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天津市民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docx
36页附件天律市民政舍政处罚裁量屡淮表序号业务分类违法行为法律依据违法情形裁量基准1社团社会团体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涂改《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非关键信息的;初次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下的;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警告;如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涂改《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关键信息,如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业务范围、住所、业务主管单位,或涂改多项信息的;多次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的;具有其他情节较重情形的。
限期停止活动;如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如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或者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2社社会团体超出《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初次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警告;如有违法经营额或者序号业务分类违法行为法律依据违法情形裁量基准团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动的;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违法所得,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2次以上的;具有其他情节较重情形的限期停止活动;如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如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或者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3社团社会团体拒不接受监督检杳或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初次拒不接受监督检查或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拒不接受监督检查或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经责令整改后拒不改正的;具有其他情节较重情形的限期停止活动连续两次及以上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且经责令整改后拒不改正的;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撤销登记序号业务分类违法行为法律依据违法情形裁量基准4社团社会团体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绐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不按照规定变更登记事项1项的;无正当理由,超期6个月以内未办理变更登记的;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不按照规定变更登记事项2项的;超期12个月以内未办理变更登记的;具有其他情节较重情形的限期停止活动,不按照规定变更登记事项3项以上的;超期12个月仍未办理变更登记的;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撤销登记5社团社会团体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琉于管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初次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情节轻微的警告;如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再次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情节较重的;具有其他情节较重情形的。
限期停止活动;如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3次以上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情节严重的;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撤销登记;如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或者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序号业务分类违法行为法律依据违法情形裁量基准6社团社会团体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下的: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警告;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的;具有其他情节较重情形的限期停止活动;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领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造成不艮社会影响,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或者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7社团社会团体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款(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侵占、私分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数额5万元以下的: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数额20万元以下的;挪用社会团体所接受的捐赠、资助数额10万元以下的;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警告;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侵占、私分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数额5万元以上的;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数额20万元以上的;挪用社会团体所接受的捐赠、资助数额10万元以上的;具有其他情节较重情形的限期停止活动;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或者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序号业务分类违法行为法律依据违法情形裁量基准8社团社会团体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款(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按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但未按规定出具相关票据或者履行有关手续;违规收取费用或者筹集资金累计10万元以下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捐赠、资助累计20万元以下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捐赠、资助累计5人次以下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使用捐赠、资助累计5万元以下的;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警告;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
违规收取费用或者筹集资金累计10万元以上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捐赠、资助累计20万元以上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捐赠、资助累计5人次以上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使用捐赠、资助累计5万元以上的;造成不良后果的限期停止活动;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违规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造成严重后果的撤销登记;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或者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序号业务分类违法行为法律依据违法情形裁量基准9社团筹备期间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筹备期间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维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干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干治安管理处罚筹备期间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
没收非法财产10民非民办非企业单位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款(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涂改《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非关键信息的;初次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下的;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警告:如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没收迨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