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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班研究生资格考核及学位考试相关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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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18-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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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 、 博士班研究生資格考核及學位考試相關規定92 年 1 月 2日91 學年度第二次碩博士班委員會議通過92 年 1 月 8 日91 學年度第二次系務會議通過92 年 3 月 25 日91 學年度第三大院務會說通過一、依據教育部頒「學位授予法」暨其施行細則、本校「學則」 , 「研究生學位考試施行細則」及本系「博士班章程」訂定之二、在學期間相關事項:(一)修業年限 :依教育部規定一至七年( 不含保留入學及休學期間)二)學分制度及修課要求 :博士班學生入學後四年內(不含保留入學及休學期間),須修畢規定之應修科目與最低畢業學分數、完成第二外語要求,並通過博士學科背景考試入學後六年內(不含保留入學及休學期間)須通過專業科目考試三)指導教授選定 :研究生倘因故需更改已選定之指導教授,必須獲得原指導教授及新指導教授之書面同意後,始得更改四)其他:若需由校外(不含國外)老師共同指導論文,須經指導教授同意後,於論文計劃書提審前,向系上提出申請,由系碩博士班委員會審理三、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學期之定義:上學期自每年八月一日至隔年一月三十一日、下學期自每年二月一日至七月三十一日一)學科背景考試 :入學後四年內(不含保留入學及休學期間)須通過學科背景考試,第一次未通過者,得申請重考,經重考一吹仍不及格者,得令退學。

      另,考試一經申請,應如期舉行、照章計分,不得撤銷如有特殊理由,須提出書面說明,由碩博士班委員會審理二)專業科目考試 :入學後六年內(不含保留入學及休學期問)須通過專業科目背景考試,第一次未通過者,得申請重考,經重考一次仍不及格者,得令退學另,考試一經申請,應如期舉行、照章計分,不得撤銷如有特殊理由,須提出書面說明,由碩博士班委員會審理,始得撤銷三)論文計畫書審查 :論文題目之選定須經指導教授及系主任同意撰寫論文前,須先提出計畫書(一式三份)送交系碩博士委員會審核通過後,方可進行四)博士班論文發表相關規定:博士生在論文口試前,須在國內外之學術會議上或有外審制度的期刊發表論文一次(含)以上;發表論文之內容不得有二分之一以上與其碩士論文雷同五)博士班學位考試 :I、研究生於通過博士候選人資格考核,並符合論文發表相關規定後,由指導教授推薦,始得參加博士候選人學位考試考試一經申請,應如期舉行、照章計分,不得撤銷如有特殊理由,須提出書面說明,由碩博士班委員會審理2、博士生之論文完成後,於口試前二個月舉辦公開論文說明會;上學期於十一月、下學期於四月舉行該論文說明會不計分3、博士候選人學位考試考試委員人選,由指導教授依本校「研究生學位考試施行細則」第十、十一、十三條之規定提名,經系主任同意後陳請校長核定聘任之。

      4、學位考試成績不及格而其延長修業年限尚未屆滿者,得於次學期或次學年舉行重考,重考以一次為限,經重考一次仍不及格者,依本校學則第七十五條第三項規定應令退學5、學位考試通過後,須參照考試委員之意見修正;如為有條件通過,則必須修改至指導教授認可,方能申請畢業四、畢業:符合上述之各項規定者,得提出畢業之申請五、本辦法經系所、院務會議、及教務會議通過,簽請校長核定後施行,修訂時亦同二, 碩士班研究生資格考核及學位考試相關規定92 年 I 月 2 日91 學年度第二次碩博士班委員會議通過92 年 I 月 8 日91 學年度第二次系務會議通過92 年 3 月 25 日91 學年度第三次院務會議通過一、依據教育部頒「學位授予法」暨其施行細則、本校學則、 「研究生學位考試施行細則」及本系「碩士班章程」訂定之二、在學期間相關事項:(一)修業年限:依教育部規定一至四年(不含保留入學及休學期間)二)學分制度及修課要求:I.非本科系學生、以同等學力報考之碩士生,入學後文學組學生須加修兩門大學部英國文學及一門美國文學,應用語言組學生須加修大學部語言學概論一學年2.碩士生須於正式入學前兩年或畢業前取得新制托福(含作文測試)233/舊制 580 分以上成績。

      3.碩士生須參加六次以上本系或全國性之學術研討會或學術演講,才能申請選修書報研討4.文學組學生另須完成系上第二外語要求三)指導教授選定;研究生倘因故需更改已選定之指導教授,必須獲得原指導教授及新指導教授之書面同意後,始得更改四)其他:若需由校外(不含國外)老師指導論文,須經系主任同意三、碩士學位考試:學期之定義:上學期自每年入月一日至隔年一月三十一日、下學期自每年二月一日至七月三十一日碩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1.碩士生修畢課程,並完成修課之相關規定,且在校方規定之申請學位考試期限之前完成論文初稿、經指導教授同意,才得申請學位考試論文完稿最遲須於口試日期四週前,送交系上以轉交口試委員,遲不受理考試一經申請,應如期舉行、照章計分,不得撤銷,如有特殊理由,須提出書面說明,由碩博士班委員會審理.2.碩士生之論文完成後,於口試前二個月舉辦公開論文說明會;上學期於十一月、下學期於四月舉行該論文說明會不計分3. 候選人學位考試之考試委員人選,由系主任遴選聘任之4.學位考試通過後,須參照考試委員之意見修正;如為有條件通過,則必須修改至指導教授認可,方能申請畢業5. 學位考試成績不及格而其延長修業年限尚未屆滿者,得於次學期或次學年舉行重考,重考以一次為限,經重考一次仍不及格者,依本校學則第七十五條第三項規定應令退學。

      四、畢業: 符合上述之各項規定者,得提出畢業之申請五、本辦法經系所、院務會議、及教務會議通過,簽請校長核定後施行,修訂時亦同三、博士班章程(適用於 92 學年度起入學之新生 )86 年 10 月 9 日八十六學年度第一次碩博士班委員會議修訂通過後實拖 86 年 11 月 6 日八十六學年度第二次碩博士班委員會議修訂通過後實施 87 年 1 月 12 日八十六學年度第四次碩博士班委員會議修訂通過後實施88 年 I 月 I4 日入 4-七學年度第四次碩博士班委員會議修訂通過後實施88 年 4 月 27 日八十七學年度下學期第二次碩博士班委員會議修訂通過後實施89 年 3 月 22 日八十八學年度下學期第一次碩博士班委員會議修訂通過後實施90 年 5 月 23 日八十九學年度下學期第二次碩博士班委員會議修訂通過後實施91 年 5 月 29 日九十一學年度下學期第二次碩博士班委員會議修訂通過後實施一、修課 :(1)學分除書報研討 3 學分外,博士生至少應修 33 學分,選修其它系所碩博士班課程不得超過6 學分總學分至少 9 學分為博士課程,其餘可選碩士課程,惟不得選碩士班之必修課程學生若修應用語言學組課程,至多計算一門於 33 學分內,未修過書目學者,須補修該課程,但不計入畢業學分內 。

      33 學分中必須包括:1.至少 6 學分文學理論課程 2. 9 學分時期課程: 1800 年以前英國文學,1800 年以後英國文學,美國文學各一門三學分3.至多可修兩門 Independent Studies,每門兩學分選修 Independent Studies 之學生須徵得個別教師同意指導,並於 Independent Studies 課程綱要上簽名後,至遲於開學前一週將綱要送交碩博士班委員會批准後始得修讀每位教師至多指導三小時專導課程 4.若已在碩士班修過 1-2 項課程,可向碩博士班委員會申請改修其它課程抵修課程不得超過九學分申請改修時應附申請書、成績單、教授姓名、課程綱要 2)第二外語學生應於希臘、拉丁、意、法、德、西、俄、日八種語言中選修其一,但不計學分:1.凡學生正式入學前三年內,曾於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大學(學院)連續修習兩年上述第二外語,且成績達七十分以上,持有成績證明者,可於註冊後一周內向本班申請免修2.學生亦可參加免修考試學生可於每學期開學後三週內,向本班登記參加免修考試,成績需達七十分以上成績未達七十分者應在本校修課3.凡大學未修第二外語者,須連續兩年修習本校開設之第二外語,且成績達七十分以上。

      若某外語第二年因故無法開課,應於三十三學分之外加修本班課程三學分,以抵第二年外語課程4.第二外語之要求,亦可於三十三學分之外另加修本班課程六學分以抵算5.若學生於三年內、在大學時期修過一年的第二外語,在論文口試前修畢第二年的第二外語,即符合要求二、資格考試 :學生必須完成所有課程及第二外語之要求,方得提出申請1)學科背景考: 學科背景考在第一學期十月至十一月間、第二學期於三月至四月間舉行,博士生應於考前三週向碩博士委員會提出申請,每學期限考一次學科背景分為三個時期(1800 年以前及 1800 年以後之英國文學、美國文學,詳見博士班書單),博士生可於三個時期中選兩個為考試範圍,兩個範圍同時考學科背景考試不及格,可再考一次;有特殊情形時,得申請考第三次,由委員會審議通過後,方得考第三次學生通過學科考後,方可申請專業科目考試2)專業科目考 :專業科目考試之書單由考生及其指導教授共同決定,項目不得少於五十項書單決定後,交由碩博士班委員會審查,由考生之指導教授出題專業科目考試最多只能考兩次三、論文 :1.學生通過博士班資格考試,始取得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2.取得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後,始可開始撰寫論文。

      論文題目之選定須經指導教授及所長同意撰寫論文前,須先提出計劃書(一式三份)送交所長聘請相關教師二至三人審核3.博士生之論文計劃書須經過委員會同意後,方能進行論文完成後,須通過口試,方授予學位4.博士生之論文計劃書經過同意後,須和指導教授保持密切聯繫論文完成後,於口試前二個月舉辦公開論文說明會;上學期於十一月、下學期於四月舉行該論文說明會不計分5.論文完成,經指導教授同意後,再組五人之委員會(其中須有校外專家兩位,指導教授亦包括在內),進行論文口試事宜6.博士論文口試方面,由學生之指導教授邀請至少五位口試委員(包括指導老師),其中校外委員須在三分之一以上學生須於申請口試前向本系碩博士班委員會提交書面說明,內容包括論文口試委員姓名、任教學校、並敘述邀請加入口試委員會之原因7.博士論文以不少於 54,000 字為原則8.博士生在論文口試前,須在國內外之學術會議上發表論文一次以上;發表論文之內容不得有二分之一以上與其碩士論文雷同四、 其他事宜,悉依本系博士班研究生資格考核及學位考試相關規定 四 、 碩士班章程 (適用於 92 學年度起入學之新生 )86 年 1 月 6 日八十六學年度第二次碩博士班委員會議修訂通過後實行87 年 1 月 12 日八十六學年度第四次碩博士班委員會議修訂通過後實施87 年 12 月 4 日八十七學年度第三次碩博士班委員會議修訂通過後實施89 年 1 月 6 日八十八學年度第五次碩博士班委員會議修訂通過後實施90 年 5 月 23 日八十九學年度下學期第二次碩博士班委員會議修訂通過後實施90 年 5 月 28 日八十九學年度下學期第三次碩博士班委員會議修訂通過後實施91 年 6 月 18 日九十學年度下學期第二次碩博士班委員會議修訂通過後實施91 年 5 月 29 日九十一學年度下學期第二次碩博士班委員會議修訂通過後實施文學組一、修課與學分本碩士班學生至少應修滿三十三學分。

      必修科目三門(1-3):1.書目學與研究方法 (三學分)2.英文作文 (一學分)3.文學批評 (三學分)4.書報研究 (二學分)為碩士論文之基礎訓練課程,凡欲請本系或本校老師指導論文者 ,必須在本班公佈之日期前申請選修,本課程所學可發展為碩士論文5.選修範圍必須在一八 00 年前英國文學,一八 00 年後英國文學及美國文學三部份之中至少各選一科; 該三科必須兼為文類課程,但不得屬同一文類6.專題研究課程 (Independent Studies,不得超過二學分)必須個別向碩博士班委員會申請,由委員會通過方能開課7.文學組學生若修應用語言學組課程,本班至多計算一門於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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