不至 于因为设定了抵押而不能投入流通领域,成为僵死的财产。

      因而,绝对禁止以抵押物出资是 不具有充分的理论根据的具次,我国《担保法》及具解释中规定,抵押人可以对抵押物进 行法律上或事实上的处分,只要遵循法定条件:一是通知抵押权人(不需要征得其同意); 二是告知受让人财产已设定抵押;三是抵押人转让抵押物的对价应征得抵押权人许可根据 私法口治原则,以抵押物出资者只要M其它股东在出资协议中达成合意,抵押权人也并未表 示界议,就没有任何理山來强制否定该出资的有效性再次,只要抵押人是依法处分其财产, 则抵押权人只能行使物上代位权,不能行使物权追及权,即追及抵押物受偿这样就使公司 资本的完整性得以保持虽然出资行为与一般转让抵押物的买卖合同不同,但此原则仍然适 用这无疑给抵押物出资更定了法律棊础由于抵押权追及效力的存在,为了平衡第三人利 益,我国担保法规定,受让人合法取得抵押物所有权后,抵押人将所得价款提前清偿或向与 抵押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在以抵押物出资的情况下,抵押人获得的并非是价款而是折合 的股份抵押权人对抵押物的优先受偿权就变为对由此转化而成的股权的优先受偿权在抵 押人不履行相应债务而需行使优先权吋,抵押权人可以将该股份强制转让以使抵押权实现 当然,公司其它股东对该股份有优先认购权。

      并且,一般而言,抵押物参与到公司营运中, 更利于其交换价值的保值和增值,从这一角度而言,是符合抵押权人利益的故法律有规范的必要二、出资瑕疵股东对其他股东承担的责任(一) 公司法关于出资瑕疵股东对其他股东承担责任的具体规定《公司法》第25条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当足额交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 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不按前款规定交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己足额交纳出资的股东承担 违约责任二) 民事责任的特点1、 责任性质关于公司章程的性质,主要有两种不同观点,即契约说和自治法说在我国,学术界和 实务界的通说认为,公司章程是公司口治性质的根本规则注3)我认为,公司章程是出资 股东之间的合意,此合意属契约,该契约对合意的各出资股东均产生法律拘束力无论公司 是否成立以及章程是否对公司己经发住了法律拘束力,均不影响章程对合意的各出资股东的 法律拘束,即不改变章程是出资股东Z间契约的性质违反合意的出资股东应当依法或者依 章程的约定,对守约出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2、 请求权主体根据《公司法》第25条的规定,有权向出资瑕疵股东主张请求权的主体是已依公司章 程规定足额交纳出资的股东实务中的问题是:冇权追究违约责任的股东是否包括发起人以 外的在公司成立后加入公司的股东?《公司法》并未明确规定。

      我认为,既然承认公司章程 是公司发起人股东之间的契约,那么根据合同的成立理论,应当认定公司成立后,因增资而 加入的新股东是章程契约的新的合同主体,法律拟制加入公司时的所冇股东与新股东达成了 新的合意根据合同的变更和转让理论,应当认为公司成立后因股权转让而加入的新股东, 也是章程契约的新的合同主体,即法律亦拟制因受让股权而加入公司时的新股东已与所有股 东达成了新的合意出资瑕疵股东应当在新股东加入时立即补正瑕疵或补足出资,即消除违 约状态否则,新加入的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亦有权向出资瑕疵股东主张违约责任故请 求权主体,既包括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也包括公司成立后增资或受让股权的新股东3、适用范围冇人认为,《公司法》第25条所规定的违约责任,只能适用于因出资义务不履行而导致 公司不成立、解散或被撤销等场合,无法适用于公司成立或存续的场合,因为在公司成立或 存续的情况下,违反出资义务的股东只能向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而不可能是向已足额缴纳出 资的任一股东承担责任注4)我认为,公司无论是在不成立、解散或被撤销等场合,还 是在成立或存续的情况下,章程对股东而言是契约只要违反了约定,从契约自由、诚信和 正义角度考虑,根据“有约必守”的原则,出资瑕疵股东应当向守约股东承担约定的违约责任, 「L无论出资瑕疵股东是否向公司承担了法定的民事责任。

      故适用范围,既适用丁•因出资义务 未履行而导致公司不成立、解散或被撤销等场合,也适用于公司成立或存续的场合4、 责任形式《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 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扌旳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 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牛•的损 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我认为,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对股东而言,守约股东可以依据合意, 直接请求出资瑕疵股东向其给付约定的违约金或赔偿金5、 归责原则《合同法》总则第107条将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确定为严格责任,即不论违约方主观上 是否有过错但是《合同法》分则或其他法律另有特别规定的,根据特别法优先适用的规则, 应当从其规定由丁•《公司法》确定出资瑕疵股东向守约股东承担的是违约责任,且未特別 规定以过错为要件,故应当确定岀资瑕疵股东承担的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为严格责任原则三、出资瑕疵股东对公司承担的责任(-)公司法关丁•出资瑕疵股东对公司承担责任的具体规定《公司法》第28条1款、2款分别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 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山交付 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

      对于现物出资,如系评估不实,出资股东应承担补缴差额的责任, 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该补缴部分承担连带责任学界将上述责任分别称为“羌额补缴责 任”和“资本充实责任”注5)(二)普额补缴责任的特点1、责任性质有人认为“差额补缴责任”既有违约责任的性质,乂有侵权责任性质违约责任表现为对 章程约定的违反,在公司成立前,虽无公司实体存在,公司章程对设立中公司无约束力,公 司与出资股东Z间不存在“约定”,但公司成立以后,公司帝程对所冇股东和公司都冇约束力, 公司章程上所记载的股东出资额必须充足,否则,即属违反股东承诺,自应承担违约责任 侵权责任表现为对•公司法人财产权完整性的损害根据《公司法》笫4条的规定,股东出资 构成公司法人财产权如果该出资存在不实的现彖,实际上损害了公司法人财产的充实,应 属对公司权利的侵犯注6)我认为,“差额补缴责任”对公司而言,没有违约责任性质, 仅有侵权责任性质因为无论在公司成立前,还是在公司成立之后,公司都不可能成为公司 章程契约上的合同主休,也不存在公司与股东之间有“约定”公司章程对公司产生约束力的 法理基础,是因为公司章程是全体股东的共同的意思表示,而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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