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探析间接妨害婚姻关系侵权责任构成与赔偿.doc
10页探析间接妨害婚姻关系侵权责任构成与赔偿一、间接妨害婚姻关系侵权行为的性质是间接侵权行为其实,间接妨害婚姻关系这种案件早就有案例2001年4刀27 H,南京市建邺区环 境卫生管理所汽车驾驶员徐某,在驾驶自卸车倒车吋,将正在卡车后面帮助关车门的张某 撞伤,造成阴茎勃起功能障碍张某的妻子王女士起诉要求赔偿各项损失15.27万元,英 中包括性权利损害的精神损失赔偿南京雨花台区法院认为,性权利是公民健康权的一个 方面,徐某的侵害使王某作为妻了的性权利受到了侵害,故判决建邺区环卫所赔偿张某医 疗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赔偿王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对于间接妨害婚姻关系侵权责任的法律适用,可以引用美国侵权法的规则和埃塞俄比 亚侵权法的规则,论证其是正确的美国侵权法把这种案件称为间接干扰婚姻关系的侵权行为,规定在《美国侵权法重 述•第二次》第六百九十三条,是指受害人因被告的侵权行为导致受害人患有疾病或遭受 其他身休伤害,造成性能力丧失,则必须对该受伤害者承担责任的被告,对于受害人的另 一方配偶因此所遭受的社会地位的丧失及配偶服务提供的丧失,包括性生活能力的损害, 对受害人的配偶所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
《埃塞俄比亚民法典》第两千一•百一十五条规定:“(1)如果某人对他人妻了的身体造成伤害,致使她的性器官功能退化或与丈夫的性行为 不协调,则法院可通过补救的途径,裁决该人向受害人的丈夫支付公平赔偿2)丈夫以 此为理由提出的诉讼可独立于具妻子就具所受伤害提起的损害赔偿诉讼这两种立法例 是值得借鉴的这种侵权行为的性质是间接侵权行为类似的间接侵权行为最典型的,是造成死亡的 死者生前扶养的人的生活补助费的赔偿,由于死者的死亡而使死者生前扶养的人的扶养来 源断绝,因此间接侵害了被扶养人的合法权益,构成间接侵权行为在丈夫受伤害妻子要 求赔偿间接损害的案件中,法律关系正是这样,丈夫的伤害必然导致妻子的性利益损害, 当然构成间接侵权行为因此,间接妨害婚姻关系侵权行为是一种依附于主侵权法律关系 的侵权法律关系,不是一个独立的侵权行为在这种案件中,存在两个侵权行为法律关系, 即加害人实施的是一个侵权行为,但产生了两个损害后果,构成了两个侵权法律关系:其 中一个是主侵权法律关系,侵害的是受害人的健康权,产生的是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关系; 另一个是从侵权法律关系,是侵害受害人的配偶的配偶权,产生的是妨害婚姻关系的侵权 法律关系。
主侵权行为的当事人是侵害他人健康权人和健康权受侵害人,而从侵权法律关 系的当事人则是健康权受害人的配偶一方和加害人研究这种侵权行为,必须注意这个特 点,否则必然发生认识上的错误二、间接妨害婚姻关系侵权责任的构成审理这种侵权案件,确定其侵权责任构成,当然要适用侵权责任构成的一般原理,即 间接侵害婚姻关系侵权案件的责任构成,应当具备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 过错四个要件(如果主法律关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则无须过错要件)应当注意的是, 确定侵权责任主要是确定主侵权责任构成;在主侵权行为责任构成的基础上,再研究间接 侵害婚姻关系侵权责任的构成问题,这就要确定间接侵害婚姻关系的责任构成是否成立构成这种侵权责任的具体要件是:(1)违法行为的要件应当是一个,即应当具备的违 法性是违背法定义务,直接违反的是不得侵害生命健康权的法定义务2)损害事实的要 件则具有双重性,一方面损害的是直接受害人的健康权,另一方面是侵害了配偶之间的婚姻关系,损害的是间接受害人即受害人配偶的性利益3)因果关系的要件也应当是两个, 一个是造成人身伤害行为与直接受害人人身伤害Z间的因果关系,另一个直接受害人的配 偶权利义务关系中性利益的损害事实与加害行为的间接因果关系。
必须具备这样双重的因 果关系,才能够构成间接侵害婚姻关系的侵权责任4)主观过错的要件,故意或者过失 均可以构成,故意造成人身伤害,构成侵权责任,过失同样构成侵权责任在无过错责任 原则适用场合,无过错也构成这种侵权责任最值得研究的,是间接妨害婚姻关系侵权责任构成中的侵害客体问题在锦江区法院 的判决中,确定该侵权行为所侵害的客休是生命健康权,雨花台区法院认为侵害的是性权 利依我所见,这种侵权行为所侵害的权利客体,既不是健康权,也不是性权利,而是配 偶权小的性利益健康权并不能包含夫妻二人的性健康,健康权只能是单个主体的健康 性权利是人格权,也不是夫妻之间共有的权利因此,能够构成夫妻之间的共同的关于性 的权利,就只能是配偶权,不能是其他权利问题在于,我国婚姻法没有规定夫妻之间的同居义务,因此难以确定配偶权的性利益 是法律保护的利益其实这也不是障碍,婚姻法之所以没冇规定,是因为这是一个常识性 问题,法律认为无须明文规定事实上,配偶Z间的性利益是法律所确认的,是正当的, 合法的,也是他人不可以侵害的一个侵权行为造成了一方配偶的性功能丧失,使对方配 偶丧失了来口于配偶的正当的性利益,当然是配偶权受到了损害。
问题是,很多人并不承 认配偶权是身份权,那我们就说是夫妻的权利义务关系吧,使这个权利义务关系受到损害 的行为,当然也是侵权行为还冇一个问题是,侵害身份权的侵权行为,除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和精神损害赔偿司 法解释规定的诱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之外,没有其他法律规定其实这也不是障碍,既然承认这是一般侵权行为,就应当适用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侵权行为一 般条款,身份权概括在人身权中,该条款中的“人身”并不是单指人的身体,而是指人身 权,那么,身份权当然概括在其中如果能够这样理解侵权法的规定,就不会去死抠法律 规定的个别字眼,而是去领会法律规定的精神,对这样的案件就不会作出否定性的判决因此,可以说,确定这种案件的侵权责任,关键是判断加害人的行为是不是构成主侵 权行为侵权人的主侵权行为构成侵权责任,健康权受到损害的受害人就产生了人身损害 赔偿的请求权,法院应当保护这种赔偿请求权得到实现对于间接侵害婚姻关系的侵权行 为,只要是侵害健康权的行为不仅造成了健康的损害,而且由于这种损害导致了受害人性 功能丧失,不能履行配偶之间的同居义务,损害了受害人配偶的性利益,就应当认定为侵 害婚姻关系的侵权行为。
三、间接妨害婚姻关系侵权行为的赔偿责任间接侵害婚姻关系侵权行为的责任,是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就是赔偿精神损害抚 慰金有的法院认为这样的损害是健康权的损害,那么其损害是无法计算的,因此,否定 当事人的索赔请求侵害身份权,通常不会造成直接的财产损失,而是造成精神利益的损 害,最冇效的救济方法是责令被告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责任对此,可以参照精神损 害赔偿司法解释第2条侵害身份权的规定,只要侵害健康权构成侵权责任,同吋又构成间 接妨害婚姻关系责任,就应当判决侵权人在承担侵害健康权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同时, 再承担侵害婚姻关系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则应当依照 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条规定的方法,出法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酌定具体数额锦 江区法院判决的赔偿数额,我觉得大休可以接受损害的因果关系与赔偿范围的因果关系夫因他人侵权行为丧失性功能,妻向法院起诉,要求侵权人赔偿自己无法与夫过性生 活的损害,法院有支持与否定两种判决此类案件Z所以发生争议,与我国民法理论长期 以来未能区分损害的因果关系与赔偿范围的因果关系有关,而这种区分是涉及损害赔偿的 重要问题所谓损害的因果关系,是事实问题,即从事实上看损害是由侵权行为所致。
因此种因 果关系范围较广,哪些应予赔偿,哪些不子赔偿,必须由法律确认所谓赔偿范国的因果 关系,是指法律所确认的应予赔偿的损害I大I果关系,即与侵权行为有因果关系的损害中法 律规定应予赔偿的范围夫因他人侵权行为丧失性功能,妻无法与其过性生活,妻的损害 与侵权人的侵权行为有因果关系,但仅为事实上的因果关系,无法律上所确认的赔偿范围 的因果关系,故无损害赔偿请求权侵权引起的后果是多方面的,法律只能确认对直接因物或人身受到损害予以赔偿,对 非因物或人身直接受到的经济损失,即纯粹经济损害,只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卞予以 赔偿,否则,不予赔偿;对非因物或人身直接损害引起的精神损害一概不予赔偿,这是侵 权法在长期演变中形成的法规则对纯经济损失,法律规定予以赔偿,是因未能对直接侵 害的损失全部赔偿影响到相关者的利益,为保护相关者利益而作出的特别规定在我国, 民法规定对造成死亡的,赔偿靠死者生前扶养的被扶养人的生活费,是因我国没有采用继 承丧失说对因死亡引起的死者生命余岁的遗产损失予以赔偿,故有被扶养人的,赔偿被扶 养人因失去扶养费来源的生活费;无被扶养人的,加害人则不承担此项赔偿若采用继承 丧失说,就不会冇扶养费的赔偿。
扶养费赔偿,是纯经济损失的赔偿;对纯精神损害,则 概不赔偿前述案例,除证明侵权人侵权的目的就是为了使妻无法与夫过性生活,否则, 就不是直接侵害,属纯精神损失,不予赔偿侵权法之所以确认赔偿范围的因果关系,是因为如果对事实因果关系均予赔偿,将使 侵权人不堪重负,获得赔偿的人也可能获取不当夫因他人侵权行为丧失性功能,夫可就 此请求人身损害赔偿,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如果再赔偿其他纯粹损失,如妻不能与夫过性 生活的损失,妻不能与夫生育后代的损失等等,侵权人负担过高,对一般侵权人而言是无 力承担的,英赔偿是不现实的近现代社会,不允许因侵权赔偿置侵权人难以生存Z境地, 也不允许像奴隶社会那样将侵权人变为债务奴隶因此,其赔偿只能限于因直接侵害造成 的损失妻不能与夫过性生活Z损害,妻可依对夫Z感情和共同生活Z责任继续与夫共同 生活,若不能容忍夫之残疾,亦可选择离婚而另行择偶故妻之损害,并非当然之损害 若允许赔偿妻之损害,妻又与夫离婚而另嫁,其赔偿实属不该故只冇夫之损害为确定且 并无英他救济Z可能,唯有赔偿救济其损害当然,不赔偿妻Z损害,并不意味着鼓励妻 与夫离婚,而妻能与夫白头偕老则史为高尚侵权法对此难予调整。
赔偿范围的因果关系,是法政策的产物而对侵权造成的事实损害,法律只能选择一 定范围的损害作为赔偿范围那种片面追求对受害人利益之保护并忽视考虑加害人赔偿之 可能及社会正常秩序之维护的观点,是不足取的在法律无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对民事赔 偿虽允许法院创造新的案例,但法官必须以一个政策决定者的政治责任感作岀法政策的止 确选择,必须以符合社会稳定发展需要的生活规则裁判案例,而这一裁判规则就是对纯精 神损害,诸如前述案件妻Z损害不予赔偿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士国)性功能损害与基于配偶关系的精神损害赔偿4月14 F1、21 R《人民法院报》六版分别刊发的两篇文章涉及的实际上是这样几个 法律问题:第一,夫妻一方性功能受损,另一方所受损害是直接损害还是间接损害?第二, 如系直接损害,侵害行为直接指向的客体是人格权(例如上述第二篇文章所主张的健康 权),还是基于夫妻身份关系的人格利益?第三,如系人格利益遭受侵害,从法律适用的角 度分析是否存在支持受害人起诉的请求权规范基础?第四,赔偿范围如何确定,特别是受 害人主张的纯粹经济损失能否予以支持?笔者分别从法律适用和立法两个层次,结合上述法律问题,谈点个人意见一、从法律适用层面看夫妻身份关系中的精神损害赔偿1. 配偶一方因侵权行为致性功能受损,则配偶双方所受损害是直接损害。
就木文所涉 侵害类型而言,夫妻一方的性功能受损直接导致夫妻双方的性生活无法进行,由此双方均 产生精神痛苦此种损害,对夫妻双方都是直接损害因为侵权的直接后果就是导致夫妻 双方两性的自然结合不能进行,夫妻双方直接遭受生理和心理上的不利益它与反射性损 害的区别,在于反射性损害与导致反射性损害的第一损害相互独立,是第二位损害;而夫 妻双方的性生活障碍则是相互依存的,是同位损害2. 此种直接损害应当归属配偶权利益范畴直接遭受身体伤害的配偶一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