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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大法学本科毕业论文《论民事诉讼法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刍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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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 1 页 共 11 页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开放教育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开放教育法学专业毕业论文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论民事诉讼法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刍议论民事诉讼法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刍议姓姓 名:名: 学学 校:校: 学学 号:号: 指导教师:指导教师: 定稿日期:定稿日期: 第 2 页 共 11 页论民事诉讼法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刍议论民事诉讼法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刍议 目目 录录 内容摘要……………………………………………………………………(3)关键词………………………………………………………………………(3)正文…………………………………………………………………………(3)一、本论……………………………………………………………………(3)(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立法状况 …………………………………(3)(二)民事诉讼法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理论依据………………………(4)(三)民事诉讼法与刑事诉讼法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比较……………(5)(四)民事诉讼中应该排除的非法证据的内容…………………………(6)(五)民事诉讼法非法证据的判断标准…………………………………(7)(六)非法取证的法律后果………………………………………………(8)(七)非法证据的例外即几种特殊取证行为的合法性问题……………(9)1、关于“陷阱取证”………………………………………………………………(9)2、关于“偷拍偷录”………………………………………………………………(9)3、关于“测谎证据”………………………………………………………………(9)(八)我国民事诉讼法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前景与完善…………………(10)参考文献 ……………………………………………………………………(11)第 3 页 共 11 页论民事诉讼法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刍议论民事诉讼法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刍议【内容摘要内容摘要】情势变更原则作为合同法的一项重要原则我国民事诉讼法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于非法收集的任何证据均使用同样的排除规则。

      本文针对民诉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立法状况及理论依据、与刑事诉讼法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比较以及民事诉讼法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内容、判断标准,非法取证的法律后果以及非法取证的例外,最后对我国民事诉讼法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前景与完善又谈了一些个人的看法关键词关键词】】非法证据规则 、证据、理论、非法取证(正文)(正文)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立法状况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立法状况我国建设现代证据法律制度的历史并不长,基本上源于 20 世纪 70 年代末迄今为止,已经形成了以《刑事诉讼法》 、 《民事诉讼法》与《行政诉讼法》中证据规定为主干的一切有关证据法律规范的多层次证据法律体系宪法性证据规则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现行宪法第 37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第 39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这些条款为我国司法机关的取证行为设置了宪法上的限制,可以看作宪法第 4 页 共 11 页性证据规则。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基本法律,如《刑事诉讼法》 、 《民事诉讼法》 、《行政诉讼法》与《仲裁法》等程序法,以及《民法通则》 、 《合同法》 、 《侵权责任法》与《刑法》等实体法它们是反映国家意志的主要证据法渊源,尤其是三大诉讼法所确立的证据规则占据着最为突出的地位在这些程序法中,所涉及的证据规则主要包括询问、讯问、现场勘查、辨认、侦查实验、搜查、扣押、鉴定等取证规则,另完整的体系,不严谨,漏洞也很多在实体法中,也有推定规则、证明责任的分配规则等我国在证据规则方面要有所突破,恐怕要在这方面进行完善高法、高检、公安部作出的有关证据的司法解释、部门性规章是最具操作性的法律规范 《有关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总结出来的有关民事诉讼证明责任倒置的规定、证据交换规则、举证期限规则等当然,由于这些汇总或新设的证据规则很难说是经过深思熟虑的产物甚至还摆脱不了立法者的个人局限性的限制,因此当然其中也有不合理与混乱的现象我国缔结的证据公约或条约也确定了一些证据规则如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 《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 、 《反腐败公约》与国际私法会议《关于从国外调取民事或商事证据的公约》等,它们确定了刑事诉讼中反对自我归罪特免权规则、刑事国际调查协助规则与民商事国际调查协助规则等。

      在司法证明活动中遵守这些公约是我国的当然义务,然而现行的配套制度建设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从上述这些立法渊源来看,我国的证据规则仍处于初创阶段虽然证据规则已然为数不少,但过于零乱,不成气候具体来说,我国关于如何取证、举证、质证、认证的程序性证据规则基本成型(当然在证据展示、交叉询问等方面还有欠缺) ,但关于证据资格和证明力的实体性规则依然严重缺失,那些已有的实体性规则多有疏失,且内在矛盾重重为了进一步完善和健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1最高人民法院 2002 年实施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 68 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与之前的司法解释而言,后1 参见 2002 年实施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 68 条第 5 页 共 11 页者确立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无疑更具有合理性和现实性二、民事诉讼法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理论依据二、民事诉讼法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理论依据证据的合法性是证据的“三属性”之一,缺乏证据的合法性,该所谓的证据便不能成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也就要受到排除,不得使用毫无疑问,赋予证据以合法性的要求,乃是时代进步的体现和司法体制完善与进步的体现,也是诉讼文明的表征。

      证据的合法性具有多方面的含义,其中一层重要甚至是核心的含义便是证据来源的合法性,也就是收集证据的方法、手段和程序的合法性由着层含义的合法性,派生出一条著名的证据规则,也就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如果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是通过非法手段取得的,那么这个证据也就失去了其被接受成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资格,也就不具有证据的证明资格,即不具有可采性我国《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但是原则和精神还是存在的比如1, 《民事诉讼法》第 50 条第 3 款规定:“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2第 64 条第 2 款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显而易见, 《民事诉讼法》之所以规定在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收集证据过程中遇到法律上或者客观上不能克服的障碍时,转而诉求法院启动职权调查证据,其中便体现了禁止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非法取证的意思三、民事诉讼法与刑事诉讼法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比较三、民事诉讼法与刑事诉讼法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比较就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产生的时间而言,刑事诉讼法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要早于民事诉讼法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但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一经在民事诉讼中形成后,便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原始目的和价值取向产生了改观的作用,推动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发展步伐,使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进入到了更高的法制境界民事诉讼法证据排除规则与刑事诉讼法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许多差异主要1 参见《民事诉讼法》第 50 条第 3 款2 参见《民事诉讼法》第 64 条第 2 款第 6 页 共 11 页体现在:(1)适用的标准不同在刑事诉讼中,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指非法收集的言词证据和部分实物证据适用不同的排除标准在民事诉讼中,对于非法收集的任何证据均适用同样的排除规则 (2)规范的主体不同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所规范的主体是行使侦查权的公权力机构;而在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所规范的主体是行使诉讼权利的民事主体 (3)构成非法的标准不同刑事诉讼中,所谓的“非法” ,主要是从获得证据的程序违法性来判断的,比如说在没有获得搜查证的情况下收集证据或者没有获准便窃听他人通话等;民事诉讼中,所谓“非法”则主要是取决于行为本身的实体违法性,比如说偷窃证据、抢夺证据等 (4)规范的行为有所不同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既制约获得被告人口供的行为,也调整获得其他实物证据的行为;在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主要调整获得实物证据的行为。

      (5)后果不同刑事诉讼中违背法律程序收集证据,除证据受到排除外,就是对行为主体施加纪律制裁或行政制裁,严重的构成犯罪要受到刑事制裁民事诉讼中采取非法手段收集证据,除证据受到排除外,其行为主体还要受到民法或刑法上的责任追究可见民事诉讼法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一种相对于刑事诉讼证据排除规则更加严格更加明确,从而更加应当得到规定的司法准则四、民事诉讼中应该排除的非法证据的内容四、民事诉讼中应该排除的非法证据的内容如果当事人收集证据的行为违法性达到了严重或重大的程度,则应排除对该证据的使用这主要包括三种情形:(1)采取刑事违法行为收集的证据,应当予以排除比如采取抢劫、盗窃、抢夺、侵犯他人住宅等暴力方式所获得的证据;采用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威胁、恐吓、打击报复等方法所获得的证据,应该排除实践中常见的诸如买通相对方职员盗窃企业重要文件、盗窃他人保险柜、未经允许破门而入实施所谓“捉奸举证”获取的证据等,均属此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 8 条的规定,当事人如果有证据证明其自认是在对方威胁的情况下做出的,则可以撤回,这也是基于取证行为的刑事违法性所作出的规定 (2)采用侵犯他人人格权、隐私权、商业秘密权等重要民事权益的方式所收集的证据。

      比如在他人住房或卧室安装窃1 参见《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 8 条第 7 页 共 11 页听器、摄像机,对他人的通话实施监听,用高倍望远镜偷窥他人住房内或工作室内的隐私,擅自拆开他人信函或者其他邮寄物品等收集证据,未经企业许可越强偷拍企业内部情况,等等 (3)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所收集的证据这里的“法律”应当从广义上理解,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司法解释等一切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违反《国家保密法》 、违反公序良俗、采用有伤风化的方式所收集的证据,如侵入、破坏他人祖庙收集证据,未经许可拍摄他人裸露的照片,均属于这类情形立法除了应列举性规定以上非法取证行为并对其证据予以强制性排除外,还应赋予法官以自由裁量权对证据的合法性进行个案中的判断,从而决定是否采纳具有一定程度违法性的非法证据之所以要做出如此规定,其主要的原因在于非法证据的判断标准本身比较含糊抽象,需要借助个案具体情节将之具体化这便需要发挥法官的主观能动性和司法创造性同时,制定法本身不可避免会存在缺陷和滞后性,需要司法者灵活地予以补充司法者所面临的非法证据,如果不属于上述规定情形则需要运用裁量模式对非法证据的可采性予以判断并决定取舍。

      司法者在裁量决定是否采纳具有非法因素的非法证据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以重大违法为判断标准如前所述,非法证据的排除是一种加重责任,也是一种双重责任,因而并不是所有的带有违法因素的非法证据均需要加以排除如果当事人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仅仅只有轻微的违法性,或者只有局部的程序瑕疵,则该证据不必受到排除 (2)以利益衡量为判断方法以非法方式收集的证据虽然具有违法性,但结合案件中的各种因素予以综合权衡,如果得出的结论是舍去该项证据的弊端或负面效应更大于采用该证据的不利影响,则可以采用该非法证据这些因素包括: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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