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动产与不动产分类的意义.doc
19页目录 I摘要 IIAbstract ITT前言 1第一章动产与不动产概述 11.1动产与不动产的概念 11.2动产与不动产的范围 1第二章动产与不动产的划分标准 32. 1动产与不动产划分标准的争议 32.2采用物理标准为主,登记标准为辅的划分标准 4第三章动产与不动产分类的意义 53. 1 权禾U耳又得方式不同 53. 2权利转让的要件不同 53.2.1权利车专让的形式要件不同 53. 2. 2权利变动的实质要件不同 73. 3物权的设定对象不同 93.4法律适用及诉讼管辖不同 10结语 11参考文献 12致谢 13诚信责任书 14论动产与不动产分类的意义摘要动产与不动产是民法上最为重要的一种分类,将物区分为动产与不动产,有利丁•我 们理解二者的权利取得方式、权利转让方式和权利设定的对象,从而为法律实务提供理 论依据在每一种法中,都存在一个对物的最基本划分’,也就说,整个经济一社会制度 都以它为基本点这个基本的划分在现代民法中表现为不动产与动产Z分那么,划 分动产与不动产的意义究竟是什么呢?本文将从介绍动产与不动产的概念、范围入手, 着重探讨我国动产与不动产的划分标准,从而探索出对动产与不动产分类的意义。
关键词:动产,不动产,分类,意义Movable and immovable property of the significance ofclassificationAbstractCivil law of movable and immovable property is the most important type of classification, will be divided into objects of movable and immovable property, will help us achieve the right understanding of the two way transfer of rights and rights of way of setting the target, so as to provide a theoretical basis for legal practice.nIn each of the law, there is a 1 fundamental division of objects1, it is said that the economy as a whole - social system to its basic points.n Division of the basic performance in the modern civil law for real estate and movable property division. Then, movable and immovable property division of the significance of what is it? This article will introduce the concept of movable and immovable property, the scope of approach, focusing on the China division of movable and immovable property standards, and thus to explore the movable and immovable property of the meaning of classification.Key words: property, real estate, classification, meaning冃IJ吞动产和不动产的区分对大陆法系国家的物权立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儿乎所有的 大陆法系国家物权法都采用了”动产——不动产”的二元体系构建本国的物权体系,所不 同的是各国具体的区分标准存在不小的差异。
我国物权法虽然没有完全将这种立法体例 继受过来,但动产和不动产的区分仍然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问题是我国在区分标准上 学者Z间还存在不小的争议学界冃前主耍有两种对立的观点:登记标准和物理标准,虽 然登记标准缓解了物的可动性与重要性Z间的张力并易于操作,但是物理标准被世界各 国普遍采用的传统标准,而且其直观性使其具有天然的优势,H前还没有其他的区分标准 足以撼动传统物理标准的核心地位第一章动产与不动产概述1・1・动产与不动产的概念我国学者关于不动产与动产的定义方法,是首先确定不动产,然后不动产以外的物 均属于动产笔者采信学者陈华彬的观点:不动产,指土地及具地上定着物定着物, 是指附着于土地、具有连续性、不能移动,且社会观念,尤其是社会交易观念也把它视 为具有独立的经济价值的物3 所谓“附着”,扌旨“定着” Z意,指固定地附着于土地 而不能变更其位置的物定着物一般可以区分为房屋等建筑物和构筑物两类关于动产 和不动产的概念我国《民法通则》并没有做出规定,《物权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 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由此可见《物 权法》也并未涉及动产与不动产的概念。
而仅在我国《担保法》第92条规定:“木法所 称不动产,是指土地以及房屋、林地等地上定着物本法所称动产为不动产以外的物 1.2.动产与不动产的范围关于不动产和动产的范围和具体类型,各国规定不一《法国民法典》第518条规 定:“地产与建筑物,依其性质为不动产《法国民法典》还规定,财产依其用途或依 其附着客体亦为不动产,即土地所有人为土地Z利用经营而在土地上安這的物件,如农 具、与农耕作相关联的牲畜、工厂所必须工具等,总之,由土地所有人永久固定于土地 的其他一切动产物品都因其用途而为不动产《口本民法典》第86条规定,土地及其定 着物为不动产《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130条规定:"1.不动产包括土地、矿床、独立 水体和所有与土地牢固地吸附在一起的物,即一经移动便使具用途受到损害的物,具中 包括森林、多年生植物、建筑物、构筑物不动产还包括应进行国家登记的航空器和海 洋船舶、内河航运船舶、航天器法律还可以规定其他财产为不动产2•不属于不动产 的物,包括金钱和有价证券,是动产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动产权利不耍求进行登记/ 我国《担保法》第92条第1款规定「本法称不动产是指土地以及房屋、林地等地上定 着物。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土地包括耕地、建设用地、林地、草原、水面、 荒山、荒地、滩涂等土地中的土沙、岩石以及地下水,为土地的组成部分但土地中 的矿物,专属于国家所有,并非土地的构成成分除土地外,不动产还包括房屋、林木、 尚未与土地分离的农作物等地上定着物,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权利也被视同不动产2. 1.动产与不动产划分标准的争议一般认为,区分动产和不动产的标准是物能否移动以及移动后是否改变其价值和效 用凡在空间上占有固定位置,一经移动便会损害其价值和效用的物,例如土地和房屋 等,为不动产凡是能在空间上移动不会改变其价值和效用的物,例如衣服、、汽 车等等,为动产但是近来动产与不动产的区分标准问题却引起了较大的争论,因此有 必耍对此问题予以探讨在我国冃前,关丁•动产与不动产的区分标准,有的认为应当坚持传统的物理标准 其理由:第一,按照登记标准,就意味着这份“登记冃录”将是一份不动产范围详单, 表现形式采用的方法将不得不借助丁•列举法,而这是不现实的;第二,社会生活对人们 来说具有重要意义的物绝不止丁 “土地房屋”、“飞机轮船”、“股票债券”;第三,传统 区分标准具有世界普适性有的人主张应当以物理标准为主,辅以登记标准。
其理由是: 第一,确立物理标准是我国学说界的通说;第二,物理标准是直观而显赫的,能为具有 一般理竹的人所理解和应用但物理标准也有其局限性,主要表现在:一方面,车、船、 航空器等并不因为对我们有重要的意义而受到物理标准的偏爱将Z划入不动产Z列;另 一方面,随着物由有体物逐渐扩展到无体物,传统物理标准也难以发挥其划分职能,因 而需辅以登记标准広有的人主张应当以登记本身作为标准其理由是:第一,大陆法 系以不可动性作为区分动产和不动产的基本依据在相当程度上是模糊的;第二,登记标 准具有全部覆盖所需指代的重要财产的功能;第三,可以以变通的方式有效扩展物的范 ffl,对某些无体物可以根据经济发展的需求使Z适用不动产的规则;第四,可以把一个 社会在非常时期的非常之需纳入不动产规则的调整框架,给予这些物以不动产相同的看 护、管理和保护,以保证在符合公共利益耍求的前提下实现权利人利益的最大化曲2. 2.采用物理标准为主,登记标准为辅的划分标准笔者赞同上述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第一,物理标准是传统民法上世界各国通行的标准虽然“传统”和“世界”本身不能说明标准本身的好坏优劣,但是,千白年来,世界各国都采用物理标准,就一定有 它的道理。
这个道理就是它来自现实生活的内在需求物理标准,正是由于它来自现实 生活的内在需求,也由于它直观而有效,能为具有一般理智的人所理解和应用,因而才 具有旺盛的生命力我们不能在没有充分理由的情况下,贸然否定人类千白年来的智慧 和经验总结当然,笔者也不否认纯粹的物理标准也有其缺陷第二,单纯的登记标准(以下简称登记标准)缺陷和问题很多首先,登记标准违反 了逻辑一致性要求从学理上说,某-•划分标准和依此标准所得到的类型Z间应当具有 一致性传统民法正是依据物能否移动为标准而将其划分为动产与不动产的,它遵循了 标准与类型的一致性而如果将划分的标准改为登记,则所得到的类型就应当是登记物 与非登记物,而不是动产与不动产;其次,登记标准也颠倒了登记与不动产Z间的逻辑 关系我们的常识是,登记是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式,而不是登记的物就是不动产以 登记为标准会导致物的性质不确定如果说登记的就是不动产,未登记的就是动产,那 么,就会导致同一个物在登记前是动产,而在登记后就变成了不动产这不仅很难理解, 而且会导致很大的混乱;再次,登记标准不具有现实可行性如果采用登记标准,那么 我们首先碰到的问题是,凭什么来判断哪些物应当登记,哪些物不应当登记呢?随后而 來的问题是,正如有的学者所说的,若采用登记标准,就应当有一份“登记冃录”,即 不动产范围详单,而这样的详单能列出来吗?有是怎样列出来的呢?能穷尽吗?可见, 尽管主张采用登记标准的学者的主观愿望是好的,但其主张却是不合逻辑,也是不具有 现实可行性的。
第三,以物理标准为主,辅以登记标准能够很好的解决某些“准不动产”的地位的 问题例如,汽车等交通运输和一般的动产不同,出丁•行政管理等需要,因而其也需要 登记同时,因为其遵循了登记的规则,故在法律上,往往乂被当作准不动产来看待 值得注意的是,“准不动产”尽管类似于不动产,但其毕竟不是不动产动产与不动产的区分,在法律上有以下实益:3・1 •权利取得方式不同动产的取得方式,既包括原始取得,也包括继受取得;而不动产的取得方式主耍限 于继受取得,即主要是通过转让方式取得原始取得,是指直接依据法律的规定,不以原所有人的所有权和意志而取得所有权 继受取得,是指以原所有人的所有权和意志为依据,通过某种法律行为或法律事件从原 所有人那里取得财产所有权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的区别主要有:(1)原始取得是物的 所有权的第一次产生,或者是不依原所有人的意志而取得,而继受取得是只有根据原所 有人的意志才取得所有权;(2)原始取得是物的所有权的第一次产生或者与原所有人的 权利无关,而继受取得是以原所有人的权利为依据即通过权利转移方式产生的,它意味 着一方丧失所有权,另一方受让获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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