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机关取保候审行为之对策.doc
7页规范公安机关取保候审行为之对策我国的取保候审制度已经广泛运用,这对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 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节约司法资源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是,山于公安机关在适用取保候审过程中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如滥用取保候审,保证金管理、没收不规范,被取保候审人违反规定以及 保证人不履行保证义务等;以致良好的取保候审制度不能充分发挥预期效 果,严重影响公安机关的执法威信和社会的公平正义一、完善取保候审制度的立法2013年1月1 口开始实施的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对取保候审制度 做了一定的修改和完善,但总结以往经验,这些修改和完善仍然无法解决 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适用取保候审存在的问题,因此,建议对取保候审制 度作如下完善:1、完善取保候审适用条件立法,明确适用范围其一,“有期徒刑以 上”、“社会危险性”、“严重疾病”、“哺乳期”之类的用词抽象,难以准确 把握,应当将这些抽象的概念具体化,以增强可操作性其二,《刑事诉 讼法》第六十五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冇下列情形之 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可以”就造成了公安机 关自由裁量过大应当对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作“应当”、“可以”、“禁止” 适用之分,并具体规定相应的情形。
2、完善变更强制措施立法其一,对于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犯罪嫌 疑人就不应再适用取保候审,而应当采取更重的强制措施其二,对于采 取取保候审或莫它刑事强制措施的条件U经消失的,应当及时变更为强制 措施其三,公安机关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因证据不足两次退补后,证 据不足检察机关不起诉,应当撤案,而不应适用取保候审3、 完善保证金数额和上限立法《刑事诉讼法》对于保证金的数额和 上限没有具体明确,公安机关收取保证金有较大自由裁量因此,建议根 据经济发展情况比照国家司法考试将保证金数额也划分几类地区,实施不 同的限额标准4、 完善被取保候审人法律责任追究的立法针对犯罪嫌疑人在取保 候审期间逃跑,妨碍刑事诉讼的,可以在《刑法》中增设“取保候审期间 潜逃罪”并」1 “取保候审期间潜逃罪”与犯罪嫌疑人的本罪实行数罪并 罚5、 完善保证人资格和法律责任追究立法其一,对“与本案无牵连” 作扩人解释,将犯罪嫌疑人的近亲属排除在保证人范围之外;其二,对“有 能力履行保证义务”作出限制性规定,应该把老弱病残的人排除在保证人 之外其三,对“固定的住处”应该限制为保证人户籍所在地或连续居住 满一年的住所地其四,“固定的收入”的标准应该达到统计部门公布的 上一年度城镇或农村收入标准。
其讥,完善对保证人不履行或怠于履行保 证义务的处罚规定,建议在《刑法》中增设一个“担保失职罪”6、 完善取保候审期限立法,明确取保候审期限鉴于目前对于取保 候审期限是共用还是各用十二个月,建议在《刑诉法》第七十七条补充一 款:“前款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是指公、检、法三家适用取 保候审的总期限为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针对同一犯罪嫌疑人不得重复 办理取保候审,后一诉讼阶段沿用之前办理的取保候审,只需对已经办理 的取保候审进行审查即可二、 建立取保候审检察监督制度,加强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取保候审 的监督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依法对刑事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纠 正公安机关的违法侦查活动所以,必须建立取保候审检察监督制度1、 建立对公安机关适用取保候审的备查和监督制度其一,公安机 关应为在决定取保候审之后将材料报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备查其二,检察 机关对于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不 能受案外因素影响其三,公诉部门应加强直诉案件取保候审的监督2、 加强対公安机关变更强制措施监督,建立捕后取保候审审批制度 其一,对于公安机关应该变更或者不应该变更强制措施的案件,人民检察 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理由,认为公安机关的理由不成立的,应当通知 公安机关纠正。
其二,对于捕后变更为取保候审的,公安机关应该事先征 得人民检察院同意,建立捕后取保候审检察机关审批制度3、 加强解除取保候审监督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发现公安机关对 应当解除取保候审而不予解除的案件,应当及时通知公安机关解除三、 规范公安机关保证金的收取、管理和没收1、取保候审保证金公开化公安机关应该在一定的范围内,将被取 保的犯罪嫌疑人的姓名、案由、取保口期、收取保证金数额、没收或退还 保证金等情况予以公开,接受外部监督,促使保证金情况公开2、 实行听证程序,规范没收保证金行为为了让没收保证金公开、 公正、透明,可以举行听证程序听证会由公安机关的法制部门主持,纪 检或督察部门现场监督,办案民警和被取保候审人及其近亲属、辩护人参 加,被取保候审人所在村居干部或单位领导作为见证人3、 建立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收収、管理和没收保证金的监督机制 公安机关应当把保证金收取、管理和没收的相关材料、凭证提交同级检察 机关M查,检察机关在血查过程中发现公安机关违规收取、保管或者没收 保证金的,冇权督促公安机关纠正四、建立公安机关对取保候审可行性考察机制,加强対被取保候审人 的监管1、 对取保候审进行可行性考察。
一要考察案件的事实是否基本查清, 案件的证据是否基木固定,侦查工作是否会因为取保候审受到影响,是否 存在其他不利于案件侦查进展的因素二要考察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关系, 即犯罪嫌疑人是否有固定单位和固定的居所,其家庭情况如何,对其釆取 取保候审措施是否会引发不稳定因素三要考察是否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并将该情节作为适用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的重要因素2、 加强対取保候审的监管力度一是建立定期考察和定期报告制度 公安机关应当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泄期考察;犯罪嫌疑人、保证人也应当定 期向公安机关报告活动情况二是建立公示公告制度公安机关应当将取 保候审案件进行公告、公示,以此来增强社会监督三是建立单独的取保 候审执行机构由于公安机关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不到位,可以考虑成立 专门的机构对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缓刑、假释、保外就医等措施的执行,该机构可以隶属于司法行政机关,与监狱、劳教所一样专门负责刑事诉讼 的执行 五、强化对保证人资格的审查,进一步明确保证人义务1、 完善保证人责任保证人要切实担负起保证的责任,做到经常与 犯罪嫌疑人谈心,掌握思想动态;发现犯罪嫌疑人出现思想反复、脱逃迹 象的,应当及时向执行的派出所报告,共同劝导其遵守取保候审规定。
2、 建立保证人和犯罪嫌疑人定期汇报制度保证人单独或犯罪嫌疑 人一起定期前往执行机关,如实报告履行保证义务及有关犯罪嫌疑人的情 况3、 实行保证人保证金制度保证人在为犯罪嫌疑人作保证时,必须 用保证金为自C是否履行保证义务作担保促使保证人积极、全面地履行 监督和报告义务六、切实保障当事人及其律师的申诉(复议)权,明确当事人和律师 的监督权1、 完善取保候审审批手续,使取保候审更为公开、公正、透明取 保候审除遵循刑诉法规定的审批手续和检察机关备查审核制度外,必要时 可以举行听证会,对于有律师介入尤其是律师提出申请的案件,应在报捕 前听取律师意见2、 规定犯罪嫌疑人对公安机关不同意适用取保候审冇申诉的权利 犯罪嫌疑人认为自己符合取保候审条件而公安机关不同意适用的,可以在 七H内向同级检察机关中诉检察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符合取保候审的, 应当受理受理后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同意的理由,认为理由成立,应当 答复申诉人;认为理由不成立,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纠正3、赋予被害人对于公安机关适用取保候审的复议复核权被害人认 为公安机关対不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犯罪嫌疑人适用取保候审的,有权向 该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向该上一级公安机关请求复 核。
七、 加强公安队伍建设,明确滥用取保候审的法律责任1、 切实保障公安机关办案经费,提高公安民警待遇各级政府财政 应该统筹兼顾,统一规划,对公安机关实行政策性倾斜,切实保障公安机 关办案经费,禁止办案经费与罚没收入相挂钩同时要改善民警生活,提 高民警待遇2、 加强公安队伍建设,提高民警综合素质公安机关(特别是基层 公安机关)要从现有民警中选拨一批业务精湛的民警充实到主要办案部门 和法制部门,以加强一线办案民警的力量公安机关法制部门要加强对民 警规范执法方面的教育,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民警廉洁意识的教育,督 察部门要加强对办案过程的监督,防止民警违法乱纪行为的发生3、 加大对滥用取保候审的责任追究力度公安机关滥用収保候审的 行为容易造成司法不公,滋生司法腐败因此,公安机关内部规章应当制 定对民警滥用取保候审行为的处罚规定,我国刑法也应当增设“滥用取保 候审措施罪”,并入渎职犯罪一章,把对滥用取保候审的处罚上升为刑事 责任八、 完善公安机关内部监督和外部协调机制1、公安机关内部应该完善取保候审监督制度公安机关要落实取保候审案件办案人员、法制人员、部门领导、法制机构、局领导的五级审批 制,加强审核把关。
法制部门耍加强对取保候审案件的监督检查,发现取 保候审不当的,要及时纠正;要督促办案部门対案件快审快结,在法定期 限内移送起诉;要监督派出所切实履行执行职能,防止犯罪嫌疑人脱管 在执法检查的过程中,一旦发现滥用取保候审或者违规没收保证金等违纪 行为,应当及时纠正并对办案部门及相关人员作出严肃处理2、建立公、检、法三家协调机制在当前法律规定不完善的情况下, 公、检、法三家可以就适用取保候审的共性问题达成共识,联合下发文件 公安机关应加强同检察机关的相互交流,由检察机关引导公安机关进行侦 查活动,将侦查活动与案件的法律监督结合在一起公安机关还应加强与 法院的沟通I办调,要求法院及时反馈案件的刑事判决,以便及时对取保候 审措施和保证金作出处理O。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